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范清銘、林婷立、鍾淑慧
- 被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 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使用「金帝」商標圖樣之仿冒四行程機油柒拾肆罐、使用「KYMCO」商標圖樣之 仿冒二行程機油參拾參罐及仿冒四行程機油貳拾壹罐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七五一號「啟興車業行」之負責人,其從事 各知名廠牌機車、零件、機油之販賣、維修及更換工作達二十餘年,明知「金帝 」之商標圖樣,業經豐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豐達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註冊號數第九一三五三號商標專用權,指 定使用於各種油精(添加劑)潤滑油、剎車油、機油、工業用油脂、氣體、液體 、固體燃料及應屬本類之其他一切商品,嗣上開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予鼎豪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豪公司),現仍在專用期間;又明知「KYMCO」之商 標圖樣,亦經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陽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 請註冊,取得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汽油、石 油、潤滑油、工業用油、燃料油、機油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其未取得上開 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使用相同於上述商標圖樣之仿冒機油,為 圖轉售牟利,竟基於販賣仿冒上述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底某日 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姓男子之人,以每箱二十四罐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元 之價格販入仿冒「金帝」、「KYMCO」等商標圖樣之四行程機油,以每箱一 千三百元之價格販入仿冒「KYMCO」商標圖樣之二行程機油,陳列在上址車 業行之貨架上,並連續以每罐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迨至八 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為鼎豪公司、光陽公司分別委任代理人 丙○○、乙○○會同警員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 址查獲,並當場扣得使用「金帝」商標圖樣之仿冒四行程機油七十四罐、使用「 KYMCO」商標圖樣之仿冒二行程機油三十三罐及仿冒四行程機油二十一罐。 二、案經鼎豪公司、光陽公司訴由桃園縣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係啟興車業行負責人,並以上述價格販入上揭仿冒機油後 陳列在貨架上以每罐一百元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之顧客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不知所販賣之機油係仿品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 實,迭據告訴人鼎豪公司代理人丙○○、光陽公司代理人乙○○分別於警訊、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又「金帝」商標圖樣業經豐達公司向中央標準局申請 註冊,取得註冊號數第九一三五三號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油精(添加劑 )潤滑油、剎車油、機油、工業用油脂、氣體、液體、固體燃料及應屬本類之其 他一切商品,嗣上開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予鼎豪公司,專用期間至九十六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另「KYMCO」商標圖樣,亦經光陽公司,向中央標準局申請註 冊,取得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汽油、石油、 潤滑油、工業用油、燃料油、機油等商品,專用期間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止, 此有中央標準局核發之商標註冊證二紙在卷可稽。再告訴人鼎豪公司代理人丙○ ○在本院審理時證稱:要辨識真偽須從罐蓋來辨識,因偽品可能是真品空罐回收 後,再重新封蓋使用,真品罐蓋拉環部分有「\/」圖形及「IA」或「IB」字 樣,偽品則無,且偽品罐蓋凹槽較淺,真品較深等語;告訴人光陽公司代理人乙 ○○則在本院證稱:光陽二行程及四行程機油也是從罐蓋辨識,真品有「\/」圖 形,偽品則無,真品鉚釘較平整且罐蓋內緣凹槽較深,偽品鉚釘較粗糙且罐蓋內 緣較淺等語,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比對無訛,然除上開細微之差異外,該仿冒機油 之外觀包裝,無論大小、形狀、商標圖樣之設計、排列、文字說明等均與告訴人 販售之真品相同,一般消費者實難辨明其真偽,極易產生誤認及混淆,此有扣案 仿冒機油及告訴人所提呈之真偽油品比較說明及照片附於偵查卷可稽;且查被告 從事機車、零件、機油之買賣、維修、更換工作達二十餘年之久,足徵其此方面 之資歷甚豐,而金帝四行程機油一箱市價一千四百元,光陽二行程、四行程機油 一箱市價分別為一千六百元、一千八百元,其經銷商遍及各地,供貨便捷等情, 業據告訴人鼎豪公司、光陽公司代理人丙○○、乙○○陳明在卷,被告捨正當進 貨管道不為,反以每箱一千二百元、一千三百元之低價向一來路不明自稱王姓男 子之人買受上開仿冒機油,以其二十餘年之從業經驗,對低於市價甚多且又來源 不明之機油係屬偽品一節,自難諉為不知,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承:有懷疑是 仿冒;真品與仿冒機油之黏度感覺有差別等語,益證被告辯稱不知上開機油係仿 品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此外,復有告訴人鼎豪公司、光陽公司代理 人丙○○、乙○○分別以每罐一百五十元之價格向被告所經營之啟興車業行購入 使用「金帝」、「KYMCO」等商標圖樣之仿冒機油收據二張、保管條一紙、 刑案現場照片八張等件附卷可資佐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販 賣仿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為貪圖小利,漠視他人智慧財產權,影響消費者權益並破壞 社會交易秩序,惟銷售數量尚非鉅大,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 修正,並經總統於同年月十日公布,業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得易科罰金 之規定,由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兩 者相較,以新法較有利被告,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按被告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事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二紙在 卷可參,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明不欲追究之旨,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 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使用「金帝」商標圖樣之仿冒四行程機油七十四罐、使 用「KYMCO」商標圖樣之仿冒二行程機油三十三罐及仿冒四行程機油二十一 罐,係被告販入以供出售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併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正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一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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