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569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游文科陳麗玲

上訴人
曾伯郎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上訴人
谷明煒

曾開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廖秋霞非原住民,為取得坐落南投縣仁愛鄉○○段000地號之原住民保留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於民國98年4月7日以為原住民之上訴人名義向被上訴人曾開山買受該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並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嗣再以上訴人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於104年間向被上訴人谷明煒之配偶曾彩評(於105年7月11日死亡)買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仍借用上訴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曾開山、曾彩評與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上訴人與廖秋霞間就系爭土地之借名行為,係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所為之脫法行為,均屬無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有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復為同法第828條第2項所明定。故各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所為回復公同共有物、除去妨害公同共有物所有權之請求,均得單獨起訴,此與本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決係就公同共有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者,應以該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或得全體同意,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之情形有間。查,本件谷明煒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上訴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說明,其單獨起訴,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違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