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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許澍林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號

上訴人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建上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本件第一審雖以上訴人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由,但以判決形式為之,仍屬判決理由是否妥適問題。況兩造已於言詞辯論時,表明同意由第二審就該事件為裁判。又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係以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等為據,與其依契約之法律關係申請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成立者,乃不同之權利主張,並無違反既判力之可言。且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一,僅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得為執行名義,就該請求範圍外之調解,仍屬私法上契約性質,僅具「執行力」而已,尚無「既判力」而非不得再行起訴。另依兩造上開調解成立之內容所稱「但承商(上訴人)不得再就鋼構工程主張其他費用」之文義解釋,並斟酌斯時行政院已頒布之「處理原則」,應為該專業領域之上訴人所知悉之實際情況,堪認被上訴人抗辯兩造間於成立調解當時,已達成不再就鋼構工程部分為任何其他費用補償或給付之協議為可信。且上訴人既知被上訴人本不認「場內製作加工費、運輸費等細項」部分有何漏列情事,而不同意增加給付,於最後調解成立前,亦應知行政院已頒布之「處理原則」,得依之計算調整金額,是該讓步就其餘非在調解申請範圍內,有關「鋼構工程」之請求部分,亦已生意思表示一致之私法上效力。再上訴人為專業營造廠商,經審慎評估後參與工程之競標,應具有風險管理之能力,復未提出其確有支出遠高於系爭合約價格之購買「鋼筋以外金屬製品」材料之憑證,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非預期利益之所得」,更未證明有何「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之情事,尤難以被上訴人未允增加給付,即謂其權利之行使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未依誠實及信用為之。則上訴人據以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一千萬一千六百七十二元本息,即非正當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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