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月4日、95年1月11日、95年5月8日、95年6月21日因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普通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