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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856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8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國民
被告
2弄2衖2
被告
甲○○

          國民

          5號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搬運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於94年6 月間,在桃園縣龍潭鄉南天宮附近之公寓地下停車場內,以新臺幣數百元或一千元之價格購買;並更正被告甲○○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 係於93年9 月11日執行完畢(聲請書誤植為同年月12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證述,此外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中興派出所代保管查獲汽車音響主機共27台之代保管條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認其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被告乙○○固坦認有幫忙搬運上開贓物等情,惟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否認有何搬運贓物之犯行,辯稱:「約五日(查獲當日)9 到10點時要我至金龍路北二高橋下去載運。」,「我當時有問甲○○搬這些音響有沒有問題,他就說不會,他叫我載到龍潭成功路的路邊。」,伊不知道是贓物云云。但查,上開被告乙○○搬運贓物之事實,有被告甲○○於偵訊中證稱:「乙○○也知道音響不是我的」,其與乙○○並無宿怨,衡情應無虛偽捏構事實致陷乙○○於罪之理而甘冒偽證罪責之嫌,是甲○○所述應為屬實,復有被告乙○○對於上開搬運一事亦坦承不諱,且乙○○與甲○○亦為熟識,對於甲○○亦非從事中古汽車音響業務應有認識,衡諸常情,其幫忙搬運總計高達27台種類不同之汽車音響(如附表所示)時,豈有未對該批音響係來路不明之物加以懷疑之理?是以,被告乙○○對於該批音響應有贓物之認識,其前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所採,其犯行洵堪認定。縱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另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搬運贓物罪。又被告甲○○前於92年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竹北交簡字14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3年9 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被告乙○○前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易字第41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92年5 月9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2年12月14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上述二人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乙○○二人前述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二人素行均欠佳,被告甲○○與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甲○○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乙○○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游 紅 桃

書記官 李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
銀元為單位,1銀元折算新臺幣3元。)
附表:
┌──┬────────────────┬───┬───┐
│編號│廠牌種類                        │數  量│備  註│
├──┼────────────────┼───┼───┤
│ 1 │SONY牌 CDX-266 CD換片箱         │ 1台 │已領回│
├──┼────────────────┼───┼───┤
│ 2 │國際牌音響主機                  │ 台 │      │
├──┼────────────────┼───┼───┤
│ 3 │普騰牌音響主機                  │ 5台 │      │
├──┼────────────────┼───┼───┤
│ 4 │先鋒牌音響主機                  │ 3台 │      │
├──┼────────────────┼───┼───┤
│ 5 │DELCO牌音響主機                 │ 1台 │      │
├──┼────────────────┼───┼───┤
│ 6 │SECURITY CODED牌音響主機        │ 1台 │      │
├──┼────────────────┼───┼───┤
│ 7 │TOYOTA牌音響主機                │ 1台 │      │
├──┼────────────────┼───┼───┤
│ 8 │克萊斯勒牌音響主機              │ 1台 │      │
├──┼────────────────┼───┼───┤
│ 9 │MPEX牌音響主機                  │ 1台 │      │
├──┼────────────────┼───┼───┤
│  │釷星音響主機                    │ 1台 │      │
├──┼────────────────┼───┼───┤
│  │雷諾音響主機                    │ 1台 │      │
├──┼────────────────┼───┼───┤
│  │菲利普音響主機                  │ 1台 │      │
├──┴────────────────┴───┴───┤
│總計:台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85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