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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一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許澍林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一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u○○
上訴人
甲戌○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天○○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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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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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o○○即陳o
上訴人
m○○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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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B○○
上訴人
K○○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黃○○
上訴人
F○○
上訴人
甲庚○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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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甲丑○
上訴人
X○○
上訴人
甲己○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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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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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甲申○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O○○即陳O
上訴人
地○○
上訴人
巳○○
上訴人
辰○○
上訴人
甲丙○
上訴人
寅○○
上訴人
T○○即李T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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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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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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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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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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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h○○即許h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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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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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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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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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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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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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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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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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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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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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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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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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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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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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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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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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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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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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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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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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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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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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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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甲戊○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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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甲辰○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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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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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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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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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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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亥○○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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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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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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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R○○即王R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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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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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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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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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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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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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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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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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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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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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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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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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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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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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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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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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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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M○○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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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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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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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t○○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被上訴人
甲亥○
被上訴人
甲天○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勞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原受僱於第一審共同被告德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和公司)。德和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初歇業。被上訴人甲亥○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德和公司董事長即被上訴人甲天○以德和公司名義與上訴人簽訂退休金及資遣費給付協議書,同意德和公司分三期給付其所屬一百十三名員工資遣費及退休金。德和公司已依約給付第一期及第二期款,第三期款尚未給付,上訴人各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餘額欄所示資遣費及退休金未能受償,固然屬實。惟被上訴人並非系爭協議書當事人,無須依系爭協議書對上訴人負連帶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責任。又德和公司總經理柯明村(現已故)當時雖同意提供所有新竹市○○路土地(即東光段一五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或借款之擔保為籌集第三期款之來源,並出具承諾書予甲亥○,惟柯明村之債權人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於同年七月十八日聲請假扣押查封系爭土地,此非甲亥○所得預料及決定,難認甲亥○有何放任玉山銀行為假扣押而應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其次,對上訴人負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義務者為德和公司,上訴人之債權得否受償,繫乎德和公司之清償能力,德和公司之財產始為上訴人債權之總擔保,德和公司因財務困難而停工歇業,亦難認被上訴人執行其董事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請領資遣費或退休金權利之行為。則上訴人本於系爭協議書、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命被上訴人與德和公司連帶給付各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餘額欄所示金額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自屬無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調查者,泛言未論斷、調查,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方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德和公司董事,執行德和公司職務未依法提撥員工退休準備金,且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核係新攻擊方法,本院無從斟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一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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