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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游紅桃蔡牧容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17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致銘
被告
劉勝友
被告
廖順蓮
被告
徐永乾
被告
廖元良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稚平律師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被告
呂德蘭
被告
陳怡諠
被告
劉玉琪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楊鎰律師
被告
陳唐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10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致銘共同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18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18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六編號17、19至21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7、19至21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六編號22至2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22至24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偽造之署名、指印均沒收。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廖順蓮共同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 至1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元良共同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21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德蘭共同犯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之刑。緩刑貳年。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陳怡諠共同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劉玉琪共同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 至1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唐妹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劉勝友、徐永乾均無罪。

事實

一、劉致銘係有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有展公司)之副理,亦係實際負責人,掌理公司營運,呂德蘭則係有展公司之會計、兼辦人事行政業務,兩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廖順蓮、廖元良各係劉致銘之母親、舅舅,均任職有展公司。有展公司於民國97年3 月間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業改制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園航站) 招標之「第一航廈管制區公共區域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得標,並與桃園航站簽立「第一航廈管制區公共區域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下稱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 ,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97,467元,另簽立擴充條款「第一航廈非管制區入境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契約」(下稱行李手推車歸位契約),契約金額為3,399,000 元,履約期間分別自97年4 月 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及自97年4 月1 日至98年10月31日止。劉致銘並僱用陳怡諠、陳唐妹、劉玉琪、宋廣勤(由本院另行審理)分別擔任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工作之中班班長、中班小組長、中班清潔人員、早班清潔人員。

二、詎劉致銘明知依上開契約規定,有展公司每日進入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工作之清潔維護人員不得少於77人(即每日上午7 時至下午3 時之早班須有36人、下午3 時至晚上11時之中班須有32人、晚上11時至上午7 時之夜班須有9 人),另每日負責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之人員應有3 名專職員工,復明知桃園航站所設置之指形機,係由員工輸入本人身分證號碼末5 碼及按捺指形,用以作為員工出退勤紀錄,亦明知有展公司設置之打卡鐘,係由員工本人持攷勤卡於上、下班時間打卡,用以作為員工上下班紀錄,復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等3 人均早已離職,未在有展公司支薪,詎其為樽節人事成本,不願聘僱足額之員工從事管制區清潔維護及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以達向桃園航站詐領清潔維護勞務款項及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款項之目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虛報人頭員工、工時之方式向桃園航站詐領勞務款項,其方法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等人虛報為有展公司員工,並在有展公司辦公室內,未經黃菊子之授權或同意,即在其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六所示之97年 8月至98年7 月各月份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填載黃菊子之姓名、實發金額17,000元或18,000元不等之不實事項,並偽造黃菊子之署名,用以表示黃菊子本人已領取有展公司核發如附表六所示各月份薪資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黃菊子;再指示同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呂德蘭,於97年10月初某日,在有展公司辦公室內,未經王彩琴之授權或同意,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清潔隊97年9 月領現名冊」上填載王彩琴之姓名、實發金額17,000元之不實事項,並偽造王彩琴之署名,用以表示王彩琴本人已領取有展公司核發97年9 月份薪資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王彩琴;劉致銘並指示同有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陳怡諠,於97年4 月至98年7 月上班期間代已離職之江源順、陳萬驤打卡,用以表示江源順、陳萬驤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江源順、陳萬驤上下班打卡紀錄之準私文書,並在劉致銘業務上所製作97年8 月至98年7 月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江源順之署名,用以表示江源順本人已領取有展公司所核發97年8 月至98年7 月各月份薪資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江源順、陳萬驤;劉致銘另指示同有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之陳唐妹,於不詳期間,在桃園航站第一航廈設置之指形機,先按壓其本身之左手食指、中指指形,再輸入劉致銘提供之黃菊子身分證號碼末5 碼,為指形登錄而偽造已離職之黃菊子指形電磁紀錄,並在上、下班時以指形幫已離職之黃菊子按捺指形,且輸入劉致銘提供之黃菊子身分證號碼末5 碼,用以表示黃菊子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黃菊子出退勤紀錄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並因資料之傳送而持以向桃園航站行使,期間約達3 個月,足以生損害於桃園航站對於有展公司員工出退勤審核之正確性及黃菊子;劉致銘復指示同有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實際係在有展公司所承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區從事清潔工作之廖元良,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上班前之上午6 點多,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打上班攷勤卡,並利用空檔時間持管制卡進入管制區30分鐘至1 小時,用以虛偽表示其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供劉致銘向桃園航站詐領管制區清潔勞務費用;劉致銘另指示同有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之廖順蓮,於不詳期間,在桃園航站第一航廈內之指形機,先按壓其指形,再輸入劉致銘提供之某員工身分證號碼末5 碼,為指形登錄而偽造某不詳姓名員工之指形電磁紀錄,並在上、下班時以指形幫該遭偽造建檔之人按捺指形,且輸入劉致銘提供之某員工身分證號碼末5 碼,用以表示該不詳姓名員工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該員工出退勤紀錄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並因資料之傳送而持以向桃園航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桃園航站對於有展公司員工出退勤審核之正確性及該不詳姓名員工,期間約達3 個月,復在97年7 月25日之第一航廈手推車整理工作日誌上簽名,用以虛偽表示其當日有從事行李手推車整理歸位工作之意思,以供劉致銘向桃園航站詐領管制區清潔勞務費用及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費用;另由廖順蓮指示同有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於97年4 月至98年9 月間實際未在有展公司工作之劉玉琪,以每月6 千元或8 千元為代價,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及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之費用,嗣款項匯入後,再將1 萬元或12,000元不等之金額交還廖順蓮或劉致銘,劉玉琪並於上、下班期間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其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劉致銘另指示同有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之宋廣勤,於不詳時間,在桃園航站第一航廈內之指形機,先按壓其左手食指、中指指形,再輸入劉致銘提供之某5 碼數字,為指形登錄而偽造某男性離職員工之指形電磁紀錄,並於97年某月起至98年間之上、下班時段,以指形幫該遭偽造建檔之人按捺指形,且輸入劉致銘提供之某員工身分證號碼末5 碼,用以表示該不詳姓名員工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該員工出退勤紀錄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並因資料之傳送而持以向桃園航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桃園航站對於有展公司員工出退勤審核之正確性及該離職員工,期間持續約達1 年;劉致銘或由其本人或另指示其他同有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之不詳姓名成年人,於不詳時間,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劉致銘業務上所製作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劉玉琪、鍾傳有之署名,及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攷勤卡上偽造黃菊子、陳萬驤、江源順、王彩琴、鍾傳有之署名,及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支票影本上偽造王彩琴、江源順之署名,及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劉致銘業務上所製作之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上偽造黃菊子、陳萬驤、江源順之署名,及代實際係在有展公司所承攬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區從事清潔工作之鍾傳有(業於98年5 月21日死亡),於97年4 月至98年 7月間至桃園航站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鍾傳有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鍾傳有出退勤紀錄之準私文書,及代黃菊子、王彩琴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黃菊子、王彩琴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黃菊子、王彩琴出退勤紀錄之準私文書,並因資料之傳送而持以向桃園航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桃園航站對於有展公司員工出退勤審核之正確性及黃菊子、王彩琴,暨代江源順、陳萬驤按捺指形,用以表示江源順、陳萬驤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江源順、陳萬驤出退勤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並因資料之傳送而持以向桃園航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桃園航站對於有展公司員工出退勤審核之正確性及江源順、陳萬驤,復代知情之廖元良,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打下班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廖元良有出勤工作之意思;劉致銘於每月月初再將不實之有展公司員工攷勤卡、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薪資匯款單交由呂德蘭核算工作時數,開立請款發票,彙整製成該月份業務上所製作不實之手推車出勤時數表,並影印員工攷勤卡,連同員工薪資匯款入帳報表、員工簽收支票之影本、請款發票,及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有展公司T1(指第一航廈)工作人員資料、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等文件(除97年7 月份外,其餘尚無證據認呂德蘭知情而有犯意聯絡),即轉由劉致銘審核後持以向桃園航站請領上一月份之契約款項;而以附表一(即以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作為人頭,冒偽係有展公司員工,並訛稱進入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附表二(即列為有展公司清潔人員之丁巫秀琴、王秀蓮、王黃貴美、林美秀、陳梅雀、黃桂妹、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許敏壽、劉玉琪、郭雅蘭、吳陳月妮、陳香金、黃新妹、蕭陳桃、張錦雀、王星興、廖元良、鍾傳有等20人《除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劉玉琪、廖元良外,其餘15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實際並未進入管制區內工作,或進入管制區工作僅數分鐘或扣除合理進出時間仍不足6 小時《每班次之工作時間均為8小時,各員工打卡時間及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詳見附表二之編號3 至編號20所載》)、附表三(即以從事管制區清潔勞務工作之員工或人頭,重複充作從事行李手推車歸位工作之員工,詐領勞務費用,除王星興為專職整理行李手推車之人員外,其餘均不足2 名專職工作人力,相關從事管制區清潔勞務工作之員工或人頭明細表詳見附表三-1所載,渠等除劉玉琪外,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示虛報人頭員工、工時之方式,按月向桃園航站詐領管制區清潔維護款項及行李手推車歸位勞務款項。並由劉致銘按月於每月月初持如附表六所示不實之員工攷勤卡、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員工簽收之支票影本、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等文件向桃園航空站行使以請領款項,先後多次致使桃園航站不知情之款項發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有展公司確有依合約規定聘僱足額人力履約,乃依約按月各給付如附表五所示之管制區清潔維護款項、行李手推車歸位勞務款項予有展公司,有展公司因而先後多次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款項共計4,991,499 元(每月詐領金額及計算明細詳見附表

一、一之1 、二、三、四、五所列) ,足以生損害於桃園航站及黃菊子、王彩琴、江源順、陳萬驤、鍾傳有等人。嗣警方接獲檢舉有展公司有使用人頭員工及虛報工時之情,並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比對有展公司員工攷勤卡、按捺指形電磁紀錄與進出第一航廈管制區電磁紀錄,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所為,一般與事實發生時較接近,記憶較清晰;經過時間越久,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未與被告接觸或被告並未在場,是陳述人所為陳述未受影響;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同情,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其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為一致之陳述;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查本案證人蕭陳桃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7年4 月至今,曾經有來機場按捺指形機並到辦公室打攷勤卡,但沒有進入管制區內工作的情形,這是因為班長陳怡諠、主任徐素秋指派我去第一航廈非管制區整理手推車,大約每月2 次等語(見偵查卷卷四第1 頁背面至第2 頁),與其於檢察官訊問時,經詢以「是否曾有按捺完指形機、打完卡後,但未進入管制區內工作?」,所證:「沒有,確實都有進去」等語(見偵查卷卷4 第63至68頁),顯不相符。而證人蕭陳桃於警詢述及其未進入管制區工作之原因、頻率等細節,均陳述明確、條理清楚,復陳明如其未進入管制區工作,而遇桃園航站督導人員在管制區內清點清潔人員時,必須要回管制區內接受點名等情(見偵查卷卷四第2 頁),證人蕭陳桃接受警詢時身體及心理狀況並無異常,警詢筆錄製作方式亦係採一問一答,且證人蕭陳桃於檢察官訊問時亦未曾指稱於警詢當時有遭受非法取供或陳述錯誤之情形(見偵查卷卷4 第63至68頁),是本院審酌其於警詢時並未遭受任何外力壓迫,所述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對照於檢察官訊問陳述時,較無來自事後對被告劉致銘等人有所顧忌,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劉致銘等人事實之壓力,應認其先前於警詢所為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劉致銘等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而有證據能力。被告劉致銘、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廖元良共同選任辯護人空泛辯稱證人蕭陳桃之警詢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云云,自不足憑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經查,證人劉曉萍、陳怡諠、翁呂秀絹、劉玉琪、鍾淑娟、郭雅蘭、蕭陳桃、張錦雀、簡永長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證人劉曉萍、陳怡諠、翁呂秀絹、劉玉琪、鍾淑娟、郭雅蘭、蕭陳桃、張錦雀、簡永長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訊時有任何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渠等陳述時之心理狀況健全、並無受外力干擾,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劉致銘、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廖元良共同選任辯護人爭執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尚有誤會。

三、第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劉致銘、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廖元良暨其等共同選任辯護人,以及被告呂德蘭、陳怡諠、劉玉琪、陳唐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陳明: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明確(見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卷第11頁,本院卷卷一第163 頁),此外,公訴人、被告劉致銘等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劉致銘等人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致銘、廖順蓮、廖元良、呂德蘭、陳怡諠、劉玉琪、陳唐妹等7 人,被告劉致銘就其為有展公司實際負責人,確曾指示呂德蘭在97年9 月份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冒簽王彩琴之署名,並指示陳怡諠於97至98年上班期間代打江源順、陳萬驤之攷勤卡暨在97至98年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冒簽江源順簽名,復指示陳唐妹替已離職之黃菊子建立指形檔,暨在上、下班時以指形幫黃菊子按捺指形,輸入黃菊子之身分證號碼末5 碼,以虛偽表示黃菊子確有進場工作,期間達 3個月,另指示宋廣勤替某不知名男士建立指形檔,暨於97至98年間上、下班時以指形幫該不知名男士按捺指形,並輸入該人身分證號碼末5 碼,以虛偽表示該不詳男士確有進場工作,期間約達1 年,復由其本人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黃菊子之署名,及代鍾傳有、黃菊子、王彩琴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打攷勤卡,以表示鍾傳有、黃菊子、王彩琴有出勤工作之意思,復代知情之廖元良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廖元良有出勤工作之意思,再按月各持如附表六所示不實之員工攷勤卡、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員工簽收之支票影本、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等文件向桃園航站請領款項,桃園航站承辦人員因而各給付如附表五所示之管制區清潔維護費用、行李手推車歸位勞務費用予有展公司等情固供認屬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被告呂德蘭雖坦認於97年10月初某日,受劉致銘指示,在97年9 月份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冒簽王彩琴之署名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被告陳怡諠雖承認受劉致銘指示,於97至98年間,代打江源順、陳萬驤之攷勤卡,暨在97至98年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冒簽江源順之署名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被告廖順蓮、廖元良、劉玉琪亦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行;被告陳唐妹對上揭犯罪事實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卷一第 135頁背面至136 頁、第137 頁背面、第161 頁背面)。其等辯解如下:⑴、被告劉致銘辯稱:因有展公司清潔人員流動率高,始便宜行事以離職人員名義向桃園航站請領報酬,惟有展公司確有安排充足人力進行管制區清潔維護及管制區外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且有展公司承攬桃園航站清潔區域,於99年之前尚有數處是在航廈外圍,並未設置刷卡機,員工進出該等地點工作即無刷卡紀錄,另有展公司同時承攬管制區清潔維護及管制區外入境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是如員工當日無進入管制區之紀錄者,即是經調度從事行李手推車整理工作,不得單以員工進出管制門之時間未達8 小時,逕認未進行清潔工作,至於部分從事行李手推車工作之員工姓名雖亦出現在同月管制區內清潔工作之名單中,係因有展公司員工只打一張卡,可能於同月若干天進行管制區內清潔工作,其他天則進行行李手推車整理工作之故,況有展公司承攬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維護之契約是採總包價法,履約標的著重在清潔維護工作之完成,而非以固定人力從事固定工作,亦未約定清潔人員必須在管制區內待滿8 小時,桃園航站對於有展公司人員調動、清潔安排、實際如何完成工作等,均無指揮權限,既有展公司無論是管制區內清潔維護抑或管制區外之行李手推車整理工作,均經桃園航站不定時查核且驗收合格,依約即可取得報酬,而無詐領款項可言,縱有缺工、互代打卡之履約瑕疵情事,亦屬民事糾紛云云;⑵、被告廖順蓮辯稱:其受僱有展公司,雖較少進入管制區內,但每日均有上班,負責資源回收、垃圾分類,並無偽造其他員工之上、下班指形紀錄,亦未向劉玉琪收取任何款項云云;⑶、被告廖元良辯稱:其受僱有展公司,雖較少進入管制區內,但每日均有上班,有時會處理資源回收、物料整理,並無詐領款項云云;⑷、被告呂德蘭辯稱:老闆劉致銘叫其在清潔隊領現名冊上代簽王彩琴姓名時,不敢不從,沒有多想云云;⑸、被告陳怡諠辯稱:老闆劉致銘叫其在清潔隊領現名冊上代簽江源順姓名,以及代打江源順、陳萬驤攷勤卡時,不敢不從,沒有多想云云;⑹、被告劉玉琪辯稱:其於97年至98年間受僱有展公司,乃提供郵局帳戶供核發薪水,雖未進入管制區內,然是因在管制區外工作,又其97年至98年間曾有一段時間中斷工作,之後又回有展公司,中斷期間不知有展公司會利用其帳戶做不法用途云云。經查:

㈠、被告劉致銘係有展公司之副理,亦係實際負責人,掌理公司營運,呂德蘭則為有展公司之會計、兼辦人事行政業務,依上開契約規定,有展公司每日進入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工作之清潔維護人員不得少於77人(即每日上午7 時至下午3 時之早班須有36人、下午3 時至晚上11時之中班須有32人、晚上11時至上午7 時之夜班須有9 人),另每日負責管制區外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之人員應有3 名專職員工,被告劉致銘於每月月初均將有展公司員工攷勤卡、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薪資匯款單交由被告呂德蘭核算工作時數,開立請款發票,彙整製成手推車出勤時數表,並影印員工攷勤卡,連同員工薪資匯款入帳報表、員工簽收支票之影本、請款發票、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等文件後,即轉由被告劉致銘審核後持以向桃園航站請領上一月份之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款項及行李手推車歸位勞務款項等情,此據被告劉致銘坦認屬實(見偵查卷卷1 第31頁,偵查卷卷2 第176 至177 頁,偵查卷卷4 第143 頁,本院卷一第132 頁及背面),核與證人呂德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見本院卷卷二第38頁及背面)大致相符,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第一航廈管制區公共區域清潔維護勞務契約暨附件、清潔維護勞務契約擴充條款,以及招標公告、開標紀錄、決標公告等件(見偵查卷卷5 第1 至77頁,本院卷卷一第170 至174 頁背面)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等3 人前已自有展公司離職,黃菊子於97年9 月至98年7 月間未在有展公司支薪,江源順於97年7 月至98年7 月間亦未在有展公司支薪,另王彩琴於97年7 月至9 月間亦未在有展公司支薪,卻遭被告劉致銘冒偽成有展公司員工,且由被告劉致銘在如附表六所示之各月份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黃菊子」之簽名、代黃菊子、王彩琴打攷勤卡,偽造黃菊子、王彩琴之上下班紀錄,由被告陳唐妹依被告劉致銘之指示,以其指形替黃菊子為指形登錄,而偽造黃菊子之指形電磁紀錄,並在上、下班時間,偽造黃菊子之出、退勤指形紀錄,期間約達3 個月;另由被告呂德蘭依被告劉致銘之指示,在97年9 月份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王彩琴」之簽名;另由被告陳怡諠依被告劉致銘之指示,於97年4 月至98年7 月上班期間代已離職之江源順打卡,並在97年8 月至98年7 月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江源順」之簽名;再由被告劉致銘於每月月初將有展公司員工之攷勤卡交由被告呂德蘭核算時數,開立請款發票,連同員工攷勤卡、員工薪資匯款入帳報表、員工簽收支票之影本、請款發票,及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等文件(除97年7 月份外,其餘尚無證據認呂德蘭知情而有犯意聯絡),即轉由被告劉致銘審核後持之按月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費,桃園航站承辦人因而誤認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於上開契約期間確有進入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致給付有展公司如附表一、一之1 所示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劉致銘坦承不諱(見偵查卷卷1 第32頁背面至34頁、卷4 第144 頁、第146 至147 頁、第155 頁,本院卷卷一第131 至132 頁),及被告呂德蘭供承:每個月月初,有展公司副理(即被告劉致銘)會將員工上下班考勤表資料交給我,要我影印彙整交給航空站,考勤表正本影印後再交給劉致銘收回,我負責勞務費請款報表製作,再由劉致銘審核。97年9 月份領現名冊上關於「王彩琴」的名字是我簽的,應該是97年10月初,在有展辦公室內,劉致銘叫我簽的,他說要做計價,要送給航站,所以叫我簽,我沒有得到王彩琴的同意,因為是老闆交代的,不好意思不做,但我沒有拿到現金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1 第52頁背面、54頁背面、第56頁背面,偵查卷卷3 第17至18頁、卷4 第92頁);及被告陳怡諠供認:97年至98年間江源順攷勤卡的每日打卡紀錄是我代打的,我順從劉致銘的意思代打江源順之員工攷勤卡,副理劉致銘有交代我代簽過江源順的支領現金名冊,我有於97年至98年間在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冒簽江源順名字。我承認與被告劉致銘共犯詐欺、偽造文書之犯行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1 第63頁,偵查卷卷4 第5 至6 頁、第70至72頁,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9卷第172 頁背面);及被告陳唐妹於警詢、偵訊中供承:我有替一個曾經在有展公司任職過已離職的女員工按捺指形,我是以我左手食指、中指替該名已離職女員工按捺指形,再輸入她的身分證號碼後5 碼,是劉致銘指使我這麼做的,她的身分證號碼後5 碼也是劉致銘提供的,我代打指形紀錄的期間有2 至3 個月,每個月差不多20次左右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1 第71頁,偵查卷卷4 第26至27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坦認犯行在卷(見本院卷卷一第137 頁背面、第161 頁背面);及被告劉致銘於警詢時供認:黃菊子原本是有展公司員工,她離職後,我有將黃菊子列入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員工請領工程款,帶領人員(不記得何人)以黃菊子名義製作不實之人事檔案,我有帶領員工向桃園航站總務組承辦人建立不實之指形資料,但是否是陳唐妹、宋廣勤,我已經不記得了。我確實有提供江源順、黃菊子、陳萬驤、鍾傳有、廖元良其中2 人之身分資料供航站人員建立不實指形資料,我也曾經幫黃菊子打攷勤卡片,經我親自檢視,97年9 月至98年7 月薪資領現名冊中黃菊子的簽名是由我簽署的。我有指示陳怡諠代江源順打攷勤卡及在97年至98年之支領現金名冊上代江源順簽名等語(見偵查卷卷1 第33頁背面至34頁背面),復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受款人為王彩琴這張支票,實際上這薪資是我做出來的,但沒有兌現,97年9 月清潔隊領現名冊上「王彩琴」的簽名,是我叫呂德蘭簽的,但我沒跟王彩琴講,王彩琴沒來的話,她的出勤卡是我幫她打的。97年9 月至98年7 月清潔隊領現名冊上「黃菊子」的簽名是我簽的,我沒有得到黃菊子的同意就簽名,所領取的現金也沒有給黃菊子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4 第144 頁、第146 頁、第155 頁);核與證人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分別證述之情節(見偵查卷卷3 第17至18頁、第28至29頁,偵查卷卷4 第104 至105 頁、第137 至 138頁)相符,此外,復有卷附有展公司於97年8 月至98年8 月按月向桃園航站請領97年7 月至98年7 月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費之函文暨所附工作人員資料、黃菊子之攷勤卡(即出勤打卡紀錄表)、江源順之攷勤卡、王彩琴之攷勤卡、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員工簽收支票影本、請款發票等件(見偵查卷卷六第77至116 頁,偵查卷卷七第4 至34頁背面,偵查卷卷十七第3 頁背面至第4 頁背面、第5 頁背面至第6 頁、第7 至第8 頁背面、第9 頁背面至第10頁背面、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背面、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背面、第15頁背面至16頁、第17至18頁、第19至20頁、第21至22頁、第23至24頁、第25至26頁、第27至28頁、第29至30頁、第31至32頁、第33至34頁、第68頁背面、第70頁背面至71頁背面、第72頁背面至73頁背面、第74頁背面至75頁、第76至77頁背面、第78頁背面至80頁、第146 至147 頁、第 149至178 頁背面,偵查卷卷2 第5 頁、第9 至11頁、第14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7頁,偵查卷卷4 第107 至118 頁《不實文件及偽造之署名所在卷頁詳如附表六所示》),以及告訴人提出之黃菊子、江源順暨王彩琴按捺指形紀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存查案件批示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等件(見偵查卷卷六第117 至189 頁背面,偵查卷卷七第67至78頁背面,偵查卷卷十七第3 頁、第5 頁、第6 頁背面、第9 頁、第11頁、第13頁、第15頁、第16頁背面、第18頁背面、第20頁背面、第22頁背面、第24頁背面、第26頁背面、第28頁背面、第30頁背面、第32頁背面、第66頁、第70頁、第72頁、第74頁、第75頁背面、第78頁、第81至97頁背面、第148 頁、第179 至192 頁背面,偵查卷卷2 第4 頁、第8 頁、第12頁、第16頁、第20頁、第24頁、第28頁、第32頁、第36頁、第40頁、第44頁、第48頁、第52頁、第56頁、第60頁、第64頁,本院卷卷三第86至112 頁)可佐,此部份事實,堪以認定。而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等3 人既前已自有展公司離職,業如前述,則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攷勤卡上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之署名,及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支票影本上王彩琴、江源順之署名,顯均屬遭被告劉致銘本人或由其指示之不詳成年人所偽造,允無疑義。

㈢、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列為有展公司承包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人員之丁巫秀琴、王秀蓮、王黃貴美、林美秀、陳梅雀、黃桂妹、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許敏壽、劉玉琪、郭雅蘭、吳陳月妮、陳香金、黃新妹、蕭陳桃、張錦雀、王星興、廖元良、鍾傳有等20人,或實際並未進入管制區內工作,或進入管制區工作僅數分鐘或扣除合理進出時間仍不足6 小時(每班次之工作時間均為8 小時,各員工打卡時間及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詳見附表二之編號3 至編號20所載),被告劉致銘明知上情,卻推由被告廖順蓮指示於97年4 月至98年9 月間實際未在有展公司工作之被告劉玉琪,以每月6 千元或8 千元為代價,以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及行李手推車歸位勞務之費用,嗣款項匯入後再將1 萬元或12,000元不等之金額,交還被告廖順蓮或劉致銘,被告劉玉琪並於上、下班期間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虛偽表示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被告劉致銘復指示實際係在有展公司所承攬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區從事清潔工作之被告廖元良,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上班時間前之上午6 點多,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打攷勤卡,並利用空檔持管制卡進入第一航廈管制區30分鐘至1 小時,用以虛偽表示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被告劉致銘另指示被告廖順蓮,於不詳期間,在桃園航站第一航廈內之指形機,先按壓其指形,再輸入劉致銘提供之某 5碼數字,為指形登錄而偽造某不詳姓名員工之指形電磁紀錄,並在上、下班時以指形幫該遭偽造建檔之人按捺指形,且輸入劉致銘提供之某員工身分證號末5 碼,用以表示該不詳姓名員工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該員工出退勤紀錄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期間約達3 個月,復在97年7 月25日之第一航廈手推車整理工作日誌上簽名,虛偽表示其當日有從事手推車整理歸位工作之意思,以供被告劉致銘向桃園航站詐領管制區清潔勞務費用及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費用;被告劉致銘或由其本人或另指示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劉玉琪、鍾傳有之署名,及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攷勤卡上偽造鍾傳有之署名,暨代實際係在有展公司所承攬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區從事清潔工作之鍾傳有(業於98年5 月21日死亡),於97年4 月至98年7 月間至桃園航站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鍾傳有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復代知情之廖元良,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打下班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廖元良有出勤工作之意思,被告劉致銘再於每月月初將有展公司員工之攷勤卡交由不知情之被告呂德蘭核算時數,開立請款發票,連同員工攷勤卡、員工薪資匯款入帳報表、員工簽收支票之影本、請款發票,及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等文件,即轉由被告劉致銘審核後持之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費用,桃園航站承辦人因而誤認有展公司於上開契約期間確有聘僱足額人力進入第一航廈管制區從事清潔工作,致給付有展公司如附表二、四所示之款項等情,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1、證人劉勝友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很少進去管制區內工作,我都留在辦公室內幫我兒子(即劉致銘)處理事情,如果資源回收比較多,我就會幫忙從事清潔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做一些清潔車保養、雜事等語(見偵查卷卷4 第39至40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廖順蓮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是很少進去,真的很少進去管制區內工作,大部分都是在管制區外的有展公司辦公室做打掃及在公司辦公室後方庫房做垃圾分類輕鬆一點的工作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50頁、第182 頁、第185 至186 頁)。

3、證人徐永乾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97年5 月至98年12月間,我在有展公司上夜班,負責有展辦公室前面的垃圾、物料回收分類,偶爾聽聽電話,是很少進去管制區內工作,大部分都在辦公室和旁邊的庫房作,也會作資源回收等語(見偵查卷卷4 第38至39頁)。

4、證人許敏壽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在有展公司是做中班班次,在管制區內工作,負責刮玻璃,就3 點進去、5 點出來,進去兩個鐘頭,但沒有每天進去管制區,有時候在管制區外做資源回收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79至80頁)。

5、被告劉玉琪於警詢中坦承:我有非休假期間,但沒有進到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勞務工作,每個月大約10天左右,「當時董娘(即指被告廖順蓮)會在前一天以電話通知我隔天不用來上班,然後當月會給我車馬補助費6,000 元左右」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十二第105 頁背面至106 頁),及於

,劉勝友希望我能到機場幫他工作,97年3 、4 月間我開始在有展公司做,一開始他們就是劃大餅,要我先熟悉相關區域,劉致銘就帶我到處去瞭解,後來又叫我去做一些清洗的工作,當時是在管制區內工作,但只做1 、2 個月,也不是固定在某區域做,我是很少在管制區工作,印象中前兩個月1 星期去1 、2 次。我覺得我沒辦法勝任,所以就很少去,但他們還是匯錢給我,再叫我把錢領出來還給他們,我就質疑廖順蓮為何要匯錢後,又把錢領回給她,她說航站的作業是把錢匯到員工的戶頭,我要把沒工作的錢還給公司,有展公司每月匯款18,000元,我要領1 萬至12,000元還給公司,廖順蓮、劉致銘要我交還1 萬至12,000元現金的期間是97年4 月至98年2 月間,這段期間,我沒辦法勝任,所以常請假,我確實是幾乎沒有進去管制區工作,因為我常常請假,我幾乎都在請假。如果錢是交給廖順蓮,會約在她家附近的海霸王餐廳,如果有進去公司,則大部分都是交給劉致銘。98年3 月至98年9 月間我完全沒有進有展公司工作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204 至209 頁)。並據證人翁呂秀絹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於警詢時所稱「98年9 月,在工作地點樓上來了一個不熟的人,名字叫劉玉琪,我跟她聊天,她說98年9 月以前她是人頭,有展公司老闆每月給她8 千元作為人頭的代價,上、下班必須前來建檔,因為最近航站查上班人數查很緊,所以必須來上班,但老闆只多給她1 千元,所以她抱怨不想上班」等情都是實在的,我當初確實跟劉玉琪聊天,她跟我說她做人頭,她上、下班要來很麻煩,因為她家住在大園,還要坐車進來,後來因為航站查很緊,她必須要來上班,但老闆只多給她1 千元,她就不想來上班,我講的這都是事實,沒有冤枉她,我10月份要走之前她才來,之前都沒有這個人,我還以為她是新來的,跟她聊,她就跟我講她是人頭等情綦詳(見偵查卷卷3 第120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們在聊天,我問劉玉琪她是不是新來的,她說不是然後談談談,她就說出來了,她說要來做上下班的動作,就是建指紋,很麻煩,因為她是人頭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一第303 頁至304 頁背面)。而證人翁呂秀絹與被告劉玉琪間,並無仇怨,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構詞設陷被告劉玉琪之可能,其證述應值採信。此外,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1 年10月15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劉玉琪申辦之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資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卷4 第82至89頁)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劉玉琪於97年4 月至98年9 月間,確未在有展公司工作,卻以每月6 千元或8 千元為代價,以其上開郵局帳戶,供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及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之費用,嗣款項匯入後再將1 萬元或12,000元不等之金額,交還被告廖順蓮或劉致銘,被告劉玉琪並於上、下班期間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虛偽表示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堪以認定。

6、證人郭雅蘭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97年4 月至98年7 月間,我確實沒有進入管制區工作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79頁)。

7、證人陳香金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7年4 月1 日至今(即99年12月)在有展公司上班,負責清潔打掃工作,工作地點為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都是上早班。這期間曾經有來機場按捺指形機、到辦公室打攷勤卡,而沒有進入管制區工作的情形,是因為主任徐素秋、副主任范春妹指派我留在有展公司駐桃園機場辦公室後方倉庫整理清潔用品。桃園航站督導人員在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點清潔人員時,我都在管制區內工作、接受點名等語(見偵查卷卷三第66頁背面至67頁);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是早班工作人員,有時候會進入管制區工作,但聽主管安排,有時候會沒進去管制區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96頁、第98頁)。

8、證人黃新妹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7年4 月至今,曾經有來機場按捺指形機、到辦公室打攷勤卡,而沒有進入管制區工作的情形,是因為班長陳怡諠指派我到第一航廈非管制區整理手推車,或是留在有展公司駐桃園機場辦公室內幫忙文書、打掃工作等語在卷(見偵查卷卷二第1 頁背面)。

9、證人蕭陳桃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7年4 月至今,曾經有來機場按捺指形機並到辦公室打攷勤卡,但沒有進入管制區內工作的情形,這是因為班長陳怡諠、主任徐素秋指派我去第一航廈非管制區整理手推車,大約每月2 次。如果未進入管制區工作,而遇桃園航站督導人員在管制區內清點清潔人員時,我要回管制區內接受點名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四第1 頁背面至第2 頁)。

、證人張錦雀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是中班清潔工,負責管制區內候機室的清潔工作,進入管制區內都會刷管制卡,但班長陳怡諠曾指派我去管制區外從事手推車工作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46至47頁)。

、證人王星興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都是在管制區外做手推車,不是在管制區內擔任清潔工,亦不曾進入管制區工作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28頁、第30頁)。

、被告廖元良於101 年3 月6 日警詢時坦認:我於97年至98年間任職於桃園中油煉油廠的外包商有展公司,擔任早班清潔工,並不是任職於有展公司所承包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早班清潔工,老闆劉致銘告訴我,有展公司承包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工作是虧錢的,要我幫忙刷卡有進、出紀錄,我知道這是老闆劉致銘要製作不實請款紀錄,經警員再次詢以「經警調查發現有展公司有以清潔員工名義製作不實上班紀錄向桃園航空站詐領薪資,你是否知情?你是否有配合有展公司製作不實上班紀錄向桃園航空站詐領薪資?」,仍答稱「我知情,是,我有配合有展公司製作不實上班紀錄向桃園航空站詐領薪資」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十第5 頁背面至第6 頁);復於101 年9 月21日警詢時供陳:97年至98年間,我任職於桃園中油煉油廠的外包商有展公司,擔任早班清潔工(「早上8 點到下午4 點半」),偶爾一個月有6 天時間從事晚班(下午2 點到晚上9 點)工作。我聽從劉致銘的指示,一個禮拜有兩次,利用桃園煉油廠清潔工作完畢後,進入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30分鐘至1 小時,補給清潔用具、用品,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勞務薪資中的97年至98年廖元良攷勤卡,有關到勤紀錄是我打卡的,退勤及指形紀錄則不是我打的,是劉致銘指使他人代我打的,我確實在前次警詢中說過「老闆劉致銘告訴我,有展公司承包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工作是虧錢的,要我幫忙刷卡,製作有進、出紀錄」的話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3 第140 頁背面至第141 頁);嗣於檢察官訊問時仍坦認:我主要是在有展公司承包的中油桃園煉油廠上班,在中油幾乎是每天上班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4 第55至56頁);後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經本院詢以「對於你在警詢中表示,你在97年至98年間,曾經接受老闆劉致銘之指示,利用桃園煉油廠上班中午休息1 小時左右,到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持機場通行證進出管制區感應,表示有進出紀錄,有無意見?」、「你於同日警詢中又表示,老闆劉致銘告訴我有展公司承包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工程是虧錢的,要我幫忙刷卡有進出紀錄,我知道這是老闆要我製作不實請款紀錄,有無意見?」,亦再次陳稱「我有講過這樣的話」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133 頁及背面);核與證人廖順蓮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廖元良有在中油煉油廠從事清潔工作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182 頁),及證人范春妹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7至98年間,在有展公司上班,負責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勞務工作,我擔任早班班長職務,廖元良不是早班人員等語(見偵查卷卷1 第75頁及背面),以及證人林美秀、丁巫秀琴於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其等為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早班清潔人員,但根本沒見過廖元良進入管制區內工作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68頁)相符。再依卷附被告廖元良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之按捺指形電子紀錄所示(見偵查卷卷十第8 至48頁),其上班、下班之時間均大致為上午6 點多、下午2 點多;另卷附被告廖元良97年 4月至98年12月間之攷勤卡打卡紀錄所示(見偵查卷卷十第51至52頁、第55頁、第58至60頁、第63頁、第67至68頁、第71至72頁、第75頁、第78至79頁、第82至83頁、第86至87頁、第90至91頁、第94至95頁、第98至99頁、第102 至103 頁、第106 至107 頁、第110 至111 頁、第114 至115 頁、第118 至119 頁、第122 至123 頁、第126 至127 頁、第130 至131 頁),其上班、下班之時間均大致為上午6 點多、下午3 點多。是以,既被告廖元良於97年至98年間,已在桃園中油煉油廠擔任早班清潔工(「早上8 點到下午4 點半」),當無可能於「上午7 點至下午3 點」,再分身於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維護工作,益徵其於警詢中所言「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勞務薪資中的97年至98年廖元良攷勤卡,有關到勤紀錄(按均是打上午6 點多之卡,為其至桃園中油煉油廠擔任早班清潔工上午8 點上班時間之前)是由其打卡,退勤及指形紀錄則不是其打的,是劉致銘指使他人代打的,老闆劉致銘告訴其,有展公司承包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工作是虧錢的,要其幫忙刷卡,製作有進、出紀錄」等語為實。

、證人鍾淑娟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是鍾傳有的女兒,鍾傳有於98年4 月時就住院,於98年5 月21日過世。他生前是在桃園煉油廠從事清潔工作,只做到98年2 、3 月,並不是在機場工作,我最多只聽過他說去機場支援1 、2 次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4 第19至20頁),核與證人徐素秋證稱:我從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一直在機場上班,當時擔任早班主任,老闆是劉致銘,我們都叫他劉副理,鍾傳有是在煉油廠上班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8 至9 頁),以及證人范春妹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7至98年間,在有展公司上班,負責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勞務工作,我擔任早班班長職務,我確定鍾傳有不是早班人員等語(見偵查卷卷1 第75頁及背面)等語相符,而鍾傳有確已於98年5 月21日死亡,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見偵查卷卷十三第8 頁),且鍾傳有於98年4 月8 日之後即無任何薪資入帳,復有鍾淑娟提出之鍾傳有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可參(見偵查卷卷十三第5 至6 頁),顯見鍾傳有於98年4 月開始已未在有展公司任職,則如附表六所示98年4 月至98年7 月之攷勤卡上「鍾傳有」之署名,及如附表六所示98年4 月至98年7 月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鍾傳有」之署名,顯均屬遭被告劉致銘本人或由其指示之不詳成年人所偽造,至為明確。

、被告劉致銘於警詢時供認:我有令他人(不記得為何人)製作廖元良、鍾傳有不實之指形紀錄。廖元良、鍾傳有沒來上班的攷勤卡片是我代打的。經我親自檢視,98年5 月、6 月、7 月薪資領現名冊中「鍾傳有」的簽名是由我簽署的等語(見偵查卷卷1 第34頁及背面)。

、此外,復有卷附有展公司於97年5 月至99年4 月按月向桃園航站請領97年4 月至99年3 月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費之函文暨所附不實員工攷勤卡、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及員工薪資匯款入帳報表、薪資預領單、請款發票等資料(見偵查卷卷一第8 至63頁,偵查卷卷二第4 至64頁背面頁,偵查卷卷三第5 至36頁、第69至116 頁背面,偵查卷卷四第6 至74頁背面,偵查卷卷五第5 至25頁背面、第37至125 頁,偵查卷卷六第5 至58頁背面,偵查卷卷九第5 至75頁,偵查卷卷十第49至 131頁,偵查卷卷十一第4 至7 頁、第46至54頁,偵查卷卷十二第5 至13頁、第39至101 頁、第138 至225 頁,偵查卷卷十三第9 至71頁、第92至154 頁,偵查卷卷十七第3 頁背面至第4 頁背面、第5 頁背面至第6 頁、第7 至第8 頁背面、第9 頁背面至第10頁背面、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背面、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背面、第15頁背面至16頁、第17至18頁、第19至20頁、第21至22頁、第23至24頁、第25至26頁、第27至28頁、第29至30頁、第31至32頁、第33至34頁、第35至36頁、第37至38頁、第39至40頁、第41至42頁、第43至44頁、第98至129 頁,偵查卷卷十九第8 至9 頁、第41頁背面至44頁、第62至68頁背面、第87至90頁背面、第132 頁、第133 至135 頁背面、第140 頁、第141 至142 頁背面、第147 頁、第148 至150 頁背面、第155 至158 頁背面,偵查卷卷1 第87至103 頁背面、第113 至128 頁、第148 至170 頁,偵查卷卷2 第4 至67頁《不實文件及偽造之署名所在卷頁詳如附表六所載》),以及告訴人提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丁巫秀琴等20人之按捺指形電磁紀錄暨進出第一航廈管制區電磁紀錄比對資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存查案件批示單、支出憑證黏存單,暨有展公司向告訴人陳報之97年4 月至99年12月之管制區清潔維護工作人員異動名冊等件(見偵查卷卷一第77至123 頁,偵查卷卷二第65至126 頁,偵查卷卷三第37至65頁、第117 至173 頁,偵查卷卷四第75至140 頁,偵查卷卷五第26至32頁、第126 至159 頁,偵查卷卷六第59頁背面至72頁,偵查卷卷九第76至108 頁,偵查卷卷十第 8至48頁,偵查卷卷十二第21至38頁、第110 至137 頁,偵查卷卷十三第72至87頁背面、第168 至188 頁背面,偵查卷卷十四第1 至85頁、第138 至139 頁,偵查卷卷十五第1 至178 頁,偵查卷卷十六第1 至203 頁,偵查卷卷十七第3 頁、第5 頁、第6 頁背面、第9 頁、第11頁、第13頁、第15頁、第16頁背面、第18頁背面、第20頁背面、第22頁背面、第24頁背面、第26頁背面、第28頁背面、第30頁背面、第32頁背面、第34頁背面、第36頁背面、第38頁背面、第40頁背面、第42頁背面、第45至65頁、第66頁、第98至145 頁背面,偵查卷卷十八第15至172 頁,偵查卷卷十九第41頁、第61頁、第86頁及背面、第131 頁、第139 頁、第146 頁、第154 頁,偵查卷卷2 第4 頁、第8 頁、第12頁、第16頁、第20頁、第24頁、第28頁、第32頁、第36頁、第40頁、第44頁、第48頁、第52頁、第56頁、第60頁、第64頁,偵查卷卷1 第 104至109 頁、第129 至141 頁、第171 至176 頁,偵查卷卷 2第68至83頁,本院卷卷一第318 至351 頁背面,本院卷卷二第279 至333 頁,本院卷卷三第16至70頁、第86至112 頁)存卷可佐,此部份事實,堪以認定。

㈣、再如附表三所示之黃菊子、陳萬驤、江源順等3 人確未在有展公司任職、支薪,且薛張美靜、郭雅蘭、張錦雀、簡阿金、蕭陳桃、黃玉梅、游明欽、黃新妹、許敏壽、廖順蓮、邱子珍、張錦瓊、劉玉琪等人為列名從事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維護工作之員工,被告劉致銘明知上情,卻指示被告陳怡諠,於97年4 月至98年7 月上班期間代已離職之江源順、陳萬驤打卡,並在97年8 月至98年7 月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江源順」之簽名;另由被告劉致銘本人或由其指示其他同有犯意聯絡之不詳成年人代黃菊子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黃菊子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黃菊子出退勤紀錄,及在如附表六所示之各該月份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偽造黃菊子之署名,及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攷勤卡上偽造黃菊子、陳萬驤、江源順之署名,以及在如附表六所示各該月份之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上偽造黃菊子、陳萬驤、江源順之署名,再按月將上開人等虛報為從事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之專職員工,持如附表六所示不實之員工攷勤卡、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清潔隊領現名冊、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等文件,向桃園航站詐領勞務費,桃園航站承辦人因而誤認有展公司於上開契約期間確有聘僱3 名專職人力從事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致給付有展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等情,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1、告訴代理人劉曉萍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以97年4 月為例,關於手推車整理工作,除了王星興是專職人員外,其中18天另兩名手推車人力均與管制區內工作清潔人員重複,亦即以97年4 月13日而言,張錦雀、郭雅蘭是有展公司表列之手推車工作人員,但是有展公司竟將張錦雀、郭雅蘭同時申報兩份薪資,一份是手推車勞務薪資,一份是管制區清潔勞務薪資,詳細明細如附表三、附表三之1 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4 第251 頁)。

2、證人黃菊子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從97年7 月1 日起就自有展公司離職,因為脊椎要開刀,就沒有做了,離職之後,有展公司並沒有給我薪資,清潔隊領現名冊以及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上的「黃菊子」都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有授權他人幫我簽名,更不可能去打攷勤卡(見偵查卷卷3 第16至18頁)。

3、證人陳萬驤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只有97年6 月在有展公司做了6 天,之後就沒做了。且我從來沒有做過手推車整理工作,工作日誌上記載我跟江源順一起工作,但這根本不可能,打卡紀錄不是我打的,手推車工作日誌上「陳萬驤」三個字也不是我簽的名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28至30頁)。

4、證人江源順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95年9 月間我就已經自有展公司離職,從來沒有做過手推車整理工作,工作日誌上記載我跟陳萬驤、王星興一起工作,但這根本不可能,打卡紀錄不是我打的,清潔隊領現名冊上「江源順」三個字也不是我簽的名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28至29頁)。

5、證人楊簡阿金(即簡阿金)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我有在有展公司工作,負責管制區候機室的清潔工作,我是中班,不清楚為何有展公司會以我名義同時請領管制區的清潔勞務薪資及手推車整理歸位薪資,我不可能領兩份薪水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189 至190 頁)。

6、證人游明欽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是在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我是中班人員,偶爾會由班長調度去管制區外整理手推車,但只是幾個小時而已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28至29頁、第31頁)。

7、證人張錦雀、邱子珍於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其等於97年至99年間服務於有展公司,在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是中班清潔人員,但曾由班長陳怡諠指派去管制區外從事手推車工作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46頁)。

8、證人薛張美靜、劉玉琪於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其等是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內之中班清潔人員,但曾由班長陳怡諠指派去管制區外從事手推車工作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46頁)。

9、證人鍾張錦瓊(即張錦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是98年7 月27日至98年10月間在有展公司上班,班長陳怡諠會調來調去,有時候在管制區內工作,有時候在非管制區工作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29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廖順蓮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沒有到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外入境區從事手推車整理工作,但97年7 月25日之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上「廖順蓮」的名字是我親自簽名的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3 第183 至184 頁)。

、被告劉致銘於警詢時供認:黃菊子、陳萬驤原本是有展公司員工,他們離職後,我有將黃菊子、陳萬驤列入第一航廈管制區外從事手推車歸位員工請領工程款,帶領人員(不記得何人)以黃菊子名義製作不實之人事檔案,我有帶領員工向桃園航站總務組承辦人建立不實之指形資料,但是否是陳唐妹、宋廣勤,我已經不記得了。我確實有提供江源順、黃菊子、陳萬驤、鍾傳有、廖元良其中2 人之身分資料供航站人員建立不實指形資料,我也曾經幫黃菊子、陳萬驤打攷勤卡片,經我親自檢視,97年9 月至98年7 月薪資領現名冊中黃菊子的簽名是由我簽署的。我有指示陳怡諠代陳萬驤、江源順打攷勤卡及在97年至98之支領現金名冊上代江源順簽名等語(見偵查卷卷1 第33頁背面至34頁背面);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坦認:江源順、陳萬驤等人確實未從事第一航廈行李手推車歸位工作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4 第155 頁)。

、被告陳怡諠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坦認:97年至98年間江源順及陳萬驤攷勤卡的每日打卡紀錄是我代打的,我順從劉致銘的意思代打江源順、陳萬驤之員工攷勤卡,副理劉致銘有交代我代簽過江源順的支領現金名冊,我並沒有得到江源順、陳萬驤的授權或同意,我連江源順是誰都不認識,我有於97年至98年間,在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冒簽江源順名字。我承認與被告劉致銘共犯詐欺、偽造文書之犯行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1 第63頁,偵查卷卷4 第5 至 6頁、第70至72頁,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卷第172 頁背面)。

、此外,復有卷附有展公司於97年5 月至98年11月按月向桃園國際航空站請領97年4 月至98年10月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款項之函文暨所附員工攷勤卡、手推車出勤時數表、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請款發票(見偵查卷卷一第64至76頁背面、第143 至155 頁,偵查卷卷四第141 至160 頁,偵查卷卷六第117 至174 頁背面,偵查卷卷七第35至66頁背面,偵查卷卷十一第8 至11頁、第28至38頁、第55至61頁、第67至120 頁背面、第141 至153 頁背面、第164 至168 頁背面,偵查卷卷十二第14至20頁、第226 至231 頁,偵查卷卷十三第155 至167 頁,偵查卷卷十九第7 頁背面至19頁、第24頁背面至40頁、第45頁背面至60頁、第70至85頁、第92至93頁背面、第94頁背面至96頁背面、第97頁背面至99頁背面、第100 頁背面至102 頁背面、第103 頁背面至106 頁背面、第107 頁背面至109 頁、第110 頁背面至112 頁、第113 頁背面至115 頁、第117 至118 頁背面、第120 至121 頁背面、第123 至124 頁背面、第126 頁及背面、第128 至130 頁、第137 頁背面至138 頁背面、第144 頁背面至145 頁背面、第152 至153 頁背面《不實文件及偽造之署名所在卷頁詳如附表六所示》),以及告訴人提出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存查案件批示單、支出憑證黏存單、分批付款表等件(見偵查卷卷十九第7 頁及背面、第23至24頁、第45頁、第69頁、第91頁及背面、第94頁及背面、第97頁及背面、第100 頁及背面、第103 頁及背面、第107 頁及背面、第110 頁及背面、第113 頁及背面、第116 至117 頁、第 119頁背面至120 頁、第122 頁背面至123 頁、第125 頁背面、第126 頁背面、第127 頁、第136 頁背面至137 頁、第 143至144 頁、第151 至152 頁,本院卷三第113 至131 頁背面)可佐,此部份事實,同堪認定。

㈤、而被告廖順蓮如何與被告劉致銘共犯上開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業據證人劉玉琪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在一個飯局認識劉致銘的爸爸劉勝友,劉勝友希望我能到機場幫他工作,97年3 、4 月間我開始在有展公司做,一開始他們就是劃大餅,要我先熟悉相關區域,劉致銘就帶我到處去瞭解,後來又叫我去做一些清洗的工作,當時是在管制區內工作,但只做1 、2 個月,也不是固定在某區域做,我是很少在管制區工作,印象中前兩個月1 星期去1 、2 次。我覺得我沒辦法勝任,所以就很少去,但他們還是匯錢給我,再叫我把錢領出來還給他們,我就質疑廖順蓮為何要匯錢後,又把錢領回給她,她說航站的作業是把錢匯到員工的戶頭,我要把沒工作的錢還給公司,有展公司每月匯款18,000元,我要領1 萬元至12,000元還給公司,廖順蓮、劉致銘要我交還1 萬至12,000元現金的期間是97年4 月至98年2 月間,這段期間,我沒辦法勝任,所以常請假,我確實是幾乎沒有進去管制區工作,因為我常常請假,我幾乎都在請假。如果錢是交給廖順蓮,會約在她家附近的海霸王餐廳,如果有進去公司,則大部分都是交給劉致銘。98年3 月至98年9 月間我完全沒有進有展公司工作等語。另外,我確實有看過廖順蓮以左、右手在按指形機,我有問過她,她就笑一笑,說是公司的作業不要管那麼多等語在卷(見偵查卷卷3 第 204至209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確實有在警詢中說過「我有非休假期間,但沒有進到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勞務工作,每個月大約10天左右,當時董娘(按即指被告廖順蓮)會在前一天以電話通知我隔天不用來上班,然後當月會給我車馬補助費6,000 元左右」的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7 頁),而證人劉玉琪與被告廖順蓮間,並無仇怨,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構詞設陷被告廖順蓮之可能,其證述應值採信。此外,被告廖順蓮於警詢時亦供承:我沒有到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外從事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九第2 頁背面),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仍坦認:我沒有到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外入境區從事手推車整理工作,但97年7 月25日之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上「廖順蓮」的名字是我親自簽名的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3 第183 至184 頁),復有97年7 月25日之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見偵查卷卷十九第82頁)在卷可佐。被告廖順蓮空言辯稱:其無偽造其他員工之上、下班指形紀錄,亦未向劉玉琪收取任何款項云云,不足採信。

㈥、而被告廖元良如何受被告劉致銘指示,與之共犯上開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業據被告廖元良於101 年 3月6 日警詢時坦認:我於97年至98年間任職於桃園中油煉油廠的外包商有展公司,擔任早班清潔工,並不是任職於有展公司所承包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早班清潔工,老闆劉致銘告訴我,有展公司承包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工作是虧錢的,要我幫忙刷卡有進、出紀錄,我知道這是老闆劉致銘要製作不實請款紀錄,經警員再次詢以「經警調查發現有展公司有以清潔員工名義製作不實上班紀錄向桃園航空站詐領薪資,你是否知情?你是否有配合有展公司製作不實上班紀錄向桃園航空站詐領薪資?」,仍答稱「我知情,是,我有配合有展公司製作不實上班紀錄向桃園航空站詐領薪資」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十第5 頁背面至第 6頁);復於101 年9 月21日警詢時坦認:97年至98年間,我任職於桃園中油煉油廠的外包商有展公司,擔任早班清潔工(「早上8 點到下午4 點半」),偶爾一個月有6 天時間從事晚班(下午2 點到晚上9 點)工作。我聽從劉致銘的指示,一個禮拜有兩次,利用桃園煉油廠清潔工作完畢後,進入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30分鐘至1 小時,補給清潔用具、用品,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勞務薪資中的97年至98年廖元良攷勤卡,有關到勤紀錄是我打卡的,退勤及指形紀錄則不是我打的,是劉致銘指使他人代我打的,我確實在前次警詢中說過「老闆劉致銘告訴我,有展公司承包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工作是虧錢的,要我幫忙刷卡,製作有進、出紀錄」的話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3 第140 頁背面至141 頁);嗣於檢察官訊問時仍坦認:我主要是在有展公司承包的中油桃園煉油廠上班,在中油幾乎是每天上班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4 第55至56頁);後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經本院詢以「對於你在警詢中表示,你在97年至98年間,曾經接受老闆劉致銘之指示,利用桃園煉油廠上班中午休息1 小時左右,到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持機場通行證進出管制區感應,表示有進出紀錄,有無意見?」、「你於同日警詢中又表示,老闆劉致銘告訴我有展公司承包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工程是虧錢的,要我幫忙刷卡有進出紀錄,我知道這是老闆要我製作不實請款紀錄,有無意見?」,亦再次陳稱「我有講過這樣的話」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133 頁及背面);核與證人廖順蓮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廖元良有在中油煉油廠從事清潔工作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182 頁),及證人范春妹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7至98年間,在有展公司上班,負責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勞務工作,我擔任早班班長職務,廖元良不是早班人員等語(見偵查卷卷1 第75頁及背面),以及證人林美秀、丁巫秀琴於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其等為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早班清潔人員,但根本沒見過廖元良進入管制區內工作等語(見偵查卷卷3 第68頁)相符。再依卷附被告廖元良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之按捺指形電子紀錄所示(見偵查卷卷十第 8至48頁),其上班、下班之時間均大致為上午6 點多、下午2 點多;另卷附被告廖元良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之攷勤卡打卡紀錄所示(見偵查卷卷十第51至52頁、第55頁、第58至60頁、第63頁、第67至68頁、第71至72頁、第75頁、第78至79頁、第82至83頁、第86至87頁、第90至91頁、第94至95頁、第98至99頁、第102 至103 頁、第106 至107 頁、第 110至111 頁、第114 至115 頁、第118 至119 頁、第122 至123 頁、第126 至127 頁、第130 至131 頁),其上班、下班之時間均大致為上午6 點多、下午3 點多。是以,既被告廖元良於97年至98年間,已在桃園中油煉油廠擔任早班清潔工(「早上8 點到下午4 點半」),當無可能於「上午7 點至下午3 點」,再分身於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維護工作,益徵其於警詢中所言「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勞務薪資中的97年至98年廖元良攷勤卡,有關到勤紀錄(按均是打上午6 點多之卡,為其至桃園中油煉油廠擔任早班清潔工上午8 點上班時間之前)是由其打卡,退勤及指形紀錄則不是其打的,是劉致銘指使他人代打的,老闆劉致銘告訴其,有展公司承包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工作是虧錢的,要其幫忙刷卡,製作有進、出紀錄」等語為實。被告廖元良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受僱有展公司,雖較少進入管制區內,但每日均有上班,有時會處理資源回收、物料整理,並無詐領款項云云,殊難採信。

㈦、而被告劉玉琪於97年4 月至98年9 月間實際未在有展公司工作,卻以每月6 千元至8 千元為代價,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請領清潔人員之薪資,嗣款項匯入後再將1 萬元至12,000元交由廖順蓮或劉致銘,並於上、下班期間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表示其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之事實,業據證人翁呂秀絹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於警詢時所稱「98年9 月,在工作地點樓上來了一個不熟的人,名字叫劉玉琪,我跟她聊天,她說98年9 月以前她是人頭,有展公司老闆每月給她8 千元作為人頭的代價,上、下班必須前來建檔,因為最近航站查上班人數查很緊,所以必須來上班,但老闆只多給她1 千元,所以她抱怨不想上班」等情都是實在的,我當初確實跟劉玉琪聊天,她跟我說她做人頭,她上、下班要來很麻煩,因為她家住在大園,還要坐車進來,後來因為航站查很緊,她必須要來上班,但老闆只多給她1 千元,她就不想來上班,我講的這都是事實,沒有冤枉她,我98年10月份要走之前她才來,之前都沒有這個人,我還以為她是新來的,跟她聊,她就跟我講她是人頭等情綦詳(見偵查卷卷3 第120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們在聊天,我問劉玉琪她是不是新來的,她說不是然後談談談,她就說出來了,她說要來做上下班的動作,就是建指紋,很麻煩,因為她是人頭。我覺得這是不法的事情,有領錢不工作就是不適合,但因為我覺得那不是我的事,所以沒有跟其他人講過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一第303 頁至304 頁背面)。而證人翁呂秀絹與被告劉玉琪間,並無仇怨,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構詞設陷被告劉玉琪之可能,其證述應值採信。此外,復據被告劉玉琪於警詢中坦承:我有非休假期間,但沒有盡到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勞務工作,每個月大約10天左右,當時董娘(即指被告廖順蓮)會在前一天以電話通知我隔天不用來上班,然後當月會給我車馬補助費6,000 元左右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十二第105 頁背面至106 頁),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認:我在一個飯局認識劉致銘的爸爸劉勝友,劉勝友希望我能到機場幫他工作,97年3 、4 月間我開始在有展公司做,一開始他們就是劃大餅,要我先熟悉相關區域,劉致銘就帶我到處去瞭解,後來又叫我去做一些清洗的工作,當時是在管制區內工作,但只做1 、2 個月,也不是固定在某區域做,我是很少在管制區工作,印象中前兩個月1 星期去1 、2 次。我覺得我沒辦法勝任,所以就很少去,但他們還是匯錢給我,再叫我把錢領出來還給他們,我就質疑廖順蓮為何要匯錢後,又把錢領回給她,她說航站的作業是把錢匯到員工的戶頭,我要把沒工作的錢還給公司,有展公司每月匯款1 萬8 千元,我要領1 萬元至1 萬2 千元還給公司,廖順蓮、劉致銘要我交還1 萬至12,000元現金的期間是97年4 月至98年2 月間,這段期間,我沒辦法勝任,所以常請假,我確實是幾乎沒有進去管制區工作,因為我常常請假,我幾乎都在請假。如果錢是交給廖順蓮,會約在她家附近的海霸王餐廳,如果有進去公司,則大部分都是交給劉致銘。98年3 月至98年9 月間我完全沒有進有展公司工作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3 第204 至209 頁),再觀諸被告劉玉琪之打卡紀錄及進出管制區之紀錄,其於98年1 月至98年8 月間,雖有出退勤之打卡紀錄,然卻均未進入管制區,嗣98年9 月起,始有進出管制區之紀錄,核與證人翁呂秀絹所述情節相符,堪認翁呂秀絹之證述屬實。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101年10月15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劉玉琪申辦之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資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卷4 第82至89頁)附卷可參。被告劉玉琪於警詢中,經警員詢以「有展公司員工上班依公司規定按捺指形機建檔,打公司攷勤卡,卻未進入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勞務工作,是否符合工作程序?可以支領薪資?」,亦供承:「不符合工作程序,不可以領薪資」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十二第103 頁),足證被告劉玉琪於97年4 月至98年9 月間,確未在有展公司工作,卻以每月6 千元或8 千元為代價,以其上開郵局帳戶,供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詐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及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之費用,嗣款項匯入後再將1 萬元或12,000元不等之金額,交還被告廖順蓮或劉致銘,被告劉玉琪並於上、下班期間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打攷勤卡、按捺指形,用以虛偽表示於上開期間有出勤工作之意思,俾供有展公司向桃園航站詐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及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之費用。被告劉玉琪辯稱:其於97年至98年間受僱有展公司,乃提供郵局帳戶供核發薪水,雖未進入管制區內,然是因在管制區外工作,又其97年至98年間曾有一段時間中斷工作,之後又回有展公司,中斷期間不知有展公司會利用其帳戶做不法用途云云,尚難採信。

㈧、被告呂德蘭、陳怡諠雖均辯稱其等僅是受被告劉致銘指示行事,並無詐欺犯意云云,然被告呂德蘭於警詢、偵訊中業供承:每個月月初,有展公司副理(即被告劉致銘)會將員工上下班考勤表資料交給我,要我影印彙整交給航空站,考勤表正本影印後再交給劉致銘收回,我負責勞務費請款報表製作,再由劉致銘審核。97年9 月份領現名冊上關於「王彩琴」的名字是我簽的,應該是97年10月初,在有展辦公室內,劉致銘叫我簽的,他說要做「計價」,要送給航站,所以叫我簽,我沒有得到王彩琴的同意等語屬實(見偵查卷卷1 第52頁背面、54頁背面、第56頁背面,偵查卷卷3 第17至18頁、卷4 第92頁),足見告被告呂德蘭對於被告劉致銘指示其在上開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冒簽「王彩琴」簽名之用意,係為「計價」向桃園航站詐領勞務費用一情知之甚詳;而被告陳怡諠於警詢、偵訊中亦坦認:97年至98年間江源順攷勤卡的每日打卡紀錄是我代打的,我順從劉致銘的意思代打江源順之員工攷勤卡,副理劉致銘有交代我代簽過江源順的支領現金名冊,我有於97年至98年間在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冒簽江源順名字。我承認與被告劉致銘共犯詐欺、偽造文書之犯行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1 第63頁,偵查卷卷4 第5 至6 頁、第70至72頁,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9卷第172 頁背面),是其等二人辯稱僅是受被告劉致銘指示行事,並無詐欺犯意云云,亦難採信。

㈨、被告劉致銘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依卷附有展公司與桃園航站簽訂之第一航廈管制區公共區域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第5 條規定:「廠商應於次月初檢具當月份統一發票,並檢附匯款予員工之證明、員工出勤紀錄、清潔人員出勤統計表等資料向機關請款,機關審核無誤後於15日內,按『實際工時』撥付款項予廠商。」;上開契約第8 條第18項、第19項並分別規定「機關對廠商所僱用工作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得求更換,廠商不得拒絕;如因工作人力不足、不適任或延誤導致機關蒙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廠商工作人員…不得從事非契約內規定之工作,或擅離職守聚集聊天。」;上開契約第17條第1 項復規定,機關清點廠商工作人員時,如發現有無故缺工情形,除按缺工人數予以扣款外,每人次再罰款金額新臺幣1 萬元。當月缺工累計3 次以上,機關得與廠商解約,並追償損失,廠商不得異議。」;上開契約第17條第9 項復規定:「廠商工作人員如有互代打卡情事發生,除扣發代或互代打卡雙方當日薪資外,並扣廠商當月契約價金總額1 %。」;上開契約附件即清潔維護工作規範第2 條第1 項並規定:「本契約編制人員共92人(詳如人力及工作範圍配置表)」;上開契約附件即清潔維護工作規範第4 條第1 項第13、15點另規定:「輪休或請休假時,應由輪休替補人員替代」、「廠商人員應以本站掌形機掌形記錄上下班,另廠商應設置打卡鐘,記錄人員出勤狀況,並於每月請款時送交本站查核;工作人員不得代或互代打卡,違者依罰則規定處置。」;上開契約附件即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維護人力及工作範圍配置表,更明確規範記載各清潔區之名稱及早班(上午7 點至下午3 點)、中班(下午3 點至晚上11點)、夜班(晚上11點至上午7 點)應配置之人員、數量,規定每日應到勤之早班人數36人、中班人數32人、夜班人數9 人,共計77人,編號為1 至77號,輪休替補人員則為15人,編號為78至92號(見偵查卷卷5 第7 頁、第11頁、第20至21頁、第24頁、第27頁、第30頁);另有展公司與桃園航站簽訂之非管制區航廈及周邊公共區域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契約第4 條亦規定「工作人力:入境區下午3 點至晚上11點3 人,工作範圍由維護廠商每日派3 人整理」,上開契約第5 條第2 項並規定「本項勞力工作人力另行打上、下班卡,並隨時備查,依勞基法輪休時,廠商應另行找人以加班方式代班」,上開契約第6 條罰則第1 項復規定「經查核工作人力不足者,依本項勞務議價款之月工作人力比例扣款」(見本院卷卷一第172 頁及背面),而此均為被告劉致銘所明知,亦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卷一第132 頁及背面),綜觀上開契約規定條款可知,有展公司與桃園航站簽訂之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及行李手推車歸位契約均極度重視廠商工作人員之人數、值勤時間,並以「人力數量」作為契約計價基礎,且工作人員不得兼職、流用,若人數不足、有所缺工及缺時,均構成扣款之原因,該項契約之性質顯非承攬契約,被告劉致銘及辯護人辯稱本案契約為承攬契約云云,容有誤會。

2、是被告劉致銘身為有展公司負責人,就上開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之施作,即應依據上開規範完成清潔維護工作,亦即有關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工作每日上工人數不得少於77人,有關非管制區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每日上工人數亦不得少於3 人,且依上開合約規定,第一航廈管制區內之清潔維護勞務,除正常早班、午班、晚班三班人力外,明確規範「輪休替補人員為15人」,是遇有正職員工輪休、請假時,即應由該等替補人員執行清潔維護工作;另非管制區航廈及周邊公共區域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勞務契約亦規範每日需派3 人整理,遇正職員工輪休時,廠商應另行找人以加班方式代班,準此,自不得以第一航廈管制區內之清潔維護早班、午班、晚班三班人力調派至管制區外從事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被告劉致銘於警詢時亦坦承:向桃園航站請領工程款,主要是依「每月出工數」是否符合契約約定等語不諱(見偵查卷卷1 第33頁)。然無論是管制區內之清潔維護抑或是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之實際從事人力均有不足,被告劉致銘身為有展公司負責人,卻未找人替補代班一節,業據被告劉致銘於檢察官訊問時坦認:每日進入管制區工作者,以日班(按指早班)為例,平均約30個人,中班32人也會扣掉約3 、4 人,晚班進入管制區的人約6 、7 人等語在卷(見偵查卷卷二第177 頁),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陳明:我找的代理人都沒有進入管制區從事清潔服務工作等語在卷(見本院卷卷一第131 頁背面);並據證人簡永長證稱:像徐永乾是夜班,應該進入管制區內工作之上班人數之一,但老闆(即指被告劉致銘)交代他留在非管制區內辦公室接電話、作資源回收,97年到98年間他都沒有進去管制區內,也沒有人替補他在管制區內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282 頁背面至283 頁背面),及證人陳怡諠證稱:其是第一航廈管制區中班班長,中班員工裡,劉勝友、廖順蓮是沒有進去管制區內工作的,劉玉琪則有時候會被老闆(指被告劉致銘)叫去非管制區工作,而陳萬驤原來是管制區內的清潔人員,可是陳萬驤沒有做了(按即指陳萬驤已離職)之後,老闆劉致銘卻把他編到手推車工作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21至22頁、第24頁);及證人范春妹於警詢中陳稱:我於97至98年間,在有展公司上班,負責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清潔勞務工作,我擔任早班班長職務,早班員工連會計呂德蘭、副理劉致銘共31人,但每日早班排休人數是4 至5 人,實際進入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之人數僅26至27人等語(見偵查卷卷1 第74頁背面);及證人徐素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時員工臨時生病、或是上班途中撞到,他的位置沒有人做,我們就把旅客比較少的地方的人力調過去做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75頁背面)。猶有甚者,舉凡黃菊子、江源順、陳萬驤、劉玉琪等人名義每月之攷勤卡,即有兩種,一種是以數字編號,另一種則冠以「手- 」字樣(詳見附表六所示),顯見被告劉致銘身為有展公司負責人,確有於同一月份以同一員工名義向桃園航站重複請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款項及手推車歸位勞務款項之事實,灼然明甚。被告劉致銘仍侈言辯稱其確有安排充足人力進行管制區清潔維護及管制區外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云云,洵難採信。

3、再者,航空站人力有限,但清潔範圍非常大,承辦人員僅能不定時至現場查核有展公司清潔人員出勤及清潔維護狀況,無法每日進行檢查,主要還是依據廠商按月檢具之驗收文件、員工出勤狀況等資料辦理驗收,而桃園國際機場是一個24小時不停止營運的地方,必須要定時都有人力去做維護工作,因此契約才會設計以人力輪班,希望廠商可以不間斷提供清潔維護服務,隨時提供乾淨的環境讓旅客使用,但是有展公司卻以提供不實文件的方式讓航空站誤以為廠商已經提供足額人力,使航空站支出本不應支出之勞務費用,即是造成航空站之損害。且航站也是依據有展公司提供之出勤統計表、清潔人員上下班紀錄,才發現有缺工情況,而予以扣罰等情,亦據證人劉曉萍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卷一第274 頁及背面、第275 頁背面、第278 頁,本院卷卷三第158 頁),此由桃園航站每月撥付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款項予有展公司之存查案件批示單上均記載「當月抽查人力出勤無誤,擬請同意給付廠商維護費」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93至103 頁、第105 至109 頁、第111 頁),以及桃園航站撥付98年 9月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款項予有展公司之存查案件批示單上亦註記「依出勤統計表及上班紀錄9 月24日夜班缺工1 人,應扣維護費630 元」等語即明(見本院卷卷三第104 頁)。綜觀上開契約之約定及證人劉曉萍之證述,顯見航空站係以預先約定之價額,購買有展公司提供足額人力之勞務給付,被告劉致銘於警詢時亦坦承:向桃園航站請領工程款,主要是依「每月出工數」是否符合契約約定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1 第33頁),詎被告劉致銘身為有展公司負責人,卻以虛報人頭員工、代打卡,以及雖有缺工卻虛報工時、偽造員工出勤紀錄之方式,向桃園航站訛稱已以足額之人力進行清潔維護工作,自係向航空站施用詐術,灼然明甚。而桃園航站不知情之款項發放承辦人員因此誤信有展公司確有依合約規定聘僱足額人力履約,乃依約按月各給付如附表五所示之管制區清潔維護款項、行李手推車歸位勞務款項予有展公司,有展公司因而先後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款項共計 4,991,499元,當屬受有損害,殆無疑義。

4、又如附表二所示之丁巫秀琴、王秀蓮、王黃貴美、林美秀、黃桂妹、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許敏壽、劉玉琪、郭雅蘭、吳陳月妮、陳香金、黃新妹、蕭陳桃、張錦雀、廖元良等人,對於進入管制區從事清潔工作之流程,均表示須持管制卡至管制門刷卡感應始能進、出等情,各據其等陳明在卷(見偵查卷卷二第1 頁背面,偵查卷卷三第2 頁、第66頁背面,偵查卷卷五第1 頁背面,偵查卷卷九第1 頁背面,偵查卷卷1 第110 頁背面、第142 頁背面,偵查卷卷2 第1 頁背面,偵查卷卷3 第47頁、第63至67頁、第78頁、第96頁、第194 頁偵查卷卷4 第55頁,本院卷卷一第293 頁背面,本院卷卷二第78頁背面),並據證人陳怡諠、徐素秋、陳唐妹、范春妹於偵查中均證稱:要進入管區內工作,必須經過管制崗哨,要刷管制卡,刷完管制卡後才能進去,警察也會稍微核對一下,確認身分,每個人要進去都要有卡片,一張卡只能一個人進去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8 頁、第15至16頁),復據證人劉曉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要進入管制區內,所有人員均須具備管制卡,申請管制卡時必須提供姓名、身分證號碼及照片,經過航警局的安全檢查後、航空站才會核發管制卡,才得以進入管制區,持卡人進出管制區刷卡時,感應機器螢幕上會顯示他的姓名、進出時間,航警透過螢幕確認持卡人的進入權限才可進入。管制卡是不得流用的,管制卡並且會紀錄持卡人進出管制區之時間。依照雙方契約規定,進入管制區之清潔維護人員替補人員資料必須先陳報列冊,人員編號從78號到92號,有展公司於履約期間,確實有向航空站陳報替補人員之名冊,因為替補人員也需要管制卡,在正職人員輪休或休假時,才可作為替補。有展公司的清潔區域,就「航廈本體」而言,要進入管制區一定要刷卡,因為航廈本體的刷卡機在97年以前就已經設置,而有展公司清潔區域屬於空側的地方,在「航廈外圍」,那些區域的刷卡機才是99年設置的。參照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中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維護人力及工作範圍配置表,表上記載有展公司清潔之區域,除「東北角貨運機坪、輸油中心、國內線航站」這三個區域,需由99年才設置管制門禁讀卡機之北七崗及北一崗進出外,其餘國賓室及其他清潔區域都在航廈本體內,均有門禁管制的設置。本案提告的部分,依偵查中涉案員工之筆錄內容,已排除在東北角貨運機坪、輸油中心、國內線航站清潔區域從事清潔工作的員工,提告的金額都僅限於航廈本體內的管制區,因為在航廈本體外,管制區清潔區域當時未設門禁感應卡,無客觀資料可以證明有展公司員工的進出狀況,所以我們已經排除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一第 272頁背面、第273 頁及背面、第274 頁、第276 頁背面、第277 頁及背面、第278 頁背面、第279 頁,本院卷卷三第8 頁、第157 頁)。被告劉致銘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東北角貨運機坪、輸油中心、國內線航站」這三個地點都必須開車進去,如果要進入工作,必須以開車的方式持我們核發的車證進出,員工會坐我們的交通車,定點下車,跟一般在航廈本體工作是直接在有展公司辦公室打卡後,直接在航廈本體進出管制區的方式是很不一樣的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卷三第159 頁及背面),而如附表二所示之丁秀琴等20人,於警詢、偵訊中均從未述及其等有何以搭乘有展公司交通車,在定點下車後,再進入航廈外圍特定區域進行清潔工作之情。再者,人員進出第一航廈管制區內之系統儲存資料,並無法以人為變更,持卡人至管制門靠卡辯證成功後,系統伺服器不可能會無此人資料,縱然偶有管制門斷電(但UPS 電力可維持30分鐘)或讀卡機故障、網路集線器故障,但往例均在30分鐘至2 小時內就會排除障礙等情,亦據證人徐健菘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公務管制門辯證系統維護人員陳述明確(見偵查卷卷八第185 至186 頁),是告訴人所提如附表二所示之列為有展公司所承包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人員之丁巫秀琴等20人進、出管制區之時間紀錄,當可認定是其等在管制區內停留工作的時間,被告劉致銘辯稱有展公司承攬桃園航站清潔區域,於99年之前尚有數處是在航廈外圍,並未設置刷卡機,員工進出該等地點工作即無刷卡紀錄,不得單以員工進出管制門之時間未達8 小時,逕認未進行清潔工作云云,亦不足為採。

㈩、至於證人陳梅雀固陳稱其進出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僅需持機場通行證供警察檢視,無庸感應卡片云云(見偵查卷卷六第1 頁背面),然依其所稱其工作地點是在「第一航廈機場管制區內(A9)」(見偵查卷卷六第2 頁),顯然係在「第一航廈本體內」,而證人劉曉萍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展公司的清潔區域,就「航廈本體」而言,要進入管制區一定要刷卡,因為航廈本體的刷卡機在97年以前就已經設置,且持卡人進出管制區刷卡時,感應機器螢幕上會顯示他的姓名、進出時間,航警透過螢幕確認持卡人的進入權限才可進入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一第272 頁背面至273 頁背面、第276 頁背面),足見陳梅雀上開所言不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劉致銘之認定。

、綜上所述,被告呂德蘭、陳怡諠、陳唐妹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劉致銘、廖順蓮、廖元良、劉玉琪所辯情詞,俱屬事後卸責之詞,洵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致銘等人行為後,刑法第 339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 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將法定刑自「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且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百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刑法第339 條之4 增訂後,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第339 條詐欺罪,應對行為人科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之。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劉致銘等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劉致銘等人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行為人在有展公司設置之打卡鐘,於上、下班時間持攷勤卡打卡,依習慣足以為表示其上班到勤時間與下班退勤時間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準私文書;另行為人在桃園航站第一航廈設置之指形機,於上、下班時間輸入指形及身分證號碼末5 碼,亦係將其上、下班時間,經指形登錄產生電磁紀錄,藉由電腦處理顯示後,用以表示是其出退勤時間之證明,該等按捺指形出退勤時間之電磁紀錄,亦應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所稱準私文書無訛。

㈡、次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製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者,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文書」。又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要旨參考)。

㈢、查被告劉致銘係有展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呂德蘭則係有展公司之會計,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劉致銘先後多次指示被告呂德蘭(除如附表六編號6 外,無證據證明被告呂德蘭知情)製作如附表六1 至21所示之業務上不實之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清潔隊領現名冊、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持之向桃園航站行使以請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款項及行李手推車歸位勞務款項,致使桃園航站承辦人員誤信為真,按月核發如附表五所示款項之犯行,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再被告劉致銘分別委由被告呂德蘭、被告陳怡諠,或由其本人或指示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如附表六編號至1 至16、18所示之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分別偽造「江源順」、「陳萬驤」、「黃菊子」、「王彩琴」、「劉玉琪」、「鍾傳有」等人之簽名,從形式上觀察,足以表示係「江源順」、「陳萬驤」、「黃菊子」、「王彩琴」、「劉玉琪」、「鍾傳有」等人之署名,依形式上觀之,足認係江源順、陳萬驤、黃菊子、王彩琴、劉玉琪、鍾傳有等人本人證明其等確係在有展公司任職、支薪、有從事手推車歸位整理工作之意思表示,係屬私文書,並兼具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性質,被告劉致銘完成上揭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後持交桃園航站,而主張該文書內容,自有行使之意思,是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劉致銘指示被告陳怡諠,或由其本人或指示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如附表六編號至1 至16所示之攷勤卡上,分別偽造「江源順」、「陳萬驤」、「黃菊子」、「王彩琴」、「鍾傳有」等人之署名及上、下班打卡時間,從形式上觀察,足以表示係「江源順」、「陳萬驤」、「黃菊子」、「王彩琴」、「鍾傳有」等人之署名,依形式上觀之,足認係江源、陳萬驤、黃菊子、王彩琴、鍾傳有等人本人證明其等確在有展公司任職,且有出退勤工作紀錄之證明,係屬準私文書,被告劉致銘完成上揭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後持交桃園航站,而主張該文書內容,自有行使之意思,是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劉致銘、廖順蓮、廖元良、劉玉琪間,就如附表六編號1 至18所示之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致銘、廖元良間,就如附表六編號19至21所示之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致銘、陳怡諠間,就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呂德蘭與被告劉致銘、陳怡諠間,就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唐妹與被告劉致銘間,就偽造黃菊子3 個月上、下班指形電磁紀錄,俾供被告劉致銘向桃園航站詐領款項所犯之3 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致銘分別委由被告呂德蘭、被告陳怡諠,或由其本人或指示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如附表六編號至1 至16、18所示之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清潔隊領現名冊上,分別偽造「江源順」、「陳萬驤」、「黃菊子」、「王彩琴」、「劉玉琪」、「鍾傳有」等人簽名之偽造署押行為,乃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部份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劉致銘指示被告陳怡諠,或由其本人或指示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如附表六編號至1 至16所示之攷勤卡上,分別偽造「江源順」、「陳萬驤」、「黃菊子」、「王彩琴」、「鍾傳有」等人之署名及上、下班打卡時間之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該偽造之準私文書,皆屬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劉致銘、陳怡諠、呂德蘭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廖順蓮、廖元良、劉玉琪與被告劉致銘共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陳唐妹在桃園航站設置之指形機上偽造黃菊子出退勤時間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以及被告劉致銘或由其本人或指示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桃園航站設置之指形機上偽造鍾傳有、王彩琴、江源順、陳萬驤出退勤時間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該偽造之準私文書,皆屬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劉致銘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18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三罪間,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劉致銘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7至21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二罪間,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廖順蓮、劉玉琪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8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二罪間,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廖元良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21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二罪間,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呂德蘭所犯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三罪間,亦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被告陳怡諠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三罪間,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陳唐妹與被告劉致銘間,就偽造黃菊子3 個月上、下班指形電磁紀錄,俾供被告劉致銘向桃園航站詐領款項所犯之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偽造準私文書罪三罪間,亦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漏論被告劉致銘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以及漏論被告呂德蘭、陳怡諠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復漏論被告陳唐妹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惟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已明確記載被告等人此部分犯行,當為起訴範圍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判。被告劉致銘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18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7、19至2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24罪;被告廖順蓮、劉玉琪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共18罪;被告廖元良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21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21罪;被告陳怡諠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6罪;以及陳唐妹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3 罪,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劉致銘身為有展公司負責人,其向桃園航站承包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及行李手推車歸位勞務,為樽節公司人事成本,竟為前揭犯行,非僅致桃園航站受有高達約500 萬元之損害,亦對黃菊子、陳萬驤、江源順、王彩琴、鍾傳有等人造成損害,所為殊應非難,被告劉致銘就本件犯罪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最重,被告廖順蓮、廖元良、陳怡諠、呂德蘭、劉玉琪、陳唐妹均係依其指示而為之,惡性較輕。而被告陳唐妹自始即承認全部犯行,深具悔意,被告陳怡諠、呂德蘭已坦承大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被告劉致銘、廖順蓮、廖元良、劉玉琪則一再矯詞卸責,犯後態度不佳,被告劉致銘所為造成桃園航站鉅額損失,迄今仍未提出賠償方案,兼衡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害,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劉致銘、廖順蓮、廖元良、呂德蘭、陳怡諠、劉玉琪、陳唐妹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1 千元折算1 日。

㈤、又被告劉致銘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劉致銘,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爰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被告劉致銘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被告劉致銘所定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再被告廖順蓮、廖元良、陳怡諠、劉玉琪、陳唐妹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亦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 102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關於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或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即無有利或不利情形,於該規定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之(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參考),而被告廖順蓮、廖元良、陳怡諠、劉玉琪、陳唐妹所犯上開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予以併合處罰,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併合處罰之,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末查,被告呂德蘭、陳怡諠、陳唐妹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卷四第211 至213 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悟之意,本院認被告呂德蘭、陳怡諠、陳唐妹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呂德蘭、陳怡諠、陳唐妹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㈧、至於被告劉致銘、呂德蘭、陳怡諠等人所偽造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18所示之文書,因已交予桃園航站,自非屬被告劉致銘、呂德蘭、陳怡諠等人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劉致銘等人在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18所示之攷勤卡、支票影本、清潔隊領現名冊、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上,所偽造之「黃菊子」、「王彩琴」、「江源順」、「陳萬驤」、「劉玉琪」、「鍾傳有」簽名及「王彩琴」、「江源順」之指印,乃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無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於其等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致銘明知黃菊子於97年4 月至6 月間未在有展公司任職支薪,另陳萬驤於97年6 月間亦未在有展公司任職支薪,竟於上開期間將黃菊子、陳萬驤充作人頭,虛報為有展公司所承包前開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之員工,並指示被告陳怡諠代陳萬驤打卡,偽造陳萬驤上下班之出勤紀錄,再按月持不實之員工攷勤卡、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有展公司薪資撥款明細表等文件向桃園航空站行使以請領款項,致使桃園航站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發放款項,因而就黃菊子部分詐得56,700元〈計算式:清潔員每月薪資18,000元*3月*1.05 (加計5 %稅金)〉,就陳萬驤部分詐得4,533 元(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所載黃菊子97年 4至6 月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陳萬驤部分)。因認被告劉致銘、陳怡諠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劉致銘、陳怡諠涉有前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代理人之指訴,有展公司於97年5 月至7 月初按月向桃園國際航空站請領97年4 月至97年6 月清潔維護勞務費之函文暨所附黃菊子、陳萬驤之攷勤卡、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名單、員工薪資匯款入帳報表、支票簽收影本、請款發票,以及告訴人提出之黃菊子、陳萬驤按捺指形電磁紀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存查案件批示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劉致銘、陳怡諠均堅決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劉致銘辯稱:黃菊子、陳萬驤於上開期間確有進入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等語;被告陳怡諠辯稱:其不記得代打陳萬驤攷勤卡之詳細時間等語。

㈣、經查:

1、證人黃菊子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97年7 月1 日之前,我確實有在有展公司工作,我是負責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南北機坪早班清潔工作,坐交通車到機場後,先去航站設置的指形機按捺指形,再去辦公室打卡,打完卡就進入管制區內工作,原則上工作結束後才會再出管制區,工作時間都在管制區內,不會出管制區外。我做到97年6 月底,後來因為脊椎要開刀,就沒有做了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3 第16頁)。

2、證人陳萬驤於警詢時陳稱:97年6 月,我有在有展公司任職,上班時間只有1 個星期,我有按捺指形7 天、打攷勤卡 7天,當時是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勞務工作。打完卡,我會到機場內的發證台借用臨時證,經過有警察管制之公務門,將通行證靠卡感應後就進入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下班一樣要完成上述流程。有展公司係以開支票的方式給我7 天薪資,共4,533 元等語明確(見偵查卷卷十一第64頁背面至65頁)。另證人徐素秋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進入管制區工作需要刷管制證,新進員工在管制證尚未核發下來之前,要每天到發證台借臨時證,借證之後再進入管制區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74頁、第75頁),故證人陳萬驤所述其在有展公司任職之7 天中,係以借用臨時證之方式進入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與事理常情尚無違背。

3、是依證人黃菊子、陳萬驤所述,自難認黃菊子於97年4 月至6 月間未在有展公司任職支薪,以及陳萬驤於97年6 月間亦未在有展公司任職支薪,而認被告陳怡諠曾受被告劉致銘指示於97年6 月間代陳萬驤打卡,偽造陳萬驤上下班之出勤紀錄,或被告劉致銘有偽造黃菊子於97年4 月至6 月間之攷勤卡上下班紀錄,用以按月持之向桃園航站詐領款項,況遍查卷內資料,亦查無告訴人提出黃菊子於97年4 月至6 月間有無進出第一航廈管制區之電磁紀錄,自難逕認黃菊子於上開期間未進入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而認被告劉致銘有於97年4 月至6 月間將黃菊子充作人頭,以及於97年 6月間將陳萬驤充作人頭,虛報為有展公司所承包前開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之員工,向桃園航站詐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款項,自無從逕認被告劉致銘與陳怡諠間,就此部分有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

㈤、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之上開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劉致銘、陳怡諠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劉致銘、陳怡諠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原應為被告劉致銘、陳怡諠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劉致銘、陳怡諠此部分之犯嫌,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勝友、徐永乾各係被告劉致銘之父親、岳父,並受僱有展公司擔任上開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之清潔人員,惟其等於契約期間或未進入管制區工作,或雖進入管制區內,但實際停留時間僅數分鐘或扣除合理進出時間後仍未滿6 小時(詳如附表二編號7 、9 所示),而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前揭各該成立該等犯罪事實之被告劉致銘、廖順蓮、廖元良、陳怡諠、劉玉琪等人,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認被告劉勝友、徐永乾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勝友、徐永乾就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受詐欺及被告劉致銘等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亦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 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劉勝友、徐永乾之供述,有展公司於97年5 月至98年12月底按月向桃園國際航空站請領97年4 月至98年12月清潔維護勞務費之函文暨所附被告劉勝友暨徐永乾之攷勤卡、工作人員名單、出勤員工人數統計表、員工薪資匯款報表、請款發票,以及告訴人提出之被告劉勝友、徐永乾按捺指形電磁紀錄暨進出第一航廈管制區電磁紀錄比對資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存查案件批示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劉勝友、徐永乾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劉勝友辯稱:其受僱有展公司,每月工作天數26日至27日,每日工作 8小時,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確有至桃園航站上班,工作內容是依被告劉致銘指示,負責機動勤務及支援桃園航站第一航廈北邊管制區內清潔勞務工作,並無詐領薪資;被告徐永乾亦辯稱:其受僱有展公司,每月工作天數26日至27日,每日工作8 小時,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確有至桃園航站上班,工作內容是依被告劉致銘指示,在辦公室接聽電話、在辦公室外空地處理資源回收或進入管制區內拿垃圾,並無詐領薪資等語,經查:

㈠、被告劉勝友、徐永乾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受僱有展公司擔任上開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之清潔人員,確有未進入管制區工作,或實際進入管制區內之時間不足6 小時(詳細明細詳如附表二編號7 、9 所示),而被告劉致銘仍以其等出勤紀錄向桃園航站請領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劉勝友、徐永乾坦認屬實,此外,復有有展公司於97年5 月至98年12月底按月向桃園國際航空站請領97年4 月至98年12月清潔維護勞務費之函文暨所附被告劉勝友暨徐永乾之攷勤卡、員工薪資匯款報表、請款發票,以及告訴人提出之被告劉勝友、徐永乾按捺指形電磁紀錄暨進出第一航廈管制區電磁紀錄比對資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存查案件批示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等件(見偵查卷卷五第37至159 頁,偵查卷卷七第86至106 頁背面)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被告劉勝友、徐永乾二人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確受雇有展公司,且均有至桃園航站第一航廈上班等情,業據證人徐素秋於警詢時陳稱:我有看劉勝友來,因為他是副理(及被告劉致銘)的父親,他都在辦公室裡等語(見偵查卷卷 1第41頁背面),及證人陳怡諠證稱:劉勝友沒有進去管制區內,但都有到機場,他的工作內容是由老闆劉致銘安排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21頁及背面);以及證人簡永長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是有展公司所承包桃園航站第一航廈管制區清潔工作的晚班班長,徐永乾是劉致銘的岳父,除了休假外,他都有來機場上班,他是在辦公室內工作就是接電話、做回收,因為老闆(即被告劉致銘)交代他這樣做,所以就讓他這樣做等語(見偵查卷卷4 第27至28頁),是被告劉勝友、徐永乾辯稱其受僱有展公司,於97年4 月至98年12月間確有至桃園航站上班,工作內容是依被告劉致銘指示,並無詐領薪資等語,尚非虛妄之詞,自難僅因被告劉勝友、徐永乾二人未進入第一航廈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即可遽認其等有參與被告劉致銘等人就附表二所為之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此由如附表二所示列為有展公司清潔人員之丁巫秀琴、王秀蓮、王黃貴美、林美秀、陳梅雀、黃桂妹、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許敏壽、劉玉琪、郭雅蘭、吳陳月妮、陳香金、黃新妹、蕭陳桃、張錦雀、王星興、廖元良、鍾傳有等20人,除劉勝友、廖順蓮、徐永乾、劉玉琪、廖元良外,其餘15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明。尚難認被告劉勝友、徐永乾就此部分之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被告劉致銘之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無從令被告劉勝友、徐永乾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負共同正犯罪責。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論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劉勝友、徐永乾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劉勝友、徐永乾涉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劉勝友、徐永乾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1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一:有展公司就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以人頭員工詐領金額一覽表┌──┬──────┬─────────┬─────────┬──────────────┐│編號│人頭員工姓名│行為態樣 │詐領時間 │詐領金額(新臺幣) │├──┼──────┼─────────┼─────────┼──────────────┤│1 │黃菊子 │非有展公司清潔人員│97年9 至12月、98年│267,100 元 ││ │ │且未進入管制區內從│1 至7 月,共計11個│(清潔員薪資每月18,000*11月││ │ │事清潔工作。 │月 │*1.05 〈加計0.05稅金〉+2,500││ │ │ │ │/98 年1 月新年紅包)(起訴書││ │ │ │ │附表誤載為399,400 元) │├──┼──────┼─────────┼─────────┼──────────────┤│2 │江源順 │非有展公司清潔人員│97年7 至12月、98年│248,200 元 ││ │ │且未進入管制區內從│1 至7 月,共計13個│(清潔員薪資每月18,000*13 月││ │ │事清潔工作。 │月 │*1.05 〈加計0.05稅金〉+2,500││ │ │ │ │/98年1 月新年紅包) ││ │ │ │ │ │├──┼──────┼─────────┼─────────┼──────────────┤│3 │王彩琴 │非有展公司清潔人員│97年7 至9 月,共計│56,700元 ││ │ │且未進入管制區內從│3 個月 │(清潔員薪資每月18,000*3 月*││ │ │事清潔工作。 │ │1.05〈加計0.05稅金〉 ) ││ │ │ │ │ ││ │ │ │ │ │├──┼──────┼─────────┼─────────┼──────────────┤│總計│ │ │ │515,300 元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08,833 元││ │ │ │ │) │└──┴──────┴─────────┴─────────┴──────────────┘附表一之1 :有展公司就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每月以人頭員工詐領金額明細表┌───┬───┬───┬───┬───┬───┬────┬─────┐│年份 │月份 │編號1 │編號2 │編號3 │編號4 │人頭數量│詐領金額 ││ │ │黃菊子│陳萬驤│江源順│王彩琴│ │(新臺幣)│├───┼───┼───┼───┼───┼───┼────┼─────┤│97年 │7 月 │ │ │1 │1 │2 │ 37,800元││ ├───┼───┼───┼───┼───┼────┼─────┤│ │8 月 │ │ │1 │1 │2 │ 37,800元││ ├───┼───┼───┼───┼───┼────┼─────┤│ │9 月 │1 │ │1 │1 │3 │ 56,700元││ ├───┼───┼───┼───┼───┼────┼─────┤│ │10月 │1 │ │1 │ │2 │ 37,800元││ ├───┼───┼───┼───┼───┼────┼─────┤│ │11月 │1 │ │1 │ │2 │ 37,800元││ ├───┼───┼───┼───┼───┼────┼─────┤│ │12月 │1 │ │1 │ │2 │ 37,800元│├───┼───┼───┼───┼───┼───┼────┼─────┤│98年 │1 月 │1 │ │1 │ │2 │ 42,800元││ ├───┼───┼───┼───┼───┼────┼─────┤│ │2 月 │1 │ │1 │ │2 │ 37,800元││ ├───┼───┼───┼───┼───┼────┼─────┤│ │3 月 │1 │ │1 │ │2 │ 37,800元││ ├───┼───┼───┼───┼───┼────┼─────┤│ │4 月 │1 │ │1 │ │2 │ 37,800元││ ├───┼───┼───┼───┼───┼────┼─────┤│ │5 月 │1 │ │1 │ │2 │ 37,800元││ ├───┼───┼───┼───┼───┼────┼─────┤│ │6 月 │1 │ │1 │ │2 │ 37,800元││ ├───┼───┼───┼───┼───┼────┼─────┤│ │7 月 │1 │ │1 │ │2 │ 37,800元│├───┼───┼───┼───┼───┼───┼────┼─────┤│總計 │ │ │ │ │ │ │ 515,300元│└───┴───┴───┴───┴───┴───┴────┴─────┘附表二:有展公司就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製作不實驗收文件詐領金額一覽表(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區內工作,或進入管制區僅數分鐘或扣除合理進出時間仍未滿6 小時)┌──┬─────┬─────────┬──────────────────┬───────────┐│編號│員工姓名 │行為態樣 │未進入管制區工作或進入管制區僅數分鐘│詐領金額(新臺幣) ││ │ │ │或扣除合理進出時間未滿6 小時之日期 │ │├──┼─────┼─────────┼──────────────────┼───────────┤│1 │丁巫秀琴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1、14、24、30日,計4 日; │20,790元 ││ │(早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97年5 月10、16、19、21、26、29日,計│(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3││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 6 日;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 │97年6 月9 、16、20、23日,計4 日; │〉 ) ││ │ │ │97年7 月4 、7 日,計2 日; │ ││ │ │ │97年8 月6、14至16、18、21、23、25、 │ ││ │ │ │ 28日,計9 日; │ ││ │ │ │97年9 月1 至 4、8 至11日,計8 日; │ ││ │ │ │共計33日 │ │├──┼─────┼─────────┼──────────────────┼───────────┤│2 │王秀蓮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 至9 、11至15、17至20日,計│12,600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18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 *││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5 月31日,計1 日; │20日*1.05 〈加計0.05稅││ │ │ │97年8 月30日,計1 日; │金〉) ││ │ │ │共計20日 │ │├──┼─────┼─────────┼──────────────────┼───────────┤│3 │王黃貴美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29日,計1日; │1,260 元 ││ │(早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97年9 月8日,計1 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 2││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共計2 日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 │ │〉) ││ │ │ │ │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7 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3 王黃貴美打│4,410 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 7││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4 │林美秀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7 月2 至7 、9 至14、30日,計13日│19,530元 ││ │(早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1││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9 月8 、31日,計2 日;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 │97年10月28日,計1 日; │〉) ││ │ │ │98年1 月12至14、17、23日,計5 日; │ ││ │ │ │98年2 月2 、3 、6 至8 、19、21日,計│ ││ │ │ │ 7 日; │ ││ │ │ │98年4 月24、29日,計2 日; │ ││ │ │ │98年6 月13日,計1 日; │ ││ │ │ │共計31日 │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1 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4 林美秀打卡│630 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 1││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5 │陳梅雀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6日,計1 日; │16,380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97年5 月25至31日,計7 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26││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6 月14、15日,計2 日;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 │98年1 月12至14、17日,計4 日; │〉) ││ │ │ │98年2 月1 、3 至8 、19至21日,計10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 ; │163,800 元) ││ │ │ │98年3 月9 日,計1 日; │ ││ │ │ │98年4 月15日,計1 日; │ ││ │ │ │共計26日 │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2 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5 陳梅雀打卡│1,260 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 2││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6 │黃桂妹(更│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6至22、24至28、30日,計13日│93,870元 ││ │名為黃桂香│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14││ │)(中班)│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5 月1 、2 、4 至7 、9 至12、14、│9 日*1.05 〈加計0.05稅││ │ │ │ 15、17至21、23至31日,計26日; │金〉) ││ │ │ │97年6 月1 至4 、6 至11、13至21、23至│ ││ │ │ │ 26、28至30日,計26日; │ ││ │ │ │97年7 月1 、2 、4 至11、13至22、24至│ ││ │ │ │ 31日,計28日; │ ││ │ │ │97年8 月1 至6 、8 至14、17至21、23至│ ││ │ │ │ 27、29至31日,計26日; │ ││ │ │ │97年9 月2 至9 、11至19、21至25、27至│ ││ │ │ │ 30日,計26日; │ ││ │ │ │97年10月1至4 日,計4 日; │ ││ │ │ │共計149 日 │ │├──┼─────┼─────────┼──────────────────┼───────────┤│7 │劉勝友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7 月1 、2 、4 至9 、11、12、16至│272,160 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31日,計26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43││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8 月1 至11、13、14、16、17、21、│2 日*1.05 〈加計0.05稅││ │ │ │ 24至26、29至31日,計22日; │金〉) ││ │ │ │97年9 月1 至14、19至29日,計25日;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97年10月4 至7 、10至13、18、19、21至│269,010 元) ││ │ │ │ 27、29至31日,計20日; │ ││ │ │ │97年11月1 、2 、4 、6 、8 、9 、13至│ ││ │ │ │ 19、21至24、26至30日,計22日; │ ││ │ │ │97年12月3 、4 、6 、7 、11、13至21、│ ││ │ │ │ 23、24、26、27、29至31日,計21日;│ ││ │ │ │98年1 月1 至4 、6 至13、15至17、19至│ ││ │ │ │ 26、28至31日,計27日; │ ││ │ │ │98年2 月1 至13、15至17、19至21、23至│ ││ │ │ │ 28日,計25日; │ ││ │ │ │98年3 月1 、3 至6 、8 至31日,計29日│ ││ │ │ │ ; │ ││ │ │ │98年4 月1 至8 、10至16、18至21、23、│ ││ │ │ │ 24、26至30日,計26日; │ ││ │ │ │98年5 月1 、2 、4 至6 、8 至22、24至│ ││ │ │ │ 31日,計28日; │ ││ │ │ │98年6 月1 至7 、9 至17、19、20、23至│ ││ │ │ │ 30日,計26日; │ ││ │ │ │98年7 月1 至17、19、20、22至24、27、│ ││ │ │ │ 、28日,計24日; │ ││ │ │ │98年8 月7 、25至31日,計8 日; │ ││ │ │ │98年9 月1 至6 、8 至15、18至30日,計│ ││ │ │ │ 27日; │ ││ │ │ │98年10月1 、3 、4 、7 、9 至30日,計│ ││ │ │ │ 26日; │ ││ │ │ │98年11月1 至11、13至24、26至30日,計│ ││ │ │ │ 28日; │ ││ │ │ │98年12月1 、2 、5 、8 、11至20、22至│ ││ │ │ │ 25、28至31日,計22日; │ ││ │ │ │共計432 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27 日)│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67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7 劉勝友打卡│42,21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67││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8 │廖順蓮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 、13、19、23、27日,計5 日│234,360 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7││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5 月22、24至31日,計9 日; │2日*1.05〈加計0.05稅金││ │ │ │97年6 月1 、3 、6 至10、12、14、16、│〉) ││ │ │ │ 18、22至30日,計20日;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97年7 月1 至3 、5 至14、16至21、23、│222,390 元) ││ │ │ │ 26至28、30、31日,計25日; │ ││ │ │ │97年8 月1 、3 、5 至8 、10至17、19至│ ││ │ │ │ 22、25、27至31日,計24日; │ ││ │ │ │97年9 月1 至3 、5 至9 、12至14、16至│ ││ │ │ │ 20、22、25至30日,計23日; │ ││ │ │ │97年10月1 至15、17至19、21、22、24至│ ││ │ │ │ 31日,計28日; │ ││ │ │ │97年11月1 至7 、10至14、16至19、21至│ ││ │ │ │ 30日,計26日; │ ││ │ │ │97年12月1 、4 至9 、11至31日,計28日│ ││ │ │ │ ; │ ││ │ │ │98年1 月1 至4 、6 至13、15、16、18至│ ││ │ │ │ 31日,計28日; │ ││ │ │ │98年2 月1 至13、15至17、19至28日,計│ ││ │ │ │ 26日; │ ││ │ │ │98年3 月1 、3 至6 、8 至31日,計29日│ ││ │ │ │ ; │ ││ │ │ │98年4 月1 至7 、9 至21、23、25至30日│ ││ │ │ │ ,計27日; │ ││ │ │ │98年5 月1 、2 、4 至17、19至23、25至│ ││ │ │ │ 31日,計28日; │ ││ │ │ │98年6 月1 至8 、10至17、19至30日計28│ ││ │ │ │ 日; │ ││ │ │ │98年7 月1 至18日,計18日; │ ││ │ │ │共計372 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53 日)│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44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8 廖順蓮打卡│27,72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44││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9 │徐永乾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5 月3 、4 、6 至14、18至24、26至│322,560 元 ││ │(晚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31日,計24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51││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6 月1 至6 、8 至27、29、30日,計│2日*1.05〈加計0.05稅金││ │ │ │ 28日; │〉) ││ │ │ │97年7 月1 至24、28、29日,計26日;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97年8 月1 、5 至20、22至31日,計27日│330,120 元) ││ │ │ │ ; │ ││ │ │ │97年9 月1 至30日,計30日; │ ││ │ │ │97年10月1 至31日,計31日; │ ││ │ │ │97年11月11至13、15至30日,計19日; │ ││ │ │ │97年12月1 至31日,計31日; │ ││ │ │ │98年1 月1 至7 、9 至31日,計30日; │ ││ │ │ │98年2 月1 至28日,計28日; │ ││ │ │ │98年3 月1 至29、31日,計30日; │ ││ │ │ │98年4 月1 至30日,計30日; │ ││ │ │ │98年5 月1 至31,計31日; │ ││ │ │ │98年6 月1 至27、29、30日,計29日; │ ││ │ │ │98年7 月1 至31日,計31日; │ ││ │ │ │98年8 月1 至5 、7 至13、16、17、19、│ ││ │ │ │ 22至27、29至31日,計24日; │ ││ │ │ │98年9 月1 、2 、5 、6 、11至14、18至│ ││ │ │ │ 20、25、26至30日計17日; │ ││ │ │ │98年10月2 、3 、11、12、16至18、20至│ ││ │ │ │ 22、25、26、29至31日,計15日; │ ││ │ │ │98年11月1 至30日,計30日; │ ││ │ │ │98年12月計1 日; │ ││ │ │ │共計512 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24 日)│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4 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9 徐永乾打卡│2,520 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 4││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0 │許敏壽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8 月1 、3 至5 、7 、8 、11至15、│226,170 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17、18、21、22、24、25日,計16日;│(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5││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9 月1 、3 至15、20至22、25、26、│9日*1.05〈加計0.05稅金││ │ │ │ 28至30日,計23日; │〉) ││ │ │ │97年10月2 至9 、12至17、19、21至3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 ,計26日; │228,690 元) ││ │ │ │97年11月1 至7 、9 至14、16至21、23至│ ││ │ │ │ 29日,計26日; │ ││ │ │ │97年12月1 、3 、5 、7 至20、22至26、│ ││ │ │ │ 28至31日,計27日; │ ││ │ │ │98年1 月1 、2 、4 至9 、11至23、25至│ ││ │ │ │ 31日。計28日; │ ││ │ │ │98年2 月1 、2 、7 至11、13至21、23至│ ││ │ │ │ 28日,計22日; │ ││ │ │ │98年3 月1 至6 、8 至13、15至27、29至│ ││ │ │ │ 31日,計28日; │ ││ │ │ │98年4 月1 至10、12至21、23至30日,計│ ││ │ │ │ 28日; │ ││ │ │ │98年5 月1 、3 至12、14至24、26、28至│ ││ │ │ │ 31日,計27日; │ ││ │ │ │98年6 月1 至16、19至26、30日,計25日│ ││ │ │ │ ; │ ││ │ │ │98年7 月2 至19、24、26、27、29至31日│ ││ │ │ │ ,計24日; │ ││ │ │ │98年8 月1 、2 、4 、6 、8 至10、12、│ ││ │ │ │ 16、17、20、21、28、30、31日,計15│ ││ │ │ │ 日; │ ││ │ │ │98年9 月1 至6 、10至12、14、15、18、│ ││ │ │ │ 22至25、27至30日,計20日; │ ││ │ │ │98年10月1 、4 、5 、10、12、13、16、│ ││ │ │ │ 19、21、22、26、28至30日,計14日;│ ││ │ │ │98年11月2 、6 、12、13、16至18、24、│ ││ │ │ │ 25、30日,計10日; │ ││ │ │ │共計359 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63 日)│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112 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10許敏壽打│70,56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11││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2 日*1.05 〈加計0.05稅││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金〉)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為67,410元) │├──┼─────┼─────────┼──────────────────┼───────────┤│11 │劉玉琪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 至3 、5 至7 、9 至17、19至│239,400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22日,計19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8││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5 月4 、12、13、17、18、21、22、│0日*1.05〈加計0.05稅金││ │ │,向告訴人詐領薪資│ 25、26、28、29、31日,計12日; │〉) ││ │ │。 │97年6 月1 至3 、8 、9 、15至18、28至│(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 30日,計12日; │240,030 元) ││ │ │ │97年7 月1 至3 、5 至17、19、20、25至│ ││ │ │ │ 28 、31日,計23日; │ ││ │ │ │97年8 月1 、4 至7 、9 至17、20至28、│ ││ │ │ │ 30、31日,計25日; │ ││ │ │ │97年9 月1 至5 、7 、8 、10至18、20、│ ││ │ │ │ 21、23、26、28至30日,計23日; │ ││ │ │ │97年10月1 、2 、4 至8 、10、12至19、│ ││ │ │ │ 21至29、31日,計26日; │ ││ │ │ │97年11月1 至3 、5 至13、15至19、21至│ ││ │ │ │ 30日,計27日; │ ││ │ │ │97年12月1 至4 、6 至12、14至18、21、│ ││ │ │ │ 27、28、31日,計20日; │ ││ │ │ │98年1 月1 、2 、4 、5 、7 、10至12、│ ││ │ │ │ 14至19、21至25、27至31日,計24日;│ ││ │ │ │98年2 月2 至12、14至19、21至27日,計│ ││ │ │ │ 24日; │ ││ │ │ │98年3 月1 至5 、7 至13、15、17、18、│ ││ │ │ │ 20至31日,計27日; │ ││ │ │ │98年4 月1 至13、18至30日,計26日; │ ││ │ │ │98年5 月1 至20、23至31日,計29日; │ ││ │ │ │98年6 月1 至9 、11至15、17至30日,計│ ││ │ │ │ 28日; │ ││ │ │ │98年7 月1 至14、17、19、27、30日,計│ ││ │ │ │ 18日; │ ││ │ │ │98年8 月3 、5 、7 、13、15、18、22、│ ││ │ │ │ 23、25、26、28、30、31日,計13日;│ ││ │ │ │98年12月27、29至31日,計4 日; │ ││ │ │ │共計380 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81 日)│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98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11劉玉琪打卡│61,74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98││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2 │郭雅蘭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 至4 、6 至15、17至27、30日│229,320 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計26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6││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5 月1 至7 、9 至18、21至26、29至│4日*1.05〈加計0.05稅金││ │ │ │ 31日,計26日; │〉) ││ │ │ │97年6 月1 至8 、10至16、18至24、26至│(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 29日,計26日; │227,430 元) ││ │ │ │97年7 月1 至9 、11至20、22至27、31日│ ││ │ │ │ ,計26日; │ ││ │ │ │97年8 月1 至11、13至17、19、20、22至│ ││ │ │ │ 26、29至31日,計26日; │ ││ │ │ │97年9 月1 至10、12、14至16、18至24、│ ││ │ │ │ 26至30日,計26日; │ ││ │ │ │97年10月1 至7 、9 至16、18至22、24至│ ││ │ │ │ 28、30、31日,計27日; │ ││ │ │ │97年11月4 、5 、7 、9 至18、20、22至│ ││ │ │ │ 24、28至30日,計20日; │ ││ │ │ │97年12月1 至10、12至21、23至28日,計│ ││ │ │ │ 26日; │ ││ │ │ │98年1 月2 至13、15至18、27至30日,計│ ││ │ │ │ 20日; │ ││ │ │ │98年2 月1 至9 、11至16、18至24、27、│ ││ │ │ │ 28日,計24日; │ ││ │ │ │98年3 月1 、2 、4 至9 、11至19、21至│ ││ │ │ │ 23、25至29、31日,計26日; │ ││ │ │ │98年4 月1 至7 、9 至13、15至21、23至│ ││ │ │ │ 29日,計26日; │ ││ │ │ │98年5 月1 至6 、8 至13、15至19、21至│ ││ │ │ │ 26、28至31日,計27日; │ ││ │ │ │98年6 月1 至3 、5 至10日,計9 日; │ ││ │ │ │98年7 月23至25日,計3 日; │ ││ │ │ │總計364 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61 日)│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14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12郭雅蘭打卡│8,82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14││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3 │吳陳月妮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 至5 、8 至20、27日,計19日│24,570元 ││ │(早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9││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10月12日,計1 日;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 │98年1 月1 、13至17日,計6 日; │〉) ││ │ │ │98年2 月2 、4 至7 、19至21日,計8 日│ ││ │ │ │ ; │ ││ │ │ │98年4 月1 日,計1 日; │ ││ │ │ │98年12月27日,計1 日; │ ││ │ │ │99年3 月29至31日,計3 日; │ ││ │ │ │共計39日 │ │├──┼─────┼─────────┼──────────────────┼───────────┤│14 │陳香金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22日,計1 日; │32,130元 ││ │(早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97年7 月1 、2 、9 日,計3 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51││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9 月8 、12、18、24、25日,計5 日│日*1.05 〈加計0.05稅金││ │ │ │ ; │〉) ││ │ │ │97年10月1 、3 、22日,計3 日; │ ││ │ │ │97年11月4 日,計1 日; │ ││ │ │ │97年12月29、30日,計2 日; │ ││ │ │ │98年1 月12、13、16、17日,計4 日; │ ││ │ │ │98年2 月2 至8 、11、20、21日,計10日│ ││ │ │ │ ; │ ││ │ │ │98年3 月3 至5 、18日,計4 日; │ ││ │ │ │98年9 月8 、10、14、17、18、24、29日│ ││ │ │ │ ,計7 日; │ ││ │ │ │98年10月1 、5 、8 、14、15、19、21、│ ││ │ │ │ 22日,計8 日; │ ││ │ │ │98年11月20日,計1 日; │ ││ │ │ │99年3 月30至31日,計2 日; │ ││ │ │ │共計51日 │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300 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14陳香金打│201,600 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0││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0 日*1.05 〈加計0.05稅││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金〉)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為210,600 元) │├──┼─────┼─────────┼──────────────────┼───────────┤│15 │黃新妹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起訴書附表誤載97年4 月31日,此1 日│24,570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應刪除)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39││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5 月5 日,計1 日;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 │97年6月9 、11、23日,計3 日; │〉) ││ │ │ │97年7月10日、22日,計2 日;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97年8 月29日,計1 日; │25,200元) ││ │ │ │97年9 月18日,計1 日; │ ││ │ │ │97年10月8 日,計1 日; │ ││ │ │ │97年12月15日,計1 日; │ ││ │ │ │98年1 月11至14、16、17日,計6 日; │ ││ │ │ │98年2 月1 至6 、8 、15、20、21日,計│ ││ │ │ │ 10日; │ ││ │ │ │98年3 月18、24日,計2 日; │ ││ │ │ │98年4 月8 、30日,計2 日; │ ││ │ │ │98年5 月14、27日,計2 日; │ ││ │ │ │98年6 月19日,計1 日; │ ││ │ │ │98年7 月3 、29日,計2 日; │ ││ │ │ │98年9 月18日,計1 日; │ ││ │ │ │99年3 月29至31日,計3 日; │ ││ │ │ │共計39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0日) │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56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15黃新妹打卡│35,28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56││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6 │蕭陳桃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15、16、18、20日,計4 日; │135,450 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97年5 月17、24、28、30、31日,計5 日│(清潔員每日薪資600*21││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 ; │5日*1.05〈加計0.05稅金││ │ │ │97年6 月5 、13、14、20、22、25、27、│〉) ││ │ │ │ 30日,計8 日; │ ││ │ │ │97年7 月1 、4 、11至13、15、18、21日│ ││ │ │ │ ,計8 日; │ ││ │ │ │97年8 月8 、13、16、21至23、27、28、│ ││ │ │ │ 30日,計9 日; │ ││ │ │ │97年9 月2 、5 、6 、8 、11、12、17、│ ││ │ │ │ 19、20、24日,計10日; │ ││ │ │ │97年10月3 、10、11、15至17、25、27、│ ││ │ │ │ 29日,計9 日; │ ││ │ │ │97年11月4 、5 、9 、11、12、14、16、│ ││ │ │ │ 23、24、26、28日,計11日; │ ││ │ │ │97年12月5 至7 、11、12、14、18、23、│ ││ │ │ │ 25、27、29至31日,計13日; │ ││ │ │ │98年1 月3 、4 、6 、9 、12至14、17、│ ││ │ │ │ 20至23、26、29日,計14日; │ ││ │ │ │98年2 月1 至9 、14、15、26日,計12日│ ││ │ │ │ ; │ ││ │ │ │98年3 月1 、3 、7 、10、12、15、17、│ ││ │ │ │ 19、20、23、28、30日,計12日; │ ││ │ │ │98年4 月2 、3 、5 、7 、9 、11、12、│ ││ │ │ │ 16、17、21、26、27日,計12日; │ ││ │ │ │98年5 月1 、2 、5 、7 日,計4 日; │ ││ │ │ │98年6 月10、12、14至17、19至24、26至│ ││ │ │ │ 29日,計16日; │ ││ │ │ │98年7 月4 、7 至11、13、14、16、17、│ ││ │ │ │ 20至26、28日,計18日; │ ││ │ │ │98年8 月3 、5 、13、15、18、22、23、│ ││ │ │ │ 27、29日,計9 日; │ ││ │ │ │98年9 月8 、10、11、17至19、21至30日│ ││ │ │ │ ,計16日; │ ││ │ │ │98年10月2 、5 、6 、8 至11、13至16、│ ││ │ │ │20至23、26、27、29日,計18日; │ ││ │ │ │99年2 月25至27日,計3 日; │ ││ │ │ │99年3 月1、29至31日,計4 日; │ ││ │ │ │總計215 日 │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27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16蕭陳桃打卡│17,01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27││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7 │張錦雀 │清潔人員未進入管制│97年4 月5 、6 、8 至10、12至16、18至│59,220元 ││ │(中班) │區內工作,卻於驗收│ 22日,計15日;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94││ │ │文件上為不實之登載│97年5 月8 、25、28、30日,計4 日;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 │97年6 月9、17、20日,計3 日; │〉) ││ │ │ │97年7 月2 、8 、10、25、30日,計5 日│ ││ │ │ │ ; │ ││ │ │ │97年8 月7 、12、14、25、26日,計5 日│ ││ │ │ │ ; │ ││ │ │ │97年9 月1 、4 、7 、11、14、18、27、│ ││ │ │ │ 28日,計8 日; │ ││ │ │ │97年10月2 、4 、5 、7 至9 、12、24、│ ││ │ │ │ 28、29、31日,計11日; │ ││ │ │ │97年11月1 、6 、7 、13、30日,計5 日│ ││ │ │ │ ; │ ││ │ │ │97年12月3 日,計1 日; │ ││ │ │ │98年1 月12至14、16、17、20、24、31日│ ││ │ │ │ ,計8 日; │ ││ │ │ │98年2 月1 、2 、7 、8 、12、15、16、│ ││ │ │ │ 19至21日,計10日; │ ││ │ │ │98年3 月14日,計1 日; │ ││ │ │ │98年4 月10、14日,計2 日; │ ││ │ │ │98年5 月7 、8 、10、12、13、15、19、│ ││ │ │ │ 20日,計8 日; │ ││ │ │ │98年6 月8 、15日,計2 日; │ ││ │ │ │98年7 月3 至5 、11日,計4 日; │ ││ │ │ │99年3 月29、30日,計2 日; │ ││ │ │ │總計94日 │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44日(詳附表二之編號17張錦雀打卡時│27,72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清潔員每日薪資600*44││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日*1.05 〈加計0.05稅金││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8 │王星興 │未進入管制區內工作│97年4 月全月 │18,900元 ││ │(實際為手│,卻於驗收文件上為│ │(清潔員每月薪資18,000││ │推車整理專│不實之登載 │ │*1.05 〈加計0.05稅金〉││ │職人員) │ │ │) │├──┼─────┼─────────┼──────────────────┼───────────┤│19 │廖元良 │未進入管制區內工作│97年4 月1 、2 、4 、6 、9 至11、13至│372,750 元 ││ │(列名早班│,卻於驗收文件上為│ 16、18、20、21、23、25、28日,計17│(每月薪資25,000 /30日││ │,但實際為│不實之登載 │ 日; │*426日*1.05 〈加計0.05││ │中油煉油廠│ │97年5 月1 、3 、4 、9 、10、15、17、│稅金〉) ││ │區之清潔人│ │ 18、21、22、25至27、29至31日,計16│ ││ │員) │ │ 日; │ ││ │ │ │97年6 月1 、3 、7 、9 、12、14、15、│ ││ │ │ │ 17、21、22、28、30日,計12日; │ ││ │ │ │97年7 月1 、3 、5、6、10、12至14、17│ ││ │ │ │ 、19至22、24、26至30日,計19日; │ ││ │ │ │97年8 月2 至5 、7 、9 、10至14、16至│ ││ │ │ │ 19、21、23至25、28至31日,計23日;│ ││ │ │ │97年9 月1 至4 、7 至11、13、14、16至│ ││ │ │ │ 21、23至26、29、30日,計23日; │ ││ │ │ │97年10月1 、2 、4 至6 、8 至10、13至│ ││ │ │ │ 15、17、20至26、28至31日,計23日;│ ││ │ │ │97年11月2 至5 、7 、9 至13、15至18、│ ││ │ │ │ 21至26、29、30日,計22日; │ ││ │ │ │97年12月1 、2 、5 至10、12至22、24至│ ││ │ │ │ 26、29至31日,計25日; │ ││ │ │ │98年1 月1 至6 、9 、10、12至21、23、│ ││ │ │ │ 24、26至31日,計26日; │ ││ │ │ │98年2 月1 至3 、5 至11、13、14、16至│ ││ │ │ │19、21至25、27、28日,計23日; │ ││ │ │ │98年3 月2 至12、14、16至23、25至29、│ ││ │ │ │ 31日,計26日; │ ││ │ │ │98年4 月1、3至11、13至18、20至24、26│ ││ │ │ │ 至30日,計26日; │ ││ │ │ │98年5 月1 、4 至7 、9 至26、29至31日│ ││ │ │ │ ,計26日; │ ││ │ │ │98年6 月1 、2 、4 至11、13至19、21至│ ││ │ │ │ 25、27至30日,計26日; │ ││ │ │ │98年7 月1 、3 至10、12至19、25、26、│ ││ │ │ │ 29至31日,計22日; │ ││ │ │ │98年8 月1 、3 至8 、10、12至17、21、│ ││ │ │ │ 25、26、29至31日,計20日; │ ││ │ │ │98年9 月1 、2 、4 至9 、11、12、14、│ ││ │ │ │ 15、20、22至27、29、30日,計21日;│ ││ │ │ │98年10月4 、16、19、21、27至29日,計│ ││ │ │ │ 7 日; │ ││ │ │ │98年11月2 、4 至6 、11、13、14、16、│ ││ │ │ │ 17、19至22、24至26、29、30日,計18│ ││ │ │ │ 日; │ ││ │ │ │98年12月1 至 4、6 日,計5 日; │ ││ │ │ │總計426 日 │ ││ │ ├─────────┼──────────────────┼───────────┤│ │ │清潔人員雖進入管制│共78日(詳見附表二之編號19廖元良打卡│68,250元 ││ │ │區內工作,但未滿 6│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 │(每月薪資25,000 /30日││ │ │小時,卻於驗收文件│ │*78 日*1.05 〈加計0.05││ │ │上為不實之登載 │ │稅金〉)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 │49,140元) │├──┼─────┼─────────┼──────────────────┼───────────┤│20 │鍾傳有 │未進入管制區內工作│97年4 至12月、98年1 至3 月 │327,600 元 ││ │(列名早班│,卻於驗收文件上為│以上薪資每月20,000元 │(月薪20,000 *12月+ 月││ │,惟實際為│不實之登載 │98年4 至7 月 │薪18,000*4月) *1.05 〈││ │中油煉油廠│ │以上薪資每月18,000元 │加計0.05稅金〉) ││ │區之清潔人│ │ │ ││ │員,且業於│ │ │ ││ │98年5 月21│ │ │ ││ │日死亡) │ │ │ │├──┼─────┼─────────┼──────────────────┼───────────┤│總計│ │ │ │3,253,950 元(起訴書附││ │ │ │ │表誤載為3,381,810 元)│└──┴─────┴─────────┴──────────────────┴───────────┘附表二之編號3 王黃貴美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4,410 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5 月│97.5.26 │上0643 │1430 │1 分鐘 ││ ├─────┼────────────┼────────────┤ ││ │ │下1446 │1431 │ ││ ├─────┼────────────┼────────────┼────────────┤│ │97.5.27 │上0640 │0705 │無 ││ ├─────┼────────────┼────────────┤ ││ │ │下1448 │0705 │ ││ ├─────┼────────────┼────────────┼────────────┤│ │97.5.28 │上0650 │0720 │2 小時 ││ ├─────┼────────────┼────────────┤ ││ │ │下1449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925 │ ││ │ │1448) │ │ ││ ├─────┼────────────┼────────────┼────────────┤│ │97.5.29 │上064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0 │無 ││ │ │0646) │ │ ││ ├─────┼────────────┼────────────┤ ││ │ │下1447 │1110 │ ││ ├─────┼────────────┴────────────┼────────────┤│ │小計 │4 日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2,520元。 │600*4*1.05〈加計0.05稅金││ │ │ │,下同〉=2,520 │├────┼─────┼────────────┬────────────┼────────────┤│97年6 月│97.6.10 │上0641 │0650 │5 小時 ││ ├─────┼────────────┼────────────┤ ││ │ │下1447 │1244 │ ││ ├─────┼────────────┼────────────┼────────────┤│ │97.6.17 │上0637 │0642 │5 小時 ││ ├─────┼────────────┼────────────┤ ││ │ │下1447 │1226 │ ││ ├─────┼────────────┴────────────┼────────────┤│ │小計 │2 日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元。 │600*2*1.05=1,260 │├────┼─────┼────────────┬────────────┼────────────┤│97年7 月│97.7.22 │上0641 │0649 │5 小時 ││ ├─────┼────────────┼────────────┤ ││ │ │下1451 │1221 │ ││ ├─────┼────────────┴────────────┼────────────┤│ │小計 │1 日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附表二之編號4 林美秀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630 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7 月│97.7.15 │上0629 │1116 │3 小時 ││ ├─────┼────────────┼────────────┤ ││ │ │下1444 │1435 │ ││ ├─────┼────────────┴────────────┼────────────┤│ │小計 │1 日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附表二之編號5 陳梅雀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1,260 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9 月│97.9.8 │上1438 │2242 │無 ││ ├─────┼────────────┼────────────┤ ││ │ │下2249 │2242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1 月│98.1.3 │上1431 │1438 │3 小時 ││ ├─────┼────────────┼────────────┤ ││ │ │下2239 │1811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附表二之編號7 劉勝友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42,210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4 月│97.4.1 │上2317 │2337 │8 分鐘 ││ ├─────┼─────────────┼───────────┤ ││ │ │下0708(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2345 │ ││ │ │0718) │ │ ││ ├─────┼─────────────┼───────────┼────────────┤│ │97.4.2 │上2236 │2307 │19分鐘 ││ ├─────┼─────────────┼───────────┤ ││ │ │下0717 │2326 │ ││ ├─────┼─────────────┼───────────┼────────────┤│ │97.4.4 │上2247 │2308 │18分鐘 ││ ├─────┼─────────────┼───────────┤ ││ │ │下0714 │2326 │ ││ ├─────┼─────────────┼───────────┼────────────┤│ │97.4.5 │上2241 │2302 │11分鐘 ││ ├─────┼─────────────┼───────────┤ ││ │ │下0709 │2313 │ ││ ├─────┼─────────────┼───────────┼────────────┤│ │97.4.6 │上2241 │2255 │6 分鐘 ││ ├─────┼─────────────┼───────────┤ ││ │ │下0717 │2301 │ ││ ├─────┼─────────────┼───────────┼────────────┤│ │97.4.7 │上2238 │2257 │14分鐘 ││ ├─────┼─────────────┼───────────┤ ││ │ │下0716 │2311 │ ││ ├─────┼─────────────┼───────────┼────────────┼│ │97.4.8 │上2232 │2252 │18分鐘 ││ ├─────┼─────────────┼───────────┤ ││ │ │下0718 │2310 │ ││ ├─────┼─────────────┼───────────┼────────────┤│ │97.4.11 │上2234 │2240 │5 分鐘 ││ ├─────┼─────────────┼───────────┤ ││ │ │下0717 │2245 │ ││ ├─────┼─────────────┼───────────┼────────────┤│ │97.4.12 │上2249 │2302 │5 分鐘 ││ ├─────┼─────────────┼───────────┤ ││ │ │下0716 │2307 │ ││ ├─────┼─────────────┼───────────┼────────────┤│ │97.4.13 │上2234 │2249 │17分鐘 ││ ├─────┼─────────────┼───────────┤ ││ │ │下0710 │2306 │ ││ ├─────┼─────────────┼───────────┼────────────┤│ │97.4.14 │上2241 │2300 │22分鐘 ││ ├─────┼─────────────┼───────────┤ ││ │ │下0713 │2322 │ ││ ├─────┼─────────────┼───────────┼────────────┤│ │97.4.15 │上2248 │2257 │4 分鐘 ││ ├─────┼─────────────┼───────────┤ ││ │ │下0709 │2301 │ ││ ├─────┼─────────────┼───────────┼────────────┤│ │97.4.17 │上2242 │2307 │5 分鐘 ││ ├─────┼─────────────┼───────────┤ ││ │ │下0710 │2312 │ ││ ├─────┼─────────────┼───────────┼────────────┤│ │97.4.18 │上2234 │2249 │14分鐘 ││ ├─────┼─────────────┼───────────┤ ││ │ │下0711 │2303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02│ ││ │ │ │) │ ││ ├─────┼─────────────┼───────────┼────────────┤│ │97.4.19 │上2240 │2255 │20分鐘 ││ ├─────┼─────────────┼───────────┤ ││ │ │下0712 │2315 │ ││ ├─────┼─────────────┼───────────┼────────────┤│ │97.4.20 │上2251 │2254 │28分鐘 ││ ├─────┼─────────────┼───────────┤ ││ │ │下0708 │2322 │ ││ ├─────┼─────────────┼───────────┼────────────┤│ │97.4.22 │上2236 │2246 │17分鐘 ││ ├─────┼─────────────┼───────────┤ ││ │ │下0712 │2303 │ ││ ├─────┼─────────────┼───────────┼────────────┤│ │97.4.23 │上2242 │2250 │5 分鐘 ││ ├─────┼─────────────┼───────────┤ ││ │ │下0712 │2255 │ ││ ├─────┼─────────────┼───────────┼────────────┤│ │97.4.24 │上2242 │2246 │11分鐘 ││ ├─────┼─────────────┼───────────┤ ││ │ │下0711 │2257 │ ││ ├─────┼─────────────┼───────────┼────────────┤│ │97.4.26 │上2231 │2235 │6 分鐘 ││ ├─────┼─────────────┼───────────┤ ││ │ │下0708 │2241 │ ││ ├─────┼─────────────┼───────────┼────────────┤│ │97.4.29 │上2243 │2247 │5 分鐘 ││ ├─────┼─────────────┼───────────┤ ││ │ │下0708 │2252 │ ││ ├─────┼─────────────┼───────────┼────────────┤│ │97.4.30 │上2238 │2246 │6 分鐘 ││ ├─────┼─────────────┼───────────┤ ││ │ │下0710 │2252 │ ││ ├─────┼─────────────┴───────────┼────────────┤│ │小計 │22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3,860元。 │600*22*1.05=13,860 │├────┼─────┼─────────────┬───────────┼────────────┤│97年5 月│97.5.1 │上2240 │2254 │3 分鐘 ││ ├─────┼─────────────┼───────────┤ ││ │ │下0709 │2257 │ ││ ├─────┼─────────────┼───────────┼────────────┤│ │97.5.3 │上2230 │2233 │4 分鐘 ││ ├─────┼─────────────┼───────────┤ ││ │ │下0636 │2237 │ ││ ├─────┼─────────────┼───────────┼────────────┤│ │97.5.4 │上2247 │2252 │18分鐘 ││ ├─────┼─────────────┼───────────┤ ││ │ │下0706 │2310 │ ││ ├─────┼─────────────┼───────────┼────────────┤│ │97.5.5 │上2240 │2244 │7 分鐘 ││ ├─────┼─────────────┼───────────┤ ││ │ │下0653 │2251 │ ││ ├─────┼─────────────┼───────────┼────────────┤│ │97.5.6 │上2244 │2249 │8 分鐘 ││ ├─────┼─────────────┼───────────┤ ││ │ │下0711 │2257 │ ││ ├─────┼─────────────┼───────────┼────────────┤│ │97.5.8 │上2245 │2249 │14分鐘 ││ ├─────┼─────────────┼───────────┤ ││ │ │下0712 │2303 │ ││ ├─────┼─────────────┼───────────┼────────────┤│ │97.5.9 │上2245 │2249 │39分鐘 ││ ├─────┼─────────────┼───────────┤ ││ │ │下0721 │2328 │ ││ ├─────┼─────────────┼───────────┼────────────┤│ │97.5.10 │上2245 │2248 │11分鐘 ││ ├─────┼─────────────┼───────────┤ ││ │ │下0708 │2259 │ ││ ├─────┼─────────────┼───────────┼────────────┤│ │97.5.11 │上2242 │2245 │38分鐘 ││ ├─────┼─────────────┼───────────┤ ││ │ │下0709 │2323 │ ││ ├─────┼─────────────┼───────────┼────────────┤│ │97.5.14 │上2248 │2310 │4 分鐘 ││ ├─────┼─────────────┼───────────┤ ││ │ │下0712 │2314 │ ││ ├─────┼─────────────┼───────────┼────────────┤│ │97.5.15 │上2237 │2243 │20分鐘 ││ ├─────┼─────────────┼───────────┤ ││ │ │下0707 │2303 │ ││ ├─────┼─────────────┼───────────┼────────────┤│ │97.5.16 │上2243 │2255 │31分鐘 ││ ├─────┼─────────────┼───────────┤ ││ │ │下0708 │2326 │ ││ ├─────┼─────────────┼───────────┼────────────┤│ │97.5.17 │上2239 │2249 │8 分鐘 ││ ├─────┼─────────────┼───────────┤ ││ │ │下0736 │2257 │ ││ ├─────┼─────────────┼───────────┼────────────┤│ │97.5.18 │上2239 │2250 │11分鐘 ││ ├─────┼─────────────┼───────────┤ ││ │ │下0709 │2301 │ ││ ├─────┼─────────────┼───────────┼────────────┤│ │97.5.19 │上2237 │2242 │15分鐘 ││ ├─────┼─────────────┼───────────┤ ││ │ │下0712 │2257 │ ││ ├─────┼─────────────┼───────────┼────────────┤│ │97.5.20 │上2242 │2257 │8 分鐘 ││ ├─────┼─────────────┼───────────┤ ││ │ │下0716 │2305 │ ││ ├─────┼─────────────┼───────────┼────────────┤│ │97.5.21 │上2239 │2303 │6 分鐘 ││ ├─────┼─────────────┼───────────┤ ││ │ │下0708 │2309 │ ││ ├─────┼─────────────┼───────────┼────────────┤│ │97.5.23 │上2239 │2308 │5 分鐘 ││ ├─────┼─────────────┼───────────┤ ││ │ │下0703 │2313 │ ││ ├─────┼─────────────┼───────────┼────────────┤│ │97.5.24 │上2234 │2246 │20分鐘 ││ ├─────┼─────────────┼───────────┤ ││ │ │下0512 │2306 │ ││ ├─────┼─────────────┼───────────┼────────────┤│ │97.5.25 │上2248 │2312 │2 分鐘 ││ ├─────┼─────────────┼───────────┤ ││ │ │下0658 │2314 │ ││ ├─────┼─────────────┴───────────┼────────────┤│ │小計 │20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0元。 │600*20*1.05=12,600 │├────┼─────┼─────────────┬───────────┼────────────┤│97年6 月│97.6.2 │上2238 │2248 │11分鐘 ││ ├─────┼─────────────┼───────────┤ ││ │ │下0704 │2259 │ ││ ├─────┼─────────────┼───────────┼────────────┤│ │97.6.7 │上2238 │2247 │12分鐘 ││ ├─────┼─────────────┼───────────┤ ││ │ │下0707 │2259 │ ││ ├─────┼─────────────┼───────────┼────────────┤│ │97.6.11 │上2244 │2246 │6 分鐘 ││ ├─────┼─────────────┼───────────┤ ││ │ │下0603 │2252 │ ││ ├─────┼─────────────┼───────────┼────────────┤│ │97.6.13 │上2240 │2249 │9 分鐘 ││ ├─────┼─────────────┼───────────┤ ││ │ │下0639 │2258 │ ││ ├─────┼─────────────┼───────────┼────────────┤│ │97.6.15 │上2236 │2241 │9 分鐘 ││ ├─────┼─────────────┼───────────┤ ││ │ │下0633 │2250 │ ││ ├─────┼─────────────┼───────────┼────────────┤│ │97.6.16 │上2237 │2245 │10分鐘 ││ ├─────┼─────────────┼───────────┤ ││ │ │下0633 │2255 │ ││ ├─────┼─────────────┼───────────┼────────────┤│ │97.6.19 │上2235 │2242 │9 分鐘 ││ ├─────┼─────────────┼───────────┤ ││ │ │下0631 │2251 │ ││ ├─────┼─────────────┼───────────┼────────────┤│ │97.6.23 │上2241 │2249 │5 分鐘 ││ ├─────┼─────────────┼───────────┤ ││ │ │下0632 │2254 │ ││ ├─────┼─────────────┼───────────┼────────────┤│ │97.6.25 │上2244 │2245 │35分鐘 ││ ├─────┼─────────────┼───────────┤ ││ │ │下0634 │2320 │ ││ ├─────┼─────────────┼───────────┼────────────┤│ │97.6.28 │上2235 │2245 │7 分鐘 ││ ├─────┼─────────────┼───────────┤ ││ │ │下0637 │2252 │ ││ ├─────┼─────────────┼───────────┼────────────┤│ │97.6.29 │上2240 │2255 │6 分鐘 ││ ├─────┼─────────────┼───────────┤ ││ │ │下0643 │2301 │ ││ ├─────┼─────────────┴───────────┼────────────┤│ │小計 │11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930 元。 │600*11*1.05=6,930 │├────┼─────┼─────────────┬───────────┼────────────┤│97年7 月│97.7.3 │上2239 │2247 │5 分鐘 ││ ├─────┼─────────────┼───────────┤ ││ │ │下0634 │2252 │ ││ ├─────┼─────────────┼───────────┼────────────┤│ │97.7.10 │上2242 │2246 │4 分鐘 ││ ├─────┼─────────────┼───────────┤ ││ │ │下0636 │2250 │ ││ ├─────┼─────────────┼───────────┼────────────┤│ │97.7.13 │上2243 │2248 │4 分鐘 ││ ├─────┼─────────────┼───────────┤ ││ │ │下0630 │2252 │ ││ ├─────┼─────────────┼───────────┼────────────┤│ │97.7.15 │上2235 │2241 │8 分鐘 ││ ├─────┼─────────────┼───────────┤ ││ │ │下063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2249 │ ││ │ │0636) │ │ ││ ├─────┼─────────────┴───────────┼────────────┤│ │小計 │4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2,520 元。 │600*4*1.05=2,520 │├────┼─────┼─────────────┬───────────┼────────────┤│98年4 月│98.4.22 │上1433 │1520 │44分鐘 ││ ├─────┼─────────────┼───────────┤ ││ │ │下2234 │1604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6 月│98.6.18 │上1427 │1533 │33分鐘 ││ ├─────┼─────────────┼───────────┤ ││ │ │下2232 │1606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7 月│98.7.18 │上1211 │1409 │33分鐘 ││ ├─────┼─────────────┼───────────┤ ││ │ │下1449 │1442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9 月│98.9.17 │上1432 │1513 │11分鐘 ││ ├─────┼─────────────┼───────────┤ ││ │ │下2241 │1524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10月│98.10.2 │上0000 0000 │1026 │1 小時 ││ ├─────┼─────────────┼───────────┤ ││ │ │下0000 0000 │1133 │ ││ ├─────┼─────────────┼───────────┼────────────┤│ │98.10.6 │上1437 │1542 │1 小時 ││ ├─────┼─────────────┼───────────┤ ││ │ │下2236 │1642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8年12月│98.12.3 │上1435 │1448 │1 小時 ││ ├─────┼─────────────┼───────────┤ ││ │ │下2235 │1616 │ ││ ├─────┼─────────────┼───────────┼────────────┤│ │98.12.6 │上1431 │1933 │2 小時 ││ ├─────┼─────────────┼───────────┤ ││ │ │下2235 │2226 │ ││ ├─────┼─────────────┼───────────┼────────────┤│ │98.12.7 │上1436 │1511 │54分鐘 ││ ├─────┼─────────────┼───────────┤ ││ │ │下2244 │1605 │ ││ ├─────┼─────────────┼───────────┼────────────┤│ │98.12.11 │上1435 │1329 │1 小時 ││ ├─────┼─────────────┼───────────┤ ││ │ │下2246 │1434 │ ││ ├─────┼─────────────┴───────────┼────────────┤│ │小計 │4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2,520 元。 │600*4*1.05=2,520 │└────┴─────┴─────────────────────────┴────────────┘附表二之編號8 廖順蓮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27,720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4 月│97.4.2 │上0000 0000 │0000 0000 │48分鐘 ││ ├─────┼─────────────┼───────────┤ ││ │ │下0000 0000 │0000 0000 │ ││ ├─────┼─────────────┼───────────┼────────────┤│ │97.4.3 │上1438 │1442 │38分鐘 ││ ├─────┼─────────────┼───────────┤ ││ │ │下2300 │1520 │ ││ ├─────┼─────────────┼───────────┼────────────┤│ │97.4.4 │上1437 │1444 │8 分鐘 ││ ├─────┼─────────────┼───────────┤ ││ │ │下2248 │1452 │ ││ ├─────┼─────────────┼───────────┼────────────┤│ │97.4.5 │上1440 │1445 │45分鐘 ││ ├─────┼─────────────┼───────────┤ ││ │ │下2254 │1530 │ ││ ├─────┼─────────────┼───────────┼────────────┤│ │97.4.6 │上1440 │1443 │54分鐘 ││ ├─────┼─────────────┼───────────┤ ││ │ │下X │1537 │ ││ ├─────┼─────────────┼───────────┼────────────┤│ │97.4.7 │上1442 │1447 │51分鐘 ││ ├─────┼─────────────┼───────────┤ ││ │ │下2243 │1538 │ ││ ├─────┼─────────────┼───────────┼────────────┤│ │97.4.8 │上2232 │2256 │34分鐘 ││ ├─────┼─────────────┼───────────┤ ││ │ │下0717 │2330 │ ││ ├─────┼─────────────┼───────────┼────────────┤│ │97.4.9 │上1439 │1501 │44分鐘 ││ ├─────┼─────────────┼───────────┤ ││ │ │下2249 │1545 │ ││ ├─────┼─────────────┼───────────┼────────────┤│ │97.4.10 │上1443 │1448 │54分鐘 ││ ├─────┼─────────────┼───────────┤ ││ │ │下2240 │1542 │ ││ ├─────┼─────────────┼───────────┼────────────┤│ │97.4.11 │上1446 │1452 │24分鐘 ││ ├─────┼─────────────┼───────────┤ ││ │ │下2233 │1516 │ ││ ├─────┼─────────────┼───────────┼────────────┤│ │97.4.12 │上1435 │1441 │10分鐘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1435) │ │ ││ ├─────┼─────────────┼───────────┤ ││ │ │下2249 │1451 │ ││ ├─────┼─────────────┼───────────┼────────────┤│ │97.4.14 │上1431 │1443 │42分鐘 ││ ├─────┼─────────────┼───────────┤ ││ │ │下2259 │1525 │ ││ ├─────┼─────────────┼───────────┼────────────┤│ │97.4.16 │上1433 │1436 │44分鐘 ││ ├─────┼─────────────┼───────────┤ ││ │ │下2301 │1520 │ ││ ├─────┼─────────────┼───────────┼────────────┤│ │97.4.17 │上1447 │1450 │1 小時 ││ ├─────┼─────────────┼───────────┤ ││ │ │下2241 │1602 │ ││ ├─────┼─────────────┼───────────┼────────────┤│ │97.4.18 │上1444 │1447 │49分鐘 ││ ├─────┼─────────────┼───────────┤ ││ │ │下2304 │1536 │ ││ ├─────┼─────────────┼───────────┼────────────┤│ │97.4.20 │上1431 │1434 │31分鐘 ││ ├─────┼─────────────┼───────────┤ ││ │ │下2250 │1505 │ ││ ├─────┼─────────────┼───────────┼────────────┤│ │97.4.21 │上1450 │1453 │1 小時 ││ ├─────┼─────────────┼───────────┤ ││ │ │下2249 │1626 │ ││ ├─────┼─────────────┼───────────┼────────────┤│ │97.4.22 │上0000 0000 │X 2241 │13分鐘 ││ ├─────┼─────────────┼───────────┤ ││ │ │下0000 0000 │X 2254 │ ││ ├─────┼─────────────┼───────────┼────────────┤│ │97.4.24 │上1451 │1454 │2 小時 ││ ├─────┼─────────────┼───────────┤ ││ │ │下2302 │1655 │ ││ ├─────┼─────────────┼───────────┼────────────┤│ │97.4.28 │上1441 │1446 │3 分鐘 ││ ├─────┼─────────────┼───────────┤ ││ │ │下2236 │1449 │ ││ ├─────┼─────────────┼───────────┼────────────┤│ │97.4.29 │上1426 │2245 │24分鐘 ││ ├─────┼─────────────┼───────────┤ ││ │ │下2311 │2309 │ ││ ├─────┼─────────────┼───────────┼────────────┤│ │97.4.30 │上1430 │2240 │38分鐘 ││ ├─────┼─────────────┼───────────┤ ││ │ │下2319 │2318 │ ││ ├─────┼─────────────┴───────────┼────────────┤│ │小計 │22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3,860元。 │600*22*1.05=13,860 │├────┼─────┼─────────────┬───────────┼────────────┤│97年5 月│97.5.1 │上1426 │2242 │18分鐘 ││ ├─────┼─────────────┼───────────┤ ││ │ │下2305 │2300 │ ││ ├─────┼─────────────┼───────────┼────────────┤│ │97.5.3 │上1456 │2233 │27分鐘 ││ ├─────┼─────────────┼───────────┤ ││ │ │下2338 │2300 │ ││ ├─────┼─────────────┼───────────┼────────────┤│ │97.5.4 │上1500 │2245 │48分鐘 ││ ├─────┼─────────────┼───────────┤ ││ │ │下2335 │2333 │ ││ ├─────┼─────────────┼───────────┼────────────┤│ │97.5.5 │上1436 │1443 │1 小時 ││ ├─────┼─────────────┼───────────┤ ││ │ │下2302 │1641 │ ││ ├─────┼─────────────┼───────────┼────────────┤│ │97.5.6 │上0000 0000 │1447 │1 小時 ││ ├─────┼─────────────┼───────────┤ ││ │ │下0000 0000 │1620 │ ││ ├─────┼─────────────┼───────────┼────────────┤│ │97.5.8 │上1442 │1447 │47分鐘 ││ ├─────┼─────────────┼───────────┤ ││ │ │下2245 │1534 │ ││ ├─────┼─────────────┼───────────┼────────────┤│ │97.5.10 │上1424 │1430 │31分鐘 ││ ├─────┼─────────────┼───────────┤ ││ │ │下2257 │1501 │ ││ ├─────┼─────────────┼───────────┼────────────┤│ │97.5.12 │上1446 │2240 │19分鐘 ││ ├─────┼─────────────┼───────────┤ ││ │ │下2304 │2259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2304)│ │ ││ ├─────┼─────────────┼───────────┼────────────┤│ │97.5.13 │上1421 │1452 │34分鐘 ││ ├─────┼─────────────┼───────────┤ ││ │ │下2255 │1526 │ ││ ├─────┼─────────────┼───────────┼────────────┤│ │97.5.16 │上1439 │1441 │1 小時 ││ ├─────┼─────────────┼───────────┤ ││ │ │下2257 │1611 │ ││ ├─────┼─────────────┼───────────┼────────────┤│ │97.5.17 │上1454 │1458 │33分鐘 ││ ├─────┼─────────────┼───────────┤ ││ │ │下2307 │1531 │ ││ ├─────┼─────────────┼───────────┼────────────┤│ │97.5.19 │上1453 │1529 │1 小時 ││ ├─────┼─────────────┼───────────┤ ││ │ │下2302 │1709 │ ││ ├─────┼─────────────┼───────────┼────────────┤│ │97.5.23 │上1432 │1434 │1 小時 ││ ├─────┼─────────────┼───────────┤ ││ │ │下22239(?) │1601 │ ││ ├─────┼─────────────┴───────────┼────────────┤│ │小計 │13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190 元。 │600*13*1.05=8,190 │├────┼─────┼─────────────┬───────────┼────────────┤│97年7 月│97.7.4 │上1429 │1430 │30分鐘 ││ ├─────┼─────────────┼───────────┤ ││ │ │下2235 │1500 │ ││ ├─────┼─────────────┼───────────┼────────────┤│ │97.7.22 │上1458 │1459 │1 小時 ││ ├─────┼─────────────┼───────────┤ ││ │ │下2240 │1607 │ ││ ├─────┼─────────────┼───────────┼────────────┤│ │97.7.29 │上1443 │1527 │26分鐘 ││ ├─────┼─────────────┼───────────┤ ││ │ │下2237 │1553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7年9 月│97.9.15 │上1431 │1455 │36分鐘 ││ ├─────┼─────────────┼───────────┤ ││ │ │下2234 │1531 │ ││ ├─────┼─────────────┼───────────┼────────────┤│ │97.9.23 │上1421 │1502 │56分鐘 ││ ├─────┼─────────────┼───────────┤ ││ │ │下2247 │1558 │ ││ ├─────┼─────────────┼───────────┼────────────┤│ │97.9.24 │上1431 │1432 │1 小時 ││ ├─────┼─────────────┼───────────┤ ││ │ │下2232 │1626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7年10月│97.10.20 │上1428 │1517 │54分鐘 ││ ├─────┼─────────────┼───────────┤ ││ │ │下2230 │1611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8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4 月│98.4.22 │上1433 │1520 │43分鐘 ││ ├─────┼─────────────┼───────────┤ ││ │ │下2234 │1603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8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6 月│98.6.18 │上1427 │1532 │36分鐘 ││ ├─────┼─────────────┼───────────┤ ││ │ │下2232 │1608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附表二之編號9 徐永乾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2,520 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8年9 月│98.9.8 │上0646 │1009 │8 分鐘 ││ ├─────┼─────────────┼───────────┤ ││ │ │下1440 │1017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10月│98.10.23 │上0650 │1020 │58分鐘 ││ ├─────┼─────────────┼───────────┤ ││ │ │下1452 │1118 │ ││ ├─────┼─────────────┼───────────┼────────────┤│ │98.10.27 │上0000 0000 │1110 │22分鐘 ││ ├─────┼─────────────┼───────────┤ ││ │ │下0000 0000 │1132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8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8年11月│98.11.3 │上0000 0000 │1035 │32分鐘 ││ ├─────┼─────────────┼───────────┤ ││ │ │下0000 0000 │1107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附表二之編號10許敏壽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70,56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7,410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4 月│97.4.6 │上1434 │1445 │2 小時 ││ ├─────┼─────────────┼───────────┤ ││ │ │下X │1655 │ ││ ├─────┼─────────────┼───────────┼────────────┤│ │97.4.7 │上1441 │1451 │1 小時 ││ ├─────┼─────────────┼───────────┤ ││ │ │下X │1648 │ ││ ├─────┼─────────────┼───────────┼────────────┤│ │97.4.8 │上1440 │1451 │1 小時 ││ ├─────┼─────────────┼───────────┤ ││ │ │下X │1650 │ ││ ├─────┼─────────────┼───────────┼────────────┤│ │97.4.9 │上1434 │1441 │2 小時 ││ ├─────┼─────────────┼───────────┤ ││ │ │下X │1650 │ ││ ├─────┼─────────────┼───────────┼────────────┤│ │97.4.13 │上1438 │1450 │2 小時 ││ ├─────┼─────────────┼───────────┤ ││ │ │下X │1657 │ ││ ├─────┼─────────────┼───────────┼────────────┤│ │97.4.14 │上1435 │1442 │1 小時 ││ ├─────┼─────────────┼───────────┤ ││ │ │下X │1640 │ ││ ├─────┼─────────────┼───────────┼────────────┤│ │97.4.16 │上1435 │1451 │2 小時 ││ ├─────┼─────────────┼───────────┤ ││ │ │下X │1654 │ ││ ├─────┼─────────────┼───────────┼────────────┤│ │97.4.17 │上1438 │1450 │2 小時 ││ ├─────┼─────────────┼───────────┤ ││ │ │下X │1708 │ ││ ├─────┼─────────────┼───────────┼────────────┤│ │97.4.20 │上1434 │1452 │1 小時 ││ ├─────┼─────────────┼───────────┤ ││ │ │下X │1646 │ ││ ├─────┼─────────────┼───────────┼────────────┤│ │97.4.21 │上1438 │1447 │2 小時 ││ ├─────┼─────────────┼───────────┤ ││ │ │下X │1658 │ ││ ├─────┼─────────────┼───────────┼────────────┤│ │97.4.22 │上1430 │1457 │1 小時 ││ ├─────┼─────────────┼───────────┤ ││ │ │下X │1648 │ ││ ├─────┼─────────────┼───────────┼────────────┤│ │97.4.23 │上1431 │1445 │2 小時 ││ ├─────┼─────────────┼───────────┤ ││ │ │下X │1652 │ ││ ├─────┼─────────────┼───────────┼────────────┤│ │97.4.24 │上1439 │1453 │2 小時 ││ ├─────┼─────────────┼───────────┤ ││ │ │下X │1655 │ ││ ├─────┼─────────────┼───────────┼────────────┤│ │97.4.28 │上1511 │1515 │1 小時 ││ ├─────┼─────────────┼───────────┤ ││ │ │下2259 │1654 │ ││ ├─────┼─────────────┼───────────┼────────────┤│ │97.4.29 │上1440 │1452 │1 小時 ││ ├─────┼─────────────┼───────────┤ ││ │ │下2310 │1650 │ ││ ├─────┼─────────────┼───────────┼────────────┤│ │97.4.30 │上1450 │1455 │1 小時 ││ ├─────┼─────────────┼───────────┤ ││ │ │下2259 │1651 │ ││ ├─────┼─────────────┴───────────┼────────────┤│ │小計 │16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0,080元。 │600*16*1.05=10,080 │├────┼─────┼─────────────┬───────────┼────────────┤│97年5 月│97.5.1 │上1429 │1439 │2 小時 ││ ├─────┼─────────────┼───────────┤ ││ │ │下2309 │1650 │ ││ ├─────┼─────────────┼───────────┼────────────┤│ │97.5.4 │上1433 │1450 │1 小時 ││ ├─────┼─────────────┼───────────┤ ││ │ │下2246 │1651 │ ││ ├─────┼─────────────┼───────────┼────────────┤│ │97.5.5 │上1439 │1451 │2 小時 ││ ├─────┼─────────────┼───────────┤ ││ │ │下2306 │1658 │ ││ ├─────┼─────────────┼───────────┼────────────┤│ │97.5.12 │上1436 │1457 │1 小時 ││ ├─────┼─────────────┼───────────┤ ││ │ │下2304 │1655 │ ││ ├─────┼─────────────┼───────────┼────────────┤│ │97.5.13 │上1436 │1452 │1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57│ ││ │ │ │) │ ││ ├─────┼─────────────┼───────────┤ ││ │ │下2308 │1643 │ ││ ├─────┼─────────────┼───────────┼────────────┤│ │97.5.14 │上1436 │1445 │2 小時 ││ ├─────┼─────────────┼───────────┤ ││ │ │下2234 │1648 │ ││ ├─────┼─────────────┼───────────┼────────────┤│ │97.5.15 │上1439 │1448 │2 小時 ││ ├─────┼─────────────┼───────────┤ ││ │ │下2235 │1653 │ ││ ├─────┼─────────────┼───────────┼────────────┤│ │97.5.18 │上1437 │1454 │1 小時 ││ ├─────┼─────────────┼───────────┤ ││ │ │下2222(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1650 │ ││ │ │2221) │ │ ││ ├─────┼─────────────┼───────────┼────────────┤│ │97.5.19 │上1452 │1457 │2 小時 ││ ├─────┼─────────────┼───────────┤ ││ │ │下2233 │1703 │ ││ ├─────┼─────────────┼───────────┼────────────┤│ │97.5.20 │上1438 │1445 │2 小時 ││ ├─────┼─────────────┼───────────┤ ││ │ │下2231 │1706 │ ││ ├─────┼─────────────┼───────────┼────────────┤│ │97.5.21 │上1441 │1450 │2 小時 ││ ├─────┼─────────────┼───────────┤ ││ │ │下2305 │1654 │ ││ ├─────┼─────────────┼───────────┼────────────┤│ │97.5.22 │上1450 │1458 │1 小時 ││ ├─────┼─────────────┼───────────┤ ││ │ │下2301 │1652 │ ││ ├─────┼─────────────┴───────────┼────────────┤│ │小計 │12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7,560 元。 │600*12*1.05=7,560 │├────┼─────┼─────────────┬───────────┼────────────┤│97年6 月│97.6.1 │上1440 │1452 │2 小時 ││ ├─────┼─────────────┼───────────┤ ││ │ │下2229 │1656 │ ││ ├─────┼─────────────┼───────────┼────────────┤│ │97.6.2 │上1429 │1502 │1 小時 ││ ├─────┼─────────────┼───────────┤ ││ │ │下2225 │1655 │ ││ ├─────┼─────────────┼───────────┼────────────┤│ │97.6.3 │上1437 │1450 │1 小時 ││ ├─────┼─────────────┼───────────┤ ││ │ │下2238 │1649 │ ││ ├─────┼─────────────┼───────────┼────────────┤│ │97.6.4 │上1432 │1445 │2 小時 ││ ├─────┼─────────────┼───────────┤ ││ │ │下2234 │1652 │ ││ ├─────┼─────────────┼───────────┼────────────┤│ │97.6.8 │上1425 │1450 │2 小時 ││ ├─────┼─────────────┼───────────┤ ││ │ │下2228 │1650 │ ││ ├─────┼─────────────┼───────────┼────────────┤│ │97.6.10 │上1445 │1451 │2 小時 ││ ├─────┼─────────────┼───────────┤ ││ │ │下2239 │1653 │ ││ ├─────┼─────────────┼───────────┼────────────┤│ │97.6.11 │上1425 │1444 │2 小時 ││ ├─────┼─────────────┼───────────┤ ││ │ │下2300 │1644 │ ││ ├─────┼─────────────┼───────────┼────────────┤│ │97.6.16 │上1448 │1453 │1 小時 ││ ├─────┼─────────────┼───────────┤ ││ │ │下2241 │1648 │ ││ ├─────┼─────────────┼───────────┼────────────┤│ │97.6.17 │上1436 │1450 │2 小時 ││ ├─────┼─────────────┼───────────┤ ││ │ │下2235 │1652 │ ││ ├─────┼─────────────┼───────────┼────────────┤│ │97.6.18 │上1433 │1448 │2 小時 ││ ├─────┼─────────────┼───────────┤ ││ │ │下2238 │1654 │ ││ ├─────┼─────────────┼───────────┼────────────┤│ │97.6.19 │上1436 │1450 │1 小時 ││ ├─────┼─────────────┼───────────┤ ││ │ │下2234 │1649 │ ││ ├─────┼─────────────┼───────────┼────────────┤│ │97.6.22 │上1438 │1445 │2 小時 ││ ├─────┼─────────────┼───────────┤ ││ │ │下2235 │1648 │ ││ ├─────┼─────────────┼───────────┼────────────┤│ │97.6.23 │上1437 │1441 │2 小時 ││ ├─────┼─────────────┼───────────┤ ││ │ │下2235 │1650 │ ││ ├─────┼─────────────┼───────────┼────────────┤│ │97.6.24 │上1430 │1449 │1 小時 ││ ├─────┼─────────────┼───────────┤ ││ │ │下2240 │1645 │ ││ ├─────┼─────────────┼───────────┼────────────┤│ │97.6.26 │上1435 │1445 │2 小時 ││ ├─────┼─────────────┼───────────┤ ││ │ │下2227 │1650 │ ││ ├─────┼─────────────┴───────────┼────────────┤│ │小計 │15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9,450 元。 │600*15*1.05=9,450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日、6,3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300 ││ │ │ │) │├────┼─────┼─────────────┬───────────┼────────────┤│97年7 月│97.7.1 │上1431 │1452 │1 小時 ││ ├─────┼─────────────┼───────────┤ ││ │ │下2233 │1649 │ ││ ├─────┼─────────────┼───────────┼────────────┤│ │97.7.2 │上1420 │1446 │2 小時 ││ ├─────┼─────────────┼───────────┤ ││ │ │下2234 │1650 │ ││ ├─────┼─────────────┼───────────┼────────────┤│ │97.7.3 │上1438 │1449 │2 小時 ││ ├─────┼─────────────┼───────────┤ ││ │ │下2241 │1650 │ ││ ├─────┼─────────────┼───────────┼────────────┤│ │97.7.6 │上1434 │1447 │2 小時 ││ ├─────┼─────────────┼───────────┤ ││ │ │下2233 │1654 │ ││ ├─────┼─────────────┼───────────┼────────────┤│ │97.7.8 │上1428 │1448 │2 小時 ││ ├─────┼─────────────┼───────────┤ ││ │ │下2237 │1649 │ ││ ├─────┼─────────────┼───────────┼────────────┤│ │97.7.9 │上1428 │1449 │2 小時 ││ ├─────┼─────────────┼───────────┤ ││ │ │下2238 │1649 │ ││ ├─────┼─────────────┼───────────┼────────────┤│ │97.7.10 │上1443 │1446 │2 小時 ││ ├─────┼─────────────┼───────────┤ ││ │ │下2236 │1651 │ ││ ├─────┼─────────────┼───────────┼────────────┤│ │97.7.11 │上1439 │1443 │2 小時 ││ ├─────┼─────────────┼───────────┤ ││ │ │下2250 │1653 │ ││ ├─────┼─────────────┼───────────┼────────────┤│ │97.7.13 │上1431 │1447 │2 小時 ││ ├─────┼─────────────┼───────────┤ ││ │ │下2226 │1652 │ ││ ├─────┼─────────────┼───────────┼────────────┤│ │97.7.15 │上1417 │1448 │2 小時 ││ ├─────┼─────────────┼───────────┤ ││ │ │下2238 │1650 │ ││ ├─────┼─────────────┼───────────┼────────────┤│ │97.7.16 │上1420 │1448 │2 小時 ││ ├─────┼─────────────┼───────────┤ ││ │ │下2257 │1651 │ ││ ├─────┼─────────────┼───────────┼────────────┤│ │97.7.17 │上1426 │1449 │2 小時 ││ ├─────┼─────────────┼───────────┤ ││ │ │下2250 │1647 │ ││ ├─────┼─────────────┼───────────┼────────────┤│ │97.7.18 │上1427 │1448 │2 小時 ││ ├─────┼─────────────┼───────────┤ ││ │ │下2259 │1652 │ ││ ├─────┼─────────────┼───────────┼────────────┤│ │97.7.20 │上1429 │1449 │2 小時 ││ ├─────┼─────────────┼───────────┤ ││ │ │下2226 │1650 │ ││ ├─────┼─────────────┼───────────┼────────────┤│ │97.7.22 │上1439 │1444 │2 小時 ││ ├─────┼─────────────┼───────────┤ ││ │ │下2240 │1650 │ ││ ├─────┼─────────────┼───────────┼────────────┤│ │97.7.23 │上1428 │1446 │2 小時 ││ ├─────┼─────────────┼───────────┤ ││ │ │下2240 │1648 │ ││ ├─────┼─────────────┼───────────┼────────────┤│ │97.7.24 │上1432 │1442 │2 小時 ││ ├─────┼─────────────┼───────────┤ ││ │ │下2243 │1651 │ ││ ├─────┼─────────────┼───────────┼────────────┤│ │97.7.25 │上1434 │1444 │2 小時 ││ ├─────┼─────────────┼───────────┤ ││ │ │下2241 │1648 │ ││ ├─────┼─────────────┼───────────┼────────────┤│ │97.7.27 │上1442 │1448 │2 小時 ││ ├─────┼─────────────┼───────────┤ ││ │ │下2241 │1654 │ ││ ├─────┼─────────────┼───────────┼────────────┤│ │97.7.29 │上1422 │1445 │2 小時 ││ ├─────┼─────────────┼───────────┤ ││ │ │下2237 │1652 │ ││ ├─────┼─────────────┼───────────┼────────────┤│ │97.7.30 │上1415 │1450 │2 小時 ││ ├─────┼─────────────┼───────────┤ ││ │ │下2250 │1659 │ ││ ├─────┼─────────────┴───────────┼────────────┤│ │小計 │21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3,230元。 │600*21*1.05=13,230 │├────┼─────┼─────────────┬───────────┼────────────┤│97年8 月│97.8.19 │上1442 │1445 │2 小時 ││ ├─────┼─────────────┼───────────┤ ││ │ │下2236 │1648 │ ││ ├─────┼─────────────┼───────────┼────────────┤│ │97.8.20 │上1425 │1444 │2 小時 ││ ├─────┼─────────────┼───────────┤ ││ │ │下2232 │1644 │ ││ ├─────┼─────────────┼───────────┼────────────┤│ │97.8.26 │上1433 │1447 │2 小時 ││ ├─────┼─────────────┼───────────┤ ││ │ │下2238 │1647 │ ││ ├─────┼─────────────┼───────────┼────────────┤│ │97.8.27 │上1430 │1443 │2 小時 ││ ├─────┼─────────────┼───────────┤ ││ │ │下2237 │1648 │ ││ ├─────┼─────────────┼───────────┼────────────┤│ │97.8.28 │上1428 │1446 │2 小時 ││ ├─────┼─────────────┼───────────┤ ││ │ │下2229 │1651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7年9 月│97.9.17 │上1424 │1442 │1 小時 ││ ├─────┼─────────────┼───────────┤ ││ │ │下2242 │1639 │ ││ ├─────┼─────────────┼───────────┼────────────┤│ │97.9.18 │上1432 │1442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4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31 │1644 │ ││ ├─────┼─────────────┼───────────┼────────────┤│ │97.9.19 │上1436 │1443 │2 小時 ││ ├─────┼─────────────┼───────────┤ ││ │ │下2241 │1647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7年10月│97.10.20 │上1428 │1530 │36分鐘 ││ ├─────┼─────────────┼───────────┤ ││ │ │下2230 │1606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4 月│98.4.22 │上1433 │1540 │21分鐘 ││ ├─────┼─────────────┼───────────┤ ││ │ │下2234 │1601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5 月│98.5.13 │上1445 │1453 │1 小時 ││ ├─────┼─────────────┼───────────┤ ││ │ │下2232 │1641 │ ││ ├─────┼─────────────┼───────────┼────────────┤│ │98.5.25 │上1434 │1449 │2 小時 ││ ├─────┼─────────────┼───────────┤ ││ │ │下X │1655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8年6 月│98.6.17 │上1427 │1538 │17分鐘 ││ ├─────┼─────────────┼───────────┤ ││ │ │下2232 │1555 │ ││ ├─────┼─────────────┼───────────┼────────────┤│ │98.6.18 │上1427 │1533 │33分鐘 ││ ├─────┼─────────────┼───────────┤ ││ │ │下2232 │1606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8年7 月│98.7.25 │上1601 │1723 │5 小時 ││ ├─────┼─────────────┼───────────┤ ││ │ │下2240 │2233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8 月│98.8.19 │上0000 0000 │1457 │1 小時 ││ ├─────┼─────────────┼───────────┤ ││ │ │下0000 0000 │1648 │ ││ ├─────┼─────────────┼───────────┼────────────┤│ │98.8.24 │上1430 │1541 │1 小時 ││ ├─────┼─────────────┼───────────┤ ││ │ │下2248 │1642 │ ││ ├─────┼─────────────┼───────────┼────────────┤│ │98.8.25 │上1446 │1453 │1 小時 ││ ├─────┼─────────────┼───────────┤ ││ │ │下2249 │1643 │ ││ ├─────┼─────────────┼───────────┼────────────┤│ │98.8.26 │上1438 │1450 │2 小時 ││ ├─────┼─────────────┼───────────┤ ││ │ │下2249 │1652 │ ││ ├─────┼─────────────┼───────────┼────────────┤│ │98.8.29 │上1435 │1451 │1 小時 ││ ├─────┼─────────────┼───────────┤ ││ │ │下2241 │1646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8年9 月│98.9.8 │上1430 │1501 │1 小時 ││ ├─────┼─────────────┼───────────┤ ││ │ │下2249 │1650 │ ││ ├─────┼─────────────┼───────────┼────────────┤│ │98.9.13 │上1434 │1451 │1 小時 ││ ├─────┼─────────────┼───────────┤ ││ │ │下2242 │1647 │ ││ ├─────┼─────────────┼───────────┼────────────┤│ │98.9.16 │上1432 │1509 │1 小時 ││ ├─────┼─────────────┼───────────┤ ││ │ │下2250 │1656 │ ││ ├─────┼─────────────┼───────────┼────────────┤│ │98.9.17 │上1430 │1501 │1 小時 ││ ├─────┼─────────────┼───────────┤ ││ │ │下2248 │1651 │ ││ ├─────┼─────────────┼───────────┼────────────┤│ │98.9.20 │上1436 │1438 │2 小時 ││ ├─────┼─────────────┼───────────┤ ││ │ │下2246 │1645 │ ││ ├─────┼─────────────┼───────────┼────────────┤│ │98.9.21 │上1438 │1457 │1 小時 ││ ├─────┼─────────────┼───────────┤ ││ │ │下2246 │1645 │ ││ ├─────┼─────────────┴───────────┼────────────┤│ │小計 │6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780 元。 │600*6*1.05=3,780 │├────┼─────┼─────────────┬───────────┼────────────┤│98年10月│98.10.2 │上1439 │1448 │2 小時 ││ ├─────┼─────────────┼───────────┤ ││ │ │下2250 │1654 │ ││ ├─────┼─────────────┼───────────┼────────────┤│ │98.10.8 │上1434 │1452 │2 小時 ││ ├─────┼─────────────┼───────────┤ ││ │ │下2247 │1703 │ ││ ├─────┼─────────────┼───────────┼────────────┤│ │98.10.9 │上1432 │1502 │1 小時 ││ ├─────┼─────────────┼───────────┤ ││ │ │下2247 │1653 │ ││ ├─────┼─────────────┼───────────┼────────────┤│ │98.10.11 │上1436 │1450 │3 小時 ││ ├─────┼─────────────┼───────────┤ ││ │ │下2247 │1849 │ ││ ├─────┼─────────────┼───────────┼────────────┤│ │98.10.14 │上1431 │1451 │1 小時 ││ ├─────┼─────────────┼───────────┤ ││ │ │下2248 │1649 │ ││ ├─────┼─────────────┼───────────┼────────────┤│ │98.10.15 │上1432 │1452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4 │ ││ ├─────┼─────────────┼───────────┼────────────┤│ │98.10.17 │上1434 │1450 │3 小時 ││ ├─────┼─────────────┼───────────┤ ││ │ │下2247 │1809 │ ││ ├─────┼─────────────┼───────────┼────────────┤│ │98.10.20 │上1429 │1501 │1 小時 ││ ├─────┼─────────────┼───────────┤ ││ │ │下2247 │1659 │ ││ ├─────┼─────────────┼───────────┼────────────┤│ │98.10.23 │上1432 │1455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8 │ ││ ├─────┼─────────────┼───────────┼────────────┤│ │98.10.27 │上1431 │1501 │1 小時 ││ ├─────┼─────────────┼───────────┤ ││ │ │下2250 │1650 │ ││ ├─────┼─────────────┴───────────┼────────────┤│ │小計 │10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0 元。 │600*10*1.05=6,300 │├────┼─────┼─────────────┬───────────┼────────────┤│98年11月│98.11.3 │上1435 │1511 │1 小時 ││ ├─────┼─────────────┼───────────┤ ││ │ │下2248 │1649 │ ││ ├─────┼─────────────┼───────────┼────────────┤│ │98.11.4 │上1434 │1454 │1 小時 ││ ├─────┼─────────────┼───────────┤ ││ │ │下2248 │1652 │ ││ ├─────┼─────────────┼───────────┼────────────┤│ │98.11.5 │上1434 │1451 │2 小時 ││ ├─────┼─────────────┼───────────┤ ││ │ │下2247 │1659 │ ││ ├─────┼─────────────┼───────────┼────────────┤│ │98.11.8 │上1435 │1448 │3 小時 ││ ├─────┼─────────────┼───────────┤ ││ │ │下2248 │1752 │ ││ ├─────┼─────────────┼───────────┼────────────┤│ │98.11.9 │上1427 │1453 │1 小時 ││ ├─────┼─────────────┼───────────┤ ││ │ │下2246 │1651 │ ││ ├─────┼─────────────┼───────────┼────────────┤│ │98.11.10 │上1428 │1451 │2 小時 ││ ├─────┼─────────────┼───────────┤ ││ │ │下2249 │1653 │ ││ ├─────┼─────────────┼───────────┼────────────┤│ │98.11.11 │上1427 │1456 │2 小時 ││ ├─────┼─────────────┼───────────┤ ││ │ │下2250 │1735 │ ││ ├─────┼─────────────┼───────────┼────────────┤│ │98.11.13 │上1430 │1451 │1 小時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21) │ │ ││ ├─────┼─────────────┼───────────┤ ││ │ │下2247 │1649 │ ││ ├─────┼─────────────┼───────────┼────────────┤│ │98.11.15 │上1435 │1444 │2 小時 ││ ├─────┼─────────────┼───────────┤ ││ │ │下2247 │1652 │ ││ ├─────┼─────────────┼───────────┼────────────┤│ │98.11.23 │上1430 │1452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7 │ ││ ├─────┼─────────────┼───────────┼────────────┤│ │98.11.23 │上1432 │1455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8 │ ││ ├─────┼─────────────┼───────────┼────────────┤│ │98.11.27 │上1431 │1501 │1 小時 ││ ├─────┼─────────────┼───────────┤ ││ │ │下2250 │1650 │ ││ ├─────┼─────────────┴───────────┼────────────┤│ │小計 │12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7,560 元。 │600*12*1.05=7,560 │└────┴─────┴─────────────────────────┴────────────┘附表二之編號11劉玉琪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61,740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4 月│97.4.24 │上1442 │1449 │2 小時 ││ ├─────┼─────────────┼───────────┤ ││ │ │下2251 │1711 │ ││ ├─────┼─────────────┼───────────┼────────────┤│ │97.4.26 │上1450 │1458 │39分鐘 ││ ├─────┼─────────────┼───────────┤ ││ │ │下2248 │1537 │ ││ ├─────┼─────────────┼───────────┼────────────┤│ │97.4.27 │上1452 │1458 │1 小時 ││ ├─────┼─────────────┼───────────┤ ││ │ │下2300 │1602 │ ││ ├─────┼─────────────┼───────────┼────────────┤│ │97.4.28 │上1441 │1447 │18分鐘 ││ ├─────┼─────────────┼───────────┤ ││ │ │下2235 │1505 │ ││ ├─────┼─────────────┼───────────┼────────────┤│ │97.4.30 │上1448 │1453 │3分鐘 ││ ├─────┼─────────────┼───────────┤ ││ │ │下2252 │1456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7年5 月│97.5.1 │上1426 │1432 │18分鐘 ││ ├─────┼─────────────┼───────────┤ ││ │ │下2256 │1450 │ ││ ├─────┼─────────────┼───────────┼────────────┤│ │97.5.3 │上1457 │1503 │10分鐘 ││ ├─────┼─────────────┼───────────┤ ││ │ │下2300 │1513 │ ││ ├─────┼─────────────┼───────────┼────────────┤│ │97.5.5 │上1437 │1443 │1 小時 ││ ├─────┼─────────────┼───────────┤ ││ │ │下2301 │1641 │ ││ ├─────┼─────────────┼───────────┼────────────┤│ │97.5.6 │上1435 │1448 │1 小時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352) │ │ ││ ├─────┼─────────────┼───────────┤ ││ │ │下X │1620 │ ││ ├─────┼─────────────┼───────────┼────────────┤│ │97.5.14 │上1438 │1457 │1 小時 ││ ├─────┼─────────────┼───────────┤ ││ │ │下2246 │1645 │ ││ ├─────┼─────────────┼───────────┼────────────┤│ │97.5.15 │上1432 │1446 │2 小時 ││ ├─────┼─────────────┼───────────┤ ││ │ │下2255 │1702 │ ││ ├─────┼─────────────┼───────────┼────────────┤│ │97.5.16 │上1439 │1441 │1 小時 ││ ├─────┼─────────────┼───────────┤ ││ │ │下2305 │1611 │ ││ ├─────┼─────────────┼───────────┼────────────┤│ │97.5.20 │上1501 │1506 │34分鐘 ││ ├─────┼─────────────┼───────────┤ ││ │ │下2306 │1540 │ ││ ├─────┼─────────────┼───────────┼────────────┤│ │97.5.23 │上1432 │1434 │1 小時 ││ ├─────┼─────────────┼───────────┤ ││ │ │下2319 │1601 │ ││ ├─────┼─────────────┼───────────┼────────────┤│ │97.5.24 │上1458 │1500 │12分鐘 ││ ├─────┼─────────────┼───────────┤ ││ │ │下2309 │1512 │ ││ ├─────┼─────────────┴───────────┼────────────┤│ │小計 │10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0 元。 │600*10*1.05=6,300 │├────┼─────┼─────────────┬───────────┼────────────┤│97年6 月│97.6.4 │上1418 │1439 │2 小時 ││ ├─────┼─────────────┼───────────┤ ││ │ │下2232 │1652 │ ││ ├─────┼─────────────┼───────────┼────────────┤│ │97.6.7 │上1448 │1449 │4 分鐘 ││ ├─────┼─────────────┼───────────┤ ││ │ │下2300 │1453 │ ││ ├─────┼─────────────┼───────────┼────────────┤│ │97.6.11 │上1434 │1440 │1 小時 ││ ├─────┼─────────────┼───────────┤ ││ │ │下2259 │1614 │ ││ ├─────┼─────────────┼───────────┼────────────┤│ │97.6.12 │上1451 │1457 │54分鐘 ││ ├─────┼─────────────┼───────────┤ ││ │ │下2242 │1551 │ ││ ├─────┼─────────────┼───────────┼────────────┤│ │97.6.13 │上1454 │1502 │3 分鐘 ││ ├─────┼─────────────┼───────────┤ ││ │ │下2301 │1505 │ ││ ├─────┼─────────────┼───────────┼────────────┤│ │97.6.19 │上1450 │1459 │1 小時 ││ ├─────┼─────────────┼───────────┤ ││ │ │下X │1617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49) │ │ ││ ├─────┼─────────────┼───────────┼────────────┤│ │97.6.24 │上1449 │1456 │1 小時 ││ ├─────┼─────────────┼───────────┤ ││ │ │下2242 │1615 │ ││ ├─────┼─────────────┼───────────┼────────────┤│ │97.6.25 │上1449 │1456 │57分鐘 ││ ├─────┼─────────────┼───────────┤ ││ │ │下2244 │1553 │ ││ ├─────┼─────────────┴───────────┼────────────┤│ │小計 │8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5,040 元(起訴書附表│600*8*1.05=5,040 ││ │ │誤載為4,425 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425 ││ │ │ │元) │├────┼─────┼─────────────┬───────────┼────────────┤│97年7 月│97.7.22 │上1453 │1459 │1 小時 ││ ├─────┼─────────────┼───────────┤ ││ │ │下2245 │1607 │ ││ ├─────┼─────────────┼───────────┼────────────┤│ │97.7.23 │上1456 │1500 │1 小時 ││ ├─────┼─────────────┼───────────┤ ││ │ │下X │1614 │ ││ ├─────┼─────────────┼───────────┼────────────┤│ │97.7.29 │上1453 │1506 │34分鐘 ││ ├─────┼─────────────┼───────────┤ ││ │ │下2242 │1540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元。 │600*3*1.05=1,890 │├────┼─────┼─────────────┬───────────┼────────────┤│97年8 月│97.8.18 │上1457 │1517 │1 小時 ││ ├─────┼─────────────┼───────────┤ ││ │ │下2244 │1618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10月│97.10.20 │上1455 │1507 │10分鐘 ││ ├─────┼─────────────┼───────────┤ ││ │ │下2254 │1517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8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12月│97.12.19 │上1453 │1458 │6 分鐘 ││ ├─────┼─────────────┼───────────┤ ││ │ │下2245 │1504 │ ││ ├─────┼─────────────┼───────────┼────────────┤│ │97.12.20 │上1454 │1500 │34分鐘 ││ ├─────┼─────────────┼───────────┤ ││ │ │下2256 │1534 │ ││ ├─────┼─────────────┼───────────┼────────────┤│ │97.12.22 │上1452 │1501 │41分鐘 ││ ├─────┼─────────────┼───────────┤ ││ │ │下2259 │1542 │ ││ ├─────┼─────────────┼───────────┼────────────┤│ │97.12.24 │上1453 │1501 │40分鐘 ││ ├─────┼─────────────┼───────────┤ ││ │ │下2243 │1541 │ ││ ├─────┼─────────────┼───────────┼────────────┤│ │97.12.25 │上1455 │1503 │37分鐘 ││ ├─────┼─────────────┼───────────┤ ││ │ │下2251 │1540 │ ││ ├─────┼─────────────┼───────────┼────────────┤│ │97.12.26 │上1456 │1502 │37分鐘 ││ ├─────┼─────────────┼───────────┤ ││ │ │下2240 │1539 │ ││ ├─────┼─────────────┴───────────┼────────────┤│ │小計 │6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780 元。 │600*6*1.05=3,780 │├────┼─────┼─────────────┬───────────┼────────────┤│98年1 月│98.1.8 │上1458 │1540 │1 分鐘 ││ ├─────┼─────────────┼───────────┤ ││ │ │下X │1541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9 月│98.9.8 │上1430 │1501 │1 小時 ││ ├─────┼─────────────┼───────────┤ ││ │ │下2249 │1650 │ ││ ├─────┼─────────────┼───────────┼────────────┤│ │98.9.13 │上1434 │1457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51│(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42 │1723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47│ ││ │ │ │) │ ││ ├─────┼─────────────┼───────────┼────────────┤│ │98.9.16 │上1432 │1453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9│(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50 │1719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56│ ││ │ │ │) │ ││ ├─────┼─────────────┼───────────┼────────────┤│ │98.9.17 │上1430 │1457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1│(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48 │1711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51│ ││ │ │ │) │ ││ ├─────┼─────────────┼───────────┼────────────┤│ │98.9.21 │上1438 │1454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57│(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46 │1720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45│ ││ │ │ │)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8年10月│98.10.2 │上1439 │1459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48│ ││ │ │ │) │ ││ ├─────┼─────────────┼───────────┤ ││ │ │下2250 │1721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54│ ││ │ │ │) │ ││ ├─────┼─────────────┼───────────┼────────────┤│ │98.10.8 │上1435 │1508 │2 小時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34)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52│ ││ │ │ │) │ ││ ├─────┼─────────────┼───────────┤ ││ │ │下2247 │1722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03│ ││ │ │ │) │ ││ ├─────┼─────────────┼───────────┼────────────┤│ │98.10.9 │上1432 │1445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2│(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44 │165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47)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53│ ││ │ │ │) │ ││ ├─────┼─────────────┼───────────┼────────────┤│ │98.10.11 │上1436 │1450 │3 小時 ││ ├─────┼─────────────┼───────────┤ ││ │ │下2247 │1849 │ ││ ├─────┼─────────────┼───────────┼────────────┤│ │98.10.14 │上1431 │1447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51│(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48 │1703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49│ ││ │ │ │) │ ││ ├─────┼─────────────┼───────────┼────────────┤│ │98.10.15 │上1432 │1441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52│ ││ │ │ │) │ ││ ├─────┼─────────────┼───────────┤ ││ │ │下2248 │1718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54│ ││ │ │ │) │ ││ ├─────┼─────────────┼───────────┼────────────┤│ │98.10.17 │上1434 │1456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5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hr) ││ │ │ │) │ ││ ├─────┼─────────────┼───────────┤ ││ │ │下2247 │1639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09│ ││ │ │ │) │ ││ ├─────┼─────────────┼───────────┼────────────┤│ │98.10.20 │上1429 │1441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1│(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47 │1704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59│ ││ │ │ │) │ ││ ├─────┼─────────────┼───────────┼────────────┤│ │98.10.23 │上1432 │1442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55│ ││ │ │ │) │ ││ ├─────┼─────────────┼───────────┤ ││ │ │下2248 │1720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58│ ││ │ │ │) │ ││ ├─────┼─────────────┼───────────┼────────────┤│ │98.10.27 │上1431 │1444 │2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1│(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hr) ││ │ │ │) │ ││ ├─────┼─────────────┼───────────┤ ││ │ │下2250 │1711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50│ ││ │ │ │) │ ││ ├─────┼─────────────┴───────────┼────────────┤│ │小計 │10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0 元。 │600*10*1.05=6,300 │├────┼─────┼─────────────┬───────────┼────────────┤│98年11月│98.11.2 │上1433 │1439 │2 小時 ││ ├─────┼─────────────┼───────────┤ ││ │ │下2244 │1645 │ ││ ├─────┼─────────────┼───────────┼────────────┤│ │98.11.3 │上1435 │1503 │2 小時 ││ ├─────┼─────────────┼───────────┤ ││ │ │下2248 │1704 │ ││ ├─────┼─────────────┼───────────┼────────────┤│ │98.11.4 │上1434 │1449 │2 小時 ││ ├─────┼─────────────┼───────────┤ ││ │ │下2247 │1724 │ ││ ├─────┼─────────────┼───────────┼────────────┤│ │98.11.5 │上1434 │1439 │2 小時 ││ ├─────┼─────────────┼───────────┤ ││ │ │下2247 │1706 │ ││ ├─────┼─────────────┼───────────┼────────────┤│ │98.11.6 │上1438 │1445 │2 小時 ││ ├─────┼─────────────┼───────────┤ ││ │ │下2247 │1701 │ ││ ├─────┼─────────────┼───────────┼────────────┤│ │98.11.7 │上1438 │1456 │2 小時 ││ ├─────┼─────────────┼───────────┤ ││ │ │下2246 │1658 │ ││ ├─────┼─────────────┼───────────┼────────────┤│ │98.11.8 │上1435 │1449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5 │ ││ ├─────┼─────────────┼───────────┼────────────┤│ │98.11.10 │上1428 │1446 │2 小時 ││ ├─────┼─────────────┼───────────┤ ││ │ │下2249 │1706 │ ││ ├─────┼─────────────┼───────────┼────────────┤│ │98.11.11 │上1427 │1451 │2 小時 ││ ├─────┼─────────────┼───────────┤ ││ │ │下2250 │1656 │ ││ ├─────┼─────────────┼───────────┼────────────┤│ │98.11.12 │上1421 │1444 │2 小時 ││ ├─────┼─────────────┼───────────┤ ││ │ │下2245 │1655 │ ││ ├─────┼─────────────┼───────────┼────────────┤│ │98.11.13 │上1430 │1457 │2 小時 ││ ├─────┼─────────────┼───────────┤ ││ │ │下2247 │1734 │ ││ ├─────┼─────────────┼───────────┼────────────┤│ │98.11.14 │上1426 │1455 │1 小時 ││ ├─────┼─────────────┼───────────┤ ││ │ │下2250 │1653 │ ││ ├─────┼─────────────┼───────────┼────────────┤│ │98.11.15 │上1435 │1454 │2 小時 ││ ├─────┼─────────────┼───────────┤ ││ │ │下2247 │1702 │ ││ ├─────┼─────────────┼───────────┼────────────┤│ │98.11.16 │上1432 │1455 │1 小時 ││ ├─────┼─────────────┼───────────┤ ││ │ │下2247 │1654 │ ││ ├─────┼─────────────┼───────────┼────────────┤│ │98.11.17 │上1433 │1449 │2 小時 ││ ├─────┼─────────────┼───────────┤ ││ │ │下2248 │1717 │ ││ ├─────┼─────────────┼───────────┼────────────┤│ │98.11.18 │上1432 │1455 │1 小時 ││ ├─────┼─────────────┼───────────┤ ││ │ │下2248 │1653 │ ││ ├─────┼─────────────┼───────────┼────────────┤│ │98.11.19 │上1437 │1453 │2 小時 ││ ├─────┼─────────────┼───────────┤ ││ │ │下2237 │1724 │ ││ ├─────┼─────────────┼───────────┼────────────┤│ │98.11.21 │上1429 │1458 │1 小時 ││ ├─────┼─────────────┼───────────┤ ││ │ │下2250 │1652 │ ││ ├─────┼─────────────┼───────────┼────────────┤│ │98.11.22 │上1434 │1453 │2 小時 ││ ├─────┼─────────────┼───────────┤ ││ │ │下2247 │1656 │ ││ ├─────┼─────────────┼───────────┼────────────┤│ │98.11.24 │上1439 │1452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4 │ ││ ├─────┼─────────────┼───────────┼────────────┤│ │98.11.25 │上1430 │1452 │2 小時 ││ ├─────┼─────────────┼───────────┤ ││ │ │下2248 │1704 │ ││ ├─────┼─────────────┼───────────┼────────────┤│ │98.11.26 │上1435 │1452 │2 小時 ││ ├─────┼─────────────┼───────────┤ ││ │ │下2249 │1705 │ ││ ├─────┼─────────────┼───────────┼────────────┤│ │98.11.27 │上1436 │1455 │2 小時 ││ ├─────┼─────────────┼───────────┤ ││ │ │下2248 │1705 │ ││ ├─────┼─────────────┼───────────┼────────────┤│ │98.11.28 │上1432 │1501 │1 小時 ││ ├─────┼─────────────┼───────────┤ ││ │ │下2249 │1651 │ ││ ├─────┼─────────────┼───────────┼────────────┤│ │98.11.29 │上1430 │1456 │1 小時 ││ ├─────┼─────────────┼───────────┤ ││ │ │下2231 │1647 │ ││ ├─────┼─────────────┼───────────┼────────────┤│ │98.11.30 │上1432 │1452 │2 小時 ││ ├─────┼─────────────┼───────────┤ ││ │ │下2247 │1655 │ ││ ├─────┼─────────────┴───────────┼────────────┤│ │小計 │26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6,380元。 │600*26*1.05=16,380 │├────┼─────┼─────────────┬───────────┼────────────┤│98年12月│98.12.1 │上1432 │1458 │2 小時 ││ ├─────┼─────────────┼───────────┤ ││ │ │下2247 │1721 │ ││ ├─────┼─────────────┼───────────┼────────────┤│ │98.12.2 │上1438 │1451 │2 小時 ││ ├─────┼─────────────┼───────────┤ ││ │ │下2244 │1718 │ ││ ├─────┼─────────────┼───────────┼────────────┤│ │98.12.3 │上1432 │1452 │2 小時 ││ ├─────┼─────────────┼───────────┤ ││ │ │下2249 │1655 │ ││ ├─────┼─────────────┼───────────┼────────────┤│ │98.12.4 │上1448 │1448 │2 小時 ││ ├─────┼─────────────┼───────────┤ ││ │ │下2248 │1728 │ ││ ├─────┼─────────────┼───────────┼────────────┤│ │98.12.7 │上1437 │1449 │2 小時 ││ ├─────┼─────────────┼───────────┤ ││ │ │下2247 │1727 │ ││ ├─────┼─────────────┼───────────┼────────────┤│ │98.12.8 │上1434 │1455 │2 小時 ││ ├─────┼─────────────┼───────────┤ ││ │ │下2248 │1723 │ ││ ├─────┼─────────────┼───────────┼────────────┤│ │98.12.9 │上1430 │1454 │2 小時 ││ ├─────┼─────────────┼───────────┤ ││ │ │下2248 │1710 │ ││ ├─────┼─────────────┼───────────┼────────────┤│ │98.12.10 │上1432 │1455 │2 小時 ││ ├─────┼─────────────┼───────────┤ ││ │ │下2248 │1701 │ ││ ├─────┼─────────────┼───────────┼────────────┤│ │98.12.11 │上1433 │1458 │1 小時 ││ ├─────┼─────────────┼───────────┤ ││ │ │下2247 │1657 │ ││ ├─────┼─────────────┼───────────┼────────────┤│ │98.12.12 │上1432 │1454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4 │ ││ ├─────┼─────────────┼───────────┼────────────┤│ │98.12.14 │上1438 │1455 │2 小時 ││ ├─────┼─────────────┼───────────┤ ││ │ │下2249 │1701 │ ││ ├─────┼─────────────┼───────────┼────────────┤│ │98.12.15 │上1434 │1454 │1 小時 ││ ├─────┼─────────────┼───────────┤ ││ │ │下2248 │1652 │ ││ ├─────┼─────────────┼───────────┼────────────┤│ │98.12.16 │上1432 │1444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7 │ ││ ├─────┼─────────────┼───────────┼────────────┤│ │98.12.17 │上1429 │1451 │2 小時 ││ ├─────┼─────────────┼───────────┤ ││ │ │下2249 │1700 │ ││ ├─────┼─────────────┼───────────┼────────────┤│ │98.12.18 │上1439 │1455 │2 小時 ││ ├─────┼─────────────┼───────────┤ ││ │ │下2250 │1658 │ ││ ├─────┼─────────────┼───────────┼────────────┤│ │98.12.19 │上1432 │1458 │1 小時 ││ ├─────┼─────────────┼───────────┤ ││ │ │下2248 │1657 │ ││ ├─────┼─────────────┼───────────┼────────────┤│ │98.12.20 │上1428 │1458 │1 小時 ││ ├─────┼─────────────┼───────────┤ ││ │ │下2244 │1651 │ ││ ├─────┼─────────────┼───────────┼────────────┤│ │98.12.22 │上1432 │1448 │2 小時 ││ ├─────┼─────────────┼───────────┤ ││ │ │下2248 │1656 │ ││ ├─────┼─────────────┼───────────┼────────────┤│ │98.12.23 │上1431 │1532 │1 小時 ││ ├─────┼─────────────┼───────────┤ ││ │ │下2248 │1713 │ ││ ├─────┼─────────────┼───────────┼────────────┤│ │98.12.24 │上1435 │1447 │2 小時 ││ ├─────┼─────────────┼───────────┤ ││ │ │下2249 │1656 │ ││ ├─────┼─────────────┼───────────┼────────────┤│ │98.12.25 │上1431 │1452 │1 小時 ││ ├─────┼─────────────┼───────────┤ ││ │ │下2251 │1649 │ ││ ├─────┼─────────────┼───────────┼────────────┤│ │98.12.26 │上1435 │1456 │1 小時 ││ ├─────┼─────────────┼───────────┤ ││ │ │下2250 │1650 │ ││ ├─────┼─────────────┴───────────┼────────────┤│ │小計 │22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3,860元。 │600*22*1.05=13,860 │└────┴─────┴─────────────────────────┴────────────┘附表二之編號12郭雅蘭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8,820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5 月│97.5.20 │上1437 │1508 │1 小時 ││ ├─────┼─────────────┼───────────┤ ││ │ │下2256 │1626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8 月│97.8.18 │上1438 │1525 │56分鐘 ││ ├─────┼─────────────┼───────────┤ ││ │ │下2259 │1621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11月│97.11.21 │上1437 │1758 │2 分鐘 ││ ├─────┼─────────────┼───────────┤ ││ │ │下2256 │1800 │ ││ ├─────┼─────────────┼───────────┼────────────┤│ │97.11.25 │上1443 │2134 │3 分鐘 ││ ├─────┼─────────────┼───────────┤ ││ │ │下2258 │2137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138│ ││ │ │ │)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7年12月│97.12.29 │上1434 │1727 │無 ││ ├─────┼─────────────┼───────────┤ ││ │ │下2252 │1727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1 月│98.1.19 │上1439 │2233 │15分鐘 ││ ├─────┼─────────────┼───────────┤ ││ │ │下2304 │2248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3 月│98.3.20 │上1431 │1948 │14分鐘 ││ ├─────┼─────────────┼───────────┤ ││ │ │下2257 │2002 │ ││ ├─────┼─────────────┴───────────┼────────────┤│ │合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7 月│98.7.26 │上1439 │1837 │無 ││ ├─────┼─────────────┼───────────┤ ││ │ │下2254 │1837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8 月│98.8.26 │上X │1456 │3 小時 ││ ├─────┼─────────────┼───────────┤ ││ │ │下2259 │1814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9 月│98.9.14 │上1444 │1501 │2 小時 ││ ├─────┼─────────────┼───────────┤ ││ │ │下2251 │1746 │ ││ ├─────┼─────────────┼───────────┼────────────┤│ │98.9.19 │上1440 │1743 │5 小時 ││ ├─────┼─────────────┼───────────┤ ││ │ │下2256 │2245 │ ││ ├─────┼─────────────┼───────────┼────────────┤│ │98.9.21 │上2148 │2201 │48分鐘 ││ ├─────┼─────────────┼───────────┤ ││ │ │下2250 │2249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8年12月│98.12.11 │上1438 │1445 │無 ││ ├─────┼─────────────┼───────────┤ ││ │ │下2303 │1445 │ ││ ├─────┼─────────────┼───────────┼────────────┤│ │98.12.26 │上1434 │1451 │無 ││ ├─────┼─────────────┼───────────┤ ││ │ │下2243 │1451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附表二之編號14陳香金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201,600 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4 月│97.4.1 │上0657 │1127 │44分鐘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0657)│ │ ││ ├─────┼─────────────┼───────────┤ ││ │ │下1459 │1211 │ ││ ├─────┼─────────────┼───────────┼────────────┤│ │97.4.3 │上0653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5 │ ││ ├─────┼─────────────┼───────────┼────────────┤│ │97.4.7 │上0642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5 │ ││ ├─────┼─────────────┼───────────┼────────────┤│ │97.4.8 │上0638 │1008 │2 小時 ││ ├─────┼─────────────┼───────────┤ ││ │ │下1447 │1226 │ ││ ├─────┼─────────────┼───────────┼────────────┤│ │97.4.9 │上0641 │1127 │55分鐘 ││ ├─────┼─────────────┼───────────┤ ││ │ │下1447 │1222 │ ││ ├─────┼─────────────┼───────────┼────────────┤│ │97.4.10 │上0639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4 │ ││ ├─────┼─────────────┼───────────┼────────────┤│ │97.4.11 │上0715 │1151 │1 小時 ││ ├─────┼─────────────┼───────────┤ ││ │ │下1444 │1339 │ ││ ├─────┼─────────────┼───────────┼────────────┤│ │97.4.14 │上0643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7.4.15 │上0642 │1128 │46分鐘 ││ ├─────┼─────────────┼───────────┤ ││ │ │下1446 │1214 │ ││ ├─────┼─────────────┼───────────┼────────────┤│ │97.4.16 │上0643 │1123 │3 小時 ││ ├─────┼─────────────┼───────────┤ ││ │ │下1451 │1445 │ ││ ├─────┼─────────────┼───────────┼────────────┤│ │97.4.17 │上0644 │1139 │3 小時 ││ ├─────┼─────────────┼───────────┤ ││ │ │下1450 │1438 │ ││ ├─────┼─────────────┼───────────┼────────────┤│ │97.4.18 │上0643 │1128 │3 小時 ││ ├─────┼─────────────┼───────────┤ ││ │ │下1448 │1439 │ ││ ├─────┼─────────────┼───────────┼────────────┤│ │97.4.21 │上0641 │1136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3 │ ││ ├─────┼─────────────┼───────────┼────────────┤│ │97.4.23 │上0643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1 │ ││ ├─────┼─────────────┼───────────┼────────────┤│ │97.4.24 │上0653 │1121 │3 小時 ││ ├─────┼─────────────┼───────────┤ ││ │ │下1450 │1444 │ ││ ├─────┼─────────────┼───────────┼────────────┤│ │97.4.25 │上0641 │1125 │1 小時 ││ ├─────┼─────────────┼───────────┤ ││ │ │下1446 │1230 │ ││ ├─────┼─────────────┼───────────┼────────────┤│ │97.4.28 │上0640 │1128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44)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41│ ││ │ │ │) │ ││ ├─────┼─────────────┼───────────┼────────────┤│ │97.4.30 │上0640 │1138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4 │ ││ ├─────┼─────────────┴───────────┼────────────┤│ │小計 │18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1,340元。 │600*18*1.05=11,340 │├────┼─────┼─────────────┬───────────┼────────────┤│97年5 月│97.5.1 │上0640 │1126 │3 小時 ││ ├─────┼─────────────┼───────────┤ ││ │ │下1450 │1426 │ ││ ├─────┼─────────────┼───────────┼────────────┤│ │97.5.2 │上0644 │1125 │3 小時 ││ ├─────┼─────────────┼───────────┤ ││ │ │下1452 │1447 │ ││ ├─────┼─────────────┼───────────┼────────────┤│ │97.5.3 │上0640 │0649 │5 小時 ││ ├─────┼─────────────┼───────────┤ ││ │ │下1448 │1219 │ ││ ├─────┼─────────────┼───────────┼────────────┤│ │97.5.5 │上0644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7.5.6 │上0639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7.5.8 │上0640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7.5.9 │上0643 │1122 │51分鐘 ││ ├─────┼─────────────┼───────────┤ ││ │ │下1449 │1213 │ ││ ├─────┼─────────────┼───────────┼────────────┤│ │97.5.12 │上0640 │1129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6 │ ││ ├─────┼─────────────┼───────────┼────────────┤│ │97.5.13 │上0640 │1412 │12分鐘 ││ ├─────┼─────────────┼───────────┤ ││ │ │下1447 │1424 │ ││ ├─────┼─────────────┼───────────┼────────────┤│ │97.5.14 │上0643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3 │ ││ ├─────┼─────────────┼───────────┼────────────┤│ │97.5.16 │上0640 │1125 │2 小時 ││ ├─────┼─────────────┼───────────┤ ││ │ │下1444 │1401 │ ││ ├─────┼─────────────┼───────────┼────────────┤│ │97.5.21 │上0642 │1133 │3 小時 ││ ├─────┼─────────────┼───────────┤ ││ │ │下1450 │1446 │ ││ ├─────┼─────────────┼───────────┼────────────┤│ │97.5.26 │上0643 │0838 │4 分鐘 ││ ├─────┼─────────────┼───────────┤ ││ │ │下1446 │0842 │ ││ ├─────┼─────────────┼───────────┼────────────┤│ │97.5.27 │上0641 │0710 │5 小時 ││ ├─────┼─────────────┼───────────┤ ││ │ │下1445 │1233 │ ││ ├─────┼─────────────┼───────────┼────────────┤│ │97.5.29 │上0641 │1436 │1 分鐘 ││ ├─────┼─────────────┼───────────┤ ││ │ │下1448 │1437 │ ││ ├─────┼─────────────┼───────────┼────────────┤│ │97.5.30 │上0644 │1334 │1 小時 ││ ├─────┼─────────────┼───────────┤ ││ │ │下1449 │1441 │ ││ ├─────┼─────────────┴───────────┼────────────┤│ │小計 │16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0,080元。 │600*16*1.05=10,080 │├────┼─────┼─────────────┬───────────┼────────────┤│97年6 月│97.6.6 │上0640 │0648 │5 小時 ││ ├─────┼─────────────┼───────────┤ ││ │ │下1448 │1224 │ ││ ├─────┼─────────────┼───────────┼────────────┤│ │97.6.9 │上0637 │1130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7.6.10 │上0641 │1157 │2 小時 ││ ├─────┼─────────────┼───────────┤ ││ │ │下1447 │1427 │ ││ ├─────┼─────────────┼───────────┼────────────┤│ │97.6.11 │上0640 │1131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7.6.12 │上0644 │1132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7.6.17 │上0637 │1128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7.6.18 │上0643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7.6.19 │上0638 │1144 │2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7.6.23 │上0642 │1126 │2 小時 ││ ├─────┼─────────────┼───────────┤ ││ │ │下1449 │1353 │ ││ ├─────┼─────────────┼───────────┼────────────┤│ │97.6.24 │上0650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7.6.30 │上0640 │1136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1 │ ││ ├─────┼─────────────┴───────────┼────────────┤│ │小計 │11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930 元。 │600*11*1.05=6,930 │├────┼─────┼─────────────┬───────────┼────────────┤│97年7 月│97.7.3 │上0640 │1130 │3 小時 ││ ├─────┼─────────────┼───────────┤ ││ │ │下1452 │1446 │ ││ ├─────┼─────────────┼───────────┼────────────┤│ │97.7.4 │上0641 │1342 │57分鐘 ││ ├─────┼─────────────┼───────────┤ ││ │ │下1448 │1439 │ ││ ├─────┼─────────────┼───────────┼────────────┤│ │97.7.7 │上0641 │1131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7.7.8 │上0641 │1200 │2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7.7.10 │上0641 │1124 │3 小時 ││ ├─────┼─────────────┼───────────┤ ││ │ │下1450 │1444 │ ││ ├─────┼─────────────┼───────────┼────────────┤│ │97.7.11 │上0641 │1121 │2 小時 ││ ├─────┼─────────────┼───────────┤ ││ │ │下1442 │1353 │ ││ ├─────┼─────────────┼───────────┼────────────┤│ │97.7.14 │上0641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7.7.15 │上0643 │1124 │3 小時 ││ ├─────┼─────────────┼───────────┤ ││ │ │下1450 │1441 │ ││ ├─────┼─────────────┼───────────┼────────────┤│ │97.7.17 │上0641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1 │ ││ ├─────┼─────────────┼───────────┼────────────┤│ │97.7.18 │上0638 │1125 │50分鐘 ││ ├─────┼─────────────┼───────────┤ ││ │ │下1448 │1215 │ ││ ├─────┼─────────────┼───────────┼────────────┤│ │97.7.21 │上0642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7.7.22 │上0641 │1118 │2 小時 ││ ├─────┼─────────────┼───────────┤ ││ │ │下1448 │1353 │ ││ ├─────┼─────────────┼───────────┼────────────┤│ │97.7.23 │上0652 │1124 │50分鐘 ││ ├─────┼─────────────┼───────────┤ ││ │ │下1444 │1214 │ ││ ├─────┼─────────────┼───────────┼────────────┤│ │97.7.24 │上0644 │1123 │2 小時 ││ ├─────┼─────────────┼───────────┤ ││ │ │下1443 │1350 │ ││ ├─────┼─────────────┼───────────┼────────────┤│ │97.7.29 │上0639 │1140 │2 小時 ││ ├─────┼─────────────┼───────────┤ ││ │ │下1445 │1439 │ ││ ├─────┼─────────────┼───────────┼────────────┤│ │97.7.30 │上0643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1 │ ││ ├─────┼─────────────┼───────────┼────────────┤│ │97.7.31 │上0651 │1133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0 │ ││ ├─────┼─────────────┴───────────┼────────────┤│ │小計 │17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0,710元。 │600*17*1.05=10,710 │├────┼─────┼─────────────┬───────────┼────────────┤│97年8 月│97.8.1 │上0643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0 │ ││ ├─────┼─────────────┼───────────┼────────────┤│ │97.8.4 │上0640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1 │ ││ ├─────┼─────────────┼───────────┼────────────┤│ │97.8.6 │上0650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6 │1436 │ ││ ├─────┼─────────────┼───────────┼────────────┤│ │97.8.7 │上0641 │1122 │3 小時 ││ ├─────┼─────────────┼───────────┤ ││ │ │下1451 │1446 │ ││ ├─────┼─────────────┼───────────┼────────────┤│ │97.8.8 │上0653 │1100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1 │ ││ ├─────┼─────────────┼───────────┼────────────┤│ │97.8.11 │上0643 │1127 │3 小時 ││ ├─────┼─────────────┼───────────┤ ││ │ │下1451 │1444 │ ││ ├─────┼─────────────┼───────────┼────────────┤│ │97.8.12 │上0640 │1120 │3 小時 ││ ├─────┼─────────────┼───────────┤ ││ │ │下1442 │1431 │ ││ ├─────┼─────────────┼───────────┼────────────┤│ │97.8.13 │上0643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0 │ ││ ├─────┼─────────────┼───────────┼────────────┤│ │97.8.18 │上0640 │1127 │2 小時 ││ ├─────┼─────────────┼───────────┤ ││ │ │下1442 │1352 │ ││ ├─────┼─────────────┼───────────┼────────────┤│ │97.8.19 │上0641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4 │1433 │ ││ ├─────┼─────────────┼───────────┼────────────┤│ │97.8.20 │上0641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1 │ ││ ├─────┼─────────────┼───────────┼────────────┤│ │97.8.25 │上0643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7.8.26 │上0643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7 │1437 │ ││ ├─────┼─────────────┼───────────┼────────────┤│ │97.8.27 │上0646 │1121 │40分鐘 ││ ├─────┼─────────────┼───────────┤ ││ │ │下1443 │1201 │ ││ ├─────┼─────────────┼───────────┼────────────┤│ │97.8.28 │上0645 │1120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0 │ ││ ├─────┼─────────────┼───────────┼────────────┤│ │97.8.29 │上0642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1 │ ││ ├─────┼─────────────┴───────────┼────────────┤│ │小計 │16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0,080元。 │600*16*1.05=10,080 │├────┼─────┼─────────────┬───────────┼────────────┤│97年9 月│97.9.1 │上0645 │1130 │3 小時 ││ ├─────┼─────────────┼───────────┤ ││ │ │下1448 │1437 │ ││ ├─────┼─────────────┼───────────┼────────────┤│ │97.9.2 │上0646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5 │1438 │ ││ ├─────┼─────────────┼───────────┼────────────┤│ │97.9.3 │上0643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0 │ ││ ├─────┼─────────────┼───────────┼────────────┤│ │97.9.4 │上0643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8 │1436 │ ││ ├─────┼─────────────┼───────────┼────────────┤│ │97.9.10 │上0648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3 │ ││ ├─────┼─────────────┼───────────┼────────────┤│ │97.9.11 │上0644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6 │1436 │ ││ ├─────┼─────────────┼───────────┼────────────┤│ │97.9.15 │上0648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5 │1435 │ ││ ├─────┼─────────────┼───────────┼────────────┤│ │97.9.16 │上0650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7 │1439 │ ││ ├─────┼─────────────┼───────────┼────────────┤│ │97.9.17 │上0643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0 │ ││ ├─────┼─────────────┼───────────┼────────────┤│ │97.9.19 │上0715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5 │1438 │ ││ ├─────┼─────────────┼───────────┼────────────┤│ │97.9.23 │上0643 │1118 │2 小時 ││ ├─────┼─────────────┼───────────┤ ││ │ │下1441 │1411 │ ││ ├─────┼─────────────┼───────────┼────────────┤│ │97.9.26 │上0641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1 │ ││ ├─────┼─────────────┼───────────┼────────────┤│ │97.9.30 │上0640 │1132 │3 小時 ││ ├─────┼─────────────┼───────────┤ ││ │ │下1446 │1436 │ ││ ├─────┼─────────────┴───────────┼────────────┤│ │小計 │13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190 元。 │600*13*1.05=8,190 │├────┼─────┼─────────────┬───────────┼────────────┤│97年10月│97.10.2 │上0641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6 │1438 │ ││ ├─────┼─────────────┼───────────┼────────────┤│ │97.10.6 │上0644 │1140 │2 小時 ││ ├─────┼─────────────┼───────────┤ ││ │ │下1449 │1438 │ ││ ├─────┼─────────────┼───────────┼────────────┤│ │97.10.7 │上0644 │1350 │5 分鐘 ││ ├─────┼─────────────┼───────────┤ ││ │ │下1447 │1355 │ ││ ├─────┼─────────────┼───────────┼────────────┤│ │97.10.8 │上0639 │1134 │3 小時 ││ ├─────┼─────────────┼───────────┤ ││ │ │下1444 │1437 │ ││ ├─────┼─────────────┼───────────┼────────────┤│ │97.10.9 │上0642 │1123 │29分鐘 ││ ├─────┼─────────────┼───────────┤ ││ │ │下X │1152 │ ││ ├─────┼─────────────┼───────────┼────────────┤│ │97.10.13 │上0651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7 │1438 │ ││ ├─────┼─────────────┼───────────┼────────────┤│ │97.10.15 │上0642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7 │1436 │ ││ ├─────┼─────────────┼───────────┼────────────┤│ │97.10.16 │上0640 │1133 │3 小時 ││ ├─────┼─────────────┼───────────┤ ││ │ │下1447 │1438 │ ││ ├─────┼─────────────┼───────────┼────────────┤│ │97.10.17 │上0640 │1123 │3 小時 ││ ├─────┼─────────────┼───────────┤ ││ │ │下1450 │1432 │ ││ ├─────┼─────────────┼───────────┼────────────┤│ │97.10.20 │上0640 │1123 │48分鐘 ││ ├─────┼─────────────┼───────────┤ ││ │ │下1446 │1211 │ ││ ├─────┼─────────────┼───────────┼────────────┤│ │97.10.23 │上0641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6 │1436 │ ││ ├─────┼─────────────┼───────────┼────────────┤│ │97.10.24 │上0643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3 │1435 │ ││ ├─────┼─────────────┼───────────┼────────────┤│ │97.10.28 │上0643 │1140 │39分鐘 ││ ├─────┼─────────────┼───────────┤ ││ │ │下1443 │1219 │ ││ ├─────┼─────────────┼───────────┼────────────┤│ │97.10.29 │上0643 │1123 │58分鐘 ││ ├─────┼─────────────┼───────────┤ ││ │ │下1444 │1221 │ ││ ├─────┼─────────────┼───────────┼────────────┤│ │97.10.31 │上0641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2 │1433 │ ││ ├─────┼─────────────┴───────────┼────────────┤│ │小計 │15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9,450 元。 │600*15*1.05=9,450 │├────┼─────┼─────────────┬───────────┼────────────┤│97年11月│97.11.3 │上0642 │1126 │1 小時 ││ ├─────┼─────────────┼───────────┤ ││ │ │下1440 │1229 │ ││ ├─────┼─────────────┼───────────┼────────────┤│ │97.11.5 │上0642 │1123 │56分鐘 ││ ├─────┼─────────────┼───────────┤ ││ │ │下1441 │1219 │ ││ ├─────┼─────────────┼───────────┼────────────┤│ │97.11.10 │上0640 │1120 │3 小時 ││ ├─────┼─────────────┼───────────┤ ││ │ │下1444 │1436 │ ││ ├─────┼─────────────┼───────────┼────────────┤│ │97.11.11 │上0643 │1118 │57分鐘 ││ ├─────┼─────────────┼───────────┤ ││ │ │下1444 │1215 │ ││ ├─────┼─────────────┼───────────┼────────────┤│ │97.11.12 │上0641 │1119 │3 小時 ││ ├─────┼─────────────┼───────────┤ ││ │ │下1445 │1435 │ ││ ├─────┼─────────────┼───────────┼────────────┤│ │97.11.13 │上0641 │1117 │3 小時 ││ ├─────┼─────────────┼───────────┤ ││ │ │下1446 │1437 │ ││ ├─────┼─────────────┼───────────┼────────────┤│ │97.11.14 │上0643 │1120 │3 小時 ││ ├─────┼─────────────┼───────────┤ ││ │ │下1448 │1438 │ ││ ├─────┼─────────────┼───────────┼────────────┤│ │97.11.17 │上0641 │1121 │2 小時 ││ ├─────┼─────────────┼───────────┤ ││ │ │下1443 │1340 │ ││ ├─────┼─────────────┼───────────┼────────────┤│ │97.11.18 │上0642 │1117 │51分鐘 ││ ├─────┼─────────────┼───────────┤ ││ │ │下1449 │1208 │ ││ ├─────┼─────────────┼───────────┼────────────┤│ │97.11.20 │上0643 │1119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5 │ ││ ├─────┼─────────────┼───────────┼────────────┤│ │97.11.21 │上0638 │1138 │27分鐘 ││ ├─────┼─────────────┼───────────┤ ││ │ │下1448 │1205 │ ││ ├─────┼─────────────┼───────────┼────────────┤│ │97.11.24 │上0641 │1123 │54分鐘 ││ ├─────┼─────────────┼───────────┤ ││ │ │下1449 │1217 │ ││ ├─────┼─────────────┼───────────┼────────────┤│ │97.11.25 │上0640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7.11.27 │上0653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4 │ ││ ├─────┼─────────────┼───────────┼────────────┤│ │97.11.28 │上0640 │1126 │47分鐘 ││ ├─────┼─────────────┼───────────┤ ││ │ │下1441 │1213 │ ││ ├─────┼─────────────┴───────────┼────────────┤│ │小計 │15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9,450 元。 │600*15*1.05=9,450 │├────┼─────┼─────────────┬───────────┼────────────┤│97年12月│97.12.1 │上0642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7.12.2 │上0641 │1124 │50分鐘 ││ ├─────┼─────────────┼───────────┤ ││ │ │下1450 │1214 │ ││ ├─────┼─────────────┼───────────┼────────────┤│ │97.12.3 │上0651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7.12.5 │上0641 │1124 │52分鐘 ││ ├─────┼─────────────┼───────────┤ ││ │ │下1446 │1216 │ ││ ├─────┼─────────────┼───────────┼────────────┤│ │97.12.8 │上0643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7.12.9 │上0639 │1122 │48分鐘 ││ ├─────┼─────────────┼───────────┤ ││ │ │下1442 │1210 │ ││ ├─────┼─────────────┼───────────┼────────────┤│ │97.12.10 │上0640 │1121 │2 小時 ││ ├─────┼─────────────┼───────────┤ ││ │ │下1445 │1338 │ ││ ├─────┼─────────────┼───────────┼────────────┤│ │97.12.11 │上0650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7.12.15 │上0643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7.12.16 │上0644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7.12.17 │上0640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7.12.18 │上0646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1 │ ││ ├─────┼─────────────┼───────────┼────────────┤│ │97.12.22 │上0652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2 │ ││ ├─────┼─────────────┼───────────┼────────────┤│ │97.12.23 │上0640 │1125 │48分鐘 ││ ├─────┼─────────────┼───────────┤ ││ │ │下1443 │1213 │ ││ ├─────┼─────────────┼───────────┼────────────┤│ │97.12.24 │上0640 │1123 │46分鐘 ││ ├─────┼─────────────┼───────────┤ ││ │ │下1444 │1209 │ ││ ├─────┼─────────────┼───────────┼────────────┤│ │97.12.26 │上0642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7.12.31 │上0644 │1129 │3 小時 ││ ├─────┼─────────────┼───────────┤ ││ │ │下1446 │1439 │ ││ ├─────┼─────────────┴───────────┼────────────┤│ │小計 │17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0,710元。 │600*17*1.05=10,710 │├────┼─────┼─────────────┬───────────┼────────────┤│98年1 月│98.1.5 │上0646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7 │1439 │ ││ ├─────┼─────────────┼───────────┼────────────┤│ │98.1.8 │上0646 │1118 │3 小時 ││ ├─────┼─────────────┼───────────┤ ││ │ │下1447 │1435 │ ││ ├─────┼─────────────┼───────────┼────────────┤│ │98.1.9 │上0644 │1119 │45分鐘 ││ ├─────┼─────────────┼───────────┤ ││ │ │下1441 │1204 │ ││ ├─────┼─────────────┼───────────┼────────────┤│ │98.1.10 │上0652 │1128 │3 小時 ││ ├─────┼─────────────┼───────────┤ ││ │ │下1444 │1435 │ ││ ├─────┼─────────────┼───────────┼────────────┤│ │98.1.19 │上0645 │1115 │56分鐘 ││ ├─────┼─────────────┼───────────┤ ││ │ │下1448 │1211 │ ││ ├─────┼─────────────┼───────────┼────────────┤│ │98.1.20 │上0644 │1114 │2 小時 ││ ├─────┼─────────────┼───────────┤ ││ │ │下1442 │1343 │ ││ ├─────┼─────────────┼───────────┼────────────┤│ │98.1.21 │上0642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8.1.22 │上0648 │1126 │3 小時 ││ ├─────┼─────────────┼───────────┤ ││ │ │下1451 │1445 │ ││ ├─────┼─────────────┼───────────┼────────────┤│ │98.1.30 │上0646 │1150 │2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8.1.31 │上0640 │1203 │2 小時 ││ ├─────┼─────────────┼───────────┤ ││ │ │下1450 │1444 │ ││ ├─────┼─────────────┴───────────┼────────────┤│ │小計 │10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0 元。 │600*10*1.05=6,300 │├────┼─────┼─────────────┬───────────┼────────────┤│98年2 月│98.2.1 │上0640 │0651 │24分鐘 ││ ├─────┼─────────────┼───────────┤ ││ │ │下1449 │0715 │ ││ ├─────┼─────────────┼───────────┼────────────┤│ │98.2.10 │上0639 │1124 │51分鐘 ││ ├─────┼─────────────┼───────────┤ ││ │ │下1443 │1215 │ ││ ├─────┼─────────────┼───────────┼────────────┤│ │98.2.12 │上0642 │1040 │4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8.2.13 │上0638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1 │ ││ ├─────┼─────────────┼───────────┼────────────┤│ │98.2.15 │上0642 │0649 │53分鐘 ││ ├─────┼─────────────┼───────────┤ ││ │ │下1446 │0742 │ ││ ├─────┼─────────────┼───────────┼────────────┤│ │98.2.23 │上0645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8.2.24 │上0644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6 │ ││ ├─────┼─────────────┼───────────┼────────────┤│ │98.2.25 │上0644 │1132 │38分鐘 ││ ├─────┼─────────────┼───────────┤ ││ │ │下1442 │1210 │ ││ ├─────┼─────────────┼───────────┼────────────┤│ │98.2.27 │上0645 │1129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小計 │9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5,670 元。 │600*9*1.05=5,670 │├────┼─────┼─────────────┬───────────┼────────────┤│98年3 月│98.3.2 │上0644 │1126 │53分鐘 ││ ├─────┼─────────────┼───────────┤ ││ │ │下1445 │1219 │ ││ ├─────┼─────────────┼───────────┼────────────┤│ │98.3.9 │上0648 │1133 │49分鐘 ││ ├─────┼─────────────┼───────────┤ ││ │ │下1444 │1222 │ ││ ├─────┼─────────────┼───────────┼────────────┤│ │98.3.10 │上0643 │1130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2 │ ││ ├─────┼─────────────┼───────────┼────────────┤│ │98.3.11 │上0658 │1124 │2 小時 ││ ├─────┼─────────────┼───────────┤ ││ │ │下1440 │1224 │ ││ ├─────┼─────────────┼───────────┼────────────┤│ │98.3.13 │上0646 │1155 │2 小時 ││ ├─────┼─────────────┼───────────┤ ││ │ │下1448 │1442 │ ││ ├─────┼─────────────┼───────────┼────────────┤│ │98.3.16 │上0643 │1130 │3 小時 ││ ├─────┼─────────────┼───────────┤ ││ │ │下1450 │1442 │ ││ ├─────┼─────────────┼───────────┼────────────┤│ │98.3.19 │上0645 │1131 │54分鐘 ││ ├─────┼─────────────┼───────────┤ ││ │ │下1444 │1225 │ ││ ├─────┼─────────────┼───────────┼────────────┤│ │98.3.20 │上0644 │1127 │2 小時 ││ ├─────┼─────────────┼───────────┤ ││ │ │下1449 │1446 │ ││ ├─────┼─────────────┼───────────┼────────────┤│ │98.3.23 │上0638 │1136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4 │ ││ ├─────┼─────────────┼───────────┼────────────┤│ │98.3.24 │上0645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5 │ ││ ├─────┼─────────────┼───────────┼────────────┤│ │98.3.26 │上0637 │1127 │45分鐘 ││ ├─────┼─────────────┼───────────┤ ││ │ │下1444 │1212 │ ││ ├─────┼─────────────┼───────────┼────────────┤│ │98.3.27 │上0642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7 │ ││ ├─────┼─────────────┼───────────┼────────────┤│ │98.3.30 │上0641 │1129 │3 小時 ││ ├─────┼─────────────┼───────────┤ ││ │ │下1444 │1443 │ ││ ├─────┼─────────────┼───────────┼────────────┤│ │98.3.31 │上0643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5 │ ││ ├─────┼─────────────┴───────────┼────────────┤│ │小計 │14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820 元。 │600*14*1.05=8,820 │├────┼─────┼─────────────┬───────────┼────────────┤│98年4 月│98.4.2 │上0643 │1129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4 │ ││ ├─────┼─────────────┼───────────┼────────────┤│ │98.4.6 │上0643 │1129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4 │ ││ ├─────┼─────────────┼───────────┼────────────┤│ │98.4.7 │上0638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4 │ ││ ├─────┼─────────────┼───────────┼────────────┤│ │98.4.8 │上0644 │1127 │51分鐘 ││ ├─────┼─────────────┼───────────┤ ││ │ │下1451 │1218 │ ││ ├─────┼─────────────┼───────────┼────────────┤│ │98.4.9 │上0638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4.13 │上0643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4 │1443 │ ││ ├─────┼─────────────┼───────────┼────────────┤│ │98.4.14 │上0643 │1130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4 │ ││ ├─────┼─────────────┼───────────┼────────────┤│ │98.4.15 │上0644 │1125 │55分鐘 ││ ├─────┼─────────────┼───────────┤ ││ │ │下1440 │1220 │ ││ ├─────┼─────────────┼───────────┼────────────┤│ │98.4.16 │上0643 │1126 │2 小時 ││ ├─────┼─────────────┼───────────┤ ││ │ │下1439 │1358 │ ││ ├─────┼─────────────┼───────────┼────────────┤│ │98.4.17 │上0643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4,18 │上0641 │0652 │5 小時 ││ ├─────┼─────────────┼───────────┤ ││ │ │下1441 │1228 │ ││ ├─────┼─────────────┼───────────┼────────────┤│ │98.4.20 │上0645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3 │ ││ ├─────┼─────────────┼───────────┼────────────┤│ │98.4.21 │上0645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5 │ ││ ├─────┼─────────────┼───────────┼────────────┤│ │98.4.23 │上0637 │1125 │57分鐘 ││ ├─────┼─────────────┼───────────┤ ││ │ │下1440 │1222 │ ││ ├─────┼─────────────┼───────────┼────────────┤│ │98.4.24 │上0637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3 │1441 │ ││ ├─────┼─────────────┼───────────┼────────────┤│ │98.4.27 │上0643 │1128 │3 小時 ││ ├─────┼─────────────┼───────────┤ ││ │ │下1443 │1441 │ ││ ├─────┼─────────────┼───────────┼────────────┤│ │98.4.28 │上0640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0 │ ││ ├─────┼─────────────┼───────────┼────────────┤│ │98.4.30 │上0640 │1130 │3 小時 ││ ├─────┼─────────────┼───────────┤ ││ │ │下1444 │1441 │ ││ ├─────┼─────────────┴───────────┼────────────┤│ │小計 │18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1,340元。 │600*18*1.05=11,340 │├────┼─────┼─────────────┬───────────┼────────────┤│98年5 月│98.5.1 │上0642 │1126 │55分鐘 ││ ├─────┼─────────────┼───────────┤ ││ │ │下1440 │1221 │ ││ ├─────┼─────────────┼───────────┼────────────┤│ │98.5.2 │上0641 │1248 │1 小時 ││ ├─────┼─────────────┼───────────┤ ││ │ │下1443 │1440 │ ││ ├─────┼─────────────┼───────────┼────────────┤│ │98.5.6 │上0641 │0745 │4 小時 ││ ├─────┼─────────────┼───────────┤ ││ │ │下1440 │1205 │ ││ ├─────┼─────────────┼───────────┼────────────┤│ │98.5.13 │上0640 │0745 │4 小時 ││ ├─────┼─────────────┼───────────┤ ││ │ │下1440 │1223 │ ││ ├─────┼─────────────┼───────────┼────────────┤│ │98.5.15 │上0642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4 │1441 │ ││ ├─────┼─────────────┼───────────┼────────────┤│ │98.5.18 │上0641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1 │ ││ ├─────┼─────────────┼───────────┼────────────┤│ │98.5.19 │上0638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5.21 │上0637 │1125 │48分鐘 ││ ├─────┼─────────────┼───────────┤ ││ │ │下1443 │1213 │ ││ ├─────┼─────────────┼───────────┼────────────┤│ │98.5.22 │上0643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8.5.24 │上0641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5.25 │上0640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8.5.26 │上0640 │1109 │3 小時 ││ ├─────┼─────────────┼───────────┤ ││ │ │下1450 │1447 │ ││ ├─────┼─────────────┴───────────┼────────────┤│ │小計 │12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7,560 元。 │600*12*1.05=7,560 │├────┼─────┼─────────────┬───────────┼────────────┤│98年6 月│98.6.1 │上0641 │1136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6.2 │上0640 │1132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0 │ ││ ├─────┼─────────────┼───────────┼────────────┤│ │98.6.3 │上0644 │1124 │35分鐘 ││ ├─────┼─────────────┼───────────┤ ││ │ │下1441 │1159 │ ││ ├─────┼─────────────┼───────────┼────────────┤│ │98.6.4 │上0643 │1116 │10分鐘 ││ ├─────┼─────────────┼───────────┤ ││ │ │下1443 │1126 │ ││ ├─────┼─────────────┼───────────┼────────────┤│ │98.6.6 │上0637 │1138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6.8 │上0640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6.9 │上0645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6.10 │上0638 │1124 │54分鐘 ││ ├─────┼─────────────┼───────────┤ ││ │ │下1444 │1218 │ ││ ├─────┼─────────────┼───────────┼────────────┤│ │98.6.11 │上0637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1 │ ││ ├─────┼─────────────┼───────────┼────────────┤│ │98.6.12 │上0646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2 │ ││ ├─────┼─────────────┼───────────┼────────────┤│ │98.6.15 │上0637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8.6.16 │上0639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8.6.17 │上0637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6.18 │上0640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6.19 │上0638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8.6.21 │上0639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1 │ ││ ├─────┼─────────────┼───────────┼────────────┤│ │98.6.22 │上0637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6.23 │上0639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8.6.24 │上0637 │1121 │55分鐘 ││ ├─────┼─────────────┼───────────┤ ││ │ │下1444 │1216 │ ││ ├─────┼─────────────┼───────────┼────────────┤│ │98.6.28 │上0647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8.6.29 │上0642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1 │ ││ ├─────┼─────────────┴───────────┼────────────┤│ │小計 │21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3,230元。 │600*21*1.05=13,230 │├────┼─────┼─────────────┬───────────┼────────────┤│98年7 月│98.7.2 │上0642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7.3 │上0641 │1132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8.7.6 │上0644 │1128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7.7 │上0641 │1128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3 │ ││ ├─────┼─────────────┼───────────┼────────────┤│ │98.7.8 │上0641 │1122 │1 小時 ││ ├─────┼─────────────┼───────────┤ ││ │ │下1447 │1227 │ ││ ├─────┼─────────────┼───────────┼────────────┤│ │98.7.9 │上0639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98.7.10 │上0638 │1124 │1 小時 ││ ├─────┼─────────────┼───────────┤ ││ │ │下1441 │1229 │ ││ ├─────┼─────────────┼───────────┼────────────┤│ │98.7.13 │上0639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7.14 │上0637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5 │ ││ ├─────┼─────────────┼───────────┼────────────┤│ │98.7.15 │上0641 │1126 │54分鐘 ││ ├─────┼─────────────┼───────────┤ ││ │ │下1447 │1220 │ ││ ├─────┼─────────────┼───────────┼────────────┤│ │98.7.16 │上0637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7.17 │上0641 │1124 │56分鐘 ││ ├─────┼─────────────┼───────────┤ ││ │ │下1442 │1220 │ ││ ├─────┼─────────────┼───────────┼────────────┤│ │98.7.19 │上0641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7.20 │上0649 │1125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8.7.21 │上0637 │1134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8.7.23 │上0638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8 │1445 │ ││ ├─────┼─────────────┼───────────┼────────────┤│ │98.7.24 │上0641 │1128 │47分鐘 ││ ├─────┼─────────────┼───────────┤ ││ │ │下1447 │1215 │ ││ ├─────┼─────────────┼───────────┼────────────┤│ │98.7.26 │上0644 │1121 │3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7.29 │上0637 │1132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7.30 │上0637 │1127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98.7.31 │上0640 │1124 │3 小時 ││ ├─────┼─────────────┼───────────┤ ││ │ │下1446 │1437 │ ││ ├─────┼─────────────┴───────────┼────────────┤│ │小計 │21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3,230元。 │600*21*1.05=13,230 │├────┼─────┼─────────────┬───────────┼────────────┤│98年8 月│98.8.2 │上0645 │1123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8.9 │上0637 │0946 │4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98.8.16 │上0640 │1004 │4 小時 ││ ├─────┼─────────────┼───────────┤ ││ │ │下1446 │1440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8年9 月│98.9.7 │上0640 │0650 │5 分鐘 ││ ├─────┼─────────────┼───────────┤ ││ │ │下1444 │0655 │ ││ ├─────┼─────────────┼───────────┼────────────┤│ │98.9.15 │上0637 │0823 │1 小時 ││ ├─────┼─────────────┼───────────┤ ││ │ │下1444 │0950 │ ││ ├─────┼─────────────┼───────────┼────────────┤│ │98.9.16 │上0640 │1007 │1 小時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637)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82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 hr)││ │ │ │) │ ││ ├─────┼─────────────┼───────────┤ ││ │ │下1446 │1110 │ ││ ├─────┼─────────────┼───────────┼────────────┤│ │98.9.21 │上0637 │1111 │1 分鐘 ││ ├─────┼─────────────┼───────────┤ ││ │ │下1447 │1112 │ ││ ├─────┼─────────────┼───────────┼────────────┤│ │98.9.22 │上0639 │0830 │5 分鐘 ││ ├─────┼─────────────┼───────────┤ ││ │ │下1442 │0835 │ ││ ├─────┼─────────────┼───────────┼────────────┤│ │98.9.23 │上0639 │1003 │1 小時 ││ ├─────┼─────────────┼───────────┤ ││ │ │下1446 │1117 │ ││ ├─────┼─────────────┼───────────┼────────────┤│ │98.9.25 │上0645 │0957 │49分鐘 ││ ├─────┼─────────────┼───────────┤ ││ │ │下1447 │1046 │ ││ ├─────┼─────────────┼───────────┼────────────┤│ │98.9.30 │上0637 │1120 │1 分鐘 ││ ├─────┼─────────────┼───────────┤ ││ │ │下1445 │1121 │ ││ ├─────┼─────────────┴───────────┼────────────┤│ │小計 │8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5,040 元。 │600*8*1.05=5,040 │├────┼─────┼─────────────┬───────────┼────────────┤│98年10月│98.10.2 │上0642 │1020 │8 分鐘 ││ ├─────┼─────────────┼───────────┤ ││ │ │下1446 │1028 │ ││ ├─────┼─────────────┼───────────┼────────────┤│ │98.10.9 │上0637 │1009 │1 小時 ││ ├─────┼─────────────┼───────────┤ ││ │ │下1447 │1112 │ ││ ├─────┼─────────────┼───────────┼────────────┤│ │98.10.12 │上0641 │1034 │11分鐘 ││ ├─────┼─────────────┼───────────┤ ││ │ │下1446 │1045 │ ││ ├─────┼─────────────┼───────────┼────────────┤│ │98.10.13 │上0639 │1009 │1 小時 ││ ├─────┼─────────────┼───────────┤ ││ │ │下1445 │1108 │ ││ ├─────┼─────────────┼───────────┼────────────┤│ │98.10.16 │上0639 │1145 │2 小時 ││ ├─────┼─────────────┼───────────┤ ││ │ │下1446 │1343 │ ││ ├─────┼─────────────┼───────────┼────────────┤│ │98.10.20 │上0644 │1134 │2 小時 ││ ├─────┼─────────────┼───────────┤ ││ │ │下1446 │1351 │ ││ ├─────┼─────────────┼───────────┼────────────┤│ │98.10.23 │上0644 │1325 │1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8.10.26 │上0635 │1334 │1 小時 ││ ├─────┼─────────────┼───────────┤ ││ │ │下1444 │1441 │ ││ ├─────┼─────────────┼───────────┼────────────┤│ │98.10.29 │上0647 │1311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8.10.30 │上0642 │1301 │1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小計 │10日工作均未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0 元(起訴書附表│600*10*1.05=6,300 ││ │ │誤載為5,250 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250 ││ │ │ │) │├────┼─────┼─────────────┬───────────┼────────────┤│98年11月│98.11.2 │上0640 │1307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2 │ ││ ├─────┼─────────────┼───────────┼────────────┤│ │98.11.4 │上0638 │1301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11.5 │上0646 │1254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11.9 │上0651 │1301 │1 小時 ││ ├─────┼─────────────┼───────────┤ ││ │ │下1440 │1436 │ ││ ├─────┼─────────────┼───────────┼────────────┤│ │98.11.10 │上0648 │1211 │2 小時 ││ ├─────┼─────────────┼───────────┤ ││ │ │下1443 │1440 │ ││ ├─────┼─────────────┼───────────┼────────────┤│ │98.11.11 │上0646 │0914 │5 小時 ││ ├─────┼─────────────┼───────────┤ ││ │ │下1445 │1441 │ ││ ├─────┼─────────────┼───────────┼────────────┤│ │98.11.12 │上0645 │1300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1 │ ││ ├─────┼─────────────┼───────────┼────────────┤│ │98.11.13 │上0647 │1257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11.16 │上0644 │1300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8.11.17 │上0640 │1303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6 │ ││ ├─────┼─────────────┼───────────┼────────────┤│ │98.11.18 │上0638 │1258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11.19 │上0646 │1310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5 │ ││ ├─────┼─────────────┼───────────┼────────────┤│ │98.11.23 │上0649 │1301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8.11.24 │上0647 │1254 │1 小時 ││ ├─────┼─────────────┼───────────┤ ││ │ │下1449 │1444 │ ││ ├─────┼─────────────┼───────────┼────────────┤│ │98.11.25 │上0641 │1301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2 │ ││ ├─────┼─────────────┼───────────┼────────────┤│ │98.11.27 │上0646 │1259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11.30 │上0646 │1114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小計 │17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0,710元。 │600*17*1.05=10,710 │├────┼─────┼─────────────┬───────────┼────────────┤│98年12月│98.12.4 │上0642 │1301 │1 小時 ││ ├─────┼─────────────┼───────────┤ ││ │ │下1449 │1446 │ ││ ├─────┼─────────────┼───────────┼────────────┤│ │98.12.8 │上0645 │1259 │1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98.12.9 │上0643 │1301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1 │ ││ ├─────┼─────────────┼───────────┼────────────┤│ │98.12.10 │上0644 │1304 │1 小時 ││ ├─────┼─────────────┼───────────┤ ││ │ │下1444 │1441 │ ││ ├─────┼─────────────┼───────────┼────────────┤│ │98.12.11 │上0645 │1303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3 │ ││ ├─────┼─────────────┼───────────┼────────────┤│ │98.12.14 │上0642 │1303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5 │ ││ ├─────┼─────────────┼───────────┼────────────┤│ │98.12.15 │上0646 │1244 │2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12.16 │上0645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6 │1442 │ ││ ├─────┼─────────────┼───────────┼────────────┤│ │98.12.17 │上0647 │1125 │3 小時 ││ ├─────┼─────────────┼───────────┤ ││ │ │下1450 │1446 │ ││ ├─────┼─────────────┼───────────┼────────────┤│ │98.12.18 │上0641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6 │ ││ ├─────┼─────────────┼───────────┼────────────┤│ │98.12.21 │上0647 │1305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8.12.22 │上0644 │1126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5 │ ││ ├─────┼─────────────┼───────────┼────────────┤│ │98.12.24 │上0643 │1122 │3 小時 ││ ├─────┼─────────────┼───────────┤ ││ │ │下1449 │1447 │ ││ ├─────┼─────────────┼───────────┼────────────┤│ │98.12.25 │上0646 │1307 │1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小計 │14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820 元。 │600*14*1.05=8,820 │├────┼─────┼─────────────┬───────────┼────────────┤│99年3 月│99.3.1 │上0642 │1306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1 │ ││ ├─────┼─────────────┼───────────┼────────────┤│ │99.3.2 │上0641 │1308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41│ ││ │ │ │) │ ││ ├─────┼─────────────┼───────────┼────────────┤│ │99.3.3 │上0643 │1305 │1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99.3.4 │上0641 │1304 │1 小時 ││ ├─────┼─────────────┼───────────┤ ││ │ │下1444 │1440 │ ││ ├─────┼─────────────┼───────────┼────────────┤│ │99.3.5 │上0638 │1054 │3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9.3.6 │上0639 │1306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5 │ ││ ├─────┼─────────────┼───────────┼────────────┤│ │99.3.8 │上0639 │1308 │1 小時 ││ ├─────┼─────────────┼───────────┤ ││ │ │下1444 │1442 │ ││ ├─────┼─────────────┼───────────┼────────────┤│ │99.3.9 │上0642 │1303 │1 小時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308│ ││ │ │ │) │ ││ ├─────┼─────────────┼───────────┤ ││ │ │下1449 │1445 │ ││ ├─────┼─────────────┼───────────┼────────────┤│ │99.3.10 │上0642 │1305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3 │ ││ ├─────┼─────────────┼───────────┼────────────┤│ │99.3.11 │上0638 │1303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9.3.12 │上0640 │1306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5 │ ││ ├─────┼─────────────┼───────────┼────────────┤│ │99.3.13 │上0643 │1303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6 │ ││ ├─────┼─────────────┼───────────┼────────────┤│ │99.3.14 │上0638 │1303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9.3.16 │上0649 │1316 │1 小時 ││ ├─────┼─────────────┼───────────┤ ││ │ │下1449 │1446 │ ││ ├─────┼─────────────┼───────────┼────────────┤│ │99.3.17 │上0648 │1307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9.3.18 │上0642 │1306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1 │ ││ ├─────┼─────────────┼───────────┼────────────┤│ │99.3.19 │上0643 │1304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3 │ ││ ├─────┼─────────────┼───────────┼────────────┤│ │99.3.20 │上0641 │1308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9.3.21 │上0640 │1238 │2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9.3.22 │上0643 │1306 │1 小時 ││ ├─────┼─────────────┼───────────┤ ││ │ │下1448 │1444 │ ││ ├─────┼─────────────┼───────────┼────────────┤│ │99.3.24 │上0640 │0941 │5 小時 ││ ├─────┼─────────────┼───────────┤ ││ │ │下1448 │1445 │ ││ ├─────┼─────────────┼───────────┼────────────┤│ │99.3.25 │上0644 │1307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4 │ ││ ├─────┼─────────────┼───────────┼────────────┤│ │99.3.26 │上0653 │1301 │1 小時 ││ ├─────┼─────────────┼───────────┤ ││ │ │下1445 │1442 │ ││ ├─────┼─────────────┼───────────┼────────────┤│ │99.3.27 │上0648 │1300 │1 小時 ││ ├─────┼─────────────┼───────────┤ ││ │ │下1447 │1442 │ ││ ├─────┼─────────────┼───────────┼────────────┤│ │99.3.28 │上0649 │1302 │1 小時 ││ ├─────┼─────────────┼───────────┤ ││ │ │下1446 │1443 │ ││ ├─────┼─────────────┴───────────┼────────────┤│ │小計 │25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5,750元。 │600*25*1.05=15,750 │└────┴─────┴─────────────────────────┴────────────┘附表二之編號15黃新妹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35,280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4 月│97.4.4 │上1442 │1448 │1 小時 ││ ├─────┼─────────────┼───────────┤ ││ │ │下2251 │1609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5 月│97.5.10 │上1438 │1448 │1 小時 ││ ├─────┼─────────────┼───────────┤ ││ │ │下2249 │1629 │ ││ ├─────┼─────────────┼───────────┼────────────┤│ │97.5.25 │上1435 │1919 │2 小時 ││ ├─────┼─────────────┼───────────┤ ││ │ │下2256 │2155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7年9 月│97.9.5 │上1436 │1651 │1 分鐘 ││ ├─────┼─────────────┼───────────┤ ││ │ │下2250 │1652 │ ││ ├─────┼─────────────┼───────────┼────────────┤│ │97.9.8 │上1438 │1850 │3 小時 ││ ├─────┼─────────────┼───────────┤ ││ │ │下2251 │2238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7年12月│97.12.19 │上1437 │1829 │4 小時 ││ ├─────┼─────────────┼───────────┤ ││ │ │下2247 │2240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1 月│98.1.1 │上1433 │2235 │無 ││ ├─────┼─────────────┼───────────┤ ││ │ │下2248 │2235 │ ││ ├─────┼─────────────┼───────────┼────────────┤│ │98.1.24 │上1438 │1606 │5 小時 ││ ├─────┼─────────────┼───────────┤ ││ │ │下2244 │2149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8年2 月│98.2.9 │上1431 │1621 │5 小時 ││ ├─────┼─────────────┼───────────┤ ││ │ │下2255 │2158 │ ││ ├─────┼─────────────┼───────────┼────────────┤│ │98.2.14 │上1437 │1619 │5 小時 ││ ├─────┼─────────────┼───────────┤ ││ │ │下2245 │2156 │ ││ ├─────┼─────────────┼───────────┼────────────┤│ │98.2.24 │上1433 │1623 │5 小時 ││ ├─────┼─────────────┼───────────┤ ││ │ │下2253 │2156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8年3 月│98.3.3 │上1430 │1634 │5 小時 ││ ├─────┼─────────────┼───────────┤ ││ │ │下2248 │2158 │ ││ ├─────┼─────────────┼───────────┼────────────┤│ │98.3.5 │上1429 │1641 │5 小時 ││ ├─────┼─────────────┼───────────┤ ││ │ │下2250 │2229 │ ││ ├─────┼─────────────┼───────────┼────────────┤│ │98.3.12 │上1430 │1645 │4 小時 ││ ├─────┼─────────────┼───────────┤ ││ │ │下2253 │2147 │ ││ ├─────┼─────────────┼───────────┼────────────┤│ │98.3.13 │上1426 │1719 │5 小時 ││ ├─────┼─────────────┼───────────┤ ││ │ │下2246 │2230 │ ││ ├─────┼─────────────┼───────────┼────────────┤│ │98.3.14 │上1437 │1859 │3 小時 ││ ├─────┼─────────────┼───────────┤ ││ │ │下2246 │2222 │ ││ ├─────┼─────────────┼───────────┼────────────┤│ │98.3.25 │上1436 │1708 │5 小時 ││ ├─────┼─────────────┼───────────┤ ││ │ │下X │2234 │ ││ ├─────┼─────────────┼───────────┼────────────┤│ │98.3.26 │上1432 │1704 │5 小時 ││ ├─────┼─────────────┼───────────┤ ││ │ │下2249 │2229 │ ││ ├─────┼─────────────┴───────────┼────────────┤│ │小計 │7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4,410 元。 │600*7*1.05=4,410 │├────┼─────┼─────────────┬───────────┼────────────┤│98年4 月│98.4.1 │上1432 │2151 │3 分鐘 ││ ├─────┼─────────────┼───────────┤ ││ │ │下2246 │2154 │ ││ ├─────┼─────────────┼───────────┼────────────┤│ │98.4.2 │上1434 │1702 │5 小時 ││ ├─────┼─────────────┼───────────┤ ││ │ │下2251 │2230 │ ││ ├─────┼─────────────┼───────────┼────────────┤│ │98.4.9 │上1432 │1731 │4 小時 ││ ├─────┼─────────────┼───────────┤ ││ │ │下2249 │2214 │ ││ ├─────┼─────────────┼───────────┼────────────┤│ │98.4.14 │上1431 │1617 │5 小時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34) │ │ ││ ├─────┼─────────────┼───────────┤ ││ │ │下2241 │2157 │ ││ ├─────┼─────────────┼───────────┼────────────┤│ │98.4.22 │上1434 │1520 │42分鐘 ││ ├─────┼─────────────┼───────────┤ ││ │ │下2257 │1602 │ ││ ├─────┼─────────────┼───────────┼────────────┤│ │98.4.24 │上1432 │1651 │5 小時 ││ ├─────┼─────────────┼───────────┤ ││ │ │下2256 │2227 │ ││ ├─────┼─────────────┴───────────┼────────────┤│ │小計 │6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780 元。 │600*6*1.05=3,780 │├────┼─────┼─────────────┬───────────┼────────────┤│98年5 月│98.5.4 │上1430 │1648 │5 小時 ││ ├─────┼─────────────┼───────────┤ ││ │ │下2253 │2225 │ ││ ├─────┼─────────────┼───────────┼────────────┤│ │98.5.5 │上1433 │1624 │5 小時 ││ ├─────┼─────────────┼───────────┤ ││ │ │下2257 │2216 │ ││ ├─────┼─────────────┼───────────┼────────────┤│ │98.5.19 │上1436 │1611 │5 小時 ││ ├─────┼─────────────┼───────────┤ ││ │ │下2242 │2157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8年6 月│98.6.4 │上1452 │1457 │3 小時 ││ ├─────┼─────────────┼───────────┤ ││ │ │下2256 │1842 │ ││ ├─────┼─────────────┼───────────┼────────────┤│ │98.6.8 │上1434 │1628 │5 小時 ││ ├─────┼─────────────┼───────────┤ ││ │ │下2252 │2216 │ ││ ├─────┼─────────────┼───────────┼────────────┤│ │98.6.18 │上1438 │1512 │2 分鐘 ││ ├─────┼─────────────┼───────────┤ ││ │ │下2253 │1514 │ ││ ├─────┼─────────────┼───────────┼────────────┤│ │98.6.25 │上1435 │1704 │5 小時 ││ ├─────┼─────────────┼───────────┤ ││ │ │下2252 │2218 │ ││ ├─────┼─────────────┼───────────┼────────────┤│ │98.6.27 │上1433 │1609 │5 小時 ││ ├─────┼─────────────┼───────────┤ ││ │ │下2255 │2156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8年7 月│98.7.1 │上1436 │2030 │2 小時 ││ ├─────┼─────────────┼───────────┤ ││ │ │下2254 │2233 │ ││ ├─────┼─────────────┼───────────┼────────────┤│ │98.7.2 │上1439 │1819 │4 小時 ││ ├─────┼─────────────┼───────────┤ ││ │ │下2252 │2229 │ ││ ├─────┼─────────────┼───────────┼────────────┤│ │98.7.10 │上1435 │1637 │5 小時 ││ ├─────┼─────────────┼───────────┤ ││ │ │下2251 │2228 │ ││ ├─────┼─────────────┼───────────┼────────────┤│ │98.7.16 │上1431 │1650 │5 小時 ││ ├─────┼─────────────┼───────────┤ ││ │ │下2258 │2215 │ ││ ├─────┼─────────────┼───────────┼────────────┤│ │98.7.27 │上1433 │1750 │19分鐘 ││ ├─────┼─────────────┼───────────┤ ││ │ │下2256 │1809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8年8 月│98.8.6 │上1430 │1720 │5 小時 ││ ├─────┼─────────────┼───────────┤ ││ │ │下2252 │2233 │ ││ ├─────┼─────────────┼───────────┼────────────┤│ │98.8.14 │上1438 │1646 │5 小時 ││ ├─────┼─────────────┼───────────┤ ││ │ │下2248 │2231 │ ││ ├─────┼─────────────┼───────────┼────────────┤│ │98.8.27 │上1436 │1643 │5 小時 ││ ├─────┼─────────────┼───────────┤ ││ │ │下2253 │2230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8年9 月│98.9.3 │上1434 │1658 │5 小時 ││ ├─────┼─────────────┼───────────┤ ││ │ │下2252 │2228 │ ││ ├─────┼─────────────┼───────────┼────────────┤│ │98.9.9 │上1434 │1758 │4 小時 ││ ├─────┼─────────────┼───────────┤ ││ │ │下2255 │2234 │ ││ ├─────┼─────────────┼───────────┼────────────┤│ │98.9.17 │上1431 │1908 │3 小時 ││ ├─────┼─────────────┼───────────┤ ││ │ │下2254 │2231 │ ││ ├─────┼─────────────┼───────────┼────────────┤│ │98.9.23 │上1433 │1648 │5 小時 ││ ├─────┼─────────────┼───────────┤ ││ │ │下2253 │2223 │ ││ ├─────┼─────────────┼───────────┼────────────┤│ │98.9.30 │上1440 │1636 │5 小時 ││ ├─────┼─────────────┼───────────┤ ││ │ │下2250 │2227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8年10月│98.10.1 │上1435 │1620 │4 小時 ││ ├─────┼─────────────┼───────────┤ ││ │ │下2242 │2112 │ ││ ├─────┼─────────────┼───────────┼────────────┤│ │98.10.14 │上1433 │1630 │5 小時 ││ ├─────┼─────────────┼───────────┤ ││ │ │下2251 │2149 │ ││ ├─────┼─────────────┼───────────┼────────────┤│ │98.10.16 │上1438 │1605 │5 小時 ││ ├─────┼─────────────┼───────────┤ ││ │ │下2251 │2145 │ ││ ├─────┼─────────────┼───────────┼────────────┤│ │98.10.17 │上1436 │1804 │4 小時 ││ ├─────┼─────────────┼───────────┤ ││ │ │下2251 │2232 │ ││ ├─────┼─────────────┼───────────┼────────────┤│ │98.10.27 │上1432 │1818 │4 小時 ││ ├─────┼─────────────┼───────────┤ ││ │ │下2251 │2231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8年11月│98.11.9 │上1426 │1636 │5 小時 ││ ├─────┼─────────────┼───────────┤ ││ │ │下2242 │2201 │ ││ ├─────┼─────────────┼───────────┼────────────┤│ │98.11.19 │上1435 │1711 │4 小時 ││ ├─────┼─────────────┼───────────┤ ││ │ │下2247 │2204 │ ││ ├─────┼─────────────┼───────────┼────────────┤│ │98.11.20 │上1441 │1632 │5 小時 ││ ├─────┼─────────────┼───────────┤ ││ │ │下2241 │2229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8年12月│98.12.12 │上1434 │1644 │5 小時 ││ ├─────┼─────────────┼───────────┤ ││ │ │下2247 │2218 │ ││ ├─────┼─────────────┼───────────┼────────────┤│ │98.12.15 │上1435 │1622 │4 小時 ││ ├─────┼─────────────┼───────────┤ ││ │ │下2246 │2053 │ ││ ├─────┼─────────────┼───────────┼────────────┤│ │98.12.26 │上1437 │1611 │3 小時 ││ ├─────┼─────────────┼───────────┤ ││ │ │下2250 │1912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附表二之編號16蕭陳桃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17,010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4 月│97.4.21 │上1439 │1653 │30分鐘 ││ ├─────┼─────────────┼───────────┤ ││ │ │下2256 │1723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5 月│97.5.23 │上1443 │1707 │40分鐘 ││ ├─────┼─────────────┼───────────┤ ││ │ │下2254 │1747 │ ││ ├─────┼─────────────┼───────────┼────────────┤│ │97.5.26 │上1439 │2058 │16分鐘 ││ ├─────┼─────────────┼───────────┤ ││ │ │下2254 │2114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7年6 月│97.6.28 │上1439 │1715 │44分鐘 ││ ├─────┼─────────────┼───────────┤ ││ │ │下2251 │1759 │ ││ ├─────┼─────────────┴───────────┼────────────┤│ │合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元。 │600*1.05=630 │├────┼─────┼─────────────┬───────────┼────────────┤│97年7 月│97.7.29 │上1433 │1514 │1 小時 ││ ├─────┼─────────────┼───────────┤ ││ │ │下2251 │1712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8 月│97.8.20 │上1436 │1757 │13分鐘 ││ ├─────┼─────────────┼───────────┤ ││ │ │下2252 │1810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10月│97.10.6 │上1433 │1648 │11分鐘 ││ ├─────┼─────────────┼───────────┤ ││ │ │下2251 │1659 │ ││ ├─────┼─────────────┼───────────┼────────────┤│ │97.10.20 │上1433 │1939 │2 小時 ││ ├─────┼─────────────┼───────────┤ ││ │ │下2244 │2237 │ ││ ├─────┼─────────────┼───────────┼────────────┤│ │97.10.26 │上1432 │2110 │1 小時 ││ ├─────┼─────────────┼───────────┤ ││ │ │下2253 │2242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7年11月│97.11.2 │上1432 │2123 │1 小時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32)│ │ ││ ├─────┼─────────────┼───────────┤ ││ │ │下2252 │2241 │ ││ ├─────┼─────────────┼───────────┼────────────┤│ │97.11.3 │上1437 │2009 │2 小時 ││ ├─────┼─────────────┼───────────┤ ││ │ │下2252 │2239 │ ││ ├─────┼─────────────┼───────────┼────────────┤│ │97.11.21 │上1437 │1701 │39分鐘 ││ ├─────┼─────────────┼───────────┤ ││ │ │下2253 │1740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7年12月│97.12.22 │上1435 │1649 │35分鐘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35)│ │ ││ ├─────┼─────────────┼───────────┤ ││ │ │下2251 │1724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1 月│98.1.1 │上1433 │2148 │26分鐘 ││ ├─────┼─────────────┼───────────┤ ││ │ │下2244 │2214 │ ││ ├─────┼─────────────┼───────────┼────────────┤│ │98.1.27 │上1434 │1647 │41分鐘 ││ ├─────┼─────────────┼───────────┤ ││ │ │下2253 │1728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8年2 月│98.2.10 │上1433 │1802 │9 分鐘 ││ ├─────┼─────────────┼───────────┤ ││ │ │下2250 │1811 │ ││ ├─────┼─────────────┼───────────┼────────────┤│ │98.2.11 │上1429 │1705 │35分鐘 ││ ├─────┼─────────────┼───────────┤ ││ │ │下2252 │1740 │ ││ ├─────┼─────────────┼───────────┼────────────┤│ │98.2.24 │上1431 │1700 │33分鐘 ││ ├─────┼─────────────┼───────────┤ ││ │ │下2252 │1733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8年5 月│98.5.3 │上1430 │1621 │6 分鐘 ││ ├─────┼─────────────┼───────────┤ ││ │ │下2247 │1627 │ ││ ├─────┼─────────────┼───────────┼────────────┤│ │98.5.6 │上1436 │1653 │39分鐘 ││ ├─────┼─────────────┼───────────┤ ││ │ │下2245 │1732 │ ││ ├─────┼─────────────┼───────────┼────────────┤│ │98.5.19 │上1436 │1611 │5 小時 ││ ├─────┼─────────────┼───────────┤ ││ │ │下2242 │2157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8年6 月│98.6.4 │上1452 │1457 │3 小時 ││ ├─────┼─────────────┼───────────┤ ││ │ │下2256 │1842 │ ││ ├─────┼─────────────┼───────────┼────────────┤│ │98.6.8 │上1434 │1628 │5 小時 ││ ├─────┼─────────────┼───────────┤ ││ │ │下2252 │2216 │ ││ ├─────┼─────────────┼───────────┼────────────┤│ │98.6.18 │上1438 │1512 │2 分鐘 ││ ├─────┼─────────────┼───────────┤ ││ │ │下2253 │1514 │ ││ ├─────┼─────────────┼───────────┼────────────┤│ │98.6.25 │上1435 │1704 │5 小時 ││ ├─────┼─────────────┼───────────┤ ││ │ │下2252 │2218 │ ││ ├─────┼─────────────┼───────────┼────────────┤│ │98.6.27 │上1434 │1609 │5 小時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33) │ │ ││ ├─────┼─────────────┼───────────┤ ││ │ │下2252 │2156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55) │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9年2 月│99.2.24 │上1437 │2217 │25分鐘 ││ ├─────┼─────────────┼───────────┤ ││ │ │下2251 │2242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附表二之編號17張錦雀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27,720 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5 月│97.5.19 │上1440 │1452 │5 小時 ││ ├─────┼─────────────┼───────────┤ ││ │ │下2252 │2042 │ ││ ├─────┼─────────────┼───────────┼────────────┤│ │97.5.26 │上1439 │2002 │1 小時 ││ ├─────┼─────────────┼───────────┤ ││ │ │下2251 │2118 │ ││ ├─────┼─────────────┼───────────┼────────────┤│ │97.5.27 │上1436 │1855 │2 小時 ││ ├─────┼─────────────┼───────────┤ ││ │ │下2247 │2150 │ ││ ├─────┼─────────────┼───────────┼────────────┤│ │97.5.29 │上1441 │2041 │1 分鐘 ││ ├─────┼─────────────┼───────────┤ ││ │ │下2244 │2042 │ ││ ├─────┼─────────────┴───────────┼────────────┤│ │小計 │4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2,520 元。 │600*4*1.05=2,520 │├────┼─────┼─────────────┬───────────┼────────────┤│97年6 月│97.6.3 │上1438 │1446 │13分鐘 ││ ├─────┼─────────────┼───────────┤ ││ │ │下2255 │1459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8 月│97.8.18 │上1439 │1533 │45分鐘 ││ ├─────┼─────────────┼───────────┤ ││ │ │下2255 │1618 │ ││ ├─────┼─────────────┴───────────┼────────────┤│ │合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7年9 月│97.9.9 │上1432 │1648 │38分鐘 ││ ├─────┼─────────────┼───────────┤ ││ │ │下2252 │1726 │ ││ ├─────┼─────────────┼───────────┼────────────┤│ │97.9.13 │上1434 │1646 │5 小時 ││ ├─────┼─────────────┼───────────┤ ││ │ │下2250 │2152 │ ││ ├─────┼─────────────┼───────────┼────────────┤│ │97.9.25 │上1441 │1444 │32分鐘 ││ ├─────┼─────────────┼───────────┤ ││ │ │下2249 │1516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7年10月│97.10.1 │上1436 │1440 │17分鐘 ││ ├─────┼─────────────┼───────────┤ ││ │ │下2247 │1457 │ ││ ├─────┼─────────────┼───────────┼────────────┤│ │97.10.16 │上1433 │1704 │1 小時 ││ ├─────┼─────────────┼───────────┤ ││ │ │下2249 │1823 │ ││ ├─────┼─────────────┼───────────┼────────────┤│ │97.10.19 │上1435 │1443 │24分鐘 ││ ├─────┼─────────────┼───────────┤ ││ │ │下2247 │1457 │ ││ ├─────┼─────────────┼───────────┼────────────┤│ │97.10.20 │上1433 │1516 │1 小時 ││ ├─────┼─────────────┼───────────┤ ││ │ │下2250 │1622 │ ││ ├─────┼─────────────┼───────────┼────────────┤│ │97.10.21 │上1437 │1441 │3 小時 ││ ├─────┼─────────────┼───────────┤ ││ │ │下2249 │1824 │ ││ ├─────┼─────────────┼───────────┼────────────┤│ │97.10.23 │上1437 │1441 │18分鐘 ││ ├─────┼─────────────┼───────────┤ ││ │ │下2247 │1459 │ ││ ├─────┼─────────────┴───────────┼────────────┤│ │小計 │6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780 元。 │600*6*1.05=3,780 │├────┼─────┼─────────────┬───────────┼────────────┤│97年11月│97.11.10 │上1432 │1650 │1 小時 ││ ├─────┼─────────────┼───────────┤ ││ │ │下2249 │1756 │ ││ ├─────┼─────────────┼───────────┼────────────┤│ │97.11.26 │上1434 │1443 │11分鐘 ││ ├─────┼─────────────┼───────────┤ ││ │ │下2251 │1454 │ ││ ├─────┼─────────────┼───────────┼────────────┤│ │97.11.29 │上1430 │1438 │19分鐘 ││ ├─────┼─────────────┼───────────┤ ││ │ │下2252 │1457 │ ││ ├─────┼─────────────┴───────────┼────────────┤│ │小計 │3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890 元。 │600*3*1.05=1,890 │├────┼─────┼─────────────┬───────────┼────────────┤│97年12月│97.12.2 │上1438 │1448 │16分鐘 ││ ├─────┼─────────────┼───────────┤ ││ │ │下2250 │1504 │ ││ ├─────┼─────────────┼───────────┼────────────┤│ │97.12.12 │上1432 │1439 │11分鐘 ││ ├─────┼─────────────┼───────────┤ ││ │ │下2252 │1450 │ ││ ├─────┼─────────────┼───────────┼────────────┤│ │97.12.20 │上1430 │1439 │20分鐘 ││ ├─────┼─────────────┼───────────┤ ││ │ │下2254 │1459 │ ││ ├─────┼─────────────┼───────────┼────────────┤│ │97.12.26 │上1431 │1437 │18分鐘 ││ ├─────┼─────────────┼───────────┤ ││ │ │下2250 │1455 │ ││ ├─────┼─────────────┼───────────┼────────────┤│ │97.12.31 │上1431 │1439 │17分鐘 ││ ├─────┼─────────────┼───────────┤ ││ │ │下2253 │1456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8年1 月│98.1.5 │上1436 │1444 │20分鐘 ││ ├─────┼─────────────┼───────────┤ ││ │ │下2248 │1504 │ ││ ├─────┼─────────────┼───────────┼────────────┤│ │98.1.7 │上1440 │1441 │1 小時 ││ ├─────┼─────────────┼───────────┤ ││ │ │下2244 │1635 │ ││ ├─────┼─────────────┼───────────┼────────────┤│ │98.1.8 │上1435 │1449 │2 小時 ││ ├─────┼─────────────┼───────────┤ ││ │ │下2249 │1729 │ ││ ├─────┼─────────────┼───────────┼────────────┤│ │98.1.18 │上1434 │1434 │2 小時 ││ ├─────┼─────────────┼───────────┤ ││ │ │下2253 │1725 │ ││ ├─────┼─────────────┼───────────┼────────────┤│ │98.1.25 │上1423 │1432 │1 小時 ││ ├─────┼─────────────┼───────────┤ ││ │ │下2243 │1507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150 元。 │600*5*1.05=3,150 │├────┼─────┼─────────────┬───────────┼────────────┤│98年2 月│98.2.11 │上1430 │1705 │37分鐘 ││ ├─────┼─────────────┼───────────┤ ││ │ │下2254 │1742 │ ││ ├─────┼─────────────┼───────────┼────────────┤│ │98.2.17 │上1433 │1437 │5 分鐘 ││ ├─────┼─────────────┼───────────┤ ││ │ │下2251 │1442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8年4 月│98.4.25 │上1432 │1443 │15分鐘 ││ ├─────┼─────────────┼───────────┤ ││ │ │下2247 │1458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6 月│98.6.11 │上1436 │1443 │15分鐘 ││ ├─────┼─────────────┼───────────┤ ││ │ │下2252 │1458 │ ││ ├─────┼─────────────┼───────────┼────────────┤│ │98.6.12 │上1435 │1444 │9 分鐘 ││ ├─────┼─────────────┼───────────┤ ││ │ │下2257 │1453 │ ││ ├─────┼─────────────┼───────────┼────────────┤│ │98.6.13 │上1435 │1446 │20分鐘 ││ ├─────┼─────────────┼───────────┤ ││ │ │下2256 │1506 │ ││ ├─────┼─────────────┼───────────┼────────────┤│ │98.6.14 │上1432 │1441 │13分鐘 ││ ├─────┼─────────────┼───────────┤ ││ │ │下2255 │1454 │ ││ ├─────┼─────────────┴───────────┼────────────┤│ │小計 │4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2,520 元。 │600*4*1.05=2,520 │├────┼─────┼─────────────┬───────────┼────────────┤│98年7 月│98.7.24 │上1431 │1806 │4 小時 ││ ├─────┼─────────────┼───────────┤ ││ │ │下2251 │2242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8 月│98.8.8 │上1429 │1433 │3 小時 ││ ├─────┼─────────────┼───────────┤ ││ │ │下2244 │1827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9 月│98.9.27 │上1438 │1444 │5 分鐘 ││ ├─────┼─────────────┼───────────┤ ││ │小計 │下2250 │1449 │ ││ ├─────┼─────────────┴───────────┼────────────┤│ │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8年12月│98.12.26 │上1437 │1442 │無 ││ ├─────┼─────────────┼───────────┤ ││ │ │下2247 │1442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99年1 月│99.1.29 │上1434 │1439 │無 ││ ├─────┼─────────────┼───────────┤ ││ │ │下2249 │1439 │ ││ ├─────┼─────────────┼───────────┼────────────┤│ │99.1.31 │上1431 │2233 │無 ││ ├─────┼─────────────┼───────────┤ ││ │ │下2252 │2233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9年2 月│99.2.1 │上1433 │2237 │1 分鐘 ││ ├─────┼─────────────┼───────────┤ ││ │ │下2250 │2238 │ ││ ├─────┼─────────────┼───────────┼────────────┤│ │99.2.13 │上1433 │2235 │無 ││ ├─────┼─────────────┼───────────┤ ││ │ │下2247 │2235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260 元。 │600*2*1.05=1,260 │├────┼─────┼─────────────┬───────────┼────────────┤│99年3 月│99.3.26 │上1430 │1438 │無 ││ ├─────┼─────────────┼───────────┤ ││ │ │下2248 │1438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30 元。 │600*1.05=630 │└────┴─────┴─────────────────────────┴────────────┘附表二之編號19廖元良打卡時間與進出管制門時間對照表:【詐領金額合計68,25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9,140元)┌────┬─────┬─────────────┬───────────┬────────────┐│月份 │日期 │打卡時間 │進出管制門時間 │在管制區停留時間 │├────┼─────┼─────────────┼───────────┼────────────┤│97年4 月│97.4.5 │上0645 │0855 │2 小時 ││ ├─────┼─────────────┼───────────┤ ││ │ │下1441 │1124 │ ││ ├─────┼─────────────┼───────────┼────────────┤│ │97.4.7 │上0640 │0803 │1 小時 ││ ├─────┼─────────────┼───────────┤ ││ │ │下1443 │0946 │ ││ ├─────┼─────────────┼───────────┼────────────┤│ │97.4.19 │上0640 │0852 │13分鐘 ││ ├─────┼─────────────┼───────────┤ ││ │ │下1449 │0905 │ ││ ├─────┼─────────────┼───────────┼────────────┤│ │97.4.22 │上0644 │0720 │14分鐘 ││ ├─────┼─────────────┼───────────┤ ││ │ │下1440 │0734 │ ││ ├─────┼─────────────┼───────────┼────────────┤│ │97.4.24 │上0640 │0803 │41分鐘 ││ ├─────┼─────────────┼───────────┤ ││ │ │下1443 │0844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841│ ││ │ │ │) │ ││ ├─────┼─────────────┼───────────┼────────────┤│ │97.4.29 │上0645 │0732 │6 分鐘 ││ ├─────┼─────────────┼───────────┤ ││ │ │下1443 │0738 │ ││ ├─────┼─────────────┴───────────┼────────────┤│ │小計 │6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5,25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6*1.05= ││ │ │誤載為3,780 元)。 │5,25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780 ││ │ │ │) │├────┼─────┼─────────────┬───────────┼────────────┤│97年5 月│97.5.2 │上X │1241 │3 分鐘 ││ ├─────┼─────────────┼───────────┤ ││ │ │下X │1244 │ ││ ├─────┼─────────────┼───────────┼────────────┤│ │97.5.5 │上0644 │1214 │4 分鐘 ││ ├─────┼─────────────┼───────────┤ ││ │ │下1450 │1218 │ ││ ├─────┼─────────────┼───────────┼────────────┤│ │97.5.6 │上0640 │0710 │6 分鐘 ││ ├─────┼─────────────┼───────────┤ ││ │ │下1443 │0716 │ ││ ├─────┼─────────────┼───────────┼────────────┤│ │97.5.7 │上0646 │1236 │4 分鐘 ││ ├─────┼─────────────┼───────────┤ ││ │ │下1448 │1240 │ ││ ├─────┼─────────────┼───────────┼────────────┤│ │97.5.8 │上0638 │0819 │4 分鐘 ││ ├─────┼─────────────┼───────────┤ ││ │ │下1448 │0823 │ ││ ├─────┼─────────────┼───────────┼────────────┤│ │97.5.12 │上0641 │1206 │6 分鐘 ││ ├─────┼─────────────┼───────────┤ ││ │ │下1449 │1212 │ ││ ├─────┼─────────────┼───────────┼────────────┤│ │97.5.13 │上0642 │0724 │11分鐘 ││ ├─────┼─────────────┼───────────┤ ││ │ │下1448 │0735 │ ││ ├─────┼─────────────┼───────────┼────────────┤│ │97.5.16 │上0641 │1205 │4 分鐘 ││ ├─────┼─────────────┼───────────┤ ││ │ │下1444 │1209 │ ││ ├─────┼─────────────┼───────────┼────────────┤│ │97.5.19 │上0639 │1217 │5 分鐘 ││ ├─────┼─────────────┼───────────┤ ││ │ │下1443 │1222 │ ││ ├─────┼─────────────┼───────────┼────────────┤│ │97.5.23 │上0639 │0903 │4 分鐘 ││ ├─────┼─────────────┼───────────┤ ││ │ │下1445 │0907 │ ││ ├─────┼─────────────┼───────────┼────────────┤│ │9*7.5.24 │上0644 │0711 │5 分鐘 ││ ├─────┼─────────────┼───────────┤ ││ │ │下1446 │0716 │ ││ ├─────┼─────────────┴───────────┼────────────┤│ │小計 │11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9,625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11*1.05=9,││ │ │誤載為6,930 元)。 │625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930 ││ │ │ │) │├────┼─────┼─────────────┬───────────┼────────────┤│97年6 月│97.6.2 │上0640 │1213 │4 分鐘 ││ ├─────┼─────────────┼───────────┤ ││ │ │下1440 │1217 │ ││ ├─────┼─────────────┼───────────┼────────────┤│ │97.6.4 │上0651 │1149 │5 分鐘 ││ ├─────┼─────────────┼───────────┤ ││ │ │下1444 │1154 │ ││ ├─────┼─────────────┼───────────┼────────────┤│ │97.6.6 │上0641 │1159 │16分鐘 ││ ├─────┼─────────────┼───────────┤ ││ │ │下1449 │1215 │ ││ ├─────┼─────────────┼───────────┼────────────┤│ │97.6.10 │上0642 │0720 │2 分鐘 ││ ├─────┼─────────────┼───────────┤ ││ │ │下1450 │0722 │ ││ ├─────┼─────────────┼───────────┼────────────┤│ │97.6.11 │上0642 │1151 │2 分鐘 ││ ├─────┼─────────────┼───────────┤ ││ │ │下1444 │1153 │ ││ ├─────┼─────────────┼───────────┼────────────┤│ │97.6.16 │上0648 │1154 │3 分鐘 ││ ├─────┼─────────────┼───────────┤ ││ │ │下1447 │1157 │ ││ ├─────┼─────────────┼───────────┼────────────┤│ │97.6.20 │上0640 │0731 │2 分鐘 ││ ├─────┼─────────────┼───────────┤ ││ │ │下1447 │0733 │ ││ ├─────┼─────────────┼───────────┼────────────┤│ │97.6.24 │上0639 │0728 │3 分鐘 ││ ├─────┼─────────────┼───────────┤ ││ │ │下1449 │0731 │ ││ ├─────┼─────────────┼───────────┼────────────┤│ │97.6.26 │上0650 │0730 │4 分鐘 ││ ├─────┼─────────────┼───────────┤ ││ │ │下1454 │0734 │ ││ ├─────┼─────────────┼───────────┼────────────┤│ │97.6.27 │上0645 │1145 │3 分鐘 ││ ├─────┼─────────────┼───────────┤ ││ │ │下1442 │1148 │ ││ ├─────┼─────────────┴───────────┼────────────┤│ │小計 │10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75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10*1.05=8,││ │ │誤載為6,300 元)。 │75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300 ││ │ │ │) │├────┼─────┼─────────────┬───────────┼────────────┤│97年7 月│97.7.2 │上0643 │1205 │2 分鐘 ││ ├─────┼─────────────┼───────────┤ ││ │ │下1446 │1207 │ ││ ├─────┼─────────────┼───────────┼────────────┤│ │97.7.4 │上0641 │0810 │3 分鐘 ││ ├─────┼─────────────┼───────────┤ ││ │ │下1451 │0813 │ ││ ├─────┼─────────────┼───────────┼────────────┤│ │97.7.11 │上0641 │0722 │3 分鐘 ││ ├─────┼─────────────┼───────────┤ ││ │ │下1444 │0725 │ ││ ├─────┼─────────────┼───────────┼────────────┤│ │97.7.18 │上0640 │0846 │3 分鐘 ││ ├─────┼─────────────┼───────────┤ ││ │ │下1453 │0849 │ ││ ├─────┼─────────────┼───────────┼────────────┤│ │97.7.25 │上0641 │1208 │3 分鐘 ││ ├─────┼─────────────┼───────────┤ ││ │ │下1455 │1211 │ ││ ├─────┼─────────────┴───────────┼────────────┤│ │小計 │5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4,375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5*1.05=4, ││ │ │誤載為3,150 元)。 │375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150 ││ │ │ │) │├────┼─────┼─────────────┬───────────┼────────────┤│97年8 月│97.8.1 │上0649 │1158 │2 分鐘 ││ ├─────┼─────────────┼───────────┤ ││ │ │下1450 │1200 │ ││ ├─────┼─────────────┼───────────┼────────────┤│ │97.8.26 │上0648 │0826 │4 分鐘 ││ ├─────┼─────────────┼───────────┤ ││ │ │下1452 │0830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75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2*1.05=1, ││ │ │誤載為1,260 元)。 │75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60 ││ │ │ │) │├────┼─────┼─────────────┬───────────┼────────────┤│97年9 月│97.9.5 │上0647 │0710 │2 分鐘 ││ ├─────┼─────────────┼───────────┤ ││ │ │下1452 │0712 │ ││ ├─────┼─────────────┼───────────┼────────────┤│ │97.9.12 │上0650 │0838 │3 分鐘 ││ ├─────┼─────────────┼───────────┤ ││ │ │下1447 │0841 │ ││ ├─────┼─────────────┼───────────┼────────────┤│ │97.9.22 │上0643 │1256 │9 分鐘 ││ ├─────┼─────────────┼───────────┤ ││ │ │下1457 │1305 │ ││ ├─────┼─────────────┼───────────┼────────────┤│ │97.9.24 │上0646 │1052 │11分鐘 ││ ├─────┼─────────────┼───────────┤ ││ │ │下1451 │1103 │ ││ ├─────┼─────────────┴───────────┼────────────┤│ │小計 │4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50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4*1.05=3, ││ │ │誤載為2,520 元)。 │50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520 ││ │ │ │) │├────┼─────┼─────────────┬───────────┼────────────┤│97年10月│97.10.3 │上0651 │0902 │3 分鐘 ││ ├─────┼─────────────┼───────────┤ ││ │ │下1452 │0905 │ ││ ├─────┼─────────────┼───────────┼────────────┤│ │97.10.7 │上0650 │1208 │2 分鐘 ││ ├─────┼─────────────┼───────────┤ ││ │ │下1451 │1210 │ ││ ├─────┼─────────────┼───────────┼────────────┤│ │97.10.16 │上0649 │0858 │3 分鐘 ││ ├─────┼─────────────┼───────────┤ ││ │ │下1452 │0901 │ ││ ├─────┼─────────────┼───────────┼────────────┤│ │97.10.27 │上0647 │1213 │3 分鐘 ││ ├─────┼─────────────┼───────────┤ ││ │ │下1447 │1216 │ ││ ├─────┼─────────────┴───────────┼────────────┤│ │小計 │4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50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4*1.05=3, ││ │ │誤載為2,520 元)。 │50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520 ││ │ │ │) │├────┼─────┼─────────────┬───────────┼────────────┤│97年11月│97.11.6 │上0650 │0746 │2 分鐘 ││ ├─────┼─────────────┼───────────┤ ││ │ │下1455 │0748 │ ││ ├─────┼─────────────┼───────────┼────────────┤│ │97.11.14 │上0651 │0715 │2 分鐘 ││ ├─────┼─────────────┼───────────┤ ││ │ │下1449 │0717 │ ││ ├─────┼─────────────┼───────────┼────────────┤│ │97.11.20 │上0650 │0722 │6 分鐘 ││ ├─────┼─────────────┼───────────┤ ││ │ │下1444 │0728 │ ││ ├─────┼─────────────┼───────────┼────────────┤│ │97.11.28 │上0649 │0748 │2 分鐘 ││ ├─────┼─────────────┼───────────┤ ││ │ │下1445 │0750 │ ││ ├─────┼─────────────┴───────────┼────────────┤│ │小計 │4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3,50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4*1.05=3, ││ │ │誤載為2,520 元)。 │50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520 ││ │ │ │) │├────┼─────┼─────────────┬───────────┼────────────┤│97年12月│97.12.4 │上0643 │0656 │3 分鐘 ││ ├─────┼─────────────┼───────────┤ ││ │ │下1453 │0659 │ ││ ├─────┼─────────────┼───────────┼────────────┤│ │97.12.23 │上0642 │0737 │2 分鐘 ││ ├─────┼─────────────┼───────────┤ ││ │ │下1449 │0739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75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2*1.05=1, ││ │ │誤載為1,260 元)。 │75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60 ││ │ │ │) │├────┼─────┼─────────────┬───────────┼────────────┤│98年1 月│98.1.7 │上0645 │1201 │2 分鐘 ││ ├─────┼─────────────┼───────────┤ ││ │ │下1442 │1203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41) │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75 元(起訴書附表誤載│(25,000/30)*1*1.05=875││ │ │為630 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30 )│├────┼─────┼─────────────┬───────────┼────────────┤│98年2 月│98.2.12 │上0644 │1019 │20分鐘 ││ ├─────┼─────────────┼───────────┤ ││ │ │下1440 │1039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75 元(起訴書附表誤載│(25,000/30)*1*1.05=875││ │ │為630 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30 )│├────┼─────┼─────────────┬───────────┼────────────┤│98年3 月│98.3.13 │上0631 │1019 │8 分鐘 ││ ├─────┼─────────────┼───────────┤ ││ │ │下1441 │1027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75 元(起訴書附表誤載│(25,000/30)*1*1.05=875││ │ │為630 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30 )│├────┼─────┼─────────────┬───────────┼────────────┤│98年5 月│98.5.27 │上0649 │1022 │27分鐘 ││ ├─────┼─────────────┼───────────┤ ││ │ │下1445 │1049 │ ││ ├─────┼─────────────┴───────────┼────────────┤│ │小計 │1 日工作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875 元(起訴書附表誤載│(25,000/30)*1*1.05=875││ │ │為630 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30 )│├────┼─────┼─────────────┬───────────┼────────────┤│98年8 月│98.8.9 │上0646 │0904 │4 小時 ││ ├─────┼─────────────┼───────────┤ ││ │ │下1454 │1314 │ ││ ├─────┼─────────────┼───────────┼────────────┤│ │98.8.22 │上0648 │1013 │20分鐘 ││ ├─────┼─────────────┼───────────┤ ││ │ │下1438 │1033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75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2*1.05=1, ││ │ │誤載為1,260 元)。 │75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60 ││ │ │ │) │├────┼─────┼─────────────┬───────────┼────────────┤│98年9 月│98.9.18 │上0634 │0919 │1 小時 ││ ├─────┼─────────────┼───────────┤ ││ │ │下1451 │1026 │ ││ ├─────┼─────────────┼───────────┼────────────┤│ │98.9.21 │上0638 │0901 │57分鐘 ││ ├─────┼─────────────┼───────────┤ ││ │ │下1453 │0958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75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2*1.05=1, ││ │ │誤載為1,260 元)。 │75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60 ││ │ │ │) │├────┼─────┼─────────────┬───────────┼────────────┤│98年10月│98.10.2 │上0650 │1032 │46分鐘 ││ ├─────┼─────────────┼───────────┤ ││ │ │下1454 │1118 │ ││ ├─────┼─────────────┼───────────┼────────────┤│ │98.10.6 │上0643 │1027 │18分鐘 ││ ├─────┼─────────────┼───────────┤ ││ │ │下1444 │1045 │ ││ ├─────┼─────────────┼───────────┼────────────┤│ │98.10.7 │上0643 │0932 │1 小時 ││ ├─────┼─────────────┼───────────┤ ││ │ │下1450 │1042 │ ││ ├─────┼─────────────┼───────────┼────────────┤│ │98.10.8 │上0643 │0939 │15分鐘 ││ ├─────┼─────────────┼───────────┤ ││ │ │下1450 │0954 │ ││ ├─────┼─────────────┼───────────┼────────────┤│ │98.10.11 │上0637 │0957 │39分鐘 ││ ├─────┼─────────────┼───────────┤ ││ │ │下1452 │1036 │ ││ ├─────┼─────────────┼───────────┼────────────┤│ │98.10.12 │上0648 │0949 │1 小時 ││ ├─────┼─────────────┼───────────┤ ││ │ │下1452 │1131 │ ││ ├─────┼─────────────┼───────────┼────────────┤│ │98.10.15 │上0645 │1156 │10分鐘 ││ ├─────┼─────────────┼───────────┤ ││ │ │下1450 │1206 │ ││ ├─────┼─────────────┼───────────┼────────────┤│ │98.10.17 │上0636 │0945 │1 小時 ││ ├─────┼─────────────┼───────────┤ ││ │ │下1445 │1046 │ ││ ├─────┼─────────────┼───────────┼────────────┤│ │98.10.22 │上0643 │0943 │12分鐘 ││ ├─────┼─────────────┼───────────┤ ││ │ │下1448 │0955 │ ││ ├─────┼─────────────┼───────────┼────────────┤│ │98.10.23 │上0650 │1042 │39分鐘 ││ ├─────┼─────────────┼───────────┤ ││ │ │下1455 │1121 │ ││ ├─────┼─────────────┼───────────┼────────────┤│ │98.10.24 │上0641 │1027 │30分鐘 ││ ├─────┼─────────────┼───────────┤ ││ │ │下1447 │1057 │ ││ ├─────┼─────────────┼───────────┼────────────┤│ │98.10.26 │上0651 │0950 │15分鐘 ││ ├─────┼─────────────┼───────────┤ ││ │ │下1445 │1005 │ ││ ├─────┼─────────────┼───────────┼────────────┤│ │98.10.30 │上0648 │0958 │11分鐘 ││ ├─────┼─────────────┼───────────┤ ││ │ │下1440 │1009 │ ││ ├─────┼─────────────┴───────────┼────────────┤│ │小計 │13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1,375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13*1.05=11││ │ │誤載為8,190 元)。 │,375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190 ││ │ │ │) │├────┼─────┼─────────────┬───────────┼────────────┤│98年11月│98.11.3 │上0643 │0932 │38分鐘 ││ ├─────┼─────────────┼───────────┤ ││ │ │下1447 │1010 │ ││ ├─────┼─────────────┼───────────┼────────────┤│ │98.11.7 │上0639 │1007 │47分鐘 ││ ├─────┼─────────────┼───────────┤ ││ │ │下1445 │1054 │ ││ ├─────┼─────────────┼───────────┼────────────┤│ │98.11.9 │上0641 │0946 │23分鐘 ││ ├─────┼─────────────┼───────────┤ ││ │ │下1446 │1009 │ ││ ├─────┼─────────────┼───────────┼────────────┤│ │98.11.10 │上0642 │0952 │56分鐘 ││ ├─────┼─────────────┼───────────┤ ││ │ │下1446 │1048 │ ││ ├─────┼─────────────┼───────────┼────────────┤│ │98.11.12 │上0641 │0936 │1 小時 ││ ├─────┼─────────────┼───────────┤ ││ │ │下1445 │1108 │ ││ ├─────┼─────────────┼───────────┼────────────┤│ │98.11.18 │上0639 │0935 │14分鐘 ││ ├─────┼─────────────┼───────────┤ ││ │ │下1446 │0949 │ ││ ├─────┼─────────────┼───────────┼────────────┤│ │98.11.23 │上0633 │1013 │24分鐘 ││ ├─────┼─────────────┼───────────┤ ││ │ │下1444 │1037 │ ││ ├─────┼─────────────┴───────────┼────────────┤│ │小計 │7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6,125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7*1.05=6, ││ │ │誤載為4,410 元)。 │125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410 ││ │ │ │) │├────┼─────┼─────────────┬───────────┼────────────┤│98年12月│98.12.5 │上0634 │1316 │無 ││ ├─────┼─────────────┼───────────┤ ││ │ │下1431 │1316 │ ││ ├─────┼─────────────┼───────────┼────────────┤│ │98.12.7 │上0634 │1258 │54分鐘 ││ ├─────┼─────────────┼───────────┤ ││ │ │下1443 │1352 │ ││ ├─────┼─────────────┴───────────┼────────────┤│ │小計 │2 日工作均不滿6 小時,詐領金額1,750 元(起訴書附表│(25,000/30)*2*1.05=1, ││ │ │誤載為1,260 元)。 │750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60 ││ │ │ │) │└────┴─────┴─────────────────────────┴────────────┘附表三:有展公司就行李手推車歸位整理契約詐領金額一覽表┌──┬──────┬────────────┬──────────┬───────────────┐│編號│時間 │行為態樣 │從事管制區清潔維護勞│詐領金額(新臺幣:元) ││ │ │ │務契約之員工姓名或人│ ││ │ │ │頭員工姓名 │ │├──┼──────┼────────────┼──────────┼───────────────┤│1 │97年4 月13至│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薛張美靜、郭雅蘭、張│41,200元每月勞務費為103,000 元││ │30日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錦雀、簡阿金、蕭陳桃│/3=34,333 (34,333*18/30*2)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黃玉梅 │ ││ │ │其中18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 ││ │ │。 │ │ ││ │ │(即以從事管制區清潔維護│ │ ││ │ │勞務契約之員工或人頭員工│ │ ││ │ │充作手推車人員,詐領勞務│ │ ││ │ │費用。相關明細表詳見附表│ │ ││ │ │三-1,下同) │ │ │├──┼──────┼────────────┼──────────┼───────────────┤│2 │97年5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薛張美靜、郭雅蘭、簡│43,193元(34,333*8/31*2=17,720││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阿金、蕭陳桃、張錦雀│;34,333*23/31*1=25,473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游明欽、江源順(人│ ││ │ │其中8 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頭) │ ││ │ │;其餘23日則不足1 名工作│ │ ││ │ │人力。 │ │ │├──┼──────┼────────────┼──────────┼───────────────┤│3 │97年6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游明欽、薛張美靜、郭│73,244元(34,333*4/30*3=13,733││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雅蘭、簡阿金、蕭陳桃│;34,333*26/30*2=59,511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張錦雀、黃新妹、許│ ││ │ │其中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敏壽、江源順(人頭)│ ││ │ │;其餘26日則不足2 名工作│、陳萬驤(人頭) │ ││ │ │人力。 │ │ │├──┼──────┼────────────┼──────────┼───────────────┤│4 │97年7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郭雅蘭、廖順蓮、張錦│56,483元(34,333*2/31*3=6,645 ││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雀、許敏壽、江源順(│;34,333*16/31*2=35,440 ; ││ │ │劉正雄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人頭)、陳萬驤(人頭│34,333*13/31*1=14,398 ) ││ │ │外,其中2 日不足3 名工作│) │ ││ │ │人力;16日不足2 名工作人│ │ ││ │ │力;13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 ││ │ │。 │ │ │├──┼──────┼────────────┼──────────┼───────────────┤│5 │97年8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63,129元(34,333*3/31*3=9,968 ││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0/31*2=44,301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及劉│人頭) │34,333*8/31*1=8,860 ) ││ │ │正雄未做契約外之工作以外│ │ ││ │ │,其中3 日不足3 名工作人│ │ ││ │ │力;20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 ││ │ │;8 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 │├──┼──────┼────────────┼──────────┼───────────────┤│6 │97年9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244元(34,333*4/30*3=13,733││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6/30*2=59,511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6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7 │97年10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096元(34,333*4/31*3=13,290││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7/31*2=59,806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7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8 │97年11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244元(34,333*4/30*3=13,733││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6/30*2=59,511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攷│ │ ││ │ │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餘│ │ ││ │ │26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表│ │ ││ │ │為不實之登載。 │ │ │├──┼──────┼────────────┼──────────┼───────────────┤│9 │97年12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096元(34,333*4/31*3=13,290││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7/31*2=59,806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7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0 │98年1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096元(34,333*4/31*3=13,290││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7/31*2=59,806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7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1 │98年2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571元(34,333*4/28*3=14,714││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4/28*2=58,857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4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2 │98年3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096元(34,333*4/31*3=13,290││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7/31*2=59,806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7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3 │98年4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244元(34,333*4/30*3=13,733││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6/30*2=59,511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6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4 │98年5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096元(34,333*4/31*3=13,290││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7/31*2=59,806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7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5 │98年6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黃菊子(人頭)、江源│73,244元(34,333*4/30*3=13,733││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順(人頭)、陳萬驤(│;34,333*26/30*2=59,511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外,│人頭) │ ││ │ │其中4 日以3 名人頭員工在│ │ ││ │ │攷勤表上為不實之登載;其│ │ ││ │ │餘26日則以2 名人頭在攷勤│ │ ││ │ │表上為不實之登載。 │ │ │├──┼──────┼────────────┼──────────┼───────────────┤│16 │98年7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郭雅蘭、蕭陳桃、邱子│62,020元(34,333*3/31*3=9,968 ││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珍、黃菊子(人頭)、│;34,333*23/31*2=50,946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及簡│陳萬驤(人頭)、江源│34,333*1/31*1=1,106 ) ││ │ │志鈞、張錦瓊未做契約外工│順(人頭) │ ││ │ │作之外,其中3 日以3 名人│ │ ││ │ │頭員工在攷勤表上為不實之│ │ ││ │ │登載;其中23日不足2 名工│ │ ││ │ │作人力;另1 日則不足1 名│ │ ││ │ │工作人力,其餘4 日則符合│ │ ││ │ │契約所定人數。 │ │ │├──┼──────┼────────────┼──────────┼───────────────┤│17 │98年8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張錦瓊、蕭陳桃 │27,688元(34,333*1/31*2=2,215 ││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 │;34,333*23/31*1=25,473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及簡│ │ ││ │ │志鈞、劉玉琪未做契約外工│ │ ││ │ │作之外,其中1 日不足2 名│ │ ││ │ │工作人力;另23日則不足1 │ │ ││ │ │名工作人力,其餘7 日則符│ │ ││ │ │合契約所定人數。 │ │ │├──┼──────┼────────────┼──────────┼───────────────┤│18 │98年9 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張錦瓊、蕭陳桃、邱子│59,807元(34,333*1/31*3=3,323 ││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珍、劉玉琪 │;34,333*21/31*2=46,516 ;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及簡│ │34,333*9/31*1=9,968 ) ││ │ │志鈞未做契約外工作以外,│ │ ││ │ │其中1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 │ ││ │ │;20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 ││ │ │另9 日則不足1 名工作人力│ │ ││ │ │。 │ │ │├──┼──────┼────────────┼──────────┼───────────────┤│19 │98年10月 │於履約期間應派3 人整理入│張錦瓊、蕭陳桃、邱子│64,088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境行李手推車,除王星興一│珍 │53,329元)( ││ │ │人為專職手推車之人員及簡│ │34,333*2/30*3=6,867 ; ││ │ │志鈞未做契約外工作以外,│ │34,333*21/30*2=48,066 ; ││ │ │其中2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 │34,333*8/30*1=9,155 ) ││ │ │;其中21(誤繕19)日不足│ │ ││ │ │2 名工作人力;另8 日則不│ │ ││ │ │足1 名工作人力。 │ │ │├──┼──────┼────────────┼──────────┼───────────────┤│總計│ │ │ │1,222,879 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1,285,216 元) │└──┴──────┴────────────┴──────────┴───────────────┘附表三-1:從事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之員工或人頭員工明細表┌────┬────┬──────────────────────────────┐│月份 │日期 │姓名(加◎為人頭員工) │├────┼────┼────────┬──────────┬──────────┤│97年4 月│97.4.13 │張錦雀 │郭雅蘭 │ ││ ├────┼────────┼──────────┼──────────┤│ │97.4.14 │張錦雀 │郭雅蘭 │ ││ ├────┼────────┼──────────┼──────────┤│ │97.4.15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16 │黃玉梅 │蕭陳桃 │ ││ ├────┼────────┼──────────┼──────────┤│ │97.4.17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18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19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20 │蕭陳桃 │郭雅蘭 │ ││ ├────┼────────┼──────────┼──────────┤│ │97.4.21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22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23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24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25 │薛張美靜 │簡阿金 │ ││ ├────┼────────┼──────────┼──────────┤│ │97.4.26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27 │黃玉梅 │郭雅蘭 │ ││ ├────┼────────┼──────────┼──────────┤│ │97.4.28 │蕭陳桃 │黃玉梅 │ ││ ├────┼────────┼──────────┼──────────┤│ │97.4.29 │蕭陳桃 │黃玉梅 │ ││ ├────┼────────┼──────────┼──────────┤│ │97.4.30 │黃玉梅 │郭雅蘭 │ ││ ├────┴────────┴──────────┴──────────┤│ │計18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7年5 月│97.5.1 │郭雅蘭 │ │ ││ ├────┼────────┼──────────┼──────────┤│ │97.5.2 │郭雅蘭 │ │ ││ ├────┼────────┼──────────┼──────────┤│ │97.5.3 │郭雅蘭 │ │ ││ ├────┼────────┼──────────┼──────────┤│ │97.5.4 │郭雅蘭 │ │ ││ ├────┼────────┼──────────┼──────────┤│ │97.5.5 │郭雅蘭 │ │ ││ ├────┼────────┼──────────┼──────────┤│ │97.5.6 │郭雅蘭 │ │ ││ ├────┼────────┼──────────┼──────────┤│ │97.5.7 │薛張美靜 │郭雅蘭 │ ││ ├────┼────────┼──────────┼──────────┤│ │97.5.8 │張錦雀 │簡阿金 │ ││ ├────┼────────┼──────────┼──────────┤│ │97.5.9 │簡阿金 │郭雅蘭 │ ││ ├────┼────────┼──────────┼──────────┤│ │97.5.10 │郭雅蘭 │ │ ││ ├────┼────────┼──────────┼──────────┤│ │97.5.11 │郭雅蘭 │ │ ││ ├────┼────────┼──────────┼──────────┤│ │97.5.12 │郭雅蘭 │ │ ││ ├────┼────────┼──────────┼──────────┤│ │97.5.13 │郭雅蘭 │ │ ││ ├────┼────────┼──────────┼──────────┤│ │97.5.14 │郭雅蘭 │ │ ││ ├────┼────────┼──────────┼──────────┤│ │97.5.15 │郭雅蘭 │ │ ││ ├────┼────────┼──────────┼──────────┤│ │97.5.16 │◎江源順 │ │ ││ ├────┼────────┼──────────┼──────────┤│ │97.5.17 │簡阿金 │◎江源順 │ ││ ├────┼────────┼──────────┼──────────┤│ │97.5.18 │◎江源順 │郭雅蘭 │ ││ ├────┼────────┼──────────┼──────────┤│ │97.5.19 │簡阿金 │ │ ││ ├────┼────────┼──────────┼──────────┤│ │97.5.20 │游明欽 │ │ ││ ├────┼────────┼──────────┼──────────┤│ │97.5.21 │郭雅蘭 │ │ ││ ├────┼────────┼──────────┼──────────┤│ │97.5.22 │郭雅蘭 │ │ ││ ├────┼────────┼──────────┼──────────┤│ │97.5.23 │簡阿金 │郭雅蘭 │ ││ ├────┼────────┼──────────┼──────────┤│ │97.5.24 │◎江源順 │ │ ││ ├────┼────────┼──────────┼──────────┤│ │97.5.25 │◎江源順 │ │ ││ ├────┼────────┼──────────┼──────────┤│ │97.5.26 │郭雅蘭 │簡阿金 │ ││ ├────┼────────┼──────────┼──────────┤│ │97.5.27 │簡阿金 │ │ ││ ├────┼────────┼──────────┼──────────┤│ │97.5.28 │蕭陳桃 │ │ ││ ├────┼────────┼──────────┼──────────┤│ │97.5.29 │郭雅蘭 │ │ ││ ├────┼────────┼──────────┼──────────┤│ │97.5.30 │郭雅蘭 │ │ ││ ├────┼────────┼──────────┼──────────┤│ │97.5.31 │◎江源順 │郭雅蘭 │ ││ ├────┴────────┴──────────┴──────────┤│ │8 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23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97年6 月│97.6.1 │黃玉梅 │◎江源順 │ ││ ├────┼────────┼──────────┼──────────┤│ │97.6.2 │郭雅蘭 │黃玉梅 │ ││ ├────┼────────┼──────────┼──────────┤│ │97.6.3 │郭雅蘭 │黃玉梅 │◎江源順 ││ ├────┼────────┼──────────┼──────────┤│ │97.6.4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5 │游明欽 │◎江源順 │ ││ ├────┼────────┼──────────┼──────────┤│ │97.6.6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7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8 │游明欽 │郭雅蘭 │ ││ ├────┼────────┼──────────┼──────────┤│ │97.6.9 │許敏壽 │◎江源順 │ ││ ├────┼────────┼──────────┼──────────┤│ │97.6.10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11 │許敏壽 │◎江源順 │郭雅蘭 ││ ├────┼────────┼──────────┼──────────┤│ │97.6.12 │游明欽 │◎江源順 │ ││ ├────┼────────┼──────────┼──────────┤│ │97.6.13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14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15 │許敏壽 │◎江源順 │ ││ ├────┼────────┼──────────┼──────────┤│ │97.6.16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17 │張錦雀 │◎陳萬驤 │ ││ ├────┼────────┼──────────┼──────────┤│ │97.6.18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19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20 │郭雅蘭 │◎江源順 │張錦雀 ││ ├────┼────────┼──────────┼──────────┤│ │97.6.21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22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6.23 │黃新妹 │郭雅蘭 │ ││ ├────┼────────┼──────────┼──────────┤│ │97.6.24 │◎江源順 │游明欽 │ ││ ├────┼────────┼──────────┼──────────┤│ │97.6.25 │◎江源順 │游明欽 │ ││ ├────┼────────┼──────────┼──────────┤│ │97.6.26 │郭雅蘭 │◎陳萬驤 │ ││ ├────┼────────┼──────────┼──────────┤│ │97.6.2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6.28 │郭雅蘭 │◎江源順 │◎陳萬驤 ││ ├────┼────────┼──────────┼──────────┤│ │97.6.2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6.30 │◎江源順 │◎陳萬驤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6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7年7 月│97.7.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2 │郭雅蘭 │張錦雀 │◎江源順 ││ ├────┼────────┼──────────┼──────────┤│ │97.7.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4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5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6 │郭雅蘭 │◎陳萬驤 │ ││ ├────┼────────┼──────────┼──────────┤│ │97.7.7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7.8 │郭雅蘭 │◎江源順 │ ││ ├────┼────────┼──────────┼──────────┤│ │97.7.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10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1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12 │郭雅蘭 │◎江源順 │◎陳萬驤 ││ ├────┼────────┼──────────┼──────────┤│ │97.7.1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14 │許敏壽 │◎陳萬驤 │ ││ ├────┼────────┼──────────┼──────────┤│ │97.7.15 │廖順蓮 │◎江源順 │ ││ ├────┼────────┼──────────┼──────────┤│ │97.7.1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17 │◎陳萬驤 │ │ ││ ├────┼────────┼──────────┼──────────┤│ │97.7.18 │◎陳萬驤 │ │ ││ ├────┼────────┼──────────┼──────────┤│ │97.7.19 │◎陳萬驤 │ │ ││ ├────┼────────┼──────────┼──────────┤│ │97.7.20 │◎陳萬驤 │ │ ││ ├────┼────────┼──────────┼──────────┤│ │97.7.21 │◎陳萬驤 │ │ ││ ├────┼────────┼──────────┼──────────┤│ │97.7.22 │◎陳萬驤 │ │ ││ ├────┼────────┼──────────┼──────────┤│ │97.7.23 │◎陳萬驤 │ │ ││ ├────┼────────┼──────────┼──────────┤│ │97.7.24 │◎陳萬驤 │ │ ││ ├────┼────────┼──────────┼──────────┤│ │97.7.25 │廖順蓮 │◎陳萬驤 │ ││ ├────┼────────┼──────────┼──────────┤│ │97.7.26 │◎陳萬驤 │ │ ││ ├────┼────────┼──────────┼──────────┤│ │97.7.27 │◎陳萬驤 │ │ ││ ├────┼────────┼──────────┼──────────┤│ │97.7.28 │◎陳萬驤 │ │ ││ ├────┼────────┼──────────┼──────────┤│ │97.7.29 │◎陳萬驤 │ │ ││ ├────┼────────┼──────────┼──────────┤│ │97.7.30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7.31 │◎陳萬驤 │ │ ││ ├────┴────────┴──────────┴──────────┤│ │2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16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13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97年8 月│97.8.1 │◎江源順 │ │ ││ ├────┼────────┼──────────┼──────────┤│ │97.8.2 │◎黃菊子 │ │ ││ ├────┼────────┼──────────┼──────────┤│ │97.8.3 │◎黃菊子 │ │ ││ ├────┼────────┼──────────┼──────────┤│ │97.8.4 │◎黃菊子 │ │ ││ ├────┼────────┼──────────┼──────────┤│ │97.8.5 │◎江源順 │ │ ││ ├────┼────────┼──────────┼──────────┤│ │97.8.6 │◎黃菊子 │ │ ││ ├────┼────────┼──────────┼──────────┤│ │97.8.7 │◎黃菊子 │◎江源順 │ ││ ├────┼────────┼──────────┼──────────┤│ │97.8.8 │◎黃菊子 │◎江源順 │ ││ ├────┼────────┼──────────┼──────────┤│ │97.8.9 │◎黃菊子 │ │ ││ ├────┼────────┼──────────┼──────────┤│ │97.8.10 │◎陳萬驤 │ │ ││ ├────┼────────┼──────────┼──────────┤│ │97.8.11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8.1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8.1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8.14 │◎黃菊子 │◎江源順 │ ││ ├────┼────────┼──────────┼──────────┤│ │97.8.15 │◎陳萬驤 │◎江源順 │◎黃菊子 ││ ├────┼────────┼──────────┼──────────┤│ │97.8.1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8.17 │◎黃菊子 │◎江源順 │ ││ ├────┼────────┼──────────┼──────────┤│ │97.8.18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19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20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21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22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7.8.23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24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25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8.26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8.27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28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29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8.30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7.8.31 │◎陳萬驤 │◎黃菊子 │ ││ ├────┴────────┴──────────┴──────────┤│ │3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0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8 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97年9 月│97.9.1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4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5 │◎黃菊子 │◎江源順 │ ││ ├────┼────────┼──────────┼──────────┤│ │97.9.6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7.9.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9.8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9.9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10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11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12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7.9.1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14 │◎黃菊子 │◎江源順 │ ││ ├────┼────────┼──────────┼──────────┤│ │97.9.15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16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9.1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9.18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7.9.1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9.20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9.21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9.22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9.23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9.24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7.9.25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9.26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9.27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9.28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9.29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9.30 │◎江源順 │◎黃菊子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6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7年10月│97.10.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0.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0.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0.4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7.10.5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0.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0.7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0.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0.9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7.10.10│◎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0.11│◎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0.12│◎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0.13│◎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0.14│◎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0.15│◎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0.16│◎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7.10.17│◎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0.18│◎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0.19│◎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0.20│◎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0.21│◎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0.22│◎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10.23│◎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10.24│◎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7.10.25│◎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10.26│◎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10.27│◎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10.28│◎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0.29│◎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10.30│◎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0.31│◎陳萬驤 │◎黃菊子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7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7年11月│97.11.1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4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5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1.6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7 │◎江源順 │◎黃菊子 │◎陳萬驤 ││ ├────┼────────┼──────────┼──────────┤│ │97.11.8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9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10│◎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11│◎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12│◎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13│◎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14│◎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15│◎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7.11.16│◎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17│◎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18│◎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1.19│◎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20│◎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1.21│◎江源順 │◎黃菊子 │◎陳萬驤 ││ ├────┼────────┼──────────┼──────────┤│ │97.11.22│◎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1.23│◎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11.24│◎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11.25│◎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11.26│◎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11.27│◎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28│◎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1.29│◎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1.30│◎江源順 │◎黃菊子 │◎陳萬驤 ││ ├────┴────────┴──────────┴──────────┤│ │4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6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7年12月│97.12.1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2.2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2.4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5 │◎江源順 │◎黃菊子 │◎陳萬驤 ││ ├────┼────────┼──────────┼──────────┤│ │97.12.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7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2.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2.9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2.10│◎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11│◎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2.12│◎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7.12.13│◎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2.14│◎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15│◎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16│◎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2.17│◎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18│◎江源順 │◎黃菊子 │◎陳萬驤 ││ ├────┼────────┼──────────┼──────────┤│ │97.12.19│◎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2.20│◎黃菊子 │◎陳萬驤 │ ││ ├────┼────────┼──────────┼──────────┤│ │97.12.21│◎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22│◎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12.23│◎陳萬驤 │◎江源順 │ ││ ├────┼────────┼──────────┼──────────┤│ │97.12.24│◎江源順 │◎黃菊子 │ ││ ├────┼────────┼──────────┼──────────┤│ │97.12.25│◎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26│◎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12.27│◎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7.12.28│◎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12.29│◎江源順 │◎陳萬驤 │ ││ ├────┼────────┼──────────┼──────────┤│ │97.12.30│◎陳萬驤 │◎黃菊子 │ ││ ├────┼────────┼──────────┼──────────┤│ │97.12.31│◎江源順 │◎黃菊子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7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8年1 月│98.1.1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1.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1.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4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1.5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6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1.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8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1.9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1.10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11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1.1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1.1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14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1.15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16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1.1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18 │◎江源順 │◎黃菊子 │◎陳萬驤 ││ ├────┼────────┼──────────┼──────────┤│ │98.1.19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1.20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1.2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22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8.1.23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8.1.24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1.25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1.26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1.27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8.1.28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2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1.30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1.31 │◎陳萬驤 │◎黃菊子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7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8年2 月│98.2.1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2.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2.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4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2.5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2.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2.9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2.10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2.11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2.12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1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2.14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15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2.1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17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2.1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2.19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2.20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2.2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22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23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2.24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2.25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2.26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2.27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2.28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4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8年3 月│98.3.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3.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3.4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3.5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6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3.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3.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10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8.3.1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12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3.1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3.14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3.15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16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3.1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18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3.1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20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3.21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3.22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3.23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8.3.24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3.25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26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8.3.2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28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3.29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3.30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3.3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7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8年4 月│98.4.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2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4.3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4.4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4.5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4.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7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4.8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9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8.4.10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4.1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12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4.1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14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4.15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1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17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8.4.1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4.1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20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4.21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4.22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4.23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8.4.24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8.4.25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8.4.26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4.27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4.28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4.29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4.30 │◎江源順 │◎陳萬驤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6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8年5 月│98.5.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5.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5.4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5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5.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7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5.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5.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10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5.1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1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5.1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14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15 │◎江源順 │◎陳萬驤 │◎黃菊子 ││ ├────┼────────┼──────────┼──────────┤│ │98.5.16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5.17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5.18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19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5.20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5.21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5.22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8.5.23 │◎陳萬驤 │◎江源順 │◎黃菊子 ││ ├────┼────────┼──────────┼──────────┤│ │98.5.24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8.5.25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5.26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5.27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5.28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5.29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8.5.30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5.3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7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8年6 月│98.6.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6.2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6.3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6.4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6.5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6.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6.7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6.8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6.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6.10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6.11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6.12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6.1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6.14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6.15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6.16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6.17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6.1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6.19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8.6.20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6.21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6.22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8.6.23 │◎陳萬驤 │◎江源順 │ ││ ├────┼────────┼──────────┼──────────┤│ │98.6.24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6.25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6.26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6.27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8.6.28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6.29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6.30 │◎江源順 │◎陳萬驤 │ ││ ├────┴────────┴──────────┴──────────┤│ │4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6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 │├────┼────┬────────┬──────────┬──────────┤│98年7 月│98.7.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7.2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7.3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7.4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7.5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7.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7.7 │◎江源順 │◎黃菊子 │ ││ ├────┼────────┼──────────┼──────────┤│ │98.7.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7.9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7.10 │◎黃菊子 │◎陳萬驤 │◎江源順 ││ ├────┼────────┼──────────┼──────────┤│ │98.7.11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7.12 │◎黃菊子 │◎江源順 │ ││ ├────┼────────┼──────────┼──────────┤│ │98.7.13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7.14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7.15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7.16 │◎江源順 │◎陳萬驤 │ ││ ├────┼────────┼──────────┼──────────┤│ │98.7.17 │◎陳萬驤 │◎黃菊子 │◎江源順 ││ ├────┼────────┼──────────┼──────────┤│ │98.7.18 │◎黃菊子 │◎陳萬驤 │ ││ ├────┼────────┼──────────┼──────────┤│ │98.7.19 │◎陳萬驤 │◎黃菊子 │ ││ ├────┼────────┼──────────┼──────────┤│ │98.7.20 │蕭陳桃 │郭雅蘭 │ ││ ├────┼────────┼──────────┼──────────┤│ │98.7.21 │蕭陳桃 │郭雅蘭 │ ││ ├────┼────────┼──────────┼──────────┤│ │98.7.22 │蕭陳桃 │邱子珍 │ ││ ├────┼────────┼──────────┼──────────┤│ │98.7.23 │蕭陳桃 │郭雅蘭 │ ││ ├────┼────────┼──────────┼──────────┤│ │98.7.24 │蕭陳桃 │郭雅蘭 │ ││ ├────┼────────┼──────────┼──────────┤│ │98.7.25 │蕭陳桃 │郭雅蘭 │ ││ ├────┼────────┼──────────┼──────────┤│ │98.7.26 │蕭陳桃 │郭雅蘭 │ ││ ├────┼────────┼──────────┼──────────┤│ │98.7.27 │ │ │ ││ ├────┼────────┼──────────┼──────────┤│ │98.7.28 │蕭陳桃 │ │ ││ ├────┼────────┼──────────┼──────────┤│ │98.7.29 │ │ │ ││ ├────┼────────┼──────────┼──────────┤│ │98.7.30 │ │ │ ││ ├────┼────────┼──────────┼──────────┤│ │98.7.31 │ │ │ ││ ├────┴────────┴──────────┴──────────┤│ │3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3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1 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98年8 月│98.8.1 │張錦瓊 │ │ ││ ├────┼────────┼──────────┼──────────┤│ │98.8.2 │張錦瓊 │ │ ││ ├────┼────────┼──────────┼──────────┤│ │98.8.3 │ │ │ ││ ├────┼────────┼──────────┼──────────┤│ │98.8.4 │張錦瓊 │ │ ││ ├────┼────────┼──────────┼──────────┤│ │98.8.5 │張錦瓊 │ │ ││ ├────┼────────┼──────────┼──────────┤│ │98.8.6 │張錦瓊 │ │ ││ ├────┼────────┼──────────┼──────────┤│ │98.8.7 │張錦瓊 │ │ ││ ├────┼────────┼──────────┼──────────┤│ │98.8.8 │張錦瓊 │ │ ││ ├────┼────────┼──────────┼──────────┤│ │98.8.9 │張錦瓊 │ │ ││ ├────┼────────┼──────────┼──────────┤│ │98.8.10 │張錦瓊 │ │ ││ ├────┼────────┼──────────┼──────────┤│ │98.8.11 │張錦瓊 │ │ ││ ├────┼────────┼──────────┼──────────┤│ │98.8.12 │張錦瓊 │ │ ││ ├────┼────────┼──────────┼──────────┤│ │98.8.13 │張錦瓊 │ │ ││ ├────┼────────┼──────────┼──────────┤│ │98.8.14 │張錦瓊 │ │ ││ ├────┼────────┼──────────┼──────────┤│ │98.8.15 │張錦瓊 │ │ ││ ├────┼────────┼──────────┼──────────┤│ │98.8.16 │張錦瓊 │ │ ││ ├────┼────────┼──────────┼──────────┤│ │98.8.17 │張錦瓊 │ │ ││ ├────┼────────┼──────────┼──────────┤│ │98.8.18 │ │ │ ││ ├────┼────────┼──────────┼──────────┤│ │98.8.19 │張錦瓊 │ │ ││ ├────┼────────┼──────────┼──────────┤│ │98.8.20 │張錦瓊 │ │ ││ ├────┼────────┼──────────┼──────────┤│ │98.8.21 │張錦瓊 │ │ ││ ├────┼────────┼──────────┼──────────┤│ │98.8.22 │ │ │ ││ ├────┼────────┼──────────┼──────────┤│ │98.8.23 │張錦瓊 │ │ ││ ├────┼────────┼──────────┼──────────┤│ │98.8.24 │張錦瓊 │ │ ││ ├────┼────────┼──────────┼──────────┤│ │98.8.25 │張錦瓊 │ │ ││ ├────┼────────┼──────────┼──────────┤│ │98.8.26 │ │ │ ││ ├────┼────────┼──────────┼──────────┤│ │98.8.27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8.28 │ │ │ ││ ├────┼────────┼──────────┼──────────┤│ │98.8.29 │蕭陳桃 │ │ ││ ├────┼────────┼──────────┼──────────┤│ │98.8.30 │ │ │ ││ ├────┼────────┼──────────┼──────────┤│ │98.8.31 │ │ │ ││ ├────┴────────┴──────────┴──────────┤│ │1 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23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98年9 月│98.9.1 │劉玉琪 │ │ ││ ├────┼────────┼──────────┼──────────┤│ │98.9.2 │邱子珍 │ │ ││ ├────┼────────┼──────────┼──────────┤│ │98.9.3 │張錦瓊 │ │ ││ ├────┼────────┼──────────┼──────────┤│ │98.9.4 │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9.5 │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9.6 │張錦瓊 │ │ ││ ├────┼────────┼──────────┼──────────┤│ │98.9.7 │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9.8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9.9 │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9.10 │蕭陳桃 │邱子珍 │ ││ ├────┼────────┼──────────┼──────────┤│ │98.9.11 │張錦瓊 │邱子珍 │蕭陳桃 ││ ├────┼────────┼──────────┼──────────┤│ │98.9.12 │張錦瓊 │ │ ││ ├────┼────────┼──────────┼──────────┤│ │98.9.13 │張錦瓊 │ │ ││ ├────┼────────┼──────────┼──────────┤│ │98.9.14 │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9.15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9.16 │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9.17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9.18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9.19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9.20 │邱子珍 │ │ ││ ├────┼────────┼──────────┼──────────┤│ │98.9.21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9.22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9.23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9.24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9.25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9.26 │蕭陳桃 │ │ ││ ├────┼────────┼──────────┼──────────┤│ │98.9.27 │蕭陳桃 │ │ ││ ├────┼────────┼──────────┼──────────┤│ │98.9.28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9.29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9.30 │邱子珍 │蕭陳桃 │ ││ ├────┴────────┴──────────┴──────────┤│ │1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20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9 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98年10月│98.10.1 │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10.2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10.3 │張錦瓊 │ │ ││ ├────┼────────┼──────────┼──────────┤│ │98.10.4 │張錦瓊 │ │ ││ ├────┼────────┼──────────┼──────────┤│ │98.10.5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10.6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10.7 │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10.8 │張錦瓊 │蕭陳桃 │邱子珍 ││ ├────┼────────┼──────────┼──────────┤│ │98.10.9 │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10.10│蕭陳桃 │ │ ││ ├────┼────────┼──────────┼──────────┤│ │98.10.11│蕭陳桃 │ │ ││ ├────┼────────┼──────────┼──────────┤│ │98.10.12│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10.13│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10.14│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10.15│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10.16│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10.17│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10.18│邱子珍 │ │ ││ ├────┼────────┼──────────┼──────────┤│ │98.10.19│邱子珍 │邱子珍 │ ││ ├────┼────────┼──────────┼──────────┤│ │98.10.20│邱子珍 │蕭陳桃 │ ││ ├────┼────────┼──────────┼──────────┤│ │98.10.21│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10.22│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10.23│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10.24│邱子珍 │ │ ││ ├────┼────────┼──────────┼──────────┤│ │98.10.25│邱子珍 │ │ ││ ├────┼────────┼──────────┼──────────┤│ │98.10.26│邱子珍 │張錦瓊 │蕭陳桃 ││ ├────┼────────┼──────────┼──────────┤│ │98.10.27│蕭陳桃 │邱子珍 │ ││ ├────┼────────┼──────────┼──────────┤│ │98.10.28│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10.29│張錦瓊 │蕭陳桃 │ ││ ├────┼────────┼──────────┼──────────┤│ │98.10.30│張錦瓊 │邱子珍 │ ││ ├────┼────────┼──────────┼──────────┤│ │98.10.31│張錦瓊 │ │ ││ ├────┴────────┴──────────┴──────────┤│ │2 日不足3 名工作人力、19日不足2 名工作人力、8 日不足1 名工作人力 │└────┴───────────────────────────────────┘附表四:有展公司就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每月製作不實驗收文件詐領金額一覽表

附表五:有展公司每月向告訴人詐領金額明細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在一個飯局認識劉致銘的爸爸劉勝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                  年份│                                                民國97年                                                                            │
│      │               月份   ├──────┬──────┬──────┬──────┬──────┬───────┬───────┬───────┬───────┤
│      │姓名        行為態樣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          │不實登載  │4           │6           │4           │2           │9           │8             │              │              │              │
│      │          ├─────┼──────┼──────┼──────┼──────┼──────┼───────┼───────┼───────┼───────┤
│      │          │未滿      │            │            │            │            │            │              │              │              │              │
│編號1 │丁巫秀琴  ├─────┼──────┼──────┼──────┼──────┼──────┼───────┼───────┼───────┼───────┤
│      │          │計算公式  │600*1.05*4  │600*1.05*6  │600*1.05*4  │600*1.05*2  │600*1.05*9  │600*1.05*8    │              │              │              │
│      │          ├─────┼──────┼──────┼──────┼──────┼──────┼───────┼───────┼───────┼───────┤
│      │          │金額      │$2,520      │$3,780      │$2,520      │$1,260      │$5,670      │$5,040        │              │              │              │
├───┼─────┼─────┼──────┼──────┼──────┼──────┼──────┼───────┼───────┼───────┼───────┤
│      │          │不實登載  │18          │1           │            │            │1           │              │              │              │              │
│      │          ├─────┼──────┼──────┼──────┼──────┼──────┼───────┼───────┼───────┼───────┤
│編號2 │王秀蓮    │未滿      │            │            │            │            │            │              │              │              │              │
│      │          ├─────┼──────┼──────┼──────┼──────┼──────┼───────┼───────┼───────┼───────┤
│      │          │計算公式  │600*1.05*18 │            │            │            │600*1.05*1  │              │              │              │              │
│      │          ├─────┼──────┼──────┼──────┼──────┼──────┼───────┼───────┼───────┼───────┤
│      │          │金額      │$11,340     │$630        │            │            │$630        │              │              │              │              │
├───┼─────┼─────┼──────┼──────┼──────┼──────┼──────┼───────┼───────┼───────┼───────┤
│      │          │不實登載  │1           │            │            │            │            │1             │              │              │              │
│      │          ├─────┼──────┼──────┼──────┼──────┼──────┼───────┼───────┼───────┼───────┤
│      │          │未滿      │            │4           │2           │1           │            │              │              │              │              │
│編號3 │王黃貴美  ├─────┼──────┼──────┼──────┼──────┼──────┼───────┼───────┼───────┼───────┤
│      │          │計算公式  │600*1.05*1  │600*1.05*4  │600*1.05*2  │600*1.05*1  │            │600*1.05*1    │              │              │              │
│      │          ├─────┼──────┼──────┼──────┼──────┼──────┼───────┼───────┼───────┼───────┤
│      │          │金額      │$630        │$2,520      │$1,260      │$630        │            │$630          │              │              │              │
├───┼─────┼─────┼──────┼──────┼──────┼──────┼──────┼───────┼───────┼───────┼───────┤
│      │          │不實登載  │            │            │            │13          │            │2             │1             │              │              │
│      │          ├─────┼──────┼──────┼──────┼──────┼──────┼───────┼───────┼───────┼───────┤
│編號4 │林美秀    │未滿      │            │            │            │1           │            │              │              │              │              │
│      │          ├─────┼──────┼──────┼──────┼──────┼──────┼───────┼───────┼───────┼───────┤
│      │          │計算公式  │            │            │            │600*1.05*(13│            │600*1.05*2    │600*1.05*1    │              │              │
│      │          │          │            │            │            │+1)         │            │              │              │              │              │
│      │          ├─────┼──────┼──────┼──────┼──────┼──────┼───────┼───────┼───────┼───────┤
│      │          │金額      │            │            │            │$8,820      │ $0         │$1,260        │$630          │$0            │$0            │
├───┼─────┼─────┼──────┼──────┼──────┼──────┼──────┼───────┼───────┼───────┼───────┤
│      │          │不實登載  │1           │7           │2           │            │            │              │              │              │              │
│      │          ├─────┼──────┼──────┼──────┼──────┼──────┼───────┼───────┼───────┼───────┤
│編號5 │陳梅雀    │未滿      │            │            │            │            │            │1             │              │              │              │
│      │          ├─────┼──────┼──────┼──────┼──────┼──────┼───────┼───────┼───────┼───────┤
│      │          │計算公式  │600*1.05*1  │600*1.05*7  │600*1.05*2  │            │            │600*1.05*1    │              │              │              │
│      │          ├─────┼──────┼──────┼──────┼──────┼──────┼───────┼───────┼───────┼───────┤
│      │          │金額      │$630        │$4,410      │$1,260      │$0          │$0          │$630          │$0            │$0            │$0            │
├───┼─────┼─────┼──────┼──────┼──────┼──────┼──────┼───────┼───────┼───────┼───────┤
│      │          │不實登載  │13          │26          │26          │28          │26          │26            │4             │              │              │
│      │          ├─────┼──────┼──────┼──────┼──────┼──────┼───────┼───────┼───────┼───────┤
│編號6 │黃桂妹    │未滿      │            │            │            │            │            │              │              │              │              │
│      │          ├─────┼──────┼──────┼──────┼──────┼──────┼───────┼───────┼───────┼───────┤
│      │          │計算公式  │600*1.05*13 │600*1.05*26 │600*1.05*26 │600*1.05*28 │600*1.05*26 │600*1.05*26   │600*1.05*4    │              │              │
│      │          ├─────┼──────┼──────┼──────┼──────┼──────┼───────┼───────┼───────┼───────┤
│      │          │金額      │$8,190      │$16,380     │$16,380     │$17,640     │$16,380     │$16,380       │$2,520        │              │              │
├───┼─────┼─────┼──────┼──────┼──────┼──────┼──────┼───────┼───────┼───────┼───────┤
│      │          │不實登載  │            │            │            │26          │22          │25            │20            │22            │21            │
│      │          ├─────┼──────┼──────┼──────┼──────┼──────┼───────┼───────┼───────┼───────┤
│編號7 │劉勝友    │未滿      │22          │20          │11          │4           │            │              │              │              │              │
│      │          ├─────┼──────┼──────┼──────┼──────┼──────┼───────┼───────┼───────┼───────┤
│      │          │計算公式  │600*1.05*22 │600*1.05*20 │600*1.05*11 │600*1.05*(26│600*1.05*22 │600*1.05*25   │600*1.05*20   │600*1.05*22   │600*1.05*21   │
│      │          │          │            │            │            │+4)         │            │              │              │              │              │
│      │          ├─────┼──────┼──────┼──────┼──────┼──────┼───────┼───────┼───────┼───────┤
│      │          │金額      │$13,860     │$12,600     │$6,930      │$18,900     │$13,860     │$15,750       │$12,600       │$13,860       │$13,230       │
├───┼─────┼─────┼──────┼──────┼──────┼──────┼──────┼───────┼───────┼───────┼───────┤
│      │          │不實登載  │5           │9           │20          │25          │24          │23            │28            │26            │28            │
│      │          ├─────┼──────┼──────┼──────┼──────┼──────┼───────┼───────┼───────┼───────┤
│編號8 │廖順蓮    │未滿      │22          │13          │3           │            │            │3             │1             │              │              │
│      │          ├─────┼──────┼──────┼──────┼──────┼──────┼───────┼───────┼───────┼───────┤
│      │          │計算公式  │600*1.05*(5+│600*1.05*(9+│600*1.05*(20│600*1.05*25 │600*1.05*24 │600*1.05*(23+3│600*1.05*(28+1│600*1.05*26   │600*1.05*28   │
│      │          │          │22)         │13)         │+3)         │            │            │)             │)             │              │              │
│      │          ├─────┼──────┼──────┼──────┼──────┼──────┼───────┼───────┼───────┼───────┤
│      │          │金額      │$17,010     │$13,860     │$14,490     │$15,750     │$15,120     │$16,380       │$18,270       │$16,380       │$17,640       │
├───┼─────┼─────┼──────┼──────┼──────┼──────┼──────┼───────┼───────┼───────┼───────┤
│      │          │不實登載  │            │24          │28          │26          │27          │30            │31            │19            │31            │
│      │          ├─────┼──────┼──────┼──────┼──────┼──────┼───────┼───────┼───────┼───────┤
│編號9 │徐永乾    │未滿      │            │            │            │            │            │              │              │              │              │
│      │          ├─────┼──────┼──────┼──────┼──────┼──────┼───────┼───────┼───────┼───────┤
│      │          │計算公式  │            │600*1.05*24 │600*1.05*28 │600*1.05*26 │600*1.05*27 │600*1.05*30   │600*1.05*31   │600*1.05*19   │600*1.05*31   │
│      │          ├─────┼──────┼──────┼──────┼──────┼──────┼───────┼───────┼───────┼───────┤
│      │          │金額      │            │$15,120     │$17,640     │$16,380     │$17,010     │$18,900       │$19,530       │$11,970       │$19,530       │
├───┼─────┼─────┼──────┼──────┼──────┼──────┼──────┼───────┼───────┼───────┼───────┤
│      │          │不實登載  │            │            │            │            │16          │23            │26            │26            │27            │
│      │          ├─────┼──────┼──────┼──────┼──────┼──────┼───────┼───────┼───────┼───────┤
│編號10│許敏壽    │未滿      │16          │12          │15          │21          │5           │3             │1             │              │              │
│      │          ├─────┼──────┼──────┼──────┼──────┼──────┼───────┼───────┼───────┼───────┤
│      │          │計算公式  │600*1.05*16 │600*1.05*12 │600*1.05*15 │600*1.05*21 │600*1.05*(16│600*1.05*(23+3│600*1.05*(26+1│600*1.05*26   │600*1.05*27   │
│      │          │          │            │            │            │            │+5)         │)             │)             │              │              │
│      │          ├─────┼──────┼──────┼──────┼──────┼──────┼───────┼───────┼───────┼───────┤
│      │          │金額      │$10,080     │$7,560      │$9,450      │$13,230     │$13,230     │$16,380       │$17,010       │$16,380       │$17,010       │
├───┼─────┼─────┼──────┼──────┼──────┼──────┼──────┼───────┼───────┼───────┼───────┤
│      │          │不實登載  │19          │12          │12          │23          │25          │23            │26            │27            │20            │
│      │          ├─────┼──────┼──────┼──────┼──────┼──────┼───────┼───────┼───────┼───────┤
│      │          │未滿      │5           │10          │8           │3           │1           │              │1             │6             │1             │
│編號11│劉玉琪    ├─────┼──────┼──────┼──────┼──────┼──────┼───────┼───────┼───────┼───────┤
│      │          │計算公式  │600*1.05*(19│600*1.05*(12│600*1.05*(12│600*1.05*(23│600*1.05*(25│600*1.05*23   │600*1.05*(26+1│600*1.05*(27+6│600*1.05*(20+1│
│      │          │          │+5)         │+10)        │+8)         │+3)         │+1)         │              │)             │)             │)             │
│      │          ├─────┼──────┼──────┼──────┼──────┼──────┼───────┼───────┼───────┼───────┤
│      │          │金額      │$15,120     │$13,860     │$12,600     │$16,380     │$16,380     │$14,490       │$17,010       │$20,790       │$13,230       │
├───┼─────┼─────┼──────┼──────┼──────┼──────┼──────┼───────┼───────┼───────┼───────┤
│      │          │不實登載  │26          │26          │26          │26          │26          │26            │27            │20            │26            │
│      │          ├─────┼──────┼──────┼──────┼──────┼──────┼───────┼───────┼───────┼───────┤
│      │          │未滿      │            │1           │            │            │1           │              │              │2             │1             │
│編號12│郭雅蘭    ├─────┼──────┼──────┼──────┼──────┼──────┼───────┼───────┼───────┼───────┤
│      │          │計算公式  │600*1.05*26 │600*1.05*(26│600*1.05*26 │600*1.05*26 │600*1.05*(26│600*1.05*26   │600*1.05*27   │600*1.05*(20+2│600*1.05*(26+1│
│      │          │          │            │+1)         │            │            │+1)         │              │              │)             │)             │
│      │          ├─────┼──────┼──────┼──────┼──────┼──────┼───────┼───────┼───────┼───────┤
│      │          │金額      │$16,380     │$17,010     │$16,380     │$16,380     │$17,010     │$16,380       │$17,010       │$13,860       │$17,010       │
├───┼─────┼─────┼──────┼──────┼──────┼──────┼──────┼───────┼───────┼───────┼───────┤
│      │          │不實登載  │19          │            │            │            │            │              │1             │              │              │
│      │          ├─────┼──────┼──────┼──────┼──────┼──────┼───────┼───────┼───────┼───────┤
│      │          │未滿      │            │            │            │            │            │              │              │              │              │
│編號13│吳陳月妮  ├─────┼──────┼──────┼──────┼──────┼──────┼───────┼───────┼───────┼───────┤
│      │          │計算公式  │600*1.05*19 │            │            │            │            │              │600*1.05*1    │              │              │
│      │          ├─────┼──────┼──────┼──────┼──────┼──────┼───────┼───────┼───────┼───────┤
│      │          │金額      │$11,970     │            │            │            │            │              │$630          │              │              │
├───┼─────┼─────┼──────┼──────┼──────┼──────┼──────┼───────┼───────┼───────┼───────┤
│      │          │不實登載  │1           │            │            │3           │            │5             │3             │1             │2             │
│      │          ├─────┼──────┼──────┼──────┼──────┼──────┼───────┼───────┼───────┼───────┤
│      │          │未滿      │18          │16          │11          │17          │16          │13            │15            │15            │17            │
│編號14│陳香金    ├─────┼──────┼──────┼──────┼──────┼──────┼───────┼───────┼───────┼───────┤
│      │          │計算公式  │600*1.05*(1+│600*1.05*16 │600*1.05*11 │600*1.05*(3+│600*1.05*16 │600*1.05*(5+13│600*1.05*(3+15│600*1.05*(1+15│600*1.05*(2+17│
│      │          │          │18)         │            │            │17)         │            │)             │)             │)             │)             │
│      │          ├─────┼──────┼──────┼──────┼──────┼──────┼───────┼───────┼───────┼───────┤
│      │          │金額      │$11,970     │$10,080     │$6,930      │$12,600     │$10,080     │$11,340       │$11,340       │$10,080       │$11,970       │
├───┼─────┼─────┼──────┼──────┼──────┼──────┼──────┼───────┼───────┼───────┼───────┤
│      │          │不實登載  │0           │1           │3           │2           │1           │1             │1             │              │1             │
│      │          ├─────┼──────┼──────┼──────┼──────┼──────┼───────┼───────┼───────┼───────┤
│      │          │未滿      │1           │2           │            │            │            │2             │              │              │1             │
│編號15│黃新妹    ├─────┼──────┼──────┼──────┼──────┼──────┼───────┼───────┼───────┼───────┤
│      │          │計算公式  │600*1.05*(1+│600*1.05*(1+│600*1.05*3  │600*1.05*2  │600*1.05*1  │600*1.05*(1+2)│600*1.05*1    │              │600*1.05*(1+1)│
│      │          │          │1)          │2)          │            │            │            │              │              │              │              │
│      │          ├─────┼──────┼──────┼──────┼──────┼──────┼───────┼───────┼───────┼───────┤
│      │          │金額      │$630        │$1,890      │$1,890      │$1,260      │$630        │$1,890        │$630          │              │$1,260        │
├───┼─────┼─────┼──────┼──────┼──────┼──────┼──────┼───────┼───────┼───────┼───────┤
│      │          │不實登載  │4           │5           │8           │8           │9           │10            │9             │11            │13            │
│      │          ├─────┼──────┼──────┼──────┼──────┼──────┼───────┼───────┼───────┼───────┤
│      │          │未滿      │1           │2           │1           │1           │1           │              │3             │3             │1             │
│編號16│蕭陳桃    ├─────┼──────┼──────┼──────┼──────┼──────┼───────┼───────┼───────┼───────┤
│      │          │計算公式  │600*1.05*(4+│600*1.05*(5+│600*1.05*(8+│600*1.05*(8+│600*1.05*(9+│600*1.05*10   │600*1.05*(9+3)│600*1.05*(11+3│600*1.05*(13+1│
│      │          │          │1)          │2)          │1)          │1)          │1)          │              │              │)             │)             │
│      │          ├─────┼──────┼──────┼──────┼──────┼──────┼───────┼───────┼───────┼───────┤
│      │          │金額      │$3,150      │$4,410      │$5,670      │$5,670      │$6,300      │$6,300        │$7,560        │$8,820        │$8,820        │
├───┼─────┼─────┼──────┼──────┼──────┼──────┼──────┼───────┼───────┼───────┼───────┤
│      │          │不實登載  │15          │4           │3           │5           │5           │8             │11            │5             │1             │
│      │          ├─────┼──────┼──────┼──────┼──────┼──────┼───────┼───────┼───────┼───────┤
│      │          │未滿      │            │4           │1           │            │1           │3             │6             │3             │5             │
│編號17│張錦雀    ├─────┼──────┼──────┼──────┼──────┼──────┼───────┼───────┼───────┼───────┤
│      │          │計算公式  │600*1.05*15 │600*1.05*(4+│600*1.05*(3+│600*1.05*5  │600*1.05*(5+│600*1.05*(8+3)│600*1.05*(11+6│600*1.05*(5+3)│600*1.05*(1+5)│
│      │          │          │            │4)          │1)          │            │1)          │              │)             │              │              │
│      │          ├─────┼──────┼──────┼──────┼──────┼──────┼───────┼───────┼───────┼───────┤
│      │          │金額      │$9,450      │$5,040      │$2,520      │$3,150      │$3,780      │$6,930        │$10,710       │$5,040        │$3,780        │
├───┼─────┼─────┼──────┼──────┼──────┼──────┼──────┼───────┼───────┼───────┼───────┤
│      │          │不實登載  │26          │            │            │            │            │              │              │              │              │
│      │          ├─────┼──────┼──────┼──────┼──────┼──────┼───────┼───────┼───────┼───────┤
│      │          │未滿      │            │            │            │            │            │              │              │              │              │
│編號18│王星興    ├─────┼──────┼──────┼──────┼──────┼──────┼───────┼───────┼───────┼───────┤
│      │          │計算公式  │18000*1.05  │            │            │            │            │              │              │              │              │
│      │          ├─────┼──────┼──────┼──────┼──────┼──────┼───────┼───────┼───────┼───────┤
│      │          │金額      │$18,900     │            │            │            │            │              │              │              │              │
├───┼─────┼─────┼──────┼──────┼──────┼──────┼──────┼───────┼───────┼───────┼───────┤
│      │          │不實登載  │17          │16          │12          │19          │23          │23            │23            │22            │25            │
│      │          ├─────┼──────┼──────┼──────┼──────┼──────┼───────┼───────┼───────┼───────┤
│      │          │未滿      │6           │11          │10          │5           │2           │4             │4             │4             │2             │
│編號19│廖元良    ├─────┼──────┼──────┼──────┼──────┼──────┼───────┼───────┼───────┼───────┤
│      │          │計算公式  │25000/30*1.0│25000/30*1.0│25000/30*1.0│25000/30*1.0│25000/30*1.0│25000/30*1.05*│25000/30*1.05*│25000/30*1.05*│25000/30*1.05*│
│      │          │          │5*(17+6)    │5*(16+11)   │5*(12+10)   │5*(19+5)    │5*(23+2)    │(23+4)        │(23+4)        │(22+4)        │(25+2)        │
│      │          ├─────┼──────┼──────┼──────┼──────┼──────┼───────┼───────┼───────┼───────┤
│      │          │金額      │$20,125     │$23,625     │$19,250     │$21,000     │$21,875     │$23,625       │$23,625       │$22,750       │$23,625       │
├───┼─────┼─────┼──────┼──────┼──────┼──────┼──────┼───────┼───────┼───────┼───────┤
│      │          │不實登載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
│      │          ├─────┼──────┼──────┼──────┼──────┼──────┼───────┼───────┼───────┼───────┤
│編號20│鍾傳有    │未滿      │            │            │            │            │            │              │              │              │              │
│      │          ├─────┼──────┼──────┼──────┼──────┼──────┼───────┼───────┼───────┼───────┤
│      │          │計算公式  │20000*1.05  │20000*1.05  │20000*1.05  │20000*1.05  │20000*1.05  │20000*1.05    │20000*1.05    │20000*1.05    │20000*1.05    │
│      │          ├─────┼──────┼──────┼──────┼──────┼──────┼───────┼───────┼───────┼───────┤
│      │          │金額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
├───┼─────┼─────┼──────┼──────┼──────┼──────┼──────┼───────┼───────┼───────┼───────┤
│      │          │總計人次  │18          │17          │16          │16          │15          │17            │15            │11            │12            │
├───┼─────┼─────┼──────┼──────┼──────┼──────┼──────┼───────┼───────┼───────┼───────┤
│      │          │總金額    │$192,955    │$173,775    │$156,170    │$190,050    │$178,955    │$193,305      │$180,075      │$160,930      │$168,105      │
└───┴─────┴─────┴──────┴──────┴──────┴──────┴──────┴───────┴───────┴───────┴───────┘
┌───┬───────────┬──────────────────────────────────────────────────────────────────────────────────────────┐
│      │                  年份│                                                                 民國98年                                                                                                           │
│      │               月份   ├──────┬──────┬──────┬──────┬──────┬───────┬───────┬───────┬───────┬───────┬───────┬───────┤
│      │姓名        行為態樣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              │              │              │
│      │          ├─────┼──────┼──────┼──────┼──────┼──────┼───────┼───────┼───────┼───────┼───────┼───────┼───────┤
│      │          │未滿      │            │            │            │            │            │              │              │              │              │              │              │              │
│編號1 │丁巫秀琴  ├─────┼──────┼──────┼──────┼──────┼──────┼───────┼───────┼───────┼───────┼───────┼───────┼───────┤
│      │          │計算公式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          /   │              │              │
│      │          ├─────┼──────┼──────┼──────┼──────┼──────┼───────┼───────┼───────┼───────┼───────┼───────┼───────┤
│      │          │未滿      │            │            │            │            │            │              │              │              │              │              │              │              │
│編號2 │王秀蓮    ├─────┼──────┼──────┼──────┼──────┼──────┼───────┼───────┼───────┼───────┼───────┼───────┼───────┤
│      │          │計算公式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              │              │              │
│      │          ├─────┼──────┼──────┼──────┼──────┼──────┼───────┼───────┼───────┼───────┼───────┼───────┼───────┤
│      │          │未滿      │            │            │            │            │            │              │              │              │              │              │              │              │
│編號3 │王黃貴美  ├─────┼──────┼──────┼──────┼──────┼──────┼───────┼───────┼───────┼───────┼───────┼───────┼───────┤
│      │          │計算公式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不實登載  │5           │7           │            │2           │            │1             │              │              │              │              │              │              │
│      │          ├─────┼──────┼──────┼──────┼──────┼──────┼───────┼───────┼───────┼───────┼───────┼───────┼───────┤
│編號4 │林美秀    │未滿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公式  │600*1.05*5  │600*1.05*7  │            │600*1.05*2  │            │600*1.05*1    │              │              │              │              │              │              │
│      │          ├─────┼──────┼──────┼──────┼──────┼──────┼───────┼───────┼───────┼───────┼───────┼───────┼───────┤
│      │          │金額      │$3,150      │$4,410      │$0          │$1,260      │$0          │$630          │              │              │              │              │              │              │
├───┼─────┼─────┼──────┼──────┼──────┼──────┼──────┼───────┼───────┼───────┼───────┼───────┼───────┼───────┤
│      │          │不實登載  │4           │10          │1           │1           │            │              │              │              │              │              │              │              │
│      │          ├─────┼──────┼──────┼──────┼──────┼──────┼───────┼───────┼───────┼───────┼───────┼───────┼───────┤
│      │          │未滿      │1           │            │            │            │            │              │              │              │              │              │              │              │
│編號5 │陳梅雀    ├─────┼──────┼──────┼──────┼──────┼──────┼───────┼───────┼───────┼───────┼───────┼───────┼───────┤
│      │          │計算公式  │600*1.05*(4+│600*1.05*10 │600*1.05*1  │600*1.05*1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3,150      │$6,300      │$630        │$630        │            │              │              │              │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              │              │              │
│      │          ├─────┼──────┼──────┼──────┼──────┼──────┼───────┼───────┼───────┼───────┼───────┼───────┼───────┤
│      │          │未滿      │            │            │            │            │            │              │              │              │              │              │              │              │
│編號6 │黃桂妹    ├─────┼──────┼──────┼──────┼──────┼──────┼───────┼───────┼───────┼───────┼───────┼───────┼───────┤
│      │          │計算公式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不實登載  │27          │25          │29          │26          │28          │26            │24            │8             │27            │26            │28            │22            │
│      │          ├─────┼──────┼──────┼──────┼──────┼──────┼───────┼───────┼───────┼───────┼───────┼───────┼───────┤
│      │          │未滿      │            │            │            │1           │            │1             │1             │              │1             │2             │              │4             │
│編號7 │劉勝友    ├─────┼──────┼──────┼──────┼──────┼──────┼───────┼───────┼───────┼───────┼───────┼───────┼───────┤
│      │          │計算公式  │600*1.05*27 │600*1.05*25 │600*1.05*29 │600*1.05*(26│600*1.05*28 │600*1.05*(26+1│600*1.05*(24+1│600*1.05*8    │600*1.05*(27+1│600*1.05*(26+2│600*1.05*28   │600*1.05*(22+4│
│      │          │          │            │            │            │+1)         │            │)             │)             │              │)             │)             │              │)             │
│      │          ├─────┼──────┼──────┼──────┼──────┼──────┼───────┼───────┼───────┼───────┼───────┼───────┼───────┤
│      │          │金額      │$17,010     │$15,750     │$18,270     │$17,010     │$17,640     │$17,010       │$15,750       │$5,040        │$17,640       │$17,640       │$17,640       │$16,380       │
├───┼─────┼─────┼──────┼──────┼──────┼──────┼──────┼───────┼───────┼───────┼───────┼───────┼───────┼───────┤
│      │          │不實登載  │28          │26          │29          │27          │28          │28            │18            │              │              │              │              │              │
│      │          ├─────┼──────┼──────┼──────┼──────┼──────┼───────┼───────┼───────┼───────┼───────┼───────┼───────┤
│      │          │未滿      │            │            │            │1           │            │1             │              │              │              │              │              │              │
│編號8 │廖順蓮    ├─────┼──────┼──────┼──────┼──────┼──────┼───────┼───────┼───────┼───────┼───────┼───────┼───────┤
│      │          │計算公式  │600*1.05*28 │600*1.05*26 │600*1.05*29 │600*1.05*(27│600*1.05*28 │600*1.05*(28+1│600*1.05*18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金額      │$17,640     │$16,380     │$18,270     │$17,640     │$17,640     │$18,270       │$11,340       │              │              │              │              │              │
├───┼─────┼─────┼──────┼──────┼──────┼──────┼──────┼───────┼───────┼───────┼───────┼───────┼───────┼───────┤
│      │          │不實登載  │30          │28          │30          │30          │31          │29            │31            │24            │17            │15            │30            │1             │
│      │          ├─────┼──────┼──────┼──────┼──────┼──────┼───────┼───────┼───────┼───────┼───────┼───────┼───────┤
│      │          │未滿      │            │            │            │            │            │              │              │              │1             │2             │1             │              │
│編號9 │徐永乾    ├─────┼──────┼──────┼──────┼──────┼──────┼───────┼───────┼───────┼───────┼───────┼───────┼───────┤
│      │          │計算公式  │600*1.05*30 │600*1.05*28 │600*1.05*30 │600*1.05*30 │600*1.05*31 │600*1.05*29   │600*1.05*31   │600*1.05*24   │600*1.05*(17+1│600*1.05*(15+2│600*1.05*(30+1│600*1.0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18,900     │$17,640     │$18,900     │$18,900     │$19,530     │$18,270       │$19,530       │$15,120       │$11,340       │$10,710       │$19,530       │$630          │
├───┼─────┼─────┼──────┼──────┼──────┼──────┼──────┼───────┼───────┼───────┼───────┼───────┼───────┼───────┤
│      │          │不實登載  │28          │22          │28          │28          │27          │25            │24            │15            │20            │14            │10            │              │
│      │          ├─────┼──────┼──────┼──────┼──────┼──────┼───────┼───────┼───────┼───────┼───────┼───────┼───────┤
│      │          │未滿      │            │            │            │1           │2           │2             │1             │5             │6             │10            │12            │              │
│編號10│許敏壽    ├─────┼──────┼──────┼──────┼──────┼──────┼───────┼───────┼───────┼───────┼───────┼───────┼───────┤
│      │          │計算公式  │600*1.05*28 │600*1.05*22 │600*1.05*28 │600*1.05*(28│600*1.05*(27│600*1.05*(25+2│600*1.05*(24+1│600*1.05*(15+5│600*1.05*(20+6│600*1.05*(14+1│600*1.05*(10+1│              │
│      │          │          │            │            │            │+1)         │+2)         │)             │)             │)             │)             │0)            │2)            │              │
│      │          ├─────┼──────┼──────┼──────┼──────┼──────┼───────┼───────┼───────┼───────┼───────┼───────┼───────┤
│      │          │金額      │$17,640     │$13,860     │$17,640     │$18,270     │$18,270     │$17,010       │$15,750       │$12,600       │$16,380       │$15,120       │$13,860       │              │
├───┼─────┼─────┼──────┼──────┼──────┼──────┼──────┼───────┼───────┼───────┼───────┼───────┼───────┼───────┤
│      │          │不實登載  │24          │24          │27          │26          │29          │28            │18            │13            │              │              │              │4             │
│      │          ├─────┼──────┼──────┼──────┼──────┼──────┼───────┼───────┼───────┼───────┼───────┼───────┼───────┤
│      │          │未滿      │            │            │            │            │            │              │              │              │5             │10            │26            │22            │
│編號11│劉玉琪    ├─────┼──────┼──────┼──────┼──────┼──────┼───────┼───────┼───────┼───────┼───────┼───────┼───────┤
│      │          │計算公式  │600*1.05*24 │600*1.05*24 │600*1.05*27 │600*1.05*26 │600*1.05*29 │600*1.05*28   │600*1.05*18   │600*1.05*13   │600*1.05*5    │600*1.05*10   │600*1.05*26   │600*1.05*(4+22│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15,120     │$15,120     │$17,010     │$16,380     │$18,270     │$17,640       │$11,340       │$8,190        │$3,150        │$6,300        │$16,380       │$16,380       │
├───┼─────┼─────┼──────┼──────┼──────┼──────┼──────┼───────┼───────┼───────┼───────┼───────┼───────┼───────┤
│      │          │不實登載  │20          │24          │26          │26          │27          │9             │3             │              │              │              │              │              │
│      │          ├─────┼──────┼──────┼──────┼──────┼──────┼───────┼───────┼───────┼───────┼───────┼───────┼───────┤
│      │          │未滿      │1           │            │1           │            │            │              │1             │1             │3             │              │              │2             │
│編號12│郭雅蘭    ├─────┼──────┼──────┼──────┼──────┼──────┼───────┼───────┼───────┼───────┼───────┼───────┼───────┤
│      │          │計算公式  │600*1.05*(20│600*1.05*24 │600*1.05*(26│600*1.05*26 │600*1.05*27 │600*1.05*9    │600*1.05*(3+1)│600*1.05*1    │600*1.05*3    │              │              │600*1.05*2    │
│      │          │          │+1)         │            │+1)         │            │            │              │              │              │              │              │              │              │
│      │          ├─────┼──────┼──────┼──────┼──────┼──────┼───────┼───────┼───────┼───────┼───────┼───────┼───────┤
│      │          │金額      │$13,230     │$15,120     │$17,010     │$16,380     │$17,010     │$5,670        │$2,520        │$630          │$1,890        │              │              │$1,260        │
├───┼─────┼─────┼──────┼──────┼──────┼──────┼──────┼───────┼───────┼───────┼───────┼───────┼───────┼───────┤
│      │          │不實登載  │6           │8           │            │1           │            │              │              │              │              │              │              │1             │
│      │          ├─────┼──────┼──────┼──────┼──────┼──────┼───────┼───────┼───────┼───────┼───────┼───────┼───────┤
│      │          │未滿      │            │            │            │            │            │              │              │              │              │              │              │              │
│編號13│吳陳月妮  ├─────┼──────┼──────┼──────┼──────┼──────┼───────┼───────┼───────┼───────┼───────┼───────┼───────┤
│      │          │計算公式  │600*1.05*6  │600*1.05*8  │            │600*1.05*1  │            │              │              │              │              │              │              │600*1.05*1    │
│      │          ├─────┼──────┼──────┼──────┼──────┼──────┼───────┼───────┼───────┼───────┼───────┼───────┼───────┤
│      │          │金額      │$3,780      │$5,040      │            │$630        │            │              │              │              │              │              │              │$630          │
├───┼─────┼─────┼──────┼──────┼──────┼──────┼──────┼───────┼───────┼───────┼───────┼───────┼───────┼───────┤
│      │          │不實登載  │4           │10          │4           │            │            │              │              │              │7             │8             │1             │              │
│      │          ├─────┼──────┼──────┼──────┼──────┼──────┼───────┼───────┼───────┼───────┼───────┼───────┼───────┤
│      │          │未滿      │10          │9           │14          │18          │12          │21            │21            │3             │8             │10            │17            │14            │
│編號14│陳香金    ├─────┼──────┼──────┼──────┼──────┼──────┼───────┼───────┼───────┼───────┼───────┼───────┼───────┤
│      │          │計算公式  │600*1.05*(4+│600*1.05*(10│600*1.05*(4+│600*1.05*18 │600*1.05*12 │600*1.05*21   │600*1.05*21   │600*1.05*3    │600*1.05*(7+8)│600*1.05*(8+10│600*1.05*(1+17│600*1.05*14   │
│      │          │          │10)         │+9)         │14)         │            │            │              │              │              │              │)             │)             │              │
│      │          ├─────┼──────┼──────┼──────┼──────┼──────┼───────┼───────┼───────┼───────┼───────┼───────┼───────┤
│      │          │金額      │$8,820      │$11,970     │$11,340     │$11,340     │$7,560      │$13,230       │$13,230       │$1,890        │$9,450        │$11,340       │$11,340       │$8,820        │
├───┼─────┼─────┼──────┼──────┼──────┼──────┼──────┼───────┼───────┼───────┼───────┼───────┼───────┼───────┤
│      │          │不實登載  │6           │10          │2           │2           │2           │1             │2             │              │1             │              │              │              │
│      │          ├─────┼──────┼──────┼──────┼──────┼──────┼───────┼───────┼───────┼───────┼───────┼───────┼───────┤
│      │          │未滿      │2           │3           │7           │6           │3           │5             │5             │3             │5             │5             │3             │3             │
│編號15│黃新妹    ├─────┼──────┼──────┼──────┼──────┼──────┼───────┼───────┼───────┼───────┼───────┼───────┼───────┤
│      │          │計算公式  │600*1.05*(6+│600*1.05*(10│600*1.05*(2+│600*1.05*(2+│600*1.05*(2+│600*1.05*(1+5)│600*1.05*(2+5)│600*1.05*3    │600*1.05*(1+5)│600*1.05*5    │600*1.05*3    │600*1.05*3    │
│      │          │          │2)          │+3)         │7)          │6)          │3)          │              │              │              │              │              │              │              │
│      │          ├─────┼──────┼──────┼──────┼──────┼──────┼───────┼───────┼───────┼───────┼───────┼───────┼───────┤
│      │          │金額      │$5,040      │$8,190      │$5,670      │$5,040      │$3,150      │$3,780        │$4,410        │$1,890        │$3,780        │$3,150        │$1,890        │$1,890        │
├───┼─────┼─────┼──────┼──────┼──────┼──────┼──────┼───────┼───────┼───────┼───────┼───────┼───────┼───────┤
│      │          │不實登載  │14          │12          │12          │12          │4           │16            │18            │9             │16            │18            │              │              │
│      │          ├─────┼──────┼──────┼──────┼──────┼──────┼───────┼───────┼───────┼───────┼───────┼───────┼───────┤
│      │          │未滿      │2           │3           │            │            │3           │5             │              │              │              │              │              │              │
│編號16│蕭陳桃    ├─────┼──────┼──────┼──────┼──────┼──────┼───────┼───────┼───────┼───────┼───────┼───────┼───────┤
│      │          │計算公式  │600*1.05*(14│600*1.05*(12│600*1.05*12 │600*1.05*12 │600*1.05*(4+│600*1.05*(16+5│600*1.05*18   │600*1.05*9    │600*1.05*16   │600*1.05*18   │              │              │
│      │          │          │2)          │+3)         │            │            │3)          │)             │              │              │              │              │              │              │
│      │          ├─────┼──────┼──────┼──────┼──────┼──────┼───────┼───────┼───────┼───────┼───────┼───────┼───────┤
│      │          │金額      │$10,080     │$9,450      │$7,560      │$7,560      │$4,410      │$13,230       │$11,340       │$5,670        │$10,080       │$11,340       │              │              │
├───┼─────┼─────┼──────┼──────┼──────┼──────┼──────┼───────┼───────┼───────┼───────┼───────┼───────┼───────┤
│      │          │不實登載  │8           │10          │1           │2           │8           │2             │4             │              │              │              │              │              │
│      │          ├─────┼──────┼──────┼──────┼──────┼──────┼───────┼───────┼───────┼───────┼───────┼───────┼───────┤
│      │          │未滿      │5           │2           │            │1           │            │4             │1             │1             │1             │              │              │1             │
│編號17│張錦雀    ├─────┼──────┼──────┼──────┼──────┼──────┼───────┼───────┼───────┼───────┼───────┼───────┼───────┤
│      │          │計算公式  │600*1.05*(8+│600*1.05*(10│600*1.05*1  │600*1.05*(2+│600*1.05*8  │600*1.05*(2+4)│600*1.05*(4+1)│600*1.05*1    │600*1.05*1    │              │              │600*1.05*1    │
│      │          │          │5)          │+2)         │            │1)          │            │              │              │              │              │              │              │              │
│      │          ├─────┼──────┼──────┼──────┼──────┼──────┼───────┼───────┼───────┼───────┼───────┼───────┼───────┤
│      │          │金額      │$8,190      │$7,560      │$630        │$1,890      │$5,040      │$3,780        │$3,150        │$630          │$630          │              │              │$630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              │              │              │
│      │          ├─────┼──────┼──────┼──────┼──────┼──────┼───────┼───────┼───────┼───────┼───────┼───────┼───────┤
│編號18│王星興    │未滿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公式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編號19│廖元良    │不實登載  │26          │23          │26          │26          │26          │26            │22            │20            │21            │7             │18            │5             │
│      │          ├─────┼──────┼──────┼──────┼──────┼──────┼───────┼───────┼───────┼───────┼───────┼───────┼───────┤
│      │          │未滿      │1           │1           │1           │            │1           │              │              │2             │2             │13            │7             │2             │
│      │          ├─────┼──────┼──────┼──────┼──────┼──────┼───────┼───────┼───────┼───────┼───────┼───────┼───────┤
│      │          │計算公式  │25000/30*1.0│25000/30*1.0│25000/30*1.0│25000/30*1.0│25000/30*1.0│25000/30*1.05*│25000/30*1.05*│25000/30*1.05*│25000/30*1.05*│25000/30*1.05*│25000/30*1.05*│25000/30*1.05*│
│      │          │          │5*(26+1)    │5*(23+1)    │5*(26+1)    │5*26        │5*(26+1)    │26            │22            │(20+2)        │(21+2)        │(7+13)        │(18+7)        │(5+2)         │
│      │          ├─────┼──────┼──────┼──────┼──────┼──────┼───────┼───────┼───────┼───────┼───────┼───────┼───────┤
│      │          │金額      │$23,625     │$21,000     │$23,625     │$22,750     │$23,625     │$22,750       │$19,250       │$19,250       │$20,125       │$17,500       │$21,875       │$6,125        │
├───┼─────┼─────┼──────┼──────┼──────┼──────┼──────┼───────┼───────┼───────┼───────┼───────┼───────┼───────┤
│      │          │不實登載  │26          │26          │26          │26          │26          │26            │26            │              │              │              │              │              │
│      │          ├─────┼──────┼──────┼──────┼──────┼──────┼───────┼───────┼───────┼───────┼───────┼───────┼───────┤
│      │          │未滿      │            │            │            │            │            │              │              │              │              │              │              │              │
│編號20│鍾傳有    ├─────┼──────┼──────┼──────┼──────┼──────┼───────┼───────┼───────┼───────┼───────┼───────┼───────┤
│      │          │計算公式  │20000*1.05  │20000*1.05  │20000*1.05  │18000*1.05  │18000*1.05  │18000*1.05    │18000*1.05    │              │              │              │              │              │
│      │          ├─────┼──────┼──────┼──────┼──────┼──────┼───────┼───────┼───────┼───────┼───────┼───────┼───────┤
│      │          │金額      │$21,000     │$21,000     │$21,000     │$18,900     │$18,900     │$18,900       │$18,900       │              │              │              │              │              │
├───┼─────┼─────┼──────┼──────┼──────┼──────┼──────┼───────┼───────┼───────┼───────┼───────┼───────┼───────┤
│      │          │總計人次  │15          │15          │13          │15          │12          │13            │12            │10            │10            │8             │7             │9             │
├───┼─────┼─────┼──────┼──────┼──────┼──────┼──────┼───────┼───────┼───────┼───────┼───────┼───────┼───────┤
│      │          │總金額    │$186,375    │$188,790    │$177,555    │$174,580    │$171,045    │$170,170      │$146,510      │$70,910       │$94,465       │$93,100       │$102,515      │$52,745       │
└───┴─────┴─────┴──────┴──────┴──────┴──────┴──────┴───────┴───────┴───────┴───────┴───────┴───────┴───────┘
┌───┬────────────────┬──────────────────────────────────────────────┐
│      │                          年份  │                         民國99年                                                           │                                                                                                                  │
│      │                     月份       ├──────────────┬──────────────┬────────────────┤
│      │姓名           行為態樣         │    1月                     │         2月                │            3月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編號1 │丁巫秀琴      ├────────┼──────────────┼──────────────┼────────────────┤
│      │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2 │王秀蓮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3 │王黃貴美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4 │林美秀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5 │陳梅雀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6 │黃桂妹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7 │劉勝友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8 │廖順蓮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9 │徐永乾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10│許敏壽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11│劉玉琪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12│郭雅蘭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3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13│吳陳月妮      │計算公式        │                            │                            │600*1.05*3                      │
│      │              ├────────┼──────────────┼──────────────┼────────────────┤
│      │              │金額            │                            │                            │$1,890                          │
├───┼───────┼────────┼──────────────┼──────────────┼────────────────┤
│      │              │不實登載        │                            │                            │2                               │
│      │              ├────────┼──────────────┼──────────────┼────────────────┤
│      │              │未滿            │                            │                            │25                              │
│      │              ├────────┼──────────────┼──────────────┼────────────────┤
│編號14│陳香金        │計算公式        │                            │                            │600*1.05*(2+25)                 │
│      │              ├────────┼──────────────┼──────────────┼────────────────┤
│      │              │金額            │                            │                            │$17,010                         │
├───┼───────┼────────┼──────────────┼──────────────┼────────────────┤
│      │              │不實登載        │                            │                            │3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15│黃新妹        │計算公式        │                            │                            │600*1.05*3                      │
│      │              ├────────┼──────────────┼──────────────┼────────────────┤
│      │              │金額            │                            │                            │$1,890                          │
├───┼───────┼────────┼──────────────┼──────────────┼────────────────┤
│      │              │不實登載        │                            │3                           │4                               │
│      │              ├────────┼──────────────┼──────────────┼────────────────┤
│      │              │未滿            │                            │1                           │                                │
│      │              ├────────┼──────────────┼──────────────┼────────────────┤
│編號16│蕭陳桃        │計算公式        │                            │600*1.05*(3+1)              │600*1.05*4                      │
│      │              ├────────┼──────────────┼──────────────┼────────────────┤
│      │              │金額            │                            │$2,520                      │$2,520                          │
├───┼───────┼────────┼──────────────┼──────────────┼────────────────┤
│      │              │不實登載        │                            │                            │2                               │
│      │              ├────────┼──────────────┼──────────────┼────────────────┤
│      │              │未滿            │2                           │2                           │1                               │
│      │              ├────────┼──────────────┼──────────────┼────────────────┤
│編號17│張錦雀        │計算公式        │600*1.05*2                  │600*1.05*2                  │600*1.05*(2+1)                  │
│      │              ├────────┼──────────────┼──────────────┼────────────────┤
│      │              │金額            │$1,260                      │$1,260                      │$1,890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18│王星興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19│廖元良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不實登載        │                            │                            │                                │
│      │              ├────────┼──────────────┼──────────────┼────────────────┤
│      │              │未滿            │                            │                            │                                │
│      │              ├────────┼──────────────┼──────────────┼────────────────┤
│編號20│鍾傳有        │計算公式        │                            │                            │                                │
│      │              ├────────┼──────────────┼──────────────┼────────────────┤
│      │              │金額            │                            │                            │                                │
├───┼───────┼────────┼──────────────┼──────────────┼────────────────┤
│      │              │總計人次        │1                           │2                           │5                               │
│      │              ├────────┼──────────────┼──────────────┼────────────────┤
│      │              │總金額          │$1,260                      │$3,780                      │$25,200                         │
└───┴───────┴────────┴──────────────┴──────────────┴────────────────┘
┌──┬───┬───────────────────────────────┬───────────────────────────┐
│    │      │告訴人每月給付有展公司之勞務費用                              │有展公司每月向告訴人詐領之金額                        │
│    │      ├────────────┬───────────┬──────┼───────────┬─────────┬─────┤
│年  │月份  │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  │行李手推車歸位契約    │            │管制區清潔維護勞務契約│行李手推車歸位契約│          │
│    │      │                        │                      │            │                      │                  │          │
│    │      ├─────┬──────┼─────┬─────┤小計(新臺幣├────┬──────┼─────────┤小計(新臺│
│    │      │付款日期  │金額(新臺幣│付款日期  │金額(新臺│)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幣)      │
│    │      │          │)          │          │幣)      │            │        │            │                  │          │
├──┼───┼─────┼──────┼─────┼─────┼──────┼────┼──────┼─────────┼─────┤
│    │4 月  │97.06.13  │  $2,151,199│97.05.20  │  $103,000│  $2,254,199│       0│    $192,955│           $41,200│  $234,155│
│    │      │          │            │          │          │            │        │            │                  │          │
│    ├───┼─────┼──────┼─────┼─────┼──────┼────┼──────┼─────────┼─────┤
│    │5 月  │97.06.26  │  $2,157,499│97.06.13  │  $103,000│  $2,260,499│       0│    $173,775│           $43,193│  $216,968│
│    ├───┼─────┼──────┼─────┼─────┼──────┼────┼──────┼─────────┼─────┤
│    │6 月  │97.07.22  │  $2,157,499│97.07.11  │  $103,000│  $2,260,499│       0│    $156,170│           $73,244│  $229,414│
│97年├───┼─────┼──────┼─────┼─────┼──────┼────┼──────┼─────────┼─────┤
│    │7 月  │97.08.26  │  $2,157,499│97.08.14  │  $103,000│  $2,260,499│ $37,800│    $190,050│           $56,483│  $284,333│
│    ├───┼─────┼──────┼─────┼─────┼──────┼────┼──────┼─────────┼─────┤
│    │8 月  │97.09.25  │  $2,157,499│97.09.12  │  $103,000│  $2,260,499│ $37,800│    $178,955│           $63,129│  $279,884│
│    ├───┼─────┼──────┼─────┼─────┼──────┼────┼──────┼─────────┼─────┤
│    │9 月  │97.10.24  │  $2,157,499│97.10.15  │  $103,000│  $2,260,499│ $56,700│    $193,305│           $73,244│  $323,249│
│    ├───┼─────┼──────┼─────┼─────┼──────┼────┼──────┼─────────┼─────┤
│    │10月  │97.11.27  │  $2,157,499│97.11.14  │  $103,000│  $2,260,499│ $37,800│    $180,075│           $73,096│  $290,971│
│    ├───┼─────┼──────┼─────┼─────┼──────┼────┼──────┼─────────┼─────┤
│    │11月  │97.12.26  │  $2,157,499│97.12.12  │  $103,000│  $2,260,499│ $37,800│    $160,930│           $73,244│  $271,974│
│    ├───┼─────┼──────┼─────┼─────┼──────┼────┼──────┼─────────┼─────┤
│    │12月  │97.01.10  │  $2,157,499│98.01.08  │  $103,000│  $2,260,499│ $37,800│    $168,105│           $73,096│  $279,001│
├──┼───┼─────┼──────┼─────┼─────┼──────┼────┼──────┼─────────┼─────┤
│    │1 月  │98.02.14  │  $2,157,499│98.02.12  │  $103,000│  $2,260,499│ $42,800│    $186,375│           $73,096│  $302,271│
│    ├───┼─────┼──────┼─────┼─────┼──────┼────┼──────┼─────────┼─────┤
│    │2 月  │98.03.25  │  $2,157,499│98.03.16  │  $103,000│  $2,260,499│ $37,800│    $188,790│           $73,571│  $300,161│
│    ├───┼─────┼──────┼─────┼─────┼──────┼────┼──────┼─────────┼─────┤
│    │3 月  │98.04.27  │  $2,157,499│98.04.14  │  $103,000│  $2,260,499│ $37,800│    $177,555│           $73,096│  $288,451│
│    ├───┼─────┼──────┼─────┼─────┼──────┼────┼──────┼─────────┼─────┤
│98年│4 月  │98.05.21  │  $2,157,499│98.05.18  │  $103,000│  $2,260,499│ $37,800│    $174,580│           $73,244│  $285,624│
│    ├───┼─────┼──────┼─────┼─────┼──────┼────┼──────┼─────────┼─────┤
│    │5 月  │98.06.23  │  $2,157,499│98.06.11  │  $103,000│  $2,260,499│ $37,800│    $171,045│           $73,096│  $281,941│
│    ├───┼─────┼──────┼─────┼─────┼──────┼────┼──────┼─────────┼─────┤
│    │6 月  │98.07.28  │  $2,157,499│98.07.14  │  $103,000│  $2,260,499│ $37,800│    $170,170│           $73,244│  $281,214│
│    ├───┼─────┼──────┼─────┼─────┼──────┼────┼──────┼─────────┼─────┤
│    │7 月  │98.09.03  │  $2,157,499│98.08.19  │  $103,000│  $2,260,499│ $37,800│    $146,510│           $62,020│  $246,330│
│    ├───┼─────┼──────┼─────┼─────┼──────┼────┼──────┼─────────┼─────┤
│    │8 月  │98.10.05  │  $2,157,499│98.09.18  │  $103,000│  $2,260,499│        │     $70,910│           $27,688│   $98,598│
│    ├───┼─────┼──────┼─────┼─────┼──────┼────┼──────┼─────────┼─────┤
│    │9 月  │98.10.28  │  $2,156,869│98.10.16  │  $103,000│  $2,259,869│        │     $94,465│           $59,807│  $154,272│
│    ├───┼─────┼──────┼─────┼─────┼──────┼────┼──────┼─────────┼─────┤
│    │10月  │98.12.07  │  $2,157,499│98.11.12  │  $103,000│  $2,260,499│        │     $93,100│           $64,088│  $157,188│
│    ├───┼─────┼──────┼─────┼─────┼──────┼────┼──────┼─────────┼─────┤
│    │11月  │98.12.31  │  $2,155,499│          │          │  $2,155,499│        │    $102,515│                  │  $102,515│
│    ├───┼─────┼──────┼─────┼─────┼──────┼────┼──────┼─────────┼─────┤
│    │12月  │99.01.29  │  $2,157,499│          │          │  $2,157,499│        │     $52,745│                  │   $52,745│
├──┼───┼─────┼──────┼─────┼─────┼──────┼────┼──────┼─────────┼─────┤
│99年│1 月  │99.03.10  │  $2,155,499│          │          │  $2,155,499│        │      $1,260│                  │    $1,260│
│    ├───┼─────┼──────┼─────┼─────┼──────┼────┼──────┼─────────┼─────┤
│    │2 月  │99.04.06  │  $2,157,499│          │          │  $2,157,499│        │      $3,780│                  │    $3,780│
│    ├───┼─────┼──────┼─────┼─────┼──────┼────┼──────┼─────────┼─────┤
│    │3 月  │99.04.27  │  $2,157,499│          │          │  $2,157,499│        │     $25,200│                  │   $25,200│
├──┴───┴─────┼──────┼─────┼─────┼──────┼────┼──────┼─────────┼─────┤
│總計                    │ $51,769,046│          │$1,957,000│ $53,726,046│$515,300│  $3,253,320│        $1,222,879│$4,991,499│
└────────────┴──────┴─────┴─────┴──────┴────┴──────┴─────────┴─────┘
附表六:
┌──┬─────┬─────────────────┬─────────┬──────┬────┬─────────────┐
│編號│行使時間  │不實之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印文  │詐得之款項  │行為人  │主文                      │
├──┼─────┼─────────────────┼─────────┼──────┼────┼─────────────┤
│1   │97年5 月初│①97年4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2 枚│  234,155 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其上有「no .92」字樣》(見│                  │            │廖元良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偵查卷卷四第146 至147 頁)      │                  │            │陳怡諠  │六編號1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        │收。                      │
│    │          │                                  │                  │            │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廖│
│    │          │                                  │                  │            │        │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②97年4 月廖元良、鍾傳有、劉玉琪之│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怡│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勤卡上有「no .48」字樣》(見偵查│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卷十七第4 頁及背面、卷十三第1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至12頁)                        │                  │            │        │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偽造之署│
│    │          │                                  │                  │            │        │名均沒收。                │
│    │          │                                  │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97年6 月初│①97年5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2 枚│  216,968 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其上有「no .92」字樣〉(見│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偵查卷卷六第119 頁及背面)      │                  │            │廖元良  │六編號2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如附表六編號2 所示偽造│
│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②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7年│「江源順」署名共 6│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5 月16日、17日、18日、24日、25日│枚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31日》(見偵查卷卷十九第32頁背│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面至33頁背面、第36頁背面至37頁、│                  │            │        │                          │
│    │          │  第40頁)                        │                  │            │        │                          │
│    │          ├─────────────────┼─────────┤            │        │                          │
│    │          │③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其上登載│                  │            │        │                          │
│    │          │  劉玉琪之姓名》(見偵查卷卷十七第│                  │            │        │                          │
│    │          │  68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④97年5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48」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6 頁、卷十二第144 至14│                  │            │        │                          │
│    │          │  5 頁、卷十三第15至16頁)        │                  │            │        │                          │
├──┼─────┼─────────────────┼─────────┼──────┼────┼─────────────┤
│3   │97年7 月初│①97年6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2 枚│  229,414 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其上有「no .92」字樣》(見│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偵查卷卷六第124 頁及背面)      │                  │            │廖元良  │六編號3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②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7年│「江源順」署名共25│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6 月1 日、3 日、4 日、5 日、6 日│枚、「陳萬驤」署名│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7 日、9 日、10日、11日、12日、│共6 枚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13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日、19日、20日、21日、22日、24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0日》(見偵查卷卷十九第45頁背面│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第46頁背面至48頁背面、第49頁背│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面至56頁、第57至60頁)          │                  │            │        │日,如附表六編號3 所示偽造│
│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③97年6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紀錄〈到勤紀錄多於陳萬驤陳稱之 6│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日〉(見偵查卷卷六第123 頁)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④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其上登載│                  │            │        │                          │
│    │          │  陳萬驤、廖元良、劉玉琪之姓名,並│                  │            │        │                          │
│    │          │  註記廖元良為高層作業人員》(見偵│                  │            │        │                          │
│    │          │  查卷卷十七第70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⑤97年6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48」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8 頁及背面、卷十二第14│                  │            │        │                          │
│    │          │  8 至149 頁、卷十三第19至20頁)  │                  │            │        │                          │
├──┼─────┼─────────────────┼─────────┼──────┼────┼─────────────┤
│4   │97年8 月初│①97年7 月王彩琴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王彩琴」署名2 枚│   284,333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見偵查卷卷2 第18至19頁)  │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                  │            │廖元良  │六編號4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7年7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2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其上有「no .94」字樣》(見│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偵查卷卷六第78頁及背面)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97年7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其上有「no .95」字樣》(見│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偵查卷卷一第76頁)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如附表六編號4 所示偽造│
│    │          │④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7年│「江源順」署名共15│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7 月1 日、2 日、3 日、4 日、5 日│枚、「陳萬驤」署名│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6 日、7 日、8 日、9 日、10日、│共27枚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                  │            │        │                          │
│    │          │  、22日、23日、24日、25日、26日、│                  │            │        │                          │
│    │          │  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                  │            │        │                          │
│    │          │  見偵查卷卷十九第70至85頁)      │                  │            │        │                          │
│    │          ├─────────────────┼─────────┤            │        │                          │
│    │          │⑤清潔隊97年7 月領現名冊《其上登載│無簽名            │            │        │                          │
│    │          │  江源順、王彩琴均實發17,000元》(│                  │            │        │                          │
│    │          │  見偵查卷卷六第79頁)            │                  │            │        │                          │
│    │          ├─────────────────┼─────────┤            │        │                          │
│    │          │⑥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97年7 月│                  │            │        │                          │
│    │          │  (見偵查卷卷六第129 頁)        │                  │            │        │                          │
│    │          ├─────────────────┼─────────┤            │        │                          │
│    │          │⑦97年7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55」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10頁及背面、卷十九第88│                  │            │        │                          │
│    │          │  頁、卷十二第152 至153 頁、卷十三│                  │            │        │                          │
│    │          │  第23至24頁)                    │                  │            │        │                          │
├──┼─────┼─────────────────┼─────────┼──────┼────┼─────────────┤
│5   │97年9 月初│①97年8 月王彩琴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王彩琴」署名2 枚│   279,884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見偵查卷卷2 第22至23頁)  │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                  │            │廖元良  │六編號5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7年8 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2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其上有「no .96」字樣》(見│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偵查卷卷六第134 頁背面、卷十九第│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93頁及背面)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③97年8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紀錄(見偵查卷卷十九第93頁及背面│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如附表六編號5 所示偽造│
│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④97年8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2 枚│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紀錄《其上有「no .95」字樣》(見│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偵查卷卷六第134 頁及背面、卷十九│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第93頁及背面)                  │                  │            │        │                          │
│    │          ├─────────────────┼─────────┤            │        │                          │
│    │          │⑤受票人王彩琴之支票影本1 張《支票│「王彩琴」署名1 枚│            │        │                          │
│    │          │  號碼:B0000000號、日期:97年9 月│、指印1 枚        │            │        │                          │
│    │          │  12日、金額:17,000元、發票人:有│                  │            │        │                          │
│    │          │  展公司、付款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
│    │          │  行》(見偵查卷卷4 第110 頁)    │                  │            │        │                          │
│    │          ├─────────────────┼─────────┤            │        │                          │
│    │          │⑥受票人江源順之支票影本1 張《支票│「江源順」署名1 枚│            │        │                          │
│    │          │  號碼:B0000000號、日期:97年9 月│、指印1 枚        │            │        │                          │
│    │          │  12日、金額:17,000元、發票人:有│                  │            │        │                          │
│    │          │  展公司、付款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
│    │          │  行》(見偵查卷卷六第81頁)      │                  │            │        │                          │
│    │          ├─────────────────┼─────────┤            │        │                          │
│    │          │⑦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7年│「江源順」署名3 枚│            │        │                          │
│    │          │  8 月1 日、2 日、5 日、6 日、27日│、「黃菊子」署名 6│            │        │                          │
│    │          │  、28日、29日、30日》(見偵查卷卷│枚、「陳萬驤」署名│            │        │                          │
│    │          │  六第135 至136 頁背面、卷十一第73│4 枚              │            │        │                          │
│    │          │  至74頁)                        │                  │            │        │                          │
│    │          ├─────────────────┼─────────┤            │        │                          │
│    │          │⑧有展公司97年8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廖元良薪資撥款金為25,000│                  │            │        │                          │
│    │          │  元,江源順、劉玉琪薪資撥款金均為│                  │            │        │                          │
│    │          │  17,000元》(見偵查卷卷六第82頁)│                  │            │        │                          │
│    │          ├─────────────────┼─────────┤            │        │                          │
│    │          │⑨97年8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55」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12頁及背面、第153 頁及│                  │            │        │                          │
│    │          │  背面,卷十三第27至28頁、卷十二第│                  │            │        │                          │
│    │          │  156 至157 頁)                  │                  │            │        │                          │
│    │          ├─────────────────┼─────────┤            │        │                          │
│    │          │⑩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97年8 月│                  │            │        │                          │
│    │          │  (見偵查卷卷六第134 頁)        │                  │            │        │                          │
├──┼─────┼─────────────────┼─────────┼──────┼────┼─────────────┤
│6   │97年10月初│①97年9 月王彩琴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王彩琴」署名1 枚│   323,249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見偵查卷卷2 第27頁)      │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
│    │          │                                  │                  │            │廖元良  │六編號6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呂德蘭  │收。                      │
│    │          │                                  │                  │            │陳怡諠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劉玉琪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97年9 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2 枚│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紀錄《上有「手-1」字樣》(見偵查│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卷十七第73頁背面)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呂德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③97年9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紀錄《上有「手-3」字樣》(見偵查│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卷卷十九第95頁背面)            │                  │            │        │日,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偽造│
│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④97年9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4 枚│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2 份《其上分別有「手-4」、「│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no .60」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95頁背面、第96頁背面)          │                  │            │        │日,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偽造│
│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⑤清潔隊97年9 月領現名冊《其上登載│「王彩琴」、「江源│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王彩琴、江源順、黃菊子實發金額均│順」、「黃菊子」之│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為17,000 元》(見偵查卷卷4 第112│署名各1 枚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頁)                            │                  │            │        │                          │
│    │          ├─────────────────┼─────────┤            │        │                          │
│    │          │⑥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7年│「江源順」署名6 枚│            │        │                          │
│    │          │  9 月13日、14日、25日、26日、27日│、「黃菊子」署名 4│            │        │                          │
│    │          │  、28日29日、30日》(見偵查卷卷七│枚、「陳萬驤」署名│            │        │                          │
│    │          │  第41頁及背面、卷六第140 頁及背面│6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其上登載│                  │            │        │                          │
│    │          │  黃菊子、江源順、王彩琴、廖元良、│                  │            │        │                          │
│    │          │  劉玉琪之姓名,並註記廖元良為高層│                  │            │        │                          │
│    │          │  作業人員》(見偵查卷卷十七第72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⑧有展公司97年9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廖元良薪資撥款金25,000元│                  │            │        │                          │
│    │          │  ,江源順、劉玉琪、黃菊子薪資撥款│                  │            │        │                          │
│    │          │  金額均為17,000元》(見偵查卷卷十│                  │            │        │                          │
│    │          │  七第154 頁背面、卷七第5 頁)    │                  │            │        │                          │
│    │          ├─────────────────┼─────────┤            │        │                          │
│    │          │⑨97年9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55」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14頁及背面、第156 頁及│                  │            │        │                          │
│    │          │  背面,卷十二第160 至161 頁,卷十│                  │            │        │                          │
│    │          │  三第31至32頁)                  │                  │            │        │                          │
│    │          ├─────────────────┼─────────┤            │        │                          │
│    │          │⑩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97年9 月│                  │            │        │                          │
│    │          │  (見偵查卷卷六第139 頁背面)    │                  │            │        │                          │
├──┼─────┼─────────────────┼─────────┼──────┼────┼─────────────┤
│7   │97年11月初│①97年10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290,971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卷卷十九第99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7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7年10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4」、「no│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61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99│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頁面、卷四第27頁及背面)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③97年10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4 枚│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3」、「no│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43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99│                  │            │        │日,如附表六編號7 所示偽造│
│    │          │  頁背面、卷二第25頁)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④清潔隊97年10月領現名冊(見偵查卷│「江源順」、「黃菊│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十七第75頁)                  │子」署名各1 枚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7年│「陳萬驤」署名4 枚│            │        │                          │
│    │          │  10月1 日、2 日、3 日、4 日》(見│、「江源順」署名 2│            │        │                          │
│    │          │  偵查卷卷十一第81至82頁背面)    │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3 枚              │            │        │                          │
│    │          ├─────────────────┼─────────┤            │        │                          │
│    │          │⑥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其上登載│                  │            │        │                          │
│    │          │  黃菊子、江源順、廖元良、劉玉琪之│                  │            │        │                          │
│    │          │  姓名,並註記廖元良為高層作業人員│                  │            │        │                          │
│    │          │  》(見偵查卷卷十七第74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⑦有展公司97年10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鍾傳有之薪資撥款金2 萬元│                  │            │        │                          │
│    │          │  、廖元良之薪資撥款金25,000元,江│                  │            │        │                          │
│    │          │  源順、劉玉琪、黃菊子薪資撥款金均│                  │            │        │                          │
│    │          │  為17,000元》(見偵查卷卷三第11頁│                  │            │        │                          │
│    │          │  、卷十七第157 頁背面、卷七第7 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⑧97年10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56」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16頁及背面、卷十第 164│                  │            │        │                          │
│    │          │  至165 頁、卷十二第164 至165 頁、│                  │            │        │                          │
│    │          │  卷十三第35至36頁)              │                  │            │        │                          │
│    │          ├─────────────────┼─────────┤            │        │                          │
│    │          │⑨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97年10月│                  │            │        │                          │
│    │          │  (見偵查卷卷六第143 頁背面)    │                  │            │        │                          │
├──┼─────┼─────────────────┼─────────┼──────┼────┼─────────────┤
│8   │97年12月初│①97年11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271,974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卷卷十九第101 頁背面)          │                  │            │廖元良  │六編號8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7年11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2 份《其上分別有「手-3」、「│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no .61」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101 頁面至102 頁背面)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③97年11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4 枚│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紀錄2 份《其上分別有「手-4」、「│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no .43」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日,如附表六編號8 所示偽造│
│    │          │  101 頁背面至102 頁背面)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④清潔隊97年11月領現名冊(見偵查卷│「江源順」、「黃菊│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十七第161 頁)                │子」署名各1 枚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7年│「江源順」署名2 枚│            │        │                          │
│    │          │  11月1 日、2 日、3 日、4 日、5 日│、「陳萬驤」署名 4│            │        │                          │
│    │          │  》(見偵查卷卷十一第85頁背面至87│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頁背面)                        │4 枚              │            │        │                          │
│    │          ├─────────────────┼─────────┤            │        │                          │
│    │          │⑥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其上登載│                  │            │        │                          │
│    │          │  黃菊子、江源順、廖元良、劉玉琪之│                  │            │        │                          │
│    │          │  姓名,並註記廖元良為高層作業人員│                  │            │        │                          │
│    │          │  》(見偵查卷卷十七第76頁)      │                  │            │        │                          │
│    │          ├─────────────────┼─────────┤            │        │                          │
│    │          │⑦有展公司97年11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江源順、劉玉琪薪資撥款金│                  │            │        │                          │
│    │          │  各為18,000元、17,000元》(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160 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⑧97年11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56」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卷十│                  │            │        │                          │
│    │          │  二第168 至169 頁、卷十三第39至40│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⑨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97年11月│                  │            │        │                          │
│    │          │  (見偵查卷卷六第147 頁背面)    │                  │            │        │                          │
├──┼─────┼─────────────────┼─────────┼──────┼────┼─────────────┤
│9   │97年12月底│①97年12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279,001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因應年度│  紀錄《上有「手-3」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終結關帳,│  卷卷十九第104 頁背面至106 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9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提前請款)│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7年12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2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上有「手-4」字樣》(見偵查│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卷卷十九第104 頁面至106 頁)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97年12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4 枚│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2」、「no│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81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0│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4 頁背面至106 頁、卷七第13頁及背│                  │            │        │日,如附表六編號9 所示偽造│
│    │          │  面)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④清潔隊97年12月領現名冊(見偵查卷│「江源順」、「黃菊│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卷十七第79頁)                  │子」署名各1 枚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7年│「江源順」署名3 枚│            │        │                          │
│    │          │  12月2 日、3 日、4 四、5 日》(見│、「陳萬驤」署名 4│            │        │                          │
│    │          │  偵查卷卷十一第90至91頁背面)    │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2 枚              │            │        │                          │
│    │          ├─────────────────┼─────────┤            │        │                          │
│    │          │⑥有展公司T1工作人員資料《其上登載│                  │            │        │                          │
│    │          │  黃菊子、江源順、廖元良、劉玉琪之│                  │            │        │                          │
│    │          │  姓名,並註記廖元良為高層作業人員│                  │            │        │                          │
│    │          │  》(見偵查卷卷十七第78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⑦有展公司97年12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江源順、劉玉琪薪資撥款金│                  │            │        │                          │
│    │          │  各為18,000元、17,000元》(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162 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⑧97年12月鍾傳有、廖元良、劉玉琪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55」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第82頁及背面,卷十七第19頁│                  │            │        │                          │
│    │          │  背面至20頁、第164 頁及背面,卷十│                  │            │        │                          │
│    │          │  二第172 至173 頁,卷十三第43至44│                  │            │        │                          │
│    │          │  頁)                            │                  │            │        │                          │
├──┼─────┼─────────────────┼─────────┼──────┼────┼─────────────┤
│10  │98年2 月初│①98年1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302,271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
│    │          │  卷卷十九第108 頁背面至109 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10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8年1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4」、「no│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62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0│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8 頁面至109 頁、偵查卷卷六第98頁│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及背面)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③98年1 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4 枚│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3」、「no│                  │            │        │日,如附表六編號10所示偽造│
│    │          │  .81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0│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8 頁背面至109 頁、卷七第16頁及背│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面)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清潔隊98年1 月〈誤載為97年1 月〉│「江源順」、「黃菊│            │        │                          │
│    │          │  領現名冊(見偵查卷卷十七第165 頁│子」署名各1 枚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8年│「江源順」署名2 枚│            │        │                          │
│    │          │  1 月3 日、4 日、5 日、6 日》(見│、「陳萬驤」署名 4│            │        │                          │
│    │          │  偵查卷卷十一第94至95頁背面)    │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2 枚              │            │        │                          │
│    │          ├─────────────────┼─────────┤            │        │                          │
│    │          │⑥98年1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55」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卷十│                  │            │        │                          │
│    │          │  二第176 至177 頁、卷十三第47至48│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⑦有展公司98年1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鍾傳有薪資撥款金2 萬元、│                  │            │        │                          │
│    │          │  廖元良薪資撥款金25,000元,江源順│                  │            │        │                          │
│    │          │  、黃菊子薪資撥款金均為18,000元》│                  │            │        │                          │
│    │          │  (見偵查卷卷二第33頁、卷五第73頁│                  │            │        │                          │
│    │          │  )                              │                  │            │        │                          │
├──┼─────┼─────────────────┼─────────┼──────┼────┼─────────────┤
│11  │98年3 月初│①98年2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300,161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
│    │          │  卷卷十九第111 頁背面至112 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11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8年2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4」、「no│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70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1│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1 頁面至112 頁,卷六第101 頁及背│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面)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③98年2 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4 枚│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3」、「no│                  │            │        │日,如附表六編號11所示偽造│
│    │          │  .53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1│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1 頁背面至112 頁、卷七第19頁及背│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面)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清潔隊98年2 月〈誤載為97年2 月〉│「江源順」、「黃菊│            │        │                          │
│    │          │  領現名冊(見偵查卷卷七第18頁背面│子」署名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8年│「江源順」署名2 枚│            │        │                          │
│    │          │  2 月7 日、8 日、9 日、10日》(見│、「陳萬驤」署名 3│            │        │                          │
│    │          │  偵查卷卷十一第98至99頁背面)    │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3 枚              │            │        │                          │
│    │          ├─────────────────┼─────────┤            │        │                          │
│    │          │⑥有展公司98年2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鍾傳有薪資撥款金為2 萬元│                  │            │        │                          │
│    │          │  ,黃菊子、江源順薪資撥款金額均為│                  │            │        │                          │
│    │          │  18,000元》(見偵查卷卷十七第 167│                  │            │        │                          │
│    │          │  頁背面、偵查卷卷五第76頁,卷六第│                  │            │        │                          │
│    │          │  100 頁)                        │                  │            │        │                          │
│    │          ├─────────────────┼─────────┤            │        │                          │
│    │          │⑦98年2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65」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第16│                  │            │        │                          │
│    │          │  8 頁及背面,卷十二第180 至181 頁│                  │            │        │                          │
│    │          │  ,卷十三第51至52頁)            │                  │            │        │                          │
├──┼─────┼─────────────────┼─────────┼──────┼────┼─────────────┤
│12  │98年4 月初│①98年3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288,451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卷卷十九第114 頁背面至115 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12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8年3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4」、「no│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68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1│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4 頁面至115 頁、卷六第104 頁及背│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面)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③98年3 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4 枚│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3」、「no│                  │            │        │日,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偽造│
│    │          │  .89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1│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4 頁背面至115 頁、卷七第22頁及背│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面)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清潔隊98年3 月領現名冊〈誤載為97│「江源順」、「黃菊│            │        │                          │
│    │          │  年3 月〉(見偵查卷卷六第103 頁背│子」、「劉玉琪」署│            │        │                          │
│    │          │  面)                            │名各1 枚          │            │        │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8年│「江源順」署名3 枚│            │        │                          │
│    │          │  3 月2 日、3 日、28日、29日、30日│、「陳萬驤」署名 5│            │        │                          │
│    │          │  、31日》(見偵查卷卷六第161 頁及│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背面、卷七第55頁及背面、卷十一第│4 枚              │            │        │                          │
│    │          │  103 頁及背面)                  │                  │            │        │                          │
│    │          ├─────────────────┼─────────┤            │        │                          │
│    │          │⑥有展公司98年3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鍾傳有薪資撥款金14,515元│                  │            │        │                          │
│    │          │  ,廖元良薪資撥款金25,000元,江源│                  │            │        │                          │
│    │          │  順、黃菊子、劉玉琪薪資撥款金額均│                  │            │        │                          │
│    │          │  為18,000元》(見偵查卷卷五第80頁│                  │            │        │                          │
│    │          │  、卷十七第169 頁背面、卷六第 103│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⑦98年3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63」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第17│                  │            │        │                          │
│    │          │  0 頁及背面,卷十二第185 至186 頁│                  │            │        │                          │
│    │          │  ,卷十三第55至56頁)            │                  │            │        │                          │
├──┼─────┼─────────────────┼─────────┼──────┼────┼─────────────┤
│13  │98年5 月初│①98年4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285,624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卷卷十九第117 頁背面至118 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13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8年4 月江源順攷勤卡上、下班打卡│「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4」、「no│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70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1│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7 頁面至118 頁、卷六第107 頁及背│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面)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③98年4 月黃菊子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黃菊子」署名4 枚│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3」、「no│                  │            │        │日,如附表六編號13所示偽造│
│    │          │  .53 」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11│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7 頁背面至118 頁、卷七第25頁及背│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面)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清潔隊98年4 月〈誤載為97年4 月〉│「鍾傳有」、「江源│            │        │                          │
│    │          │  領現名冊(見偵查卷卷十七第171 頁│順」、「黃菊子」、│            │        │                          │
│    │          │  背面)                          │「劉玉琪」署名各 1│            │        │                          │
│    │          │                                  │枚                │            │        │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8年│「江源順」署名3 枚│            │        │                          │
│    │          │  4 月8 日、9 日、10日、11日》(見│、「陳萬驤」署名 4│            │        │                          │
│    │          │  偵查卷卷十一第106 至107 頁背面)│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⑥98年4 月鍾傳有之攷勤卡上、下班打│「鍾傳有」署名2 枚│            │        │                          │
│    │          │  卡紀錄(見偵查卷卷十三第59頁及背│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⑦98年4 月廖元良、劉玉琪之攷勤卡上│                  │            │        │                          │
│    │          │  、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勤卡上有│                  │            │        │                          │
│    │          │  「no .65」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七│                  │            │        │                          │
│    │          │  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第172 頁及背│                  │            │        │                          │
│    │          │  面、卷十二第190 至191 頁)      │                  │            │        │                          │
│    │          ├─────────────────┼─────────┤            │        │                          │
│    │          │⑧有展公司98年4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廖元良薪資撥款金25,000元│                  │            │        │                          │
│    │          │  ,鍾傳有江源順、黃菊子、劉玉琪薪│                  │            │        │                          │
│    │          │  資撥款金額均為18,000元》(見偵查│                  │            │        │                          │
│    │          │  卷卷五第86頁、卷六第106 頁背面、│                  │            │        │                          │
│    │          │  卷十二第188 頁)                │                  │            │        │                          │
├──┼─────┼─────────────────┼─────────┼──────┼────┼─────────────┤
│14  │98年6 月初│①98年5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281,941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卷卷十九第120 頁背面至121 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14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8年5 月江源順之攷勤卡上、下班打│「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卡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4」、「│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no .68」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120 頁面至121 頁、卷六第110 頁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背面)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③98年5 月黃菊子之攷勤卡上、下班打│「黃菊子」署名4 枚│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卡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3」、「│                  │            │        │日,如附表六編號14所示偽造│
│    │          │  no .89」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120 頁背面至121 頁、卷七第28頁及│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背面)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清潔隊98年5 月〈誤載為97年5 月〉│「鍾傳有」、「江源│            │        │                          │
│    │          │  領現名冊(見偵查卷卷十七第173 頁│順」、「黃菊子」、│            │        │                          │
│    │          │  背面、卷六第109 頁)            │「劉玉琪」署名各 1│            │        │                          │
│    │          │                                  │枚                │            │        │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8年│「江源順」署名2 枚│            │        │                          │
│    │          │  5 月20日、21日、22日、23日》(見│、「陳萬驤」署名 4│            │        │                          │
│    │          │  偵查卷卷十一第110 至111 頁背面)│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3 枚              │            │        │                          │
│    │          ├─────────────────┼─────────┤            │        │                          │
│    │          │⑥98年5 月鍾傳有之攷勤卡上、下班打│「鍾傳有」署名2 枚│            │        │                          │
│    │          │  卡紀錄(見偵查卷卷十三第62至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98年5 月廖元良、劉玉琪之攷勤卡上│                  │            │        │                          │
│    │          │  、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勤卡上有│                  │            │        │                          │
│    │          │  「no .63」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七│                  │            │        │                          │
│    │          │  第29頁背面至第30頁、第174 頁及背│                  │            │        │                          │
│    │          │  面,卷十三第62至63頁,卷十二第19│                  │            │        │                          │
│    │          │  3 至194 頁)                    │                  │            │        │                          │
│    │          ├─────────────────┼─────────┤            │        │                          │
│    │          │⑧有展公司98年5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黃菊子、劉玉琪薪資撥款金│                  │            │        │                          │
│    │          │  額均為18,000元》(見偵查卷卷十二│                  │            │        │                          │
│    │          │  第197 頁)                      │                  │            │        │                          │
├──┼─────┼─────────────────┼─────────┼──────┼────┼─────────────┤
│15  │98年7 月初│①98年6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281,214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見偵查卷卷│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十九第123 頁背面至124 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15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8年6 月江源順之攷勤卡上、下班打│「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卡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4」、「│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no .68」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123 頁面至124 頁、卷六第112 頁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背面)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③98年6 月黃菊子之攷勤卡上、下班打│「黃菊子」署名4 枚│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卡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3」、「│                  │            │        │日,如附表六編號15所示偽造│
│    │          │  no .89」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123 頁背面至124 頁、卷七第31頁及│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背面)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清潔隊98年6 月〈誤載為97年6 月〉│「鍾傳有」、「江源│            │        │                          │
│    │          │  領現名冊(見偵查卷六第113 頁、卷│順」、「黃菊子」、│            │        │                          │
│    │          │  十七第175 頁背面、卷十三第65頁)│「劉玉琪」署名各 1│            │        │                          │
│    │          │                                  │枚                │            │        │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8年│「江源順」署名2 枚│            │        │                          │
│    │          │  6 月11日、12日、13日、14日》(見│、「陳萬驤」署名 4│            │        │                          │
│    │          │  偵查卷卷六第170 頁及背面、卷七第│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62頁及背面)                    │3 枚              │            │        │                          │
│    │          ├─────────────────┼─────────┤            │        │                          │
│    │          │⑥98年6 月鍾傳有之攷勤卡上、下班打│「鍾傳有」署名2 枚│            │        │                          │
│    │          │  卡紀錄(見偵查卷卷十三第66至6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98年6 月廖元良、劉玉琪之攷勤卡上│                  │            │        │                          │
│    │          │  、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勤卡上有│                  │            │        │                          │
│    │          │  「no .63」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七│                  │            │        │                          │
│    │          │  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第176 頁及背│                  │            │        │                          │
│    │          │  面,卷十三第66至67頁,卷十二第19│                  │            │        │                          │
│    │          │  9 至200 頁)                    │                  │            │        │                          │
│    │          ├─────────────────┼─────────┤            │        │                          │
│    │          │⑧有展公司98年6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黃菊子、劉玉琪薪資撥款金│                  │            │        │                          │
│    │          │  額均為18,000元》(見偵查卷卷五第│                  │            │        │                          │
│    │          │  95頁)                          │                  │            │        │                          │
├──┼─────┼─────────────────┼─────────┼──────┼────┼─────────────┤
│16  │98年8 月初│①98年7 月陳萬驤攷勤卡上、下班打卡│「陳萬驤」署名2 枚│   246,330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紀錄《上有「手-2」字樣》(見偵查│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
│    │          │  卷卷十九第129 頁背面至130 頁)  │                  │            │廖元良  │六編號16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
│    │          │                                  │                  │            │陳怡諠  │收。                      │
│    │          │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8年7 月江源順之攷勤卡上、下班打│「江源順」署名4 枚│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卡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4」、「│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no .68」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129 頁面至130 頁、卷六第115 頁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背面)                          │                  │            │        │陳怡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③98年7 月黃菊子之攷勤卡上、下班打│「黃菊子」署名4 枚│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卡紀錄2 份《其上各有「手-3」、「│                  │            │        │日,如附表六編號16所示偽造│
│    │          │  no .89」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  128 頁背面至129 頁、卷七第34頁及│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背面)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清潔隊98年7 月〈誤載為97年7 月〉│「鍾傳有」、「江源│            │        │                          │
│    │          │  領現名冊(見偵查卷卷十七第177 頁│順」、「黃菊子」、│            │        │                          │
│    │          │  背面)                          │「劉玉琪」署名各 1│            │        │                          │
│    │          │                                  │枚                │            │        │                          │
│    │          ├─────────────────┼─────────┤            │        │                          │
│    │          │⑤第一航廈整理手推車工作日誌《98年│「江源順」署名3 枚│            │        │                          │
│    │          │  7 月1 日、2 日、3 日》(見偵查卷│、「陳萬驤」署名 3│            │        │                          │
│    │          │  卷六第172 頁及背面、第174 頁背面│枚、「黃菊子」署名│            │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⑥98年7 月鍾傳有之攷勤卡上、下班打│「鍾傳有」署名2 枚│            │        │                          │
│    │          │  卡紀錄(見偵查卷卷十三第70至7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有展企業有限公司T1工作人員《其上│                  │            │        │                          │
│    │          │  登載廖元良、鍾傳有、江源順、黃菊│                  │            │        │                          │
│    │          │  子、劉玉琪之姓名、並註記廖元良為│                  │            │        │                          │
│    │          │  高層作業人員》(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        │                          │
│    │          │  132 頁)                        │                  │            │        │                          │
│    │          ├─────────────────┼─────────┤            │        │                          │
│    │          │⑧98年7 月廖元良、劉玉琪、鍾傳有之│                  │            │        │                          │
│    │          │  攷勤卡上、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                  │            │        │                          │
│    │          │  勤卡上有「no .63」字樣》(見偵查│                  │            │        │                          │
│    │          │  卷卷十七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第17│                  │            │        │                          │
│    │          │  8 頁及背面,卷十三第70至71頁,卷│                  │            │        │                          │
│    │          │  十二第204 至205 頁)            │                  │            │        │                          │
│    │          ├─────────────────┼─────────┤            │        │                          │
│    │          │⑨有展公司98年7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廖元良薪資撥款金25,000元│                  │            │        │                          │
│    │          │  ,鍾傳有、江源順、黃菊子、劉玉琪│                  │            │        │                          │
│    │          │  薪資撥款金額均為18,000元》(見偵│                  │            │        │                          │
│    │          │  查卷卷二第51頁、卷四第99頁、卷十│                  │            │        │                          │
│    │          │  二第202 頁)                    │                  │            │        │                          │
│    │          ├─────────────────┼─────────┤            │        │                          │
│    │          │⑩有展公司手推車出勤時數表98年7 月│                  │            │        │                          │
│    │          │  (見偵查卷卷七第64頁背面)      │                  │            │        │                          │
├──┼─────┼─────────────────┼─────────┼──────┼────┼─────────────┤
│17  │98年9 月初│①有展企業有限公司T1工作人員《其上│                  │    98,598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登載廖元良之姓名,並註記廖元良為│                  │            │廖順蓮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高層作業人員》(見偵查卷卷十九第│                  │            │廖元良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40 頁)                        │                  │            │劉玉琪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②98年8 月廖元良、劉玉琪之攷勤卡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勤卡上有│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no .63」字樣》(見偵查卷卷十七│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偵查卷卷十九│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第137 頁背面至138 頁、偵查卷卷十│                  │            │        │                          │
│    │          │  二第227 至228 頁)              │                  │            │        │                          │
│    │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③有展公司98年8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其上登載劉玉琪薪資撥款金為18,000│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元》(見偵查卷卷四第110 頁)    │                  │            │        │                          │
├──┼─────┼─────────────────┼─────────┼──────┼────┼─────────────┤
│18  │98年10月初│①清潔隊98年9 月領現名冊(見偵查卷│「劉玉琪」署名1 枚│   154,272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卷四第109 頁)                  │                  │            │廖順蓮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廖元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劉玉琪  │日,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偽造│
│    │          ├─────────────────┼─────────┤            │        │之署名均沒收。            │
│    │          │②有展企業有限公司T1工作人員《其上│                  │            │        │廖順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登載廖元良、劉玉琪之姓名,並註記│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廖元良為高層作業人員》(見偵查卷│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卷十九第147 頁)                │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③98年9 月廖元、劉玉琪良之攷勤卡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下班打卡紀錄《劉玉琪攷勤卡上各│                  │            │        │劉玉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有「no .63」、「手-4」字樣》(見│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偵查卷卷十七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偵查卷卷十九第144 頁背面至145 頁│                  │            │        │                          │
│    │          │  ,卷十二第212 至213 頁、第230 至│                  │            │        │                          │
│    │          │  231 頁)                        │                  │            │        │                          │
│    │          ├─────────────────┼─────────┤            │        │                          │
│    │          │④有展公司98年9 月薪資撥款明細表《│                  │            │        │                          │
│    │          │  其上登載廖元良薪資撥款金25,000元│                  │            │        │                          │
│    │          │  》(見偵查卷卷二第57頁)        │                  │            │        │                          │
├──┼─────┼─────────────────┼─────────┼──────┼────┼─────────────┤
│19  │98年11月初│①98年10月廖元良之攷勤卡上、下班打│                  │   157,188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卡紀錄(見偵查卷卷十七第39頁背面│                  │            │廖元良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至第40頁)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98年12月初│①98年11月廖元良之攷勤卡上、下班打│                  │   102,515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卡紀錄(見偵查卷卷十七第41頁背面│                  │            │廖元良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至第42頁)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99年1 月初│①98年12月廖元良之攷勤卡上、下班打│                  │    52,745元│劉致銘  │劉致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卡紀錄(見偵查卷卷十七第39頁背面│                  │            │廖元良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至第44頁)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廖元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99年2 月初│                                  │                  │     1,260元│劉致銘  │劉致銘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99年3 月初│                                  │                  │     3,780元│劉致銘  │劉致銘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99年4 月初│                                  │                  │    25,200元│劉致銘  │劉致銘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總計│          │                                  │                  │ 4,991,499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7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