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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7號

111年度訴字第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得為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銘基

李俊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徐振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825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4089號、110年度偵字第2082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4829號、第22306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徐振銘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林銘基、李俊鵬、陳志豪(另通緝中)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組三人以上之詐騙集團,由陳志豪擔任領取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林銘基擔任把風及收水工作,李俊鵬擔任策畫並與詐騙集團高層接洽之工作。

二、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一之1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對附表一之1所示之人施用附表一之1所示之詐術,使其等因此陷於錯誤,按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1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由陳志豪(其關於附表一之1、2之犯行,另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031號駁回上訴確定)持附表一之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一之2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各匯款人遭詐騙之贓款,林銘基則在現場為陳志豪把風,並收取陳志豪所領取之贓款後,轉交其他詐騙集團成員。

三、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附表二所示之詐術,使其等因此陷於錯誤,按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李俊鵬委由具有幫助詐欺犯意之徐振銘於109年11月5日為其等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以便李俊鵬等人作為交通工具,前往桃園市楊梅區各地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待安排妥當後,即由李俊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搭載擔任收水及把風之林銘基及擔任車手之陳志豪共同隨機找尋自動櫃員機,並由林銘基將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陳志豪,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由陳志豪下車提領贓款後,將贓款交付擔任收水之林銘基,林銘基再將款項轉交擔任車手頭之李俊鵬轉交其他詐騙集團成員。

四、案經陳進雄、吳季珍、賴文蘋、高雨馨、林美芳、陳昱瑄、趙信安、呂詩萱、吳彩緁、黃美臻、羅元亨、劉宣閣、吳惠貞、張家馨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及林宏韋、阮氏瓊莊、楊雯棋、莊芯瑜、楊茗傑、陳俊男、鄭偉志、林麗君、楊進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銘基、李俊鵬、徐振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其中關於附表一之1、2部分,業據證人即同案共犯鄭博元、陳志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即證人陳進雄、吳季珍、高雨馨、林美芳、陳昱瑄、趙信安、呂詩萱、吳彩緁、羅元亨、劉宣閣、吳惠貞、甘宜婷、張家馨及被害人即證人賴文蘋、凃函妤、張雅茹、黃美蓁於警詢指述詳實,並有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之帳戶明細、附表一之2各編號之帳戶明細資料、被告陳志豪搭乘車輛提領贓款之行車軌跡資料及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稽,又關於附表二部分,業據告訴人林宏韋、阮氏瓊莊、楊雯棋、莊芯瑜、楊茗傑、陳俊男、鄭偉志、林麗君、楊進良於警詢中指訴及被害人蘇俊益指述詳實,並有汽車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百倫大飯店旅客登記簿、旅館及路邊監視器翻拍畫面、另案被告林家瑞、潘偉軒、陳孟穎及告訴人莊芯瑜、楊茗傑、陳俊男、鄭偉志所申設如附表所示帳戶明細資料、被害人蘇俊益提出之田宇哲帳戶明細、告訴人楊雯棋、陳俊男提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楊茗傑、鄭偉志、林麗君提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在卷可參。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理由,可知本次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係因修正前條文對洗錢行為之定義範圍過窄,對於洗錢行為之防制與處罰難以有效達成,為擴大洗錢行為之定義,以含括洗錢之各階段行為。又洗錢之前置犯罪完成,取得財產後所為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行為,固為典型洗錢行為無疑,然於犯罪人為前置犯罪時,即提供帳戶供犯罪人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或於其後交付犯罪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致無法查得犯罪所得流向等,均會產生掩飾或隱匿該犯罪不法所得真正去向之洗錢效果。亦即,從犯罪者之角度觀察,犯罪行為人為避免犯行遭查獲,會盡全力滅證,但對於犯罪之成果即犯罪所得,反而會盡全力維護,顯見洗錢犯罪本質上本無從確知犯罪行為之存在,僅為合理限制洗錢犯罪之處罰,乃以不法金流與特定犯罪有連結為必要。是以,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為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自不以提供帳戶為限,亦包括取得款項後,將款項交予犯罪組織之其他成員,致無法或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結果。本次修法既於立法理由中明示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行為亦構成洗錢,則以匯款或交付現金等方式,致產生掩飾或隱匿不法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行為,亦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洗錢類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銘基、李俊鵬所參與之加重詐欺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而本案詐騙手法,係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匯入或存入款項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再由共犯陳志豪持金融卡至ATM提領後,交由被告林銘基、李俊鵬轉交其他成員取走,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以達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是核被告林銘基、李俊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徐振銘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之1編號1至3、5至7、9至11、12、14、17及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一之1編號1至3、5至7、9至11、12、14、17及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被害人,致上開被害人各數次依指示匯(存)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之1編號1至3、5至7、9至11、12、14、17及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㈢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查本案詐欺集團分工明確,被告林銘基、李俊鵬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惟其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林銘基、李俊鵬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被告林銘基就附表一之1、2所示之犯行,與陳志豪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李俊鵬、陳志豪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俊鵬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林銘基、陳志豪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林銘基、李俊鵬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被告林銘基就就附表一之1、2各編號所示(18次)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8次)共計2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李俊鵬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其犯意各別,且係針對不同被害人實行詐術而詐得款項,所侵害財產法益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林銘基、李俊鵬所犯洗錢罪部分,固未據檢察官起訴,惟因各與已起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復已依法踐行告知程序(見本院審訴字第798號卷第277頁、審訴字第839號卷第137、157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㈦被告徐振銘未實際參與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僅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銘基、李俊鵬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予說明。

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829號、第22306號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㈩爰以個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銘基、李俊鵬均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得財富,受誘於不法利益,被告林銘基擔任把風及收水工作,被告李俊鵬擔任策畫並與詐騙集團高層接洽、負責駕車搭載車手及收水等成員至各地提款、收款之工作;被告徐振銘則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作為李俊鵬等人提領款項時之交通工具,其等所為不僅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害,更使詐騙行為日益猖獗,且增加偵查機關查緝之困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衡以被告3人所擔任之前揭工作角色,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程度仍應與主導者尚屬有別,併酌以本案被害人數、遭詐騙財物數額、被告3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林銘基、李俊鵬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林銘基、李俊鵬部分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查被告李俊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109年11月8日當天我沒有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審訴字839號卷第138頁);被告林銘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本來李俊鵬跟我說報酬是一天5,000元,但後來我都沒有拿到報酬。我一開始在做的時候,有弄丟集團裡面的7張卡,他們要我1張賠2萬元,所以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審訴字839號卷第157-158頁);被告徐振銘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李俊鵬之前有跟我說要給我1,500元,但要還車時才會給我,本案還沒還車就被查獲,所以李俊鵬還沒給我錢等語(見本院訴字38號卷第160頁),而卷內亦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李俊鵬、林銘基、徐振銘就此獲有報酬或確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其等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均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檢察官范玟茵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之1: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已扣除手續費) 匯入帳戶 1 陳進雄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郵政機關主任,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下午3時52分許撥打住家電話予告訴人陳進雄,佯稱告訴人陳進雄先前網路購物訂單遭誤植,須配合操作提款機取消訂單以防扣款云云,致陳進雄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7分 29,985元 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㈡)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9分 19,877元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8分 29,989元  2 吳季珍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東森購物平台會計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吳季珍,佯稱告訴人吳季珍先前購物訂單遭誤植,須配合操作取消訂單以防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吳季珍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44分 40,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㈤)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46分 60,08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㈢)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37分 8,512元 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㈥)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3分 19,982元  3 陳佳彙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2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陳佳彙,佯稱被害人陳佳彙先前購物訂單遭誤植為廠商,有遭盜刷可能,將被誤認為有洗錢嫌疑,須配合操作取消訂單以防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陳佳彙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2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㈢)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4分 30,000元  4 賴文蘋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郵局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賴文蘋,佯稱告訴人賴文蘋先前購物遭誤植為高級會員,每個月會自動扣款,須配合操作取消高級會員以防扣款云云,致賴文蘋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9分 24,015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㈣) 5 高雨馨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郵局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高雨馨,佯稱告訴人高雨馨先前購物因網路駭客遭誤植為會員,須配合操作取消會員以防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高雨馨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0分 29,986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㈣)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33分 30,000元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48分 29,985元     109年12月21日凌晨0時2分 29,986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㈧)    109年12月21日凌晨0時12分 29,985元  6 林美芳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郵局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55分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美芳,佯稱告訴人林美芳先前購物遭新進人員多誤植一筆交易,須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告訴人林美芳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28分 4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㈤)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30分 39,800元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44分 2,823元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45分 346元  7 陳昱瑄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昱瑄,佯稱告訴人陳昱瑄因先前網路購物令其信用卡遭盜刷,須配合操作取消盜刷云云,致告訴人陳昱瑄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4分 49,989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㈠)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5分 24,010元  8 趙信安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專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趙信安,佯稱告訴人趙信安因先前購物,遭誤植為超級會員,若不想成為超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趙信安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9分 23,123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㈠) 9 凃函妤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凃函妤,佯稱凃函妤因先前網路購物,遭店員誤植為7筆交易,須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凃函妤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22分 29,123元 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㈥)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44分 86,989元 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㈧) 10 呂詩萱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成衣、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呂詩萱,佯稱呂詩萱因先前網路購物令其信用卡個資遭外洩盜刷,須配合操作取消盜刷,致呂詩萱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37分 29,987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㈧)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40分 29,985元     109年12月20日下午10時5分 17,987元  11 吳彩緁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彩緁,佯稱吳彩緁因先前網路購物,遭誤設為批發商,須配合操作取消,致吳彩緁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54分 29,989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㈨)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11分 29,985元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33分 30,000元  12 張雅茹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商家、銀行,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雅茹,佯稱張雅茹因先前網路購物,遭誤設為批發商,會重複扣款,須配合操作取消,致張雅茹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25分 9,985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㈨)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31分 23,985元(起訴書漏載,應由本院逕予補充)  13 黃美蓁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購物網、銀行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美蓁,佯稱告訴人黃美蓁因先前網路購物,遭誤設為9筆訂單,須配合操作取消,致告訴人黃美蓁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1分 43,077元 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㈥) 14 羅元亨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6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羅元亨,佯稱告訴人羅元亨因先前網路購物,業務疏失,要退款給羅元亨,須羅元亨配合操作才能退款云云,致告訴人羅元亨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58分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㈥)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許 19,983元  15 劉宣閣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劉宣閣,佯稱告訴人劉宣閣因先前網路購物,在便利商店取貨時誤簽經銷商簽單,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劉宣閣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3分 32,321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㈦) 16 吳惠貞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合作金庫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6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吳惠貞,佯稱告訴人吳惠貞因先前網路購物,遭誤設為營業商,會扣20筆款項,須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吳惠貞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8分 29,986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㈦) 17 甘宜婷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臉書購物公司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甘宜婷,佯稱被害人甘宜婷因先前網路購物,遭誤設為會員,會定期扣款,須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被害人甘宜婷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24分 9,985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㈦)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35分 9,985元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39分 9,985元  18 張家馨 某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家馨,佯稱告訴人張家馨因先前網路購物,遭誤設購物紀錄,須配合操作取消,致告訴人張家馨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匯出款項。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4分許 29,987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㈦) 
附表一之2:
編號㈠秦可芬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次數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1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8分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2 000-000000000000  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3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9分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4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10分 13,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5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54分 23,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編號㈡鄭芝羽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次數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 1 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57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2 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58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3 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2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4 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3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5 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3分 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6 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36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號 台新銀行 7 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38分 9,000元 桃園市○○區○○路0號 台新銀行 編號㈢黃偉竹所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      次數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1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18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號 台新銀行 2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20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3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21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4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22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5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22分 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6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6時9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7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6時10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8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6時11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編號㈣黃偉竹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次數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1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33分 54,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 2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37分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 3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6時19分 2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 編號㈤胡子亭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      次數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1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54分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2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55分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3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56分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編號㈥黃偉竹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次數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1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27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2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29分 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3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2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4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3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5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4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6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6分 1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7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8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8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9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9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10分 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編號㈦蔡宥鑫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次數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1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38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2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39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3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0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4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48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5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50分 12,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6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54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 7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7時57分 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號 台新銀行 8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13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9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14分 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銀行 編號㈧胡子亭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次數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1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47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2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48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3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49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4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49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5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8時50分 7,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6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43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7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44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8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44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9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10時7分 18,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10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凌晨0時7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11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凌晨0時8分 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12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凌晨0時15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13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凌晨0時17分 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編號㈨鄭芝羽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次數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銀行名稱 1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2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3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1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4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2分 7,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5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35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6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36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7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37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8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37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9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38分 13,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華南銀行 10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10時4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11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0日下午10時5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12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10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13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11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14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12分 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企銀 15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26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16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27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17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27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18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28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19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29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20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29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21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30分 20,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22 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1日下午0時30分 9,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號 大溪區農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扣除手續費) 匯入帳戶 陳志豪提領時地及金額 1 林宏韋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09年11月8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宏韋,佯裝為網路店家,並稱網路資料錯誤,要核對資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1月8日下午4時16分 26,012元 林家瑞(另案由偵查機關調查中)所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8日下午4時26分27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20,005元、6,005元。 2 阮氏瓊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阮氏瓊莊,佯裝為網路店家及第一銀行客服人員,並稱商品數量有誤,須依銀行人員指示取消訂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1月8日下午5時15分 29,985元 潘瑋軒(另案由偵查機關調查中)所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8日下午5時21分至同日下午8時19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20,005元、10,005元、11,000元、35,000元、34,000元及19,000元。 3 莊芯瑜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8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莊芯瑜,佯裝為網路店家及郵局客服人員,並稱商品數量設定有誤,須依郵局人員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某詐騙集團成員因而取得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 109年11月8日下午7時28分 18,998元(其中18,985元係楊雯棋於同日下午7時24分許,受該詐騙集團成員詐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陷於錯誤而匯入莊芯瑜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8日下午7時47分 9,999元(其中9,985元係陳俊男於同日下午7時41分許,受該詐騙集團成員詐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陷於錯誤而將9,985元(扣除手續費15元)匯入莊芯瑜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楊茗傑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8日下午6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楊茗傑,佯裝為網路店家及新光銀行客服人員,並稱商品數量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1月8日下午7時36分 15,985元      109年11月8日下午8時2分 13,985元(該款項係陳俊男於同日下午7時44分許,受該詐騙集團成員詐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陷於錯誤而將29,985元(扣除手續費15元)匯入楊茗傑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鄭偉志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8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鄭偉志,佯裝為網路店家,並稱商品數量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1月8日下午7時52分 11,234元      109年11月8日下午8時14分 18,634元(該款項係陳俊男於同日下午8時14分許,受該詐騙集團成員詐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陷於錯誤而將29,985元(扣除手續費15元)匯入鄭偉志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林麗君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8日下午7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麗君,佯裝為網路店家及郵局客服人員,並稱商品數量設定有誤,須依郵局人員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 109年11月8日下午8時13分 29,985元 陳孟穎(另案由偵查機關調查中)所申設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8日下午8時21分至同日下午9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20,005元、9,005元、20,005元、20,005元、5,005元、20,005元、30,000元。    109年11月8日下午8時29分 29,985元   7 楊進良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8日下午6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楊進良,佯裝為網路店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並稱商品數量設定有誤,須依銀行人員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而陸續匯出款項並提供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某詐騙集團成員因而取得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 109年11月8日下午8時32分 15,015元      109年11月8日下午9時55分 3萬元   8 蘇俊益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8日下午8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蘇俊益,佯裝為網路店家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並稱商品數量設定有誤,須依銀行人員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匯款。 109年11月8日下午9時27分 委由其友人田宇哲代為匯款22,01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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