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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59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59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34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汽車駕駛執照壹張(上載甲○○年籍資料,貼用乙○○照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汽車駕駛執照(上載甲○○年籍資料,貼用被告照片1 張),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該汽車駕駛執照本係不詳人士偽造而丟棄後為被告所拾獲等情,亦為被告所陳明,則該駕照當已由被告取得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梁麗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598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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