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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5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家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家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家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莊家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17日,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1年2月17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除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以外,其餘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甚為有限,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2月1日 109年1月28日 109年4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60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692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69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946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705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705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6日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593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139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6月22日 備註  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64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月30日 109年2月9日 110年3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692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692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 第106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 第106號 112年度壢簡字 第7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 第106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 第106號 112年度壢簡字 第7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5月31日 備註  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64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82號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0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0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5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7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5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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