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2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鵬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515號)暨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418號、第13523號、第1352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鵬貴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起訴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一至三),茲予引用: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原載「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應更正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第18行原載「、公司帳戶」應刪除。
⒉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應更正為本案附表,另上開附表編號16-4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函稱係為誤載,應予以刪除。
⒊附件三併辦意旨書「二、證據」欄㈤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王鵬貴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其前段及中段分別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與不利刑罰溯及適用禁止原則,後段則揭櫫行為後有較輕刑罰與減免其刑規定之溯及適用原則。而上述規定,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又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或有係刑法之加減原因暨規定者,本諸上述公政公約所揭示有利被告之溯及適用原則,於刑法本身無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是以,被告行為後,倘因刑罰法律(特別刑法)之制定,而增訂部分有利被告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該減刑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分別經總統制定公布及修正公布全文,除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於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比較新舊法規定如下:
⒈洗錢防制法第2條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該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法第2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之規定將洗錢之定義範圍擴張,而本件無論係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該當該法所定之洗錢行為。
⒉而被告行為時,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係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核屬個案之科刑規範,已實質限制同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範圍,致影響法院之刑罰裁量權行使,從而變動一般洗錢罪於修法前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本件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故前此修正前之洗錢罪法定量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而不得超過5年。修正後之洗錢罪法定量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是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為輕。
⒊有關自白減刑規定則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正。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依行為時法之規定,被告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之規定,被告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合減刑規定。因本案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洗錢,而未於偵查中自白,且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而無從適用上述修正後減刑規定,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罪刑及減刑規定結果,倘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自白減刑之規定後,得量處刑度之範圍應為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月,然若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之最高刑度相同,應比較最低刑度)。
⒋本案另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之幫助犯減輕其刑規定(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則不問新舊法均同減之。
⒌依上所述,整體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鵬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附件三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綜觀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被告確實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共犯,亦無證據顯示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有所關聯,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認被告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無從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應予更正,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㈡被告係以提供數帳戶資料之一個幫助行為衍生附件一至三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詐失財之結果,更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㈢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即附件二、三)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件一),既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之幫助犯,審其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就其所犯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並幫助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復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他人取得被告提供之金融帳戶後,持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詐取之金額甚鉅,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然未與到庭之告訴人等成立調解,亦尚未賠償渠等所受損害,並考量告訴人徐玉屏、簡安然、王宏丞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提供帳戶獲得新臺幣17萬元之報酬,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見本院審金訴卷第62頁),此部分核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㈢至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扣案且迄今仍未取回,又各該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凍結,且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 條、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入帳時間) 匯入帳戶 (第一層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四層帳戶(後續金流) 證據 1 廖珮雯(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18日 12時41分、42分 112年4月19日11時25分、26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藍辛公司(代表人童宇辰)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羅祥倚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祥倚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 江世偉(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19日 10時0分、 112年4月21日9時20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5萬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温丁明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 李俐萱(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19日 13時9分、10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4-1 林俊良(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19日 13時50分、55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温丁明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2 林俊良(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9時30分、34分 楊程豪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5 李俊緯(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0日 13時23分、24分 112年4月21日 9時24分、26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0萬元 同編號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6 張文源(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9時29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7 陳氏芝(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9時40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8 林玉美(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9時41分 楊婕妤臺灣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9-1 王姍姍(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10時41分、42、45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温丁明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9-2 王姍姍(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9時18分、19分、22分、23分 陳姿伶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9-3 王姍姍(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4時35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萬4000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0 郭輝雄(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0日 12時9分 楊婕妤第一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0萬666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温丁明虛擬貨幣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1 林富榮(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13時36分 楊婕妤臺灣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12 黃頤寬(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9時33分 楊程豪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3 徐玉屏(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10時39分 楊程豪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8605元 同編號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4 陳立民(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10時52分 楊程豪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萬元 同編號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5 陳漢苙(不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12時1分 楊程豪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萬3395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6-1 王麗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11時7分 陳姿伶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16-2 王麗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9時41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8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16-3 王麗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9時49分 鄭珮涓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萬元 同編號1 童宇辰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柏進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童宇辰虛擬貨幣帳戶 蔡柏進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7 楊𨕱霆(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12時15分 陳姿伶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18 蘇福壽(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13時57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9 林禹彤(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14時43分 李瑜梅第一銀行大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70萬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0 曾台英(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8日 13時47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1 林佳縈(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2時15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22 劉鳳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3時19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23 羅秋芬(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3時20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1088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4 林美玉(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4時9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5 曾淑華(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3日 10時52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82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6 朱育萱(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0時55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7 張貴娣(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0時57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20萬3315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8 林炳熙(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2時38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9 沈鉦達(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3時19分、34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0 游永燦(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9時34分、 112年5月5日 9時10分 楊竣淇台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31 賴怡甄(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0時50分、51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2 林耀基(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1時7分、10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3 吳滿妹(不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2時27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2萬4000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4 陳添富(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4時42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2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5 翁金春(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4時58分、 112年5月11日 9時58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6 陳品彤(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8時31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7 簡安然(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9時1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8 張惠秋(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10時8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萬9632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9 林時均(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10時17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0 王宏丞(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10時34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1 吳秋霞(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10時48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4570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2 陳萬賀(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8日 10時51分、55分、11時18分、21分 鄭珮涓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3 余雅玲(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8日 11時5分、 112年5月9日 10時26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温丁明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4 張席寧(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8日 11時17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7953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45 張傳錞(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8日 16時4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9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6 黃裕惠(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0時18分、37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1000元 同編號1 温丁明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7 張石雄(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0時58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萬元 同編號1 童宇辰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童宇辰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48 楊智允(不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2時5分 江寬信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9 劉宸均(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2時20分 江寬信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50 莊繡縈(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2時56分 江寬信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51 李保生(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3時10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萬5912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52 向美莉(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4時16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53 吳仁裕(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11日 10時22分 陳慶哲合作金庫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0萬2000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54 錢鎔(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15日 13時23分 鍾玉花華南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萬1906元 同編號16-4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9515號
被 告 王鵬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鵬貴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
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
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
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底至3月初某時許,在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OK便利商店中壢百齡店,將其申辦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帳戶,下
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Candy」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假交友」方式向劉玉蘋施
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2年4月19日13時41分許,匯
款新臺幣(下同)50萬200元至童宇辰(涉犯詐欺取財等罪
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470號、113年度偵
字第837號提起公訴)以藍辛數位多媒體有限公司名義申辦
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帳戶,
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內,款項旋於同日13時45分許,連同其
他款項共計122萬800元轉匯至本案帳戶內,嗣又遭詐欺集團
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而掩飾犯罪所得之流
向。
二、案經劉玉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鵬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係為投資虛擬貨幣需要資金而將本案帳戶金融卡、密碼交予暱稱「Candy」之人以美化帳戶所用之事實。 ⑵被告無相關對話紀錄,且未積極查證「Candy」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之事實。 ⑶被告大學畢業,有4、5年工作經驗,亦有聽過相關之防詐騙宣導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劉玉蘋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4 藍辛數位多媒體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申登資料與交易明細 證明第一銀行帳戶確有收受告訴人受騙匯入之贓款,並轉匯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5 本案帳戶開戶申登資料與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受騙所匯之贓款,自第一銀行帳戶轉匯入本案帳戶內,旋即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王鵬貴固坦承開立本案帳戶,並將本案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惟堅詞否認有何前開
犯行,辯稱:伊在網路上認識「Candy」,「Candy」叫伊參
加加密貨幣,因為伊當時錢不夠需要貸款,「Candy」說可
以幫伊處理,就是美化帳戶,可以讓伊向銀行申貸等語。經
查,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均
可知悉,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無不事
先探詢可借貸金額之多寡、約定利率之高低、還款期限之久
暫、代辦公司所欲收取之手續費等事項,以評估自己之經濟
狀況可否負擔,並須提出申請書檢附在職證明、身分證明、
財力、所得或擔保品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金融機構徵信審
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簽約等手續,俟上開貸款程序完成
後始行撥款;況辦理貸款每每涉及大額金錢之往來,申請人
若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若委請
代辦公司,理當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以避
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縱欲循民間之私人管道借貸,亦
須事先瞭解還款方式,並提供適當之擔保品,而依一般商業
交易習慣,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通常與所借貸之金額相當
,且具有即時變現、便於流通之性質,如此方能使擔保物權
人於行使權利時獲得一定程度之受償及保障。然被告為智識
正常且具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亦曾見聞政府宣傳之防詐公
告,對上揭事項自不得諉為不知。是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
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其犯嫌洵堪認
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
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
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
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
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犯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係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詐欺取財及洗錢行
為,均為幫助犯,請審酌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靜怡
檢 察 官 王曹吉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季勲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10418號
被 告 王鵬貴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4年審金訴
字第202號(謙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
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王鵬貴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易成為他人掩飾詐
欺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至3月初某時
許,將其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本案外幣帳戶)資料,提供予
不詳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Candy」之
人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陳玉柑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惟需
匯款始能解凍領出本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2年5月
16日12時3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2萬4,852元至鍾玉
花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涉
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下稱第一層帳戶)內,該款項旋於同日14時12分許,匯
款52萬2,215元至羅祥倚(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以艾碧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二層帳戶)
內,款項復旋於同日14時19分許,連同其他款項共計52萬1,
810元轉匯至本案帳戶內,嗣又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
至本案外幣帳戶,再由本案外幣帳戶轉匯一空,而掩飾犯罪
所得之流向。
二、證據:
㈠被告王鵬貴於警詢之供述。
㈡告訴人陳玉柑於警詢之指述。
㈢告訴人提供與詐欺集團之聊天紀錄、匯款申請書
㈣本案帳戶、本案外幣帳戶、第一層帳戶、第二層帳戶之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㈤告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
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
起生效施行。關於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
「(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之科刑限制,因本案所涉前置之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
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
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
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
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
正前之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
列。再者,一般洗錢罪於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並刪除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及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並增
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而本
案若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其量刑範圍(
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倘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
,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
詐欺取財與幫助犯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交付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而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4951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14年審金訴
字202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
嫌與前案之犯行,係同一次交付數不同帳戶與相同詐欺集團
成員,而幫助詐欺不同被害人之想像競合關係,屬裁判上一
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 海 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呂 芳 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
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
現金。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13523號
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
被 告 王鵬貴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貴院併案審理
,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王鵬貴(涉嫌詐欺等罪另提起公訴)應知悉一般取得他人金
融帳戶資料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極可
能遭犯罪集團持以做為人頭帳戶,供為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
之用,犯罪人士藉此收取贓款,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不法
利益,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遂行詐欺
取財之犯罪計畫,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幫助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2月間某日,將其如附表所示個人金融帳戶、
虛擬貨幣帳戶交予林子勝(涉嫌詐欺等罪另提起公訴),容
任林子勝所屬詐欺集團持之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
團取得上揭銀行帳戶後,其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
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如附表所示
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
入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及嚴逸庭
(涉嫌詐欺等罪另提起公訴)將詐欺不法所得層轉至如附表
所示王鵬貴個人金融帳戶、公司帳戶及虛擬貨幣帳戶,以此
層轉之方式,掩飾、隱匿前揭詐欺所得去向而使金流無法追
蹤,案經附表所示告訴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
、桃園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王鵬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列之證據。
三、所犯法條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
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
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嫌。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
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之犯意,將其上揭銀行帳戶等資料提供予林子勝使用
,係參與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515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
謙股)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02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檢察
官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所為與
前揭起訴案件,均係交付同一上揭銀行帳戶等資料供他人使
用之行為,僅告訴人不同,與前開案件為法律上同一案件,
是應移送貴院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潘曉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羽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入帳時間) 匯入帳戶 (第一層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四層帳戶(後續金流) 證據 1 廖珮雯(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18日 12時41分、42分 112年4月19日11時25分、26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藍辛公司(代表人童宇辰)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羅祥倚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祥倚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 江世偉(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19日 10時0分、 112年4月21日9時20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5萬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温丁明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 李俐萱(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19日 13時9分、10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4-1 林俊良(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19日 13時50分、55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温丁明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2 林俊良(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9時30分、34分 楊程豪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5 李俊緯(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0日 13時23分、24分 112年4月21日 9時24分、26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0萬元 同編號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6 張文源(不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9時29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7 陳氏芝(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9時40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8 林玉美(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9時41分 楊婕妤臺灣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9-1 王姍姍(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10時41分、42、45分 陳亭妏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温丁明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9-2 王姍姍(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9時18分、19分、22分、23分 陳姿伶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9-3 王姍姍(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4時35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萬4000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0 郭輝雄(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0日 11時9分 楊婕妤第一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0萬666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温丁明虛擬貨幣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1 林富榮(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 13時36分 楊婕妤臺灣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12 黃頤寬(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9時33分 楊程豪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3 徐玉屏(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10時39分 楊程豪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8605元 同編號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4 陳立民(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10時52分 楊程豪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萬元 同編號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淳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鄭淳尹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5 陳漢苙(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5日 12時1分 楊程豪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萬3395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6-1 王麗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11時7分 陳姿伶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16-2 王麗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9時41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8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16-3 王麗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9時49分 鄭珮涓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萬元 同編號1 童宇辰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柏進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童宇辰虛擬貨幣帳戶 蔡柏進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6-4 王麗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17日 9時34分 鍾玉花華南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萬元 艾碧佳公司(代表人羅祥倚)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芝凌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芝凌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7 楊逢霆(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12時15分 陳姿伶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18 蘇福壽(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13時57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19 林禹彤(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6日 14時43分 李瑜梅第一銀行大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70萬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0 曾台英(提告) 假投資 112年4月28日 13時47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同編號1 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潔雯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1 林佳縈(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2時15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22 劉鳳卿(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3時19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23 羅秋芬(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3時20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1088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4 林美玉(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日 14時9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虛擬貨幣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5 曾淑華(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0時52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82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6 朱育萱(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0時55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7 張貴娣(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0時57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20萬3315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8 林炳熙(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2時38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29 沈鉦達(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日 13時19分、34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0 游永燦(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9時34分、 112年5月5日 9時10分 楊竣淇台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31 賴怡甄(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0時50分、51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2 林耀基(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1時7分、10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3 吳滿妹(不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2時27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2萬4000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4 陳添富(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4時42分 林慧貞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2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5 翁金春(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4時58分、 112年5月11日 9時58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6 陳品彤(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 18時31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7 簡安然(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9時1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8 張惠秋(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10時8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萬9632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39 林時均(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10時17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0 王宏丞(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10時34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1 吳秋霞(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5日 10時48分 莊孟奇合作金庫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4570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2 陳萬賀(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8日 10時51分、55分 鄭珮涓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3 余雅玲(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8日 11時5分、 112年5月9日 10時26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温丁明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4 張席寧(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8日 11時17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7953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45 張傳錞(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8日 16時4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9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6 黃裕惠(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0時18分、37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1000元 同編號1 温丁明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温丁明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7 張石雄(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0時58分 楊育澤中信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萬元 同編號1 童宇辰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童宇辰虛擬貨幣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48 楊智允(不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2時5分 江寬信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49 劉宸均(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2時20分 江寬信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50 莊繡縈(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2時56分 江寬信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51 李保生(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3時10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萬5912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52 向美莉(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9日 14時16分 柯玲渝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 53 吳仁裕(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11日 10時22分 陳慶哲合作金庫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0萬2000元 同編號1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54 錢鎔(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15日 13時23分 鍾玉花華南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萬1906元 同編號16-4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鵬貴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各層帳戶交易明細、警詢筆錄、被害人主動提供之匯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