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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0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20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紀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80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紀康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於偵訊中矢口否認有何竊盜未遂犯行,辯稱:因為天氣很熱,我想進入車內休息;我只是看一下等語。然查,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進入告訴人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內,並拿起該車行照觀看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不諱(見偵卷第54頁至第55頁),而據告訴人於偵訊中證稱:當時我去公司後方停車場要拿東西,看到一名男子在上開貨車駕駛座上,車門是關上的,我馬上跑靠近車子看,看到被告在翻車子置物櫃內的東西,手上還拿著車子的行照等語(見偵卷第59頁),可知被告於該貨車內有翻找財物之舉動,顯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又上開貨車為私人使用之車輛,未取得所有人或管領權人之同意,一般人不得任意進入之,更不可擅自翻動車內財物,被告以「天氣太熱,想進入車內休息」、「只是看一下」等語為辯,顯屬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是以,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又被告前①於民國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67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869 號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3 年度士簡字第30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3 年度士簡字第49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③④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其餘各罪接續執行,於104 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就其竊盜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為,惟尚未竊得財物,即遭人察覺而逮捕,其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未能記取教訓,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再次著手行竊,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未能如實坦承其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本件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馨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8084 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0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