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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5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5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啓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2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3 行之前科資料補充為「王啟勇前於㈠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8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復於90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又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㈣另於92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再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2 年6 月,刑前強制工作3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至㈣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39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㈠、㈡減刑後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就㈢、㈣減刑後之罪與不得減刑之㈤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8年6 月2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9年3 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與少年王○○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查少年王○○為86年3 月間生,其參與本件犯行之際,係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行為時係成年人,且少年王○○係被告之子,被告應當知悉少年王○○為未滿18歲之少年,其與時年未滿18歲之少年王○○共同實施上開犯罪,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有如前開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而竊取他人之物,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非是,且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農、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8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甚明(見偵卷第12頁),然證人即少年吳○○、邱○○均證稱看到被告以該等工具拆解上開失竊機車等語,堪認該等工具為被告所有,且係在竊盜得手後處分贓物拆解之用,究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容蓉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57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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