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俊程
- 選任辯護人
- 林長振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2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程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槍身壹個、滑套壹個及撞針貳個,均沒收之。又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含包裝袋玖個,毛重合計為叁點陸零叁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壹支為廠牌:NOKIA、顏色:黑、型號:2MEGAPIXEL,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壹張;壹支為廠牌:NOKIA、顏色:黑、型號:NSERIES,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總計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黃俊程前於民國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4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入監服刑後於100年5月1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100年6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而為下列犯行:
(一)黃俊程明知槍身、滑套及撞針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100年10月間某日,在臺東縣臺東市○○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郭家志」之住處,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郭哲宏」所交付作為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身1個、滑套1個及撞針2個,無故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二)黃俊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基於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販賣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聯絡電話、販賣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所示之販賣對象,合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5次,所得之財物為新臺幣(下同)6萬7500元。嗣經警於100年10月31日至臺東縣臺東市○○路49巷25號黃俊程之住處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9包(含包裝袋9個,毛重合計為3.6035公克)、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0.4725公克)、夾鏈袋1包、行動電話5支、SIM卡4個、前開槍身1個、滑套1個、撞針2個、彈簧4個、插銷10個、板機1個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東部地區巡防局臺東機動查緝隊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黃俊程、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中,就該等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一節均表示沒有意見,並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前揭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已知其情,猶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取證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上揭證據資料自應有證據能力,故均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俊程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展瑩、李昌瑞、曾郁媛、金淑龍、李昇翰、王明峯、林志福、黃棓辰、李信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東局19機字第1000007959號警卷第10-19頁)、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見東局19機字第1000007959號警卷第41-43頁)、臺東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見100年度偵字第2312號偵卷第5-10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見100年度偵字第2312號偵卷第57頁)、被告自白書(見100年度偵字第2312號偵卷第58-60頁)、通訊監察譯文(見100年度偵字第2312號偵卷第112-274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12月2日慈大藥字第100120204號函及函附鑑定書(見100年度偵字第2312號偵卷第281-282頁)、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9及32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月19日東檢文洪100偵2312字第00983號函及函附臺東縣警局職務報告、臺東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電話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46-5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3月29日刑鑑字第1010021554號鑑定函(見本院卷第94-95頁)及刑案現場照片19張(見東局19機字第1000007959號警卷第44-53頁)等證在卷可稽,並有甲基安非他命9包(含包裝袋9個,毛重合計為3.6035公克)、夾鏈袋1包、行動電話5支、SIM卡4個、前開槍身1個、滑套1個、撞針2個、彈簧4個、插銷10個、板機1個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又本件扣案之槍砲零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屬金屬扳機、金屬槍身、金屬彈簧、金屬滑套、金屬撞針、扳機連動裝置、滑套固定銷、金屬插銷、螺絲等物,其中金屬槍身、金屬撞針、金屬滑套係屬內政部86年11 月24日公告手槍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足認被告首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黃俊程所為,係犯1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又犯25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為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犯1次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附表所示2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核,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就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就犯罪事實,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末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曾於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但並未為警所查獲,故本件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月19日東檢文洪100偵2312字第00983號函及函附臺東縣警局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46-49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在卷足證,是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此陳明。
(二)爰審酌被告係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當知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均係嚴重觸法行為,竟無視法律禁令而擅自持有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整體社會治安造成重大之危險,然尚無證據證明其曾持該槍枝從事其他犯罪,迄未造成實害;又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達25次,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微,惟考量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汽車修護、家庭經濟狀況勉強尚可,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1.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908號、99年度臺上字第8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5次後,其持有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毛重合計為3.6035公克)為警所查獲,揆諸上開意旨,該查獲之剩餘毒品,應於本件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查本件被告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係於附表編號14所示100年10月30日上午7時許,本件查獲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9包,自應於該罪下宣告沒收銷燬。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9包,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9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附表編號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宣告沒收銷燬之。
2.查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1支為廠牌:NOKIA、顏色:黑、型號:2MEGAPIXEL,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張;1支為廠牌:NOKIA、顏色:黑、型號:NSERIES,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聯絡之用,業據被告於審判中供述確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之手機3支及門號SIM卡2張,非供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聯絡之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3.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持有之第
三、四級毒品而言。查本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為0.4725公克,未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是依前揭規定,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0.4725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之行政程序沒入銷燬,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4.又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雖均未扣案,惟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各該罪名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之。又扣案之夾鏈袋1包,無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5.至扣案之槍身1個、滑套1個、撞針2個,係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為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彈簧4個、插銷10個、板機1個,非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非違禁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販賣時間│販賣地點 │販賣對象│使用電話 │販賣價格│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 │ │ ├─┼────┼───────┼────┼─────┼────┼─────────────┤ │1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豐│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6日上午7│榮路49巷25號黃│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時許 │俊程住處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2MEGAPIXEL,│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2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臨│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6日下午1│海路 │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時許 │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2MEGAPIXEL,│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3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豐│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7日中午 │榮路49巷25號黃│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12時許 │俊程住處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2MEGAPIXEL,│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4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豐│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7日下午 │榮路49巷25號黃│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4時許 │俊程住處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2MEGAPIXEL,│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5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豐│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8日下午 │榮路49巷25號黃│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2時許 │俊程住處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2MEGAPIXEL,│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6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不│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8日夜間 │詳地點 │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11時許 │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2MEGAPIXEL,│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7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豐│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9日下午 │榮路49巷25號黃│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2時許 │俊程住處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2MEGAPIXEL,│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8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不│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16日夜間│詳地點 │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8時許 │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2MEGAPIXEL,│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9 │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不│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21日夜間│詳地點 │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11時許 │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0│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豐│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22日下午│榮路49巷25號黃│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2時許 │俊程住處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1│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中│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22日夜間│華路1段299號「│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10時許 │時代便利商店前│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2│100年9月│臺東縣臺東市不│林展瑩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24日夜間│詳地點 │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行動│ │ │8時許 │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3│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中│李昌瑞 │0000000000│1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14日中│華路1段299號「│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午12時許│時代便利商店前│ │ │他命0.2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壹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4│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福│李昌瑞 │0000000000│1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30日上│建路243號「新 │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甲基│ │ │午7時許 │宿旅館」前 │ │ │他命0.2 │安非他命玖包(含包裝袋玖個│ │ │ │ │ │ │公克 │,毛重合計為叁點陸零叁伍公│ │ │ │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行│ │ │ │ │ │ │ │動電話壹支(廠牌:NOKIA、 │ │ │ │ │ │ │ │顏色:黑、型號:NSERIES, │ │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 │ │ │ │ │ │ │二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 │ │ │ │ │ │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 │ │ │物新臺幣壹千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15│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中│李昌瑞 │0000000000│1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5日夜 │興路1段211號全│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間8時許 │家便利商店前 │ │ │他命0.2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壹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6│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正│金淑龍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6日下 │氣路38號台灣電│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午4時許 │力公司前 │ │ │他命0.2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7│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廣│李昇翰 │0000000000│500元之 │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間某日│東路附近 │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下午 │ │ │ │他命0.1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8│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中│王明峯 │0000000000│1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6日夜 │華路1段222號天│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間8時許 │后宮前 │ │ │他命0.2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壹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9│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中│王明峯 │0000000000│1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13日夜│華路1段222號天│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間9時許 │后宮前 │ │ │他命0.2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壹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20│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中│王明峯 │0000000000│15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19日夜│華路1段222號天│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間8時許 │后宮前 │ │ │他命0.4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壹千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21│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中│林志福 │0000000000│2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18日夜│華路1段145號「│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間6時許 │正一大賣場」旁│ │ │他命0.6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貳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22│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中│黃棓辰 │0000000000│10000元 │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5日夜 │華路1段222號天│ │ │之甲基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行動│ │ │間7時許 │后宮前 │ │ │非他命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3.5公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23│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中│李信忠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6日夜 │華路1段222號天│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間8時許 │后宮前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24│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文│李信忠 │0000000000│30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15日夜│山路38巷25號「│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間8時許 │R兔KTV」前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叁千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25│100年10 │臺東縣臺東市文│李信忠 │0000000000│3500元之│黃俊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月26日某│山路38巷25號「│ │ │甲基安非│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行動│ │ │時 │R兔KTV」前 │ │ │他命1公 │電話壹支(廠牌:NOKIA、顏 │ │ │ │ │ │ │克 │色:黑、型號:NSERIES,含 │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之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 │ │ │ │ │ │ │新臺幣叁千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