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
- 上訴人
-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 上訴人
- 維忠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智上字第三一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該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均係各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新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將伊研創之「空調箱框架結構改良㈡」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第二二六四二二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經伊發現上訴人維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維忠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侵害伊所享有之系爭專利,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保全證據,嗣將上訴人維忠公司製作之「雙層防結露支架」樣品一個,送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蕭弘清教授鑑定結果確定侵害伊所享有之系爭專利。因上訴人維忠公司侵害伊所享有之系爭專利,並在市場公開販售,對其商業利潤造成損害,伊依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規定,自得求為命上訴人維忠公司停止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造、販賣、使用、陳列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不得以任何方式推廣促銷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暨應將已製造之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予以銷燬等,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依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等規定,請求上訴人維忠公司及乙○○連帶負賠償責任,據板橋地院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調閱上訴人維忠公司自九十三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十月止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可知,該公司銷售總額雖達新台幣(下同)一億三千九百六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三元,惟上訴人維忠公司所營事業共計七項,而空調冷凍零件之製造設計按裝及買賣為其中一項,參酌上訴人勝新公司經向板橋地院聲請保全證據至維忠公司工廠所攝照片可知:現場置放之大宗零件即係「雙層防結露支架」,因認依比例平均計算維忠公司之「冷凍零件之製造設計按裝及買賣」該項業務占產品銷售總額之七分之一,即一千九百九十四萬九千九百一十元。再依財政部公佈之九十四年度專用生產機械製造修配業其他專用生產機械製造業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即扣除其必要費用及成本後,而為一百一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五元,應可認作係上訴人維忠公司因侵害上訴人勝新公司系爭專利權所得之利益。從而,上訴人勝新公司求為命上訴人維忠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賠償一百一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五元及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等情,兩造各就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兩造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之上訴均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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