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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9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武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武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武州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竹地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6 月29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毒偵字第95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①98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3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於98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②案,嗣經新竹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另③於100 年間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5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④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③④案,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07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於102 年3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3 月29日晚間6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住處附近之產業道路上,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4 月1 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街0 號前,為警攔檢查獲,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武州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卷【以下簡稱毒偵1094卷】第3 頁背面-4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卷第16-17 頁,103 年度審易字第278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7頁背面)。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4 月21日出具之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查獲現場照片(見毒偵1094卷第5-7 頁)。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曾受事實及理由欄ㄧ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自承為國中肄業,目前受人僱佣從事抓魚工作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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