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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晏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52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晏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晏宗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7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9年10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54 號、99年度毒偵字第5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3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2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 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㈣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5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㈠至㈤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101 年8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㈥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101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 月9 日中午12時許,在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街00號之松雨汽車旅館201 號房內,以安非他命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 1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晏宗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現場照片。

㈢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

三、核被告李晏宗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乃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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