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仁綺
- 選任辯護人
- 傅爾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2226、2517、2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仁綺犯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附表十一所示之轉讓禁藥罪,共肆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扣案之電子秤壹個、杓子(分裝器)貳支、行動電話貳支(內含門號為○○○○○○○○○○號、○○○○○○○○○○號之SIM 卡各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孫仁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及其附表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販賣,且甲基安非他命亦係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乃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不得擅自轉讓,仍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使用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2支為聯絡工具,先後於附表一至附表十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張貴禧、陳志宏、曾曉光、陳彥廷、吳東昇、陳㯴富、林順來、張育誠、林昌毅等人。
㈡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使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號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十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十一所示數量,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曹永坤。
二、嗣因司法警察接獲線報對孫仁綺進行通訊監察,並於103年7月28日上午11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孫仁綺上址住所搜索,當場扣得行動電話2 支(廠牌各為A World及Anycall,其內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電子秤1個、杓子(分裝器)2支、帳冊1 本等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大武分局報告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均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4 頁背面),本院審酌前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案扣案物品均係以物件之存在及其呈現之狀態為證據資料,性質上屬物證而非供述證據,當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性質上亦應屬於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均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自然之關連性,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附表一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劉國慶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0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7、227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7至8、45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0頁背面)。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偵卷三第9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7、227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0、47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0至61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7 頁、第227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1至12、47至48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 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背面)。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1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7 頁背面、第227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2至13、48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 頁背面至第112頁)。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2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7 頁、第227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4至15、49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頁)。
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8頁、第227頁背面),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5至17、50至51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 頁背面)。
㈦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3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8 頁、第227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0、50至51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 頁背面)。
㈧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偵卷三第9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8頁、第227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3、51至52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
㈨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0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8 頁背面、227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5至27、52至53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6頁背面)。
㈩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8頁背面、第228頁),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7至28、53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偵卷三第100 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8頁背面、第228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8至29、53至54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8頁背面至第139頁、第228 頁),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9至30、54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 頁背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3至64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9、228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31至32、54至55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背面至第118頁)。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國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4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9、228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國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32至33、55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國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8頁背面至第119頁)。
二、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張貴禧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貴禧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7、228 頁),核與證人張貴禧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23至24、28頁,他卷一第71至72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貴禧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74頁)。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貴禧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15、18頁)、偵訊(偵卷三第64至65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57頁背面、第228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貴禧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24至25頁,他卷一第72至73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貴禧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74頁)。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貴禧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16、18頁)、偵訊(偵卷三第65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57頁背面至第58頁、第228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貴禧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25、28頁,他卷一第73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貴禧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74頁)。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貴禧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8頁、第228 頁背面),核與證人張貴禧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26、28頁,他卷一第73至74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貴禧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74頁)。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貴禧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18頁)、偵訊(偵卷三第65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58頁、第228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貴禧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27至28頁,他卷一第74至75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貴禧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74頁)。
三、附表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陳志宏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志宏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41至42頁)、偵訊(偵卷三第60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9 頁背面、第228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志宏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81至82頁,他卷一第99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志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0頁)。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志宏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42至43頁)、偵訊(偵卷三第60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9 頁背面、第228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志宏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82頁,他卷一第101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志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0頁)。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志宏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43至44頁)、偵訊(偵卷三第60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39 頁背面、第228頁背面至第2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志宏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他卷一第101至102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志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0頁)。
四、附表四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曾曉光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曾曉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38頁)、偵訊(偵卷三第59至60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0 、229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曉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56頁背面至第157頁,第172至173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曾曉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曾曉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39頁)、偵訊(偵卷三第60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0、2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曉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57頁背面、第173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曾曉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曾曉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39至40頁)、偵訊(偵卷三第60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0 、229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曉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58、174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曾曉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背面)。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曾曉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40頁)、偵訊(偵卷三第60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0、2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曉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58頁背面至第159頁、第175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曾曉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背面)。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曾曉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41頁)、偵訊(偵卷三第60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0 頁背面、第229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曉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59、175至176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曾曉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背面至第122頁)。
五、附表五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陳彥廷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彥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3至4、14頁)、偵訊(偵卷三第64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58頁背面、第229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彥廷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33、40頁,他卷一第217至218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彥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彥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4至5、14頁)、偵訊(偵卷三第64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58頁背面、第229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彥廷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33至34、40頁,他卷一第218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彥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彥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6 、14頁)、偵訊(偵卷三第64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第229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彥廷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34至35、40頁,他卷一第218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與陳彥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彥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6至7、14頁)、偵訊(偵卷三第64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5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彥廷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35、40頁,他卷一第219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彥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彥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11至12、14頁)、偵訊(偵卷三第64頁)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彥廷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38至39頁,他卷一第219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彥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
六、附表六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吳東昇部分被告於附表六編號1 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吳東昇,吳東昇自被告收受甲基安非他命後,因現金不足要求賒欠,被告至今仍未收受販賣毒品價額2000元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一第19至20頁)、偵訊(偵卷三第65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0頁背面、第229頁背面至230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東昇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44至45頁,他卷一第231、229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彥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2頁之1)。
七、附表七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陳㯴富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㯴富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偵卷三第5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1、230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㯴富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40至241、248至249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㯴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頁)。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七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㯴富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37頁)、偵訊(偵卷三第5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1、230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㯴富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37至238、250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與陳㯴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頁背面)。
八、附表八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林順來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順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1 頁、第142頁背面、第230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順來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54至255、267至268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順來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八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順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33至34頁)、偵訊(偵卷三第5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1 頁背面、第230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順來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55至256、268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順來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順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34至35頁)、偵訊(偵卷三第5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1 頁背面、第230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順來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56至257、268至269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順來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八編號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順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35至36頁)、偵訊(偵卷三第5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1 頁背面、第230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順來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257至258、269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順來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背面)。
九、附表九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張育誠部分被告所犯如附表九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育誠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32至33頁)、偵訊(偵卷三第59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1 頁背面、第230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育誠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二第5 、15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育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6頁背面)。
十、附表十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林昌毅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昌毅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5至66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2 頁、第230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昌毅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三第11之2至第11之3、11之12至11之13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昌毅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8頁背面)。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十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昌毅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6至67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2 頁、第230頁 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昌毅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三第11之3至第11之5、11之13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昌毅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8 頁背面)。
十一、附表十一轉讓禁藥予曹永坤部分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曹永坤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4至65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2 頁、第230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曹永坤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一第180頁背面至第181、194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及曹永坤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0頁)。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2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曹永坤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二第65頁)、偵訊(偵卷三第98頁)及本院審理時(本院卷第142 頁背面、第230 頁背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曹永坤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一第181、196至197 頁),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及曹永坤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0頁背面)。
十二、此外復有本院103年度聲監字第7號、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34號、103年度聲監續字第52號、103年度聲監續字第67號、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85號、103年度聲監續字第107號、103年度聲監字第23號、103年度聲監續字第78號通訊監察書(偵卷三第102至109頁,警卷二第96至101 頁,警卷一第48至53頁)、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27號搜索票、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現場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等件,及扣案之電子秤1個、杓子(分裝器)2支、行動電話2 支(各含SIM卡1張)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十三、末查,政府查緝販賣毒品犯行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又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可能風險之評估、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查被告與向其買受毒品之劉國慶、張貴禧、陳志宏、曾曉光、陳彥廷、吳東昇、陳㯴富、林順來、張育誠、林昌毅等人並無親屬關係,如於買賣之過程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被告自無必要花費勞力、時間、車資、電話費等成本,並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險無償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是依一般經驗法則,自堪信被告為前開販賣海洛因行為時,確有從中賺取價差,有牟利之意圖甚明。
十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十五、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在案,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施用,且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4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且如不具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則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97年度台非字第397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至十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十一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前之單純持有禁藥行為,藥事法並無刑罰之規定,且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亦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其所為上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減輕規定,其立法目的,在為使販賣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故對販賣毒品罪之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增列應減輕其刑之規定,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對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13至14、附表二編號2至3、5 、附表三至七、附表八編號2至4、附表九至十所示各罪,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有各該偵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業如前述,上開各罪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經本院遍查全卷結果,查無檢警就本案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之警詢或偵訊筆錄,是被告於偵訊階段就此部分犯行並無答辯之機會,揆諸前開判決意旨,縱被告僅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仍應從寬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而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⒊至於被告於附表一編號6、10(警卷二第62至63頁,偵卷三第98至99、100 頁)、附表二編號1、4(警卷一第14至15、16至17頁)、附表八編號1 (警卷二第33頁,偵卷三第59頁)犯行部分,均經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警詢、偵訊時明確訊問後,仍否認犯行,僅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即無法依上開規定減刑。
㈣另就附表十一即轉讓禁藥部分,因法規競合關係,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被告雖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然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不得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是被告無法據此就轉讓禁藥犯行部分減輕其刑。
㈤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於警詢、偵訊時供出其毒品來源為「阿姑」,惟檢警機關並非因其供述而查獲販賣毒品之正犯,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1日東檢玉玄字第19762號函文、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103年12月1日關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03年12月4 日成警偵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等件函覆在卷(見本院卷第196至198頁),是被告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㈥爰審酌被告非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造成他人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他人家庭及社會秩序,本有不該,惟念其各次販賣所得利益有限,犯行顯較一般獲取暴利之毒品上游賣家情節輕微,且於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配合調查、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羈押前與母親一同經營攤商生意、經濟情況尚可,已離婚、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待撫養、入監前與父母親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定執行刑亦屬法院對被告之科刑,應受憲法比例原則、刑事法罪刑相當原則限制,並應依刑法第57條等規定妥善訂定,使行為人之犯行充分評價,且於受到司法懲戒之餘,又能達到教化重生之目的。販賣毒品犯行法定刑度甚重,常人於犯下第一次犯罪之後,倘未幸運及時受到外力勸勉、警誡、處罰,而知及時醒悟外,依照人性本難立即停止,此類犯行次數之多寡,即常取決於檢警監聽期間之長短及何時決定發動逮捕搜索行動,因此實務上常可見此類犯罪者遭查獲之犯行動輒數次、十次,甚至數十次以上,加上95年7月1日刑法廢除連續犯後,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採取數罪併罰見解,以致一般販賣毒品之被告應受定執行刑之範圍少則十數年,多則數十年甚至上百年,販賣毒品者之定執行刑常已較殺人、放火、強盜等嚴重侵害他人法益之暴力犯罪而重,倘不問被告之年齡、犯罪動機、販賣毒品之規模、所生危害等因素,一昧拘泥至少應定全部刑期一定比例以上之刑度,而致行為人耗費大半青春或終生於監獄中,而幾無改過自新,重新適應社會之機會的話,應非立法者之本意,亦非刑罰之目的,是法院自應參照上開原則及刑法第57條事由妥善定被告之應執行刑。本案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十分良好,僅係販賣毒品之下游,每次販賣毒品數量非鉅,總計販賣之價金51000 元,所獲利益有限,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犯罪並非暴力型犯罪,被告家中尚有母親及兩名幼子期待其出獄改過,家庭日後協助自新功能尚可,此觀諸被告母親林鈺珊女士每次庭期均到庭關心,並當庭哽咽陳述:希望判輕一點,因為伊的身體不好等語自明(本院卷第232 頁),對其刑罰之目的應著重於教化重生,本院認應給予其日後有悔改自新之機會,因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十六、末按,犯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但因其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仍以沒收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沒收;而上開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決議、93年度台上字第1218 號、第2670號、第274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依該項規定為沒收、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內含SIM卡各1張)及充電器1只,均係被告所有並用以聯絡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事宜之物(內含之SIM卡2張申登人雖非被告,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乃係被告自行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則係被告向友人購入使用,均為被告所有);扣案之電子秤1個及杓子2 支,則係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時用以分裝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均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218頁背面、第230頁背面至第231 頁),並有上揭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轉讓禁藥部分)規定,於各次販賣毒品、轉讓禁藥罪下宣告沒收之。
㈡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共計51000 元,雖均未扣案,仍應分別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㈢至扣案之帳冊1 本,被告陳稱其內記載之人名、代號均與本案販賣毒品或轉讓禁藥行為無涉(本院卷第218 頁),且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何關連;而檢察官於本案移審後另行檢送之毒品吸食器1組、安非他命殘渣袋7個及安非他命4 包等證物,乃係於被告另案施用毒品案件中扣得之物(偵查案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32號,嗣被告因該案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103年8月16日出所),與本案無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劉國慶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3月10│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0 時11分│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 │103年4月4 │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893│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時38分 │市四維路之│ │37681 號電話撥打│,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孫仁綺使用門號為│。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0000000000號行動│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電話,聯絡毒品買│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賣事宜,約定於左│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列地點,由孫仁綺│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以1000元價格販賣│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重量不詳甲基安非│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他命予劉國慶(起│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訴書誤載劉國慶使│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用之門號,應予更│抵償之。 │ │ │ │ │ │正)。 │ │ ├─┼─────┼─────┼────┼────────┼──────────┤ │3 │103年4月9 │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893│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時10分 │市四維路之│ │37681 號電話撥打│,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孫仁綺使用門號為│。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0000000000號行動│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電話,聯絡毒品買│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賣事宜,約定於左│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列地點,由孫仁綺│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以1000元價格販賣│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重量不詳甲基安非│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他命予劉國慶(起│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訴書誤載劉國慶使│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用之門號,應予更│抵償之。 │ │ │ │ │ │正)。 │ │ ├─┼─────┼─────┼────┼────────┼──────────┤ │4 │103年4月10│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時40分 │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及097937│,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5285號行動電話撥│。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打孫仁綺使用門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為0000000000號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動電話,聯絡毒品│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買賣事宜,約定於│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左列地點,由孫仁│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綺以1000元價格販│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賣重量不詳甲基安│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非他命予劉國慶(│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起訴書漏載劉國慶│抵償之。 │ │ │ │ │ │使用之門號,應予│ │ │ │ │ │ │補充)。 │ │ ├─┼─────┼─────┼────┼────────┼──────────┤ │5 │103年4月13│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時31分 │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6 │103年4月17│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1時7分 │市四維路之│ │375285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柒年。扣│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案之電子秤壹個、杓子│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分裝器)貳支、行動│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九三四0六八二六0號│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SIM卡壹張)均沒收; │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起訴書誤載劉國│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慶使用之門號,應│之。 │ │ │ │ │ │予更正)。 │ │ ├─┼─────┼─────┼────┼────────┼──────────┤ │7 │103年4月26│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時28分 │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097937│,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5285號行動電話撥│。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打孫仁綺使用門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為0000000000號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動電話,聯絡毒品│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買賣事宜,約定於│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左列地點,由孫仁│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綺以1000元價格販│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賣重量不詳甲基安│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非他命予劉國慶(│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起訴書漏載劉國慶│抵償之。 │ │ │ │ │ │使用之門號,應予│ │ │ │ │ │ │補充)。 │ │ ├─┼─────┼─────┼────┼────────┼──────────┤ │8 │103年5月30│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3時10分 │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9 │103年6月1 │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7時11分│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2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0│103年6月8 │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5時36分│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柒年。扣│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案之電子秤壹個、杓子│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分裝器)貳支、行動│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九三四0六八二六0號│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SIM卡壹張)均沒收; │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11│103年6月8 │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2時34分│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2│103年6月10│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0 時44分│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3│103年6月10│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9時48分│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14│103年6月16│臺東縣臺東│劉國慶 │劉國慶以門號097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0時58分 │市四維路之│ │27135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劉國慶│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附表二(張貴禧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4月10│孫仁綺位在│張貴禧 │張貴禧以門號0975│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3時31分│台東縣台東│ │78930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柒年。扣│ │ │許 │市臨海路1 │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案之電子秤壹個、杓子│ │ │ │段之住處附│ │號為0000000000號│(分裝器)貳支、行動│ │ │ │近道路旁 │ │行動電話,聯絡毒│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九七六0九三三一0號│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SIM卡壹張)均沒收; │ │ │ │ │ │仁綺以500元價格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安非他命予張貴禧│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2 │103年4月17│孫仁綺位在│張貴禧 │張貴禧以門號0975│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1時5分 │台東縣台東│ │78930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市臨海路1 │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段之住處附│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近道路旁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500元價格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安非他命予張貴禧│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 │103年4月19│孫仁綺位在│張貴禧 │張貴禧以門號0975│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8時47分 │台東縣台東│ │78930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市臨海路1 │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段之住處附│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近道路旁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張貴禧│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4 │103年4月25│孫仁綺位在│張貴禧 │張貴禧以門號0975│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2時58分│台東縣台東│ │78930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柒年。扣│ │ │許 │市臨海路1 │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案之電子秤壹個、杓子│ │ │ │段之住處附│ │號為0000000000號│(分裝器)貳支、行動│ │ │ │近道路旁 │ │行動電話,聯絡毒│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九七六0九三三一0號│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SIM卡壹張)均沒收; │ │ │ │ │ │仁綺以500元價格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安非他命予張貴禧│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5 │103年5月22│孫仁綺位在│張貴禧 │張貴禧以門號0975│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0時7 分│台東縣台東│ │78930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市臨海路1 │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段之住處附│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近道路旁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500元價格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安非他命予張貴禧│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附表三(陳志宏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4月21│臺東縣臺東│陳志宏 │陳志宏以門號0936│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0 時11分│市四維路之│ │037282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許 │仁愛國小附│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案之電子秤壹個、杓子(│ │ │ │近道路旁 │ │號為0000000000號│分裝器)貳支、行動電話│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壹支(內含門號0九三四│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0六八二六0號SIM 卡壹│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張)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仁綺以2000元價格│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安非他命予陳志宏│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 │103年4月22│臺東縣臺東│陳志宏 │陳志宏以門號0936│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5時50分│市四維路之│ │037282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許 │仁愛國小附│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案之電子秤壹個、杓子(│ │ │ │近道路旁 │ │號為0000000000號│分裝器)貳支、行動電話│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壹支(內含門號0九三四│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0六八二六0號SIM 卡壹│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張)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安非他命予陳志宏│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 │103年4月24│臺東縣臺東│陳志宏 │陳志宏以門號0936│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6時37分│市四維路之│ │037282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許 │仁愛國小附│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案之電子秤壹個、杓子(│ │ │ │近道路旁 │ │號為0000000000號│分裝器)貳支、行動電話│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壹支(內含門號0九三四│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0六八二六0號SIM 卡壹│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張)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安非他命予陳志宏│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附表四(曾曉光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4月3 │臺東縣臺東│曾曉光 │曾曉光以門號0987│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9時33分│市四維路之│ │262834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 │仁綺以2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安非他命予曾曉光│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 │103年4月17│臺東縣臺東│曾曉光 │曾曉光以門號0987│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3時40分│市四維路之│ │262834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曾曉光│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 │103年4月23│臺東縣臺東│曾曉光 │曾曉光以門號0987│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9時6 分│市四維路之│ │262834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500元價格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安非他命予曾曉光│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4 │103年5月27│臺東縣臺東│曾曉光 │曾曉光以門號0987│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3時23分│市四維路之│ │262834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曾曉光│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5 │103年6月10│臺東縣臺東│曾曉光 │曾曉光以門號0987│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1時17分│市四維路之│ │262834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後某時 │私立殯儀館│ │、門號000000000 │。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000000000號 │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電話撥打孫仁綺使│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用門號為00000000│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60號行動電話,聯│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絡毒品買賣事宜,│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約定於左列地點,│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由孫仁綺以1000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價格販賣重量不詳│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曾│抵償之。 │ │ │ │ │ │曉光(起訴書漏載│ │ │ │ │ │ │曾曉光使用之門號│ │ │ │ │ │ │,應予補充)。 │ │ └─┴─────┴─────┴────┴────────┴──────────┘ 附表五(陳彥廷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4月20│臺東縣臺東│陳彥廷 │陳彥廷以門號0988│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7時10分│市四維路之│ │71062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起訴書│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原記載103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年4月2日,│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業據公訴人│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更正如上,│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見本院卷第│ │ │仁綺以15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58頁背面)│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陳彥廷│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2 │103年4月25│臺東縣臺東│陳彥廷 │陳彥廷以門號0988│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4時24分│市四維路之│ │71062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陳彥廷│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 │103年4月28│臺東縣臺東│陳彥廷 │陳彥廷以門號0988│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1時34分│市四維路之│ │71062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5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陳彥廷│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4 │103年5月1 │臺東縣臺東│陳彥廷 │陳彥廷以門號0988│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0時51分│市四維路之│ │71062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陳彥廷│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5 │103年5月27│臺東縣臺東│陳彥廷 │陳彥廷以門號0988│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4時12分│市四維路之│ │71062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500元價格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安非他命予陳彥廷│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附表六(吳東昇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5月14│孫仁綺位在│吳東昇 │吳東昇以門號0977│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3時50分│台東縣台東│ │20833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市臨海路1 │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段之住處附│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近道路旁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七六0九三三一│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 │仁綺以2000元價格│收。 │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 │ │ │ │ │ │安非他命予吳東昇│ │ │ │ │ │ │。惟吳東昇收受毒│ │ │ │ │ │ │品後因無現金暫為│ │ │ │ │ │ │賒欠,孫仁綺至今│ │ │ │ │ │ │尚未收取販賣毒品│ │ │ │ │ │ │之價格2000元(起│ │ │ │ │ │ │訴書誤載吳東昇使│ │ │ │ │ │ │用之門號,及就販│ │ │ │ │ │ │賣金額記載不詳,│ │ │ │ │ │ │應予更正及補充)│ │ │ │ │ │ │。 │ │ └─┴─────┴─────┴────┴────────┴──────────┘ 附表七(陳㯴富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3月27│臺東縣臺東│陳㯴富 │陳㯴富以門號0922│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3時59分│市四維路之│ │190393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陳㯴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 │103年6月26│臺東縣臺東│陳㯴富 │陳㯴富以門號0972│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6時29分│市四維路之│ │918169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2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安非他命予陳㯴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附表八(林順來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2月8 │台東縣台東│林順來 │林順來以門號0911│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7時39分│市新生路之│ │08824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 │許 │鼎東客運站│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 │仁綺以3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安非他命予林順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 │103年2月21│台東縣台東│林順來 │林順來以門號0911│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8時50分│市新生路之│ │08824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許 │鼎東客運站│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 │仁綺以3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安非他命予林順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3 │103年3月3 │台東縣台東│林順來 │林順來以門號0911│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3時19分│市新生路之│ │08824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許 │鼎東客運站│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3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安非他命予林順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4 │103年4月17│台東縣台東│林順來 │林順來以門號0911│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5時9分 │市新生路之│ │088248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許 │鼎東客運站│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附近道路旁│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 │仁綺以3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安非他命予林順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附表九(張育誠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6月3 │台東縣台東│張育誠 │張育誠以門號0989│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1時20分│市大同路上│ │654575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郵局附近道│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路旁 │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 │仁綺以10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張育誠│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附表十(林昌毅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3月12│臺東縣臺東│林昌毅 │林昌毅以門號0977│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9時39分│市四維路之│ │070930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門口附近道│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路旁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 │仁綺以500元價格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安非他命予林昌毅│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抵償之。 │ ├─┼─────┼─────┼────┼────────┼──────────┤ │2 │103年3月14│臺東縣臺東│林昌毅 │林昌毅以門號0977│孫仁綺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0 時57分│市四維路之│ │070930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許 │私立殯儀館│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扣案之電子秤壹個、│ │ │ │門口附近道│ │號為0000000000號│杓子(分裝器)貳支、│ │ │ │路旁 │ │行動電話,聯絡毒│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品買賣事宜,約定│號0九三四0六八二六│ │ │ │ │ │於左列地點,由孫│0號SIM 卡壹張)均沒│ │ │ │ │ │仁綺以1500元價格│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販賣重量不詳甲基│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安非他命予林昌毅│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附表十一(曹永坤部分)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對 象 │ 交 易 方 式 │ 主 文 │ │號│ │ │ │ │ │ ├─┼─────┼─────┼────┼────────┼─────────┤ │1 │103年6月3 │台東縣台東│曹永坤 │曹永坤以門號0937│孫仁綺轉讓禁藥,處│ │ │日9時59分 │市精誠路之│ │390730號行動電話│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許 │曹永坤住處│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 │ │ │號為0000000000號│含門號0九三四0六│ │ │ │ │ │行動電話後,孫仁│八二六0號SIM 卡壹│ │ │ │ │ │綺前往左列曹永坤│張)沒收。 │ │ │ │ │ │住所,在該址內,│ │ │ │ │ │ │孫仁綺將重量不詳│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置│ │ │ │ │ │ │於玻璃球內,無償│ │ │ │ │ │ │提供曹永坤施用。│ │ ├─┼─────┼─────┼────┼────────┼─────────┤ │2 │103年6月18│台東縣台東│曹永坤 │曹永坤以門號0937│孫仁綺轉讓禁藥,處│ │ │日9 時許(│市精誠路之│ │390730號行動電話│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起訴書原記│曹永坤住處│ │撥打孫仁綺使用門│之行動電話壹支(內│ │ │載103年2月│ │ │號為0000000000號│含門號0九三四0六│ │ │21日18時40│ │ │行動電話後,孫仁│八二六0號SIM 卡壹│ │ │分許,業據│ │ │綺前往左列曹永坤│張)沒收。 │ │ │公訴人更正│ │ │住所,在該址內,│ │ │ │如上,見本│ │ │孫仁綺將重量不詳│ │ │ │院卷第142 │ │ │之甲基安非他命置│ │ │ │頁背面) │ │ │於玻璃球內,無償│ │ │ │ │ │ │提供曹永坤施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