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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六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六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男 三十七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四四號)及

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0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三六三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五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

三二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三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一四號、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七一五六號及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九四號),經本院中壢簡易庭認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文

丁○○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一字型自製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丁○○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入監執行,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丁○○竟基於竊盜以維生之常業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自行持其所有之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或扁鑽等物,竊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車輛(詳細犯罪時、地及被害人名稱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留供己用。

(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夥同具有共同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徐聰全,持丁○○所有之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一支,共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有之物品(詳細犯罪時、地及被害人名稱,如附表二所示),得手後留供己用或加以變賣。

(三)與許德俊基於常業竊盜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六時四十分許,先由丁○○駕車搭載許德俊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一百五十巷二百一十號前,由許德俊下手竊取乙○○所有之車牌號碼KS-一三七六號自小貨車一輛及女用長褲六百五十件等物(價值約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得手後,丁○○持前揭女用長褲換取毒品施用,前揭車輛則留供己用。

(四)與曾盛琪基於常業竊盜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前往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四鄰十五之一二九號立可潔公司外之空地,持曾盛琪所有之堆高機專用鑰匙一支,共同竊取甲○○所有之堆高機一部(價值約十萬元),得手後交由曾盛琪使用。

(五)與綽號「阿田」、「小李」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二人,基於常業竊盜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夜間某時許,先由丁○○駕駛「小李」交付之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搭載「阿田」、「小李」前往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四鄰五號九斗休閒農場後,由「阿田」、「小李」進入夜間無人居住或守衛之上址,竊得電纜線一百一十公尺(價值約二十八萬元)得手後,丁○○再駕車載運前開電纜線及搭載「阿田」、「小李」離開上址。

二、嗣丁○○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竊得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吳俊陞所有之車牌號碼JO—八七六0號自小貨車得手後,駕駛該車前行約一百餘公尺,即為據報前來之員警查獲,並扣得丁○○用以竊盜之一字型自製起子一支。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丁○○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壹、程序部分之認定: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丁○○所犯本案竊盜罪,因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次按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

三、本案經公訴人於審理期日當庭增列起訴法條另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此觀諸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簡式審判筆錄之記載即明,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之認定:

一、右揭時地犯罪事實(含附表一、二之內容),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正犯徐聰全、曾盛琪、許德俊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並經被害人吳俊陞、吳玉郎(車主:幼順企業社)、蕭良民、許錦國(車主:瑞泓資訊有限公司)、林殷霄、陳焰山、劉志誠、葉斯秋、羅翔鈞、張玉鵑、湯雅婷(車主:歐承宗)、趙明正(車主:趙莫素雲)、林家慶、盧朝炳(車主:許寶穗)、黃遠線、郭陳淑美(車主:陳全慶)、羅明洋、翁誌東、林廷斌、曾漢添、鍾維康(車主:鍾維論)、曾烈忠、張明進、胡毓庚(車主:陳瑞娥)、莊明杰(車主:統甜水果行)、黃志文(車主:黃志建)、邱鳳嬌(車主:偉嘉纖維企業社)、范光源、陳崇鴻、李春樺(車主:陳志良)、乙○○、丙○○、鄧吉峰(車主:華峰土木包工業鄧金桂)、蘇美瓊(車主:啟增企業社)、黃文忠(車主:昇業國際有限公司)、邱田賜、曾邱堂、陳文賢(車主:得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葉憑源(車主:立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古峻賢、林西東、葉斯澍、曾烈忠、戊○○、甲○○、彭聖光、黃圈門、洪乾等人於警詢中,被害人劉貞樑、荊建國(車主:易得力有限公司)、陳益賢、彭錦城(車主:新北電機行)、廖秀嬌、余豪俊(勝發企業社)、邱慶學(平鎮清潔有限公司)、黃玉美(車主:劉建欣)、林柔靜、劉得州、謝進全(車主:劉惠芳)、黃駿凱(車主:同達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根棟(車主:景泰工程有限公司)、蘇明財(車主:翟展慶)、邱顯堪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及被害人鄧博文、吳俊榤、彭成茂、林麗珍、鍾增開等人於偵查中指述歷歷,並有贓物領據共四十五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共二十四紙、車輛失竊尋(破)獲證明單共二十三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共二紙、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刑紋字第0九二0一0四八四六號鑑驗書暨附件(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五一號卷宗第十至十四頁)及該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刑紋字第0九二一七二一八七號鑑驗書暨附件(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九四號卷宗第二二至二四頁)、現場照片共四十二幀(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0八號卷宗第十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一四卷宗第三二至三六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九四號卷宗第九六頁至一一0頁)等證據資料附卷可稽,並有扣案扁鑽一支(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五一九號)可佐,互核相符,顯見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涉前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丁○○所為右揭犯行,主要係為竊取車輛代步,或竊取被害人物品變賣,得款花用,顯見其欲藉此方式賴以維生,而恃之為業,為常業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被告就右揭事實欄一(二)至(五)所示之各該犯行,各與證人徐聰全、曾盛琪、許德俊、綽號「阿田」及「小李」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四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入監執行,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所涉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竊盜犯行起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案被告經移送併案審理之如事實欄一(一)至(五)(除附表一編號三之外)所載之犯罪事實,均為常業竊盜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此部分犯行併予審理之。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四體健全,竟不思尋正當工作以獲取生活所需,反以竊盜為業,多次竊盜,對於被害人財產安全危害甚大、被告前有竊盜素行、被告犯罪之手段或以攜帶兇器為之,或以徒手為之、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業如前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惡習。

三、扣案一字型自製起子一支(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五一九號),係被告所有用以竊取前揭車牌號碼JO—八七六0號自小貨車之物,原為長約八點五公分之六角形短柱,經以人工磨製方式磨成一端成扁平尖銳形狀,另一端仍為六角柱握柄之物品,應係一般的一字型自製起子,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刀械,此有桃園縣警察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桃警保字第0九二00一七二三一號函及本院九十二年勘驗筆錄暨勘驗照片附卷可幀,並據被告陳明在卷,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其他用以行竊附表一至三所示其他物品或車輛(除附表一編號三以外)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十字型螺絲起子及自備鑰匙等工具,均已遭被告丟棄,此經被告供陳在卷,既未經扣案,乃認均無沒收必要,附此敘明。

四、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第二項就此亦定有明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三四、六七一四、七一五六、九一九四號移送併案意旨另以:被告於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時、地,另與證人徐聰全共犯加重竊盜犯行,及於如附表三編號十

三、十四號所示時、地,另與證人、曾盛琪共犯加重竊盜犯行,因認被告就附表三所示犯行部分亦涉有加重竊盜罪嫌云云。經查:

(一)被害人劉奕波(車主:劉黃平妹)、林銘勇、羅進鴻(車主:登海風有限公司)三人固於警詢中,及被害人羅武添、鍾明龍、嚴琼、許文賓(車主:許洪昌)、沈里澄、劉仁芳等人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渠等所有之物品遭竊之情節在卷,並各有贓物領據、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等資料附卷供參,是前揭被害人之車輛或鐵軌、枕木等物確曾於附表三所示時、地遭竊乙節,首堪認定。

(二)然附表三編號一、二、四、八所示之竊盜犯行,係證人徐聰全自己一人所犯;編號三所示之竊盜犯行,係證人徐聰全夥同案外人陳月琴、劉康裕所竊;編號五所示之竊盜犯行,係證人徐聰全夥同案外人陳月琴所竊;編號六部分係證人徐聰全夥同案外人劉康裕所竊;編號七、九部分係證人徐聰全夥同案外人謝章田所竊,被告並未參與乙節,及附表三編號十四部分,係證人曾盛琪自己一人所犯乙節,業據證人徐聰全、曾盛琪二人分別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被告就此部分亦堅決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加以前揭被害人之指述,僅足以證明渠等所有之物確曾遭竊而已,而無從作為認定該等物品即為被告所共同行竊之依據,是以,就此部分,應認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涉有附表三編號一至九及十四號所示之共同加重竊盜犯行。

(三)至附表三編號十至十三號及編號十五號所示之犯行,或僅有被告自白與證人徐聰全、曾盛琪之供述在卷,或僅有被告徐聰全、曾盛琪之供述,別無被害人之指述或相關贓物領據、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等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是以,本院尚難憑被告或證人即共同正犯徐聰全、曾盛琪之自白,即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

(四)從而,如附表三所示之移送併案部分之卷證,既不足令本院遽以認定被告就該等部分亦涉有竊盜犯行,復均未據起訴,核與本案前揭論罪科刑之常業竊盜罪部分自無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不得加以審判,此部分均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一(被告自己所為之常業竊盜犯行明細):┌──┬───┬────┬────────┬──────────────┬──────┐│編號│被害人│時間(九│地點 │被竊物品 │方法 ││ │ │十二年)│   │ │ │├──┼───┼────┼────────┼──────────────┼──────┤│一 │蕭良民│一月十二│桃園縣中壢市西園│L八-一五○七號自用小客車乙│以HD-九四││ │ │日上午九│路八十四巷十七號│部 │二○號自小客││ │ │時 │前 │ │車之鑰匙竊取│├──┼───┼────┼────────┼──────────────┼──────┤│二 │許錦國│一月二十│桃園縣蘆竹鄉內厝│HD-九四二○號自用小客車乙│以自備之一字││ │ │八日上午│村長安路二段五八│部(價值約五萬元) │型螺絲起子撬││ │ │七時 │號前 │車主:瑞泓資訊有限公司 │開門鎖竊取 │├──┼───┼────┼────────┼──────────────┼──────┤│三 │吳俊陞│三月二十│桃園縣楊梅鎮幼獅│JO-八七六○號自用小貨車乙│以自備小扁鑽││ │ │日上午九│路一段一二八號前│部(價值約六萬元)、衣服貨物│一支撬開車門││ │ │時四十分│ │三十箱(價值約數十萬元) │鎖竊取 ││ │ │許 │ │ │ │├──┼───┼────┼────────┼──────────────┼──────┤│四 │陳焰山│五月二日│桃園縣新屋鄉新屋│IU-七九三五號自小客車乙部│以自備一字型││ │ │下午五時│村大勇路上 │(價值約五萬元) │螺絲起子撬開││ │ │許 │ │ │車門竊取 │├──┼───┼────┼────────┼──────────────┼──────┤│五 │劉志誠│五月十四│桃園縣中壢市龍東│F九-六二八一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日上午五│路二五五巷一六○│(價值約二十萬元) │ ││ │ │時許 │之二十號前 │ │ │├──┼───┼────┼────────┼──────────────┼──────┤│六 │林殷霄│五月十七│桃園縣中壢市新興│三H-六七四九號自小客車內之│同右 ││ │ │日上午十│里志航街一九○號│自排檔零件佳能牌照相機乙台、│ ││ │ │時四十分│旁 │方向盤底座乙個、零錢六十元(│ ││ │ │許 │ │價值約五萬元) │ │├──┼───┼────┼────────┼──────────────┼──────┤│七 │葉斯秋│七月二十│桃園縣楊梅鎮新榮│JW-一五三六號自小客車乙部│以十字起子 ││ │ │一日下午│路二二三巷一四七│(價值約七萬元) │撬開電門鎖 ││ │ │二時許 │號前 │車主:福星源工程有限公司 │竊取 │├──┼───┼────┼────────┼──────────────┼──────┤│八 │羅翔鈞│七月二十│桃園縣楊梅鎮民族│CY-六七○一號自小貨車乙部│以十字型螺絲││ │ │三日上午│路五段五五一巷十│(價值約二十萬元) │起子撬開電門││ │ │十時許 │一弄旁 │車主:鈞惠企業社 │鎖竊取 │├──┼───┼────┼────────┼──────────────┼──────┤│九 │翁誌東│七月二十│新竹縣竹北鎮十興│Y三-九四九六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八日七時│路一一二號前 │(價值約二十萬元) │ ││ │ │五十分許│ │車主:忠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十 │古峻賢│七、八月│桃園縣楊梅鎮上田│被害人置於L七—九四八0號廂│以不詳工具 ││ │ │間某日 │里營盤腳二十五號│型車內之工具一批及電線等物(│破壞車門鎖入││ │ │ │前 │價值約三千元) │內竊取 │├──┼───┼────┼────────┼──────────────┼──────┤│十一│郭陳淑│八月九日│新竹縣竹北市新光│JF-九二八六號自小貨車乙部│以十字型螺絲││ │美 │中午十二│街一○○號前 │(價值約五萬元) │起子撬開電門││ │ │時許 │ │車主:鍾全慶 │鎖竊取 │├──┼───┼────┼────────┼──────────────┼──────┤│十二│黃遠線│八月九日│桃園縣平鎮市德育│LI-八九六七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下午一時│路二段一○六號前│(價值約十萬元) │ │├──┼───┼────┼────────┼──────────────┼──────┤│十三│盧朝炳│八月十日│桃園縣新屋鄉中山│BC-四三八二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上午十時│東路二段一三○巷│(價值約五萬元) │ ││ │ │許 │十號前 │車主:許寶穗 │ │├──┼───┼────┼────────┼──────────────┼──────┤│十四│林廷斌│八月十日│新竹縣湖口鄉愛勢│LQ-四七二二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上午十一│村民族街一八○號│(價值約八萬元) │ ││ │ │時許 │前 │ │ │├──┼───┼────┼────────┼──────────────┼──────┤│十五│林家慶│八月十四│桃園縣中壢市五權│Z六-七一六二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日上午八│里五族二街五六號│(價值約五萬元) │ ││ │ │時許 │前 │ │ │├──┼───┼────┼────────┼──────────────┼──────┤│十六│鍾維康│八月十八│桃園縣中壢市大勇│HT-四一三二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日九時許│一街二五號前 │(價值約十萬元)車主:鍾維論│ │├──┼───┼────┼────────┼──────────────┼──────┤│十七│曾烈忠│八月十九│桃園縣中壢市五權│FE—二一0一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日上午八│里二鄰上三座屋三│(價值約五萬元) │ ││ │ │時許 │六之二二號前 │ │ │├──┼───┼────┼────────┼──────────────┼──────┤│十八│曾漢添│八月二十│桃園縣龍潭鄉龍城│三L-三四○五號自小客貨車乙│同右 ││ │ │一日上午│路(十四巷十二號│部(價值約十三萬元) │ ││ │ │四時許 │前) │ │ │├──┼───┼────┼────────┼──────────────┼──────┤│十九│張明進│八月二十│新竹縣新埔鎮四座│H三-二八四二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五日下午│里仁屋二街與內思│(價值約十萬元) │ ││ │ │六時許 │路口 │ │ │├──┼───┼────┼────────┼──────────────┼──────┤│二十│湯雅婷│八月二十│桃園縣平鎮市文化│OD-三八三六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七日下午│街二十四號前 │(價值約二十五萬元) │ ││ │ │三時許 │ │車主:歐承宗 │ │├──┼───┼────┼────────┼──────────────┼──────┤│二一│張玉鵑│八月二十│桃園縣新屋鄉三民│JH-三八七○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九日上午│路二五五巷五一弄│(價值約五萬元) │ ││ │ │五時許 │一號前 │ │ │├──┼───┼────┼────────┼──────────────┼──────┤│二二│羅明洋│九月四日│桃園縣楊梅鎮上湖│LD-○五二八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上午六時│里楊湖路四段七七│(價值約五萬元) │ ││ │ │許 │○號前 │ │ │├──┼───┼────┼────────┼──────────────┼──────┤│二三│趙明正│九月十八│新竹縣湖口鄉愛勢│CQ-八二八七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日下午一│村中興街一五三號│(價值約二十萬元) │ ││ │ │時許 │前 │車主:趙莫雲 │ │├──┼───┼────┼────────┼──────────────┼──────┤│二四│黃志文│十月三日│桃園縣平鎮市高雙│HB-一三四三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八時許 │路九六號前 │(價值約十萬元)車主:黃志建│ │├──┼───┼────┼────────┼──────────────┼──────┤│二五│莊明杰│十月十二│桃園縣中壢市五族│YA-八八○八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日晚上十│二街與正光街口 │(價值約五萬元) │ ││ │ │一時許 │ │車主:統甜青果行 │ │├──┼───┼────┼────────┼──────────────┼──────┤│二六│胡毓庚│十月十六│桃園縣中壢市芝芭│V八-三一四二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日下午二│里四鄰十三號前 │(價值約十八萬元) │ ││ │ │時許 │ │車主:陳瑞娥 │ │├──┼───┼────┼────────┼──────────────┼──────┤│二七│范光源│十月二十│新竹縣竹北市聯興│二L-六五二七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四日上午│里新興路一八一巷│(價值約五萬元) │ ││ │ │七時 │二六弄一號前 │ │ │├──┼───┼────┼────────┼──────────────┼──────┤│二八│陳崇鴻│十月二十│桃園縣平鎮市湧光│KS-○八八一號自小客貨車乙│同右 ││ │ │七日零時│里中豐路山頂段二│部(價值約二十萬元) │ ││ │ │許 │○○號前 │ │ │├──┼───┼────┼────────┼──────────────┼──────┤│二九│邱鳳嬌│十月二十│桃園縣中壢市中豐│LI-六六八六號自小貨車乙部│以一字型起子││ │ │八日零時│北路十二號前 │(價值約五萬元) │撬開電門鎖竊││ │ │ │ │車主:偉嘉纖維企業社 │取 │├──┼───┼────┼────────┼──────────────┼──────┤│三十│葉斯澍│十一月三│桃園縣平鎮市文化│KN—四六一七號自小貨車一輛│同右 ││ │ │日上午六│街七十八號旁 │(價值五萬元) │ ││ │ │時許 │ │車主:綠坊園藝商行 │ │├──┼───┼────┼────────┼──────────────┼──────┤│三一│林西東│十一月間│桃園縣平鎮市民族│大鐵桶一個(價值三萬八千餘元│徒手竊取 ││ │ │某日 │路雙連二段五十三│) │ ││ │ │ │之十一號外空地上│ │ │├──┼───┼────┼────────┼──────────────┼──────┤│三二│李春樺│十一月二│桃園縣平鎮市義民│LF-三○一○號自小客貨車乙│以十字型螺絲││ │ │十八日上│路與廣民路口 │部(價值約五萬元) │起子撬開電門││ │ │午七時許│ │車主:陳志良 │鎖竊取 │├──┼───┼────┼────────┼──────────────┼──────┤│三三│彭盛光│九十三年│桃園縣新屋鄉新榮│鋁線約二十公斤 │徒手竊取 ││ │ │一月間某│路五三六號建盛工│ │ ││ │ │日 │程公司外之空地 │ │ │└──┴───┴────┴────────┴──────────────┴──────┘附表二(被告與徐聰全共犯常業竊盜犯行明細)┌──┬───┬────┬────────┬──────────────┬──────┐│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竊物品 │方法 │├──┼───┼────┼────────┼──────────────┼──────┤│一 │劉貞樑│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內厝│鏟土機乙台、鋁梯乙組(價值約│徒手竊取 ││ │ │十二月一│里二鄰十七之三號│二十六萬元) │ ││ │ │日零時許│空地上之倉庫內 │ │ │├──┼───┼────┼────────┼──────────────┼──────┤│二 │荊建國│九十一年│桃園縣平鎮市陸光│V九-二七二一號自小貨車乙部│以自製T字板││ │ │十二月二│路十四巷二號旁 │車主:易得力有限公司 │手破壞電門鎖││ │ │日六時許│ │ │竊取 │├──┼───┼────┼────────┼──────────────┼──────┤│三 │鄧吉峰│九十二年│桃園縣楊梅鎮楊梅│HM-一五六三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二月十三│里二五鄰楊新路十│車主:華峰土木包工業鄧金桂 │ ││ │ │日七時許│六號前 │ │ │├──┼───┼────┼────────┼──────────────┼──────┤│四 │陳益賢│九十二年│桃園縣楊梅鎮梅獅│LB-○八三九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二月二十│路一段四九二巷二│(價值約一萬元) │ ││ │ │二日七時│八號前 │ │ │├──┼───┼────┼────────┼──────────────┼──────┤│五 │彭錦城│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龍岡│四六九三-FQ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七月十六│路三段二十四巷口│車主:新北電機行 │ ││ │ │日九時許│ │ │ │├──┼───┼────┼────────┼──────────────┼──────┤│六 │蘇美瓊│九十二年│桃園縣楊梅鎮瑞塘│Z八-五六四三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七月二十│里萬大路萬福街口│(價值約三萬元) │ ││ │ │日下午十│空地 │車主:啟增企業社 │ ││ │ │時五十分│ │ │ │├──┼───┼────┼────────┼──────────────┼──────┤│七 │黃文忠│九十二年│桃園縣楊梅鎮秀才│BS-二八七八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七月二十│里新江路一五五巷│(價值約十萬元) │ ││ │ │三日八時│口 │車主:昇業國際有限公司 │ │├──┼───┼────┼────────┼──────────────┼──────┤│八 │吳玉郎│九十二年│桃園縣楊梅鎮高榮│RF-九二五號自用大貨車乙部│徒手竊取 ││ │ │七月二十│里一鄰四十六號倉│(價值約二十五萬元)、稻穀十│ ││ │ │六日凌晨│庫內 │五包(每包五十公斤,共七百五│ ││ │ │五時許 │ │十公斤,價值共一萬五千元) │ │├──┼───┼────┼────────┼──────────────┼──────┤│九 │廖秀嬌│九十二年│桃園縣新屋鄉槺榔│鏟土機乙台(價值約二十八萬元│以自製T字板││ │ │八、九月│村五鄰三之一號旁│) │手破壞電門鎖││ │ │間 │農舍 │ │竊取 │├──┼───┼────┼────────┼──────────────┼──────┤│十 │余豪俊│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五權│RI-六四六號自用大貨車乙部│同右 ││ │ │八月五日│里中正路一○六二│(價值約二萬元) │ ││ │ │九時(三│巷二六號斜對面 │車主:勝發企業社 │ ││ │ │十分)許│ │ │ │├──┼───┼────┼────────┼──────────────┼──────┤│十一│鄧博文│九十二年│新竹縣湖口鄉成功│五S—八五四七號自小客車乙部│以不詳工具竊││ │ │八月十一│路一0九號前 │ │取 ││ │ │日凌晨四│ │ │ ││ │ │時許 │ │ │ │├──┼───┼────┼────────┼──────────────┼──────┤│十二│邱慶學│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苑平│V四-八六四七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八月二十│街十二號前 │(價值約十六萬元) │ ││ │ │一日上午│ │車主:平鎮清潔有限公司 │ ││ │ │七時許 │ │ │ │├──┼───┼────┼────────┼──────────────┼──────┤│十三│黃玉美│九十二年│新竹縣湖口鄉民族│ED-七四四三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九月二十│街新湖國小旁 │(價值約十萬元)車主:劉建欣│ ││ │ │六日下午│ │ │ ││ │ │十一時許│ │ │ │├──┼───┼────┼────────┼──────────────┼──────┤│十四│陳崇鴻│九十二年│桃園縣平鎮市湧光│KS—0八八一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十月二十│里中豐路山頂路二│(價值約二十萬元) │ ││ │ │七日凌晨│四四號前 │ │ ││ │ │零時許 │ │ │ │├──┼───┼────┼────────┼──────────────┼──────┤│十五│邱田賜│九十二年│桃園縣平鎮市育達│MH-一九三三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十一月二│路一六四巷 │(價值約三萬元) │ ││ │ │日十時許│ │ │ │├──┼───┼────┼────────┼──────────────┼──────┤│十六│林柔靜│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水尾│LV-二八一一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十一月九│里水尾六二之十一│(價值約十二萬元) │ ││ │ │日六時許│號 │ │ │├──┼───┼────┼────────┼──────────────┼──────┤│十七│劉得州│九十二年│桃園縣新屋鄉頭洲│QV-○六○一號自小客車乙部│以自製T字板││ │ │十一月二│村台六六線十三點│(價值約五萬元) │手破壞電門鎖││ │ │十六日下│五公里處高鐵旁 │ │竊取 ││ │ │午二時許│ │ │ │├──┼───┼────┼────────┼──────────────┼──────┤│十八│吳俊榤│九十二年│桃園縣平鎮市新安│鋁製欄杆一批 │徒手竊取 ││ │ │十二月初│里十二之一號貨櫃│ │ ││ │ │某日上午│屋旁 │ │ ││ │ │五時許 │ │ │ │├──┼───┼────┼────────┼──────────────┼──────┤│十九│謝進全│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後寮│HB-八六四九號自小貨車乙部│以自製T字板││ │ │十二月十│里龍興路五二四號│(價值約五萬元) │手破壞電門鎖││ │ │七日七時│前 │車主:劉惠芳 │竊取 │├──┼───┼────┼────────┼──────────────┼──────┤│二十│彭成茂│九十二年│桃園縣楊梅鎮秀才│HN—二四二0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併案│十二月二│路三二0巷十四號│ │ ││ │意旨誤│十八日某│前 │ │ ││ │載為「│時許 │ │ │ ││ │炎」)│ │ │ │ │├──┼───┼────┼────────┼──────────────┼──────┤│二一│奉天宮│九十三年│桃園縣楊梅鎮上田│青銅製天公爐乙座(價值約十二│徒手竊取 ││ │ │一月間 │里一鄰二十三號奉│萬元) │ ││ │ │ │天宮外 │該廟總幹事:黃圈 │ │├──┼───┼────┼────────┼──────────────┼──────┤│二二│黃駿凱│九十三年│新竹縣新豐鄉上坑│HX-四一六○號自小貨車乙部│以不詳工具竊││ │ │一月九日│村一○三之四六號│車主:同達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取之 ││ │ │九時許 │前 │ │ │├──┼───┼────┼────────┼──────────────┼──────┤│二三│林麗珍│九十三年│桃園縣中壢市中福│不銹鋼鐵捲門乙組 │徒手竊取 ││ │ │一月十五│路三四九巷三十八│ │ ││ │ │日凌晨四│弄十七號前 │ │ ││ │ │時許 │ │ │ │├──┼───┼────┼────────┼──────────────┼──────┤│二四│鍾增開│九十三年│桃園縣中壢市南園│LA—0四五三號自小貨車一部│以一字型螺絲││ │ │一月十六│二路三五二號前 │ │起子竊取 ││ │ │日凌晨四│ │ │ ││ │ │時許 │ │ │ │├──┼───┼────┼────────┼──────────────┼──────┤│二五│蔡根棟│九十三年│新竹縣新豐鄉忠孝│JZ-○九一三號自小貨車乙部│以不詳工具竊││ │ │一月十七│街一三○號前 │(價值約二萬元) │取之 ││ │ │日七時許│ │車主:景泰工程有限公司 │ │├──┼───┼────┼────────┼──────────────┼──────┤│二六│曾邱堂│九十三年│桃園縣中壢市健行│LB-四三八一號自小貨車乙部│同右 ││ │ │一月十八│里龍岡路二段一號│(價值約五萬元) │ ││ │ │日七時許│旁空地 │ │ │├──┼───┼────┼────────┼──────────────┼──────┤│二七│陳文賢│九十三年│桃園縣楊梅鎮高山│KT-五八三二號自小貨車乙部│以自製T字板││ │ │一月十九│里青年路二段三二│(價值約六萬元) │手破壞電門鎖││ │ │日九時許│七巷二號旁 │車主:得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竊取 │├──┼───┼────┼────────┼──────────────┼──────┤│二八│蘇明財│九十三年│桃園縣平鎮市雙連│GR-五六○八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一月十九│里九之三八號前 │(價值約五萬元) │ ││ │ │日下午四│ │車主:翟展慶 │ ││ │ │時許 │ │ │ │├──┼───┼────┼────────┼──────────────┼──────┤│二九│邱顯堪│九十三年│桃園縣中壢市中正│五L-八○六三號自小客車乙部│同右 ││ │ │一月二十│路一四六五號前 │(價值約十萬元) │ ││ │ │日八時許│ │ │ │├──┼───┼────┼────────┼──────────────┼──────┤│三十│葉憑源│九十三年│桃園縣中壢市正光│J二-四七八號自小營貨車乙部│以自製T字板││ │ │一月間 │街一三七巷二弄八│(價值約一萬元) │手破壞電門鎖││ │ │ │號前 │車主:立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竊取 ││ │ │ │ │司 │ │├──┼───┼────┼────────┼──────────────┼──────┤│三一│宏榮電│九十三年│桃園縣新屋鄉頭洲│鋼鐵約三、四百公斤 │以不詳工具破││ │子公司│一月二十│村八鄰十三之十六│公司負責人:洪乾 │壞大門入內行││ │ │五日凌晨│號 │ │竊 ││ │ │某時許 │ │ │ │└──┴───┴────┴────────┴──────────────┴──────┘附表三(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竊盜犯行之部分)┌──┬───┬────┬────────────┬──────────┬───────┐│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竊物品 │移送併案案號 │├──┼───┼────┼────────────┼──────────┼───────┤│一 │羅武添│九十一年│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中華南│八N-八○九七號自小│九十三年度偵字││ │ │十月十一│路一段一二八號前 │貨車乙部(價值約七萬│第六六三四、六││ │ │日晚間十│ │元) │七一四、七一五││ │ │時許 │ │ │六、九一九四號│├──┼───┼────┼────────────┼──────────┼───────┤│二 │鍾明龍│九十二年│桃園縣楊梅鎮○○里○○街│KF-九一九三號自小│同右 ││ │ │六月十一│二八二巷三號前 │客車乙部(價值約四萬│ ││ │ │日七時許│ │元)車主:炳技企業有│ ││ │ │ │ │限公司 │ │├──┼───┼────┼────────────┼──────────┼───────┤│三 │嚴琼 │九十二年│桃園縣龍潭鄉○○路○○段│皮帶乙箱(二四○條)│同右 ││ │(出租│八月間 │二四一之一號 │皮帶乙箱(一二○條)│ ││ │人) │ │ │沙灘巾乙箱(二四條)│ ││ │ │ │ │(價值約一萬元) │ │├──┼───┼────┼────────────┼──────────┼───────┤│四 │許文賓│九十二年│桃園縣楊梅鎮瑞原里七鄰民│LI-四二八○號自小│同右 ││ │(車主│十一月七│豐路八○五號前 │客車乙部(價值約五萬│ ││ │:許洪│日六時許│ │元) │ ││ │昌) │ │ │車主:許洪昌 │ │├──┼───┼────┼────────────┼──────────┼───────┤│五 │林銘勇│九十二年│新竹縣湖口鄉○○路十五號│VL-四六二六號自小│同右 ││ │ │十一月十│前 │貨車乙部 │ ││ │ │六日八時│ │ │ ││ │ │許 │ │ │ │├──┼───┼────┼────────────┼──────────┼───────┤│六 │沈里澄│九十二年│新竹縣湖口鄉長嶺村十一鄰│LW-四五五二號自小│同右 ││ │ │十二月十│中平路二段二六三號 │客車乙部(價值約六萬│ ││ │ │九日六時│ │元) │ ││ │ │許 │ │ │ │├──┼───┼────┼────────────┼──────────┼───────┤│七 │羅進鴻│九十三年│桃園縣楊梅鎮陽明里中山北│NE-二九一六號自小│同右 ││ │ │一月十四│路一段三八九號前 │客車乙部(價值約二十│ ││ │ │日八時許│ │萬元) │ ││ │ │ │ │車主:登海風有限公司│ │├──┼───┼────┼────────────┼──────────┼───────┤│八 │劉奕波│九十三年│桃園縣中壢市○○里○○路│八G-四六八三號自小│同右 ││ │ │一月三十│四四五巷五九號 │貨車乙部 │ ││ │ │日凌晨一│ │車主:劉黃平妹 │ ││ │ │時許 │ │ │ │├──┼───┼────┼────────────┼──────────┼───────┤│九 │劉仁芳│九十三年│新竹縣湖口鄉○○路上(原│鐵軌一五○支、枕木四│同右 ││ │ │一月底 │眾力湖口保養場) │○○支(價值共二十萬│ ││ │ │ │ │元) │ │├──┼───┼────┼────────────┼──────────┼───────┤│十 │被害人│九十二年│新竹縣湖口鄉湖南村台一線│三菱廠牌之黑色小客車│同右 ││ │不詳 │十二月間│旁高速公路涵洞下 │乙部 │ ││ │ │某日 │ │ │ │├──┼───┼────┼────────────┼──────────┼───────┤│十一│同右 │同右 │新竹縣湖口鄉涵洞下 │同右 │同右 │├──┼───┼────┼────────────┼──────────┼───────┤│十二│同右 │九十三年│新竹縣湖口鄉東興村YAM│三陽廠牌喜美小客車乙│同右 ││ │ │一月初某│AHA公司後方空地 │部 │ ││ │ │日 │ │ │ │├──┼───┼────┼────────────┼──────────┼───────┤│十三│雍朝洲│九十二年│新竹縣竹北市○○○路、嘉│RD—0九七號大貨車│同右 ││ │ │十一月十│興路口 │乙部 │ ││ │ │六日凌晨│ │ │ ││ │ │三時十五│ │ │ ││ │ │分許 │ │ │ │├──┼───┼────┼────────────┼──────────┼───────┤│十四│陳朝煌│九十三年│新竹縣湖口鄉○○村○○段│聯結車子車乙部 │同右 ││ │ │一月一日│一五八號前 │ │ ││ │ │某時許 │ │ │ │├──┼───┼────┼────────────┼──────────┼───────┤│十五│啟營股│九十三年│桃園縣楊梅鎮永平工商旁啟│不銹鋼鐵捲門一組(未│ ││ │份有限│一月底某│營股份有限公司前 │竊取得手) │ │

│ │ │時許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公司  │日凌晨三│                        │                    │              │                │            │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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