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髙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43 號)暨言詞追加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髙志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髙志偉(起訴書誤載為高志偉)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1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5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838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90年11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1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5年間,因槍砲、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97號裁定,就㈠之施用毒品及㈡之罪刑均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㈠之槍砲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4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4 月)、4 月(減為2 月)、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㈣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64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㈤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㈥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7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㈢至㈥各罪刑,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確定。

㈦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3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㈧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㈦㈧各罪刑,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3 年及㈠之罰金易服勞役40日接續執行(其中㈠㈡各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於101 年5 月12日已執行完畢,此部分構成累犯,再執行㈠之罰金易服勞役40日,迄101 年6 月21日執行完畢),在103 年9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原應於105 年4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惟其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之罪,則前開假釋依法即應予撤銷而不能認為執行完畢(此部分不構成累犯)。詎其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仍分別:

㈠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6日晚間9 時許,在其先前位於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以下以改制後之行政區稱之)永福街○○巷○○號之住處內,分別以抽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

㈡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翌(17)日晚間8 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附近之某網咖內,以新臺幣10,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胖」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即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在八德區和平路與大忠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驗餘合計淨重1.99公克),復再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髙志偉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 年1 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現場照片。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驗餘合計淨重1.99公克)。

三、核被告髙志偉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則係犯同法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於103 年12月16日晚間9 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後,始再於翌日購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3 包,顯係另行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為之,是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雖漏未論及被告尚另犯有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惟此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次按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同法第79條之1 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前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後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前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㈠㈡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縱其因與另案之徒刑接續執行並在假釋期間內再犯本案之罪,致前開假釋依法應予撤銷,依上開決議意旨,仍無礙於該部分刑期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故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復又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所持有毒品數量多寡,暨被告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粉末檢品3 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陽性反應(驗餘合計淨重1.9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 年1 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3 只,因與各該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7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