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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7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728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3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扣案之油壓剪、螺絲起子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72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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