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分鐘讀完全文 7,7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淵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淵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淵達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 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簡淵達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各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5 、7 至9 、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4 、6 、10、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 年1 月18日之刑事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7 月14日          │98年7 月17日          │98年7 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8年度偵字第20199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61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61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340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          │99年1 月22日          │99年1 月2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340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12月28日          │99年1 月22日          │99年1 月22日          │
├──┴────┼───────────┴───────────┴───────────┤
│備          註│一、編號1 至11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6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
│              │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7 月22日          │98年7 月22日          │98年8 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61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61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93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6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 月22日          │99年1 月22日          │99年1 月29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6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 月22日          │99年1 月22日          │99年1 月29日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1日回溯96小時內│98年11月17日          │98年12月某日          │
│              │某刻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64 號  │99年度偵字第5687號    │99年度偵字第568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485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21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21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4 月30日          │99年6 月18日          │99年6 月1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485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21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21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4 月30日          │99年7 月12日          │99年7 月12日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收受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某日          │98年10月16日          │98年12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5687號    │99年度偵字第5658號    │100年度偵字第2938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621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50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3075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6 月18日          │99年8 月31日          │101年12月19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621 號  │99年審易字第550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3075號│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7 月12日          │99年9 月27日          │102年1 月14日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