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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潘政宏張詠晶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3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甲○○均明知其等無任何財力及專業技能得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竟為圖不法利益,以不詳代價,分別於民國95 年10 月間、95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泰山鄉某處、桃園縣蘆竹鄉某處,將其等之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各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宗陽」、「陳信宏」之成年男子,俾辦理設於桃園縣蘆竹鄉○○村○○路○ 段87號7 樓國城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國城興業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事宜,由乙○○自95年11月2 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甲○○自95年12月11日起至96年5 月間,先後擔任國城興業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而其等明知國城興業公司自95年11月2 日設立起即未實際營業,未曾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其等各可預見「楊宗陽」、「陳信宏」欲以國城興業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供作逃漏稅捐之用,乙○○竟於95年11月2 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甲○○竟於95年12月11日起至96年4 月30日止擔任國城興業公司負責人期間內,分別與「楊宗陽」、「陳信宏」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各將國城興業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空白統一發票本交付予「楊宗陽」、「陳信宏」使用,任由「楊宗陽」、「陳信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灣某不詳地點,接續以國城興業公司為銷售人之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79紙,合計金額達73,289,066元,並將之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由各該公司分別持以作為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合計共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3,383,716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乙○○、甲○○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見本院卷第86頁、第87頁背面),及經被告甲○○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6頁、第86頁),並有國城興業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國城興業公司設立登記表、國城興業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國城興業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國城興業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證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5 至15頁、第29至31頁、第38至39頁、第44至47頁、第49至50頁、第93至113 頁),足認被告乙○○、甲○○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甲○○確有如事實欄所載,先後擔任國城興業公司之負責人,而分別與「楊宗陽」、「陳信宏」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乙○○、甲○○先後擔任國城興業公司之負責人,均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乙○○、甲○○,分別將國城興業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空白統一發票本各交付予「楊宗陽」、「陳信宏」使用,由「楊宗陽」、「陳信宏」以國城興業公司名義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再將該等不實發票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以供該等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使用,致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是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乙○○與「楊宗陽」間,以及被告甲○○與「陳信宏」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該自稱為「楊宗陽」、「陳信宏」之成年男子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之幫助犯具有絕對之從屬性者不同,然法文既曰幫助犯第41條之罪,自應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33 號87年度台非字第7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被告乙○○與「楊宗陽」間,及被告甲○○與「陳信宏」間,應無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以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乙○○、甲○○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各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再其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後,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乙○○、甲○○以擔任公司負責人、虛開不實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與被告甲○○犯後坦承犯行,容有悔意,而被告乙○○迄至本案審理時始供認犯行,併其等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於同年月6 日生效,依該條例第16條規定,自96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乙○○、甲○○犯罪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被告甲○○係於該條例施行後之99年1 月19日始經通緝,有本院99年1 月19日桃院永刑治緝字第52號通緝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4頁),嗣於99年1 月22日經緝獲,並非於該條例施行前即經通緝,且其等所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上開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就被告乙○○、甲○○均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而減刑如主文所示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買受人名稱│發票日期  │發票編號    │開立│開立銷售額│開立稅額  │申報│申報銷售額│扣抵稅額  │
│號│          │          │            │張數│合計(元)│合計(元)│張數│合計(元)│(元)    │
├─┼─────┼─────┼──────┼──┼─────┼─────┼──┼─────┼─────┤
│ 1│阿萬設計印│95年11月  │QU00000000  │1   │    10,000│       500│1   │    10,000│       500│
│  │刷有限公司│          │            │    │          │          │    │          │          │
├─┼─────┼─────┼──────┼──┼─────┼─────┼──┼─────┼─────┤
│ 2│輝遠貿易有│95年11-12 │QU00000000、│13  │ 3,211,406│   160,571│13  │ 3,211,406│   160,571│
│  │限公司    │月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3│正惇實業有│95年11-12 │QU00000000、│6   │ 3,614,000│   180,700│0   │         0│         0│
│  │限公司    │月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4│亞妮實業有│95年12月  │QU00000000、│4   │ 2,122,012│   106,100│4   │ 2,122,012│   106,100│
│  │限公司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5│夏雪國際股│95年12月  │QU00000000、│12  │ 5,994,500│   299,725│12  │ 5,994,500│   299,725│
│  │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6│中華智輔股│95年12月  │QU00000000、│2   │   200,000│   10,000 │2   │   200,000│    10,000│
│  │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    │          │          │    │          │          │
├─┼─────┼─────┼──────┼──┼─────┼─────┼──┼─────┼─────┤
│ 7│俊興工程有│95年12月至│QU00000000、│9   │ 4,900,448│  245,023 │9   │ 4,900,448│   245,023│
│  │限公司    │96年1 月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RU00000000、│    │          │          │    │          │          │
│  │          │          │RU00000000、│    │          │          │    │          │          │
│  │          │          │RU0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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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勁林爭青資│96年3-4 月│SU00000000、│25  │50,002,900│ 2,500,146│25  │50,002,900│ 2,500,146│
│  │產管理股份│          │SU00000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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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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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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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U0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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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德偉國際科│96年3-4 月│SU00000000、│7   │ 3,233,800│   161,691│6   │ 1,233,000│    61,651│
│  │技有限公司│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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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          │            │79  │73,289,066│ 3,664,456│72  │67,674,266│ 3,383,716│
│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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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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