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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羅國鴻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孝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966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9 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孝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孝文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98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於97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83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於98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93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64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㈡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入監與㈢罪所處有期徒刑3 月之刑接續執行,已於100 年2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0月8 、9 日間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王孝文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0 年10月13日凌晨零時30分許經警通知其到場接受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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