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吳麗惠周舒雁黃明發林玉珮翁金緞

上訴人
林弘洲
訴訟代理人
葉重序律師
被上訴人
林佳璇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2日擅自處分訴外人新永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永裕公司)所有之房地,侵占價款,使伊基於新永裕公司股東權所享有之經濟利益受損為由,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5萬2,808元及自107年12月9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系爭債權本息;逾此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嗣執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同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55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被上訴人為強制執行。惟被上訴人縱擅自出售房地並侵占價款,所受損害者為新永裕公司,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新永裕公司有依其章程第28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將處分房地所得價金分派予股東,上訴人不得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即該公司董事長賠償。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系爭債權本息既不存在,上訴人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對被上訴人為強制執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系爭債權本息不存在,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債權本息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另說明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礙,不逐一論列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業於原審表明本件主張與系爭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相同,原判決理由亦已記載該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且經兩造充分攻防,自無行使闡明權之必要,上訴論旨指摘原審違反闡明義務,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翁 金 緞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