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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連續攜帶凶器、│意圖為自己不法││ │毀壞門扇竊盜罪│之所有,攜帶凶││ │ │器,以脅迫至使││ │ │不能抗拒而取他││ │ │人之物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2│刑法第330條第1││ │款、第3款、修 │項 ││ │正前刑法第56條│ │├───────┼───────┼───────┤│ 犯 罪 日 期 │民國93年12月6 │民國94年3月9日││ │日上午10時許起│凌晨4時許 ││ │至93年12月8日 │ ││ │上午9時許止 │ │├───┬───┼───────┼───────┤│ │機 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偵 │ │察署 │察署 ││ 及├───┼───────┼───────┤│查 │ 年 │ 94 │ 94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3340 │ 4949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 │院 │ ││ ├─┬─┼───────┼───────┤│ 最 │ │年│ 94 │ 94 ││ │案├─┼───────┼───────┤│ 後 │ │字│ 易 │ 上訴 ││ │號├─┼───────┼───────┤│ 事 │ │號│ 272 │ 2245 ││ ├─┼─┼───────┼───────┤│ 實 │判│年│ 94 │ 94 ││ │決├─┼───────┼───────┤│ 審 │日│月│ 4 │ 8 ││ │期├─┼───────┼───────┤│ │ │日│ 13 │ 12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 │院 │ ││ ├─┬─┼───────┼───────┤│ │ │年│ 94 │ 94 ││ 確 │案├─┼───────┼───────┤│ │ │字│ 易 │ 上訴 ││ 定 │號├─┼───────┼───────┤│ │ │號│ 272 │ 2245 ││ 日 ├─┼─┼───────┼───────┤│ │確│年│ 94 │ 94 ││ 期 │定├─┼───────┼───────┤│ │日│月│ 5 │ 9 ││ │期├─┼───────┼───────┤│ │ │日│ 20 │ 9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未合於減刑條件││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 │不予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備 註│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業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231號刑││ │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 │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3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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