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德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059號、111年度偵字第41028號、111年度偵字第46801號、111年度 偵字第47054號、111年度偵字第47108號、111年度偵字第48486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正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劉德正明知其無商品可資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得利、普通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 至111年11月25日間,透過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登入遊戲 網站、LINE、臉書社群等平台,以附表一所載之詐欺手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誤信劉德正可依約交付商品或履約,而各自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帳戶(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7、9 、10、12、13所示被害人匯款之帳戶,係劉德正另向附表二所示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而取得之第三方帳戶)或交付財物,劉德正因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因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遲未收受商品,察覺遭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松譽、黃毫珉、卓毓柔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郭子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林文榮、楊玄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張凱翔、陳煜也、葉泉奇、吳羽倫、鄭旭軒、盧奕錩、陳倫輝、邱聖富、黃子承、詹崇偉、蕭稟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宜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劉德正所犯加重詐欺得利、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復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 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本案就附表一編號1至7、9、10、12、13所示被害人部分,被告係佯裝販售物 品,而詐騙各被害人將買賣價金匯至其另向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購買商品而提供之帳戶內,被告因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商品之價金債務,並獲得其所購買之遊戲幣、遊戲點數、虛擬寶物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另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則係直接取得陳宜婷交付之遊戲裝備,是此部分均屬詐欺得利之態樣。 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取財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該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5、13所示犯行,係於臉書 社團或網路遊戲內之頻道上公開張貼買賣交易之訊息,堪認被告係對該臉書社團或遊戲內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虛假之交易訊息而施詐,致附表一編號2、4、5、13所示被害人因瀏 覽上開訊息而陷於錯誤,分別聯繫被告洽談交易內容。是被告此部分所為,應已合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無訛。 ㈢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6、7、9、10、12、14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一編號8、11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 、4、5、13所為,則均係犯行法第339條之4第1項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㈣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3至5部分,未慮及被告係使各被害 人將款項匯至附表二編號1、3所示帳戶,藉此免除自身對李曉婷、林哲浩購買遊戲點數、遊戲幣所生之價金債務,並取得李曉婷、林哲浩分別交付之遊戲點數、遊戲幣等財產上不法利益,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3部分),或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4、5部分),容有未洽。另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涉 犯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然考量吳羽倫係透過LINE PAY之方式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予被告,是被告此 部分取得者應屬現實之財物,而屬詐欺取財之態樣,則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亦有誤會。惟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且上開罪名均經被告為具體之答辯,對其防禦權應無妨礙,是就附表一編號1、3、8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至附表一編號4、5部分,因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並未區分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情形,即 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於此說明。 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偵字第378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罪事實同一,是此部分雖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移送併辦至本院(參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16日北檢邦呂111偵38721字第1129022677號函,見本院卷第291頁),惟犯罪事實既屬相同 ,本即為本院審理之範圍,不另行退還,一併敘明。 ㈥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與附表二編號2、4、6、8所示交易對象進行交易時,無依約交付款項之真意,因認被告此部分係涉犯詐欺得利罪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12、16)等語。然被告與附表二編號2、4、6、8所示之對象進行交易而購買虛擬寶物、遊戲幣或點數時,乃利用其向附表一編號2、6、7 、13、17所示被害人施詐之款項支付價金(即俗稱三角詐欺之方式),且附表二編號2、4、6、8所示之對象事後均如數收受買賣價金,整體財產並未受損,堪認被告主觀上有給付款項之真意,難謂被告就上開交易有何施用詐術之情事,是此部分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無從以詐欺得利罪相繩。然此部分所涉三角詐欺犯行,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認一次三角詐欺犯行應僅成立一詐欺罪(見本院卷第164頁),是 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㈧累犯部分: 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 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繼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258號駁回抗告確定,於108年7月16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後於110年12月26日假釋期滿未 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提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9至287頁),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29至71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9頁)。是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如附表一編號2、5至14所示之各罪,而屬累犯。 ⒉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就附表一 編號2、5至14所犯之詐欺案件,與前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兩者罪質、罪名、犯罪態樣俱屬相同,且被告係於前案假釋期間再犯,堪認前開刑之執行未能收警惕之效,一併衡酌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認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亦不生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一編號2、5至14部分,均加重其刑。另 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此部分判決主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一併指明。 ㈨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反以本案手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藉此獲取財物或不法利益,致其等均受有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衡酌其犯後雖坦承犯行,且與附表一編號8至13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然 並未依照調解內容遵期履行(參卷附之本院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71至174頁、第297至298頁),可認被告迄未實際彌補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受損害;復斟酌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各被害人分別遭詐之金額、所受損失等,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案件,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其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9、10、12、13部分,其先向各被害 人施詐,使被害人將遭詐之款項匯至其另向附表二所示之交易對象購買物品所提供之帳戶後(詳附表二所載),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因而給付被告購買之物品,是被告透過三角詐欺方式最終取得之財物,乃被告向他人購入之遊戲幣或遊戲虛擬寶物,此部分屬其詐得財產變得之財物,仍屬犯罪所得之範疇。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8、11、14部分所分別取得之 款項、虛擬寶物,亦為均屬其犯罪所得無誤。又被告雖已與附表一編號8至13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然尚未履行給付 乙節,業如前述,可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均尚未遭剝奪。是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並為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於沒收標的為通用貨幣時,則不生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追徵其價額。又倘被告於本院宣判後已履行前述調解內容,乃事涉檢察官執行時是否扣抵犯罪所得之問題,而無礙本院所為沒收犯罪所得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手機,被告雖供稱:0918那支手機 有沒有拿來聯繫被害人,伊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21頁 )。然據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承於警詢證述:對方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等語(見桃檢偵47054卷ㄧ第377頁),可認被告係持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手機(含門號)與黃子承聯繫; 被告復坦認上開手機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221頁),足見 附表三編號1所示手機乃被告所有,並供其犯附表一編號12 所示犯罪之用,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相符,爰 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於111年9月3日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交易對象張凱翔交易之時,固曾使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手機搭配之門號0000000000號上網,並登入LINE PAY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 此有犯罪用一卡通使用IP調閱情形在卷可按(見偵47054卷 二第29至32頁),然此部分既涉及被告與張凱翔聯繫之經過,而與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無涉;被告復陳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手機並未用以聯繫本案被害人等語(見本院 卷第221頁);卷內亦未見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曾指訴被告係 透過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與之聯繫之相關內容,尚難謂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手機,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縱屬被告所有(見本院卷第221頁),亦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均與被告本案犯行無涉,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鄭芸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弘杰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之4條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案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被害人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或交付之財物 證 據 宣告刑及沒收 1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59號 陳松譽 (提告) 劉德正於110年11月13日,透過蔡世豐向陳松譽表示有漁獲一批欲販賣等語,致陳松譽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供陳松譽匯款,陳松譽遂於110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0分許、同日上午10時12分許、同年11月14日中午12時34分許,各匯款5萬元、5萬元、10萬元(共匯款20萬元)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李曉婷購買遊戲幣所應支付之價金,並取得李曉婷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因陳松譽遲未收受漁貨,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松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檢偵25173卷第26至27頁反面) ②證人李曉婷、蔡世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檢偵25173卷第5至6頁、第32至33頁) ③陳松譽提出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資料、完成交易通知(見新北檢偵25173卷第28至30頁、第48頁) ④被告之極鮮水產名片、臉書個人頁面擷圖(見新北檢偵25173卷第23至25頁) ⑤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見新北檢偵25173卷第20至22頁、第60至68頁反面頁) ⑥李曉婷與「阿正」即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偵25173卷第9至19頁) ⑦蔡世豐分別與被告、陳松譽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檢偵25173卷第36至47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拾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028號 楊玄暉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2月25日,使用臉書暱稱「蘇彥霖」在臉書「王國Kingdom:戰爭餘燼遊戲交易買賣討論版」社團刊登販賣「王國Kingdom」遊戲帳號之訊息,適楊玄暉瀏覽後陷於錯誤,遂私訊劉德正洽談買賣事宜,劉德正隨後提供附表二編號2帳戶供楊玄暉匯款,楊玄暉即於111年2月25日晚間6時31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待不知情之林文榮確認附表二編號2帳戶內匯入1萬元後,即將寶物鑽石90,000之遊戲虛擬寶物移轉至劉德正使用之遊戲ID「眉扮法」內,劉德正即以此方式免予給付其另向林文榮購買虛擬寶物之價金,並取得上開虛擬寶物,而獲取不法利益。惟楊玄暉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帳號,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玄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1028卷第15至19頁、第21至2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文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1028卷第23至25頁、第27至29頁) ③臺灣魔塊遊戲有限公司111年4月11日魔字第220411005號函暨檢附之「眉扮法」申登資料及登錄IP位置(見桃檢偵41028卷第39至55頁) ④申裝網路客戶基本資料(見桃檢偵41028卷第35至37頁) ⑤林文榮與「蘇彥霖」即被告之臉書Messn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1028卷第57至63頁) ⑥楊玄暉與「蘇彥霖」即被告之臉書Messn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1028卷第69至73頁) ⑦楊玄暉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1028卷第73頁) ⑧臉書公司函復帳號「蘇彥霖」之註冊資料(見桃檢偵41028卷第77至82頁) ⑨全球WHOIS查詢資料(見桃檢偵41028卷第99至105頁) ⑩楊玄暉及林文榮間之和解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見桃檢偵41028卷第109頁、第129頁) 劉德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遊戲虛擬寶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801號 黃毫珉 (提告) 劉德正11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2分,以臉書暱稱「林嘉瑋」私訊黃毫珉,並佯稱有海產可供販賣,惟需先匯款始能出貨等語,致黃毫珉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供黃毫珉匯款,黃毫珉遂於同日下午2時21分許,轉帳5,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李曉婷購買遊戲幣所應支付之價金,並取得李曉婷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因黃毫珉遲未取得漁貨,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毫珉、卓毓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檢偵25969卷第7至9頁反面、第10頁及反面) ②證人李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檢偵25969卷第3至6頁反面) ③「林嘉瑋」在臉書社團「全國現流海鮮.冷凍水產交易」之公開貼文(見新北檢偵25969卷第19頁) ④黃毫珉與「林嘉瑋」即被告之臉書Messn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圖、社團頁面擷圖(見新北檢偵25969卷第14至18頁) ⑤卓毓柔與「林嘉瑋」之臉書Messnenger、LINE暱稱「Leo」即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檢偵25969卷第19頁反面至21頁) ⑥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新北檢111偵25969卷第23至39頁、第45至46頁)。 ⑦李曉婷與暱稱「阿正」即被告之LINE之對話紀錄、被告名片及臉書頁面擷圖(見新北檢偵25969卷第46至47頁、第48至56頁反面) ⑧李曉婷與黃毫珉間之和解書(見新北檢偵25969卷第13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卓毓柔 (提告) 劉德正於110年11月25日前某日,以臉書暱稱「林嘉瑋」在臉書社團「全國現流海鮮.冷凍水產交易」公開張貼販賣冷凍海鮮之貼文,致卓毓柔瀏覽後陷於錯誤,並於同年12月7日以臉書Messenger、LINE私訊劉德正洽談購買事宜,劉德正即稱需先匯款始能出貨等語,並提供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供卓毓柔匯款,卓毓柔因而於110年12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轉帳4,2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李曉婷購買遊戲幣所應支付之價金,並取得李曉婷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因卓毓柔遲未取得漁貨,始知受騙。 劉德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貳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1年度偵字第47108號 郭子豪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1月25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嘉瑋」在臉書社團「全國現流海鮮.冷凍水產交易」公開張貼販賣冷凍海鮮之貼文,適郭子豪瀏覽上開貼文後陷於錯誤,因而回應詢問劉德正是否還有存貨等語,劉德正遂私訊郭子豪洽談買賣事宜,並佯稱需先匯款始出貨云云,並提供附表二編號3所示帳戶供郭子豪匯款,郭子豪因而於111年11月27日凌晨1時18分許,轉帳1萬8,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3所示帳戶,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林哲浩購買遊戲幣所應支付之價金,並取得林哲浩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郭子豪遲未取得漁貨,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子豪於警詢之證述(見南警卷第15至18頁) ②證人林哲浩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林哲浩友人尹于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南警卷第3至7頁、第9至13頁、南檢偵11719卷第73至74頁) ③「林嘉瑋」在臉書社團「全國現流海鮮.冷凍水產交易」之公開貼文、郭子豪與「林嘉瑋」之臉書Messn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嘉瑋」臉書個人頁面擷圖、被告之極鮮水產名片(見南警卷第43至48頁) ④郭子豪女友朱佩欣下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南警卷第49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營清字第1100041051號函暨檢附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南警卷第19至23頁) ⑥林哲浩之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款項流向紀錄、交易資料(見南警卷第25至29頁) ⑦林哲浩名下京城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存提紀錄單(見南警卷第29至35頁) ⑧林哲浩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提供給林哲浩之個人資料、林哲浩交付豪神娛樂城幣之交易紀錄(見南檢偵11719卷第75至79頁) 劉德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捌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1年度偵字第47054號 陳煜也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3日上午5時30分,見陳煜也在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公開頻道廣播徵求遊戲裝備等語,便以遊戲暱稱「聽說愛情回來過」(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偏斜」(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偏斜」帳號申登人原為徐國堯,為劉德正使用不知情之林煒傑證件取信於徐國堯,而於111年8月22日購得該遊戲帳號)、LINE暱稱「張小嘉」、「陳財華」向陳煜也表示有遊戲裝備可供販賣等語,致陳煜也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供陳煜也匯款,陳煜也因而於111年9月3日中午12時49分許,轉帳5,000元至劉德正指定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而不知情之張凱翔確認附表二編號4帳戶內匯入5,000元後,即將MYCARD遊戲點數序號MFWMKM000848號提供予劉德正,劉德正即以此方式免予給付其另向張凱翔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並取得上開遊戲點數,而獲取不法利益。惟陳煜也遲未收到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裝備,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煜也、葉泉奇、張凱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277至279頁、第289至293、第315至317頁) ②證人徐國堯、林煒傑、楊盛龍、李美玲、蕭元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93至99頁、第117至122頁、第131至137頁、171至177頁、第211至218頁、227至233頁) ③張凱翔與「大尾」即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LINE PAY受款紀錄截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281至285頁) ④陳煜也提供之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之頁面擷圖、其與「張小嘉」、「陳財華」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298至311頁) ⑤葉泉奇提供之「RO仙境傳說Online」之「摘心衙」頁面擷圖、其與「大尾」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匯款頁面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19至321頁) ⑥徐國堯與被告買賣「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帳號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179至189頁) ⑦LINE PAY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之帳號資料、交易紀錄、簡訊歷程、IP歷程(見桃檢偵47054卷二第3至15頁) ⑧LINE PAY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之使用IP調閱情形(見桃檢偵47054卷二第29至32頁) ⑨遊戲點數之流向情形(見桃檢偵47054卷二第37頁) ⑩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7日GVZ0000000000號函、111年10月4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各自檢附之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GNOZ0000000000註冊資料及相關IP資料(見桃檢偵47054卷二第33至36頁、第49至51頁) ⑪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17日雅虎資訊(一一一)字第00586號函檢附e841030電子信箱登入之基本資料及IP登入紀錄(見桃檢偵47054卷二第41至47頁) ⑫申裝網路客戶基本資料、連線紀錄、IP調閱情形;駭客Hi Club網路生活館(基隆區)店內監視器錄影截圖、現場拍攝照片(見偵47054卷二第57至59頁、第123至125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葉泉奇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3日晚間6時25分,見葉泉奇在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公開頻道廣播徵求遊戲幣等語,便以遊戲暱稱「摘心衙」(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摘心衙」帳號申登人原為徐國堯,為劉德正使用林煒傑之證件取信於徐國堯,而於111年8月22日購得該遊戲帳號)及LINE暱稱「大尾」向葉泉奇表示有遊戲幣可供販賣等語,致葉泉奇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供葉泉奇匯款,葉泉奇因而於111年9月3日晚間6時51分許,轉帳3,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而張凱翔確認附表二編號4帳戶內匯入3,000元後,即將MYCARD遊戲點數序號MFVMKK001846號提供予劉德正,劉德正即以此方式免予給付其另向張凱翔另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並取得上開遊戲點數,而獲取不法利益。惟葉泉奇遲未收到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吳羽倫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8日前某日,先以不知情之劉俊浩名義申辦LINE暱稱「奕鑫商行」帳號,再於上開日期聯繫吳羽倫,向吳羽倫佯稱欲販賣天堂遊戲幣等語,致吳羽倫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9月8日晚間11時19分許,以LINE PAY之方式轉帳3,000元至劉德正使用之LINE PAY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中(申登人為不知情之劉俊浩)。嗣因吳羽倫遲未收受遊戲幣,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羽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25至326頁) ②證人劉俊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93至99頁) ③吳羽倫與「奕鑫商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LINE PAY轉帳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29至330頁) ④LINE PAY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之帳號資料、交易紀錄、簡訊歷程、IP歷程(見桃檢偵47054卷二第3至15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鄭旭軒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8月7日凌晨2時許,於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向鄭旭軒佯稱欲販賣遊戲幣等語,致鄭旭軒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5所示帳戶供鄭旭軒匯款,鄭旭軒因而於111年8月7日凌晨2時22分許,轉帳7,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5所示帳戶,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林煒傑購買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林煒傑交付之等值遊戲幣,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因鄭旭軒遲未收受遊戲幣,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旭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35至337頁) ②證人林煒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211至218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柒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陳倫輝 劉德正於111年8月24日晚間7時許,見陳倫輝在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公開頻道廣播徵求遊戲幣等語,便以遊戲暱稱「麥克雞塊~O」向陳倫輝表示有遊戲幣可供販賣等語,致陳倫輝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供陳倫輝匯款,陳倫輝即於同日晚間7時32分許,轉帳4,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待不知情之盧奕錩確認附表二編號6帳戶內匯入4,000元後,即將等值遊戲幣移轉予劉德正,劉德正即以此方式免予給付另其向盧奕錩購買遊戲幣之價金,並取得上開遊戲幣,而獲取不法利益。惟陳倫輝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奕錩、陳倫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39至340頁、第351至352頁) ②盧奕錩提供其與「JasonLin」、遊戲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JasonLin」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盧奕錩聯邦帳戶之網路銀行收款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41至347頁) ③陳倫輝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53至359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1年度偵字第47054號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8721號移送併辦) 邱聖富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8月18日某時,在波利伺服器之遊戲以暱稱「小杰」(帳號:qazwerty08、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該遊戲帳號為劉德正取得賴鈺茹個人資料所申辦)、LINE暱稱「潘小正」向邱聖富佯稱要借其信用卡刷卡,再轉帳返還借款,且將贈送儲值好禮等語,致邱聖富陷於錯誤,遂提供其所有富邦銀行信用卡之卡號(號碼詳卷)、密碼及驗證碼予劉德正,劉德正即於同日晚間6時39分使用上開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3萬元。後因邱聖富遲未收受到還款,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聖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63至365頁)。 ②證人賴鈺茹、潘㛄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197至203頁、第259至263頁) ③邱聖富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簡訊驗證碼等資料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67至368頁) ④邱聖富所有富邦銀行信用卡影本(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69頁) ⑤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4日GVZ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註冊資料及相關IP資料(見桃檢偵47054卷二第49至55頁)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1年度偵字第47054號 黃子承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9月3日上午10時許,見黃子承在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公開頻道廣播徵求遊戲幣等語,便以LINE暱稱「張小嘉」向黃子承表示有遊戲幣可供販賣等語,致黃子承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劉德正並提供附表二編號7所示帳戶供黃子承匯款,黃子承因而於同日上午10時57分許,轉帳6,000元至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7所示帳戶,劉德正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另向不知情之周志同購買遊戲裝備之價金,並取得周志同交付之等值遊戲裝備,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因黃子承遲未收受遊戲幣,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77至378頁) ②轉帳交易擷圖、黃子承與LINE暱稱「張小嘉」即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內與被告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79至380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蕭稟員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8月17日下午6時50分許,以遊戲暱稱「藍PALLMALL」在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聊天室頻道中公開表示有遊戲虛擬道具可供販賣等語,致蕭稟員瀏覽後陷於錯誤,因而私訊劉德正,劉德正並以LINE暱稱「王健安」與蕭稟員洽談買賣事宜,並提供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戶供蕭稟員匯款,蕭稟員因而於111年8月17日晚間6時56分許,轉帳2,800元至至劉德正指定之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戶。待不知情之詹崇偉確認上附表二編號8帳戶匯入2,800元後,即將遊戲商城點數移轉予劉德正,劉德正即以此方式免予給付另其向詹崇偉購買遊戲商城點數之價金,並取得上開遊戲商城點數,而獲取不法利益。惟蕭稟員遲未收受其向劉德正購買之遊戲道具,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崇偉、蕭稟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47054卷一第383至385頁、第393至394頁) ②詹崇偉與LINE暱稱「王健安」即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86至390頁) ③蕭稟員網路銀行轉帳之交易明細擷圖(見桃檢偵47054卷一第396頁) ④蕭稟員與LINE暱稱「王健安」即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王健安」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111偵47054卷一第397至398頁)。 劉德正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捌佰元之遊戲商城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1年度偵字第48486號 陳宜婷 (提告) 劉德正於111年1月21日凌晨2時27分,在「王國Kingdom」LINE交易群組內見陳宜婷張貼欲販賣遊戲裝備之訊息,即以LINE暱稱「阿嘎」私訊陳宜婷,並佯稱願以3萬5,100元購買,且要用8591交易平台先支付2萬元等語,陳宜婷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劉德正有交易之真意,遂將其8591交易平台帳號編號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提供予劉德正付款。待陳宜婷見8591交易平台有2萬元匯入後,即將遊戲裝備交易給劉德正使用之遊戲暱稱「哦哦哦哦哦哦」帳號。惟劉德正嗣不再回應,且不支付剩餘款項,陳文婷始知受騙。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宜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8486卷第17至21頁、第25至27頁) ②證人即被告之父劉元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48486卷第11至14頁) ③臺灣魔塊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魔字第220427002號函暨檢附之遊戲暱稱「哦哦哦哦哦哦哦」之申登資料及上網IP紀錄(見桃檢偵47486卷第31至46頁) ④申裝網路客戶基本資料(見桃檢偵48486卷第29頁) ⑤陳宜婷與LINE「阿嘎」、「lun.」之對話紀錄擷圖、8591遊戲平台交易紀錄翻拍照片、「王國Kingdom」交易紀錄截圖(見桃檢偵48486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3頁、第55頁)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參萬伍仟壹佰元之遊戲裝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被告提供予附表一所示部分被害人匯款之第三方帳戶)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對象提供匯款之銀行帳戶 交易經過 匯款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李曉婷 李曉婷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德正於110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間、11月25日、同12月7日,分別向李曉婷購買網路遊戲「星城」之遊戲幣,李曉婷因而提供帳戶供劉德正匯款。待李曉婷確認帳戶內收到款項後,即移轉遊戲幣予劉德正。 陳松譽 110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0分 5萬元 李曉婷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173、第259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110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2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14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萬元 黃毫珉 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21分許 5,000元 卓毓柔 110年12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4,200元 2 林文榮 林文榮之子林淮儒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德正於111年2月23日,以遊戲ID「眉扮法」、臉書暱稱「蘇彥霖」與林文榮表示欲購買虛擬寶物,林文榮遂提供帳戶供劉德正匯款。待林文榮確認帳戶內收到款項後,即移轉虛擬寶物予劉德正。 楊玄暉 111年2月25日晚間6時31分許 1萬元 3 林哲浩 林哲浩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帳號「PZ00000000000」所生成華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綁定林哲浩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德正向林哲浩購買豪神娛樂城之遊戲幣,林哲浩遂提供帳戶供劉德正匯款。待林哲浩確認帳戶內收到款項後,即移轉遊戲幣予劉德正。 郭子豪 111年11月27日凌晨1時18分許 1萬8,000元 林哲浩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4 張凱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德正於111年9月3日中午12時43分許、同日晚間6時48分許,以LINE暱稱「大尾」向張凱翔表示欲購買MYCARD遊戲點數等語,張凱翔遂提供帳戶供劉德正匯款。待張凱翔確認帳戶內收到款項後,即移轉遊戲點數予劉德正。 陳煜也 111年9月3日中午12時49分許 5,000元 葉泉奇 111年9月3日晚間6時51分許 3,000元 5 林煒傑 林煒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德正於111年8月7日,見林煒傑於網路上販賣遊戲道具,便聯繫林煒傑表示購買,雙方並談妥7,000元之交易價格,林煒傑因而提供帳戶供劉德正匯款。待林煒傑確認帳戶內收到款項後,即移轉遊戲道具予劉德正。 鄭旭軒 111年8月7日凌晨2時22分許 7,000元 6 盧奕錩 盧奕錩名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德正於111年8月24日晚間7時32分許,以LINE暱稱「JasonLin」向盧奕錩表示欲購買價值4,000元之遊戲幣,盧奕錩遂提供帳戶供劉德正匯款。待盧奕錩確認帳戶內收到款項後,即移轉遊戲幣予劉德正。 陳倫輝 111年8月24日晚間7時32分許 4,000元 7 周志同 周志同名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德正於111年9月3日,以LINE暱稱「大尾」向周志同稱要購買遊戲裝備,周志同因而提供帳戶供劉德正匯款。待周志同確認帳戶內收到款項後,即移轉遊戲裝備予劉德正。 黃子丞 111年9月3日上午10時57分許 6,000元 周志同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414號為不起訴處分 8 詹崇偉 詹崇偉弟弟吳俊毅名下之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德正於111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見詹崇偉在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聊天室表示欲販賣遊戲之商城點數,劉德正便以遊戲暱稱「藍PALLMALL」、LINE暱稱「王健安」私訊詹崇偉表示欲購買,詹崇偉遂提供帳戶供劉德正匯款。待詹崇偉確認帳戶內收到款項後,即移轉遊戲點數予劉德正。 蕭稟員 111年8月17日晚間6時56分許 2,800元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說明 1 REAL ME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罪之用,應予沒收。 2 OPPO手機(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1支 尚無事證可認屬供被告附表一所示犯罪使用之物,不予沒收。 3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均與本案犯罪無關,不予沒收 4 安非他命 1包 附表四:(卷宗簡稱對照)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年度偵字第38059號卷 桃檢偵38059卷 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年度偵字第41028號卷 桃檢偵41028卷 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年度偵字第47054號卷(卷一至卷二) 桃檢偵47054卷(卷一至卷二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年度偵字第48486號卷 桃檢偵48486卷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173號卷 新北檢偵25173卷 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年度偵字第25969卷 新北檢偵25969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19號卷 南檢偵11719卷 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036116刑案偵查卷宗 南警卷 9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5號卷 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