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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

請求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恩山邱瑞祥黃麟倫謝說容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

上訴人
陳 有
訴訟代理人
黃本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上訴人
華親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棟華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兩造間成立系爭股權買賣契約,上訴人以港幣(下同)2500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訴外人大陸地區楊富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出資額2000萬元,上訴人僅給付現金港幣1197萬5000元,未依約交付折抵部分價金即大陸地區佛山市城區置地集團公司債權、木地板工廠設備等,經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同年7月8日定10日期間催告後,仍未履行,系爭股權買賣契約已依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予以解除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為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查更審前原審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向桃園地方檢察署調取上訴人告訴隆安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昊恩侵占案件全卷(96年度偵字第19519 號等16宗)後,於106年6月2 日準備程序提示兩造表示意見(見原審上字卷第166、207、212 頁背面),被上訴人並引用其中上訴人96年7月18日調查筆錄而為主張(見原審上字卷第245、250、251頁、原審卷第195 頁),嗣又經原審於言詞辯論時提示全案卷證與兩造辯論(見原審卷第249 頁),上訴人謂原審未就該筆錄辯論云云,不無誤會。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受敗訴之判決,原審命其負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並無不合。再者,上訴人上訴第三審後抗辯被上訴人於買賣定案後10年始起訴,相關證物已無從查證,行使權利違背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云云,核為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為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股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