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79 分鐘讀完全文 94,8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錦佳尤開民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7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姚宗憙
被告
趙婉伊
被告
吳璟沺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5468號、第5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之門號○九八一○一九一六二號SIM 卡壹張、黑色italk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九八一○一九一六二號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辰○○、戊○○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姊姊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姊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之(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元與辰○○連帶沒收之,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與戊○○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元以其與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以其與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辰○○】犯如附表一編號2、3、5、8、、、、、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5、8、、、、、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元與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元以其與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門號○○○○○○○○○○號SIM 卡壹張、黑色italk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九八一○一九一六二號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與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癸○○(起訴書誤載為姚宗熹,綽號歐弟)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仍與綽號「姊姊」(下稱姊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1年7 月29日23時19分,因子○○欲購買海洛因,乃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庚○○聯絡,並託其代為向他人洽購,庚○○乃於同日23時26分,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姊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癸○○代為接聽,2 人於通話中以「七仔」(臺語)暗指海洛因,癸○○並表示將轉知姊姊,嗣姊姊乃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交付癸○○,囑其將之販賣予子○○並收取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元。癸○○收受後,於同日23時33分、42分、46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庚○○確認交易地點為雲林縣麥寮國小對面之騎樓下,庚○○亦以上開電話於同日23時27分、42分通知子○○前往約定地點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1),2 人先後到達上開地點後,由癸○○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子○○,並收取現金500 元後完成交易。

二、癸○○、辰○○、戊○○(綽號賤兔)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不得非法持有、轉讓或販賣,仍分別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及轉讓禁藥之犯意,先後為以下犯行:

㈠、己○○與壬○○欲合資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於101 年8 月22日17時40分、59分、18時31分、19時14分、27分先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下均相同)之癸○○及辰○○聯絡,己○○於通話中以「查埔」(臺語)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意,並約定在雲林縣臺西鄉「海洋」網路咖啡店見面(下稱海洋網咖,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2)。己○○、壬○○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上開地點,由癸○○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己○○、壬○○,並收受現金1,000 元後完成交易。

㈡、戊○○於101 年8 月22日22時45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上開行動電話之辰○○聯絡,約定在海洋網咖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3)。嗣戊○○依約到達約定地點,由癸○○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戊○○,並收取現金1,000 元後完成交易。

㈢、甲○○於101 年8 月23日22時20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上開門號之癸○○聯絡,並約定在甲○○位於雲林縣臺西鄉○○路00號之2 住處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4)。癸○○於稍後到達,當場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

㈣、寅○○於101 年8 月24日22時22分(簡訊)、23時10分、34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上開行動電話之癸○○、辰○○聯絡,以「2 張」、「2 千」等語暗示欲購買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癸○○、辰○○位在雲林縣臺西鄉○○村○○路000 巷0 號之住處附近見面。寅○○於同年月25日0 時50分到達約定地點,並以相同電話通知辰○○(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5),辰○○乃由癸○○搭載前往與寅○○見面,並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寅○○,寅○○則給付現金2,000 元予辰○○而完成交易。

㈤、丑○○於101 年8 月30日1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42分後),前往癸○○之上開住所,癸○○當場轉讓若干重量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證明達淨重10公克以上)予丑○○及其配偶甲○○,供其等施用,嗣癸○○並於同日13時15分以相同行動電話,撥打甲○○之上開行動電話(同㈢之行動電話),確認丑○○是否已將甲基安非他命攜回予甲○○施用(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6)。

㈥、癸○○、甲○○於101 年8 月30日14時30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㈢之行動電話),於通話中以「可以先拿1 罐嗎?」等語暗示欲購買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甲○○之上開住所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7)。嗣癸○○於同日17至18時許抵達約定地點與甲○○見面,並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甲○○則給付現金1,000 元予癸○○而完成交易。

㈦、丙○○於101 年8 月31日21時50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辰○○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於通話中約定在其雲林縣臺西鄉○○村○○路000 巷0 號住處後方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8)。辰○○於通話結束後旋即抵達上開地點,當場轉讓若干重量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證明達淨重10公克以上)予丙○○。

㈧、乙○○於101 年9 月2 日18時46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於通話中約定在雲林縣臺西鄉某網路咖啡店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9)。2 人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在約定地點見面,由癸○○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1,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乙○○。

㈨、丑○○於101 年9 月2 日19時9 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海洋網咖見面。丑○○於通話後不久前往上開網咖與癸○○、辰○○見面,丑○○乃給付500 元之現金予辰○○,再由癸○○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丑○○,以此方式完成交易。嗣丑○○並於同日19時48分,以相同電話向辰○○質疑購得之毒品數量不足(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

㈩、戊○○於101 年9 月3 日16時13分、46分,以相同行動電話與癸○○聯絡(同㈡之行動電話),並約定在雲林縣臺西鄉泉州厝橋邊見面。待戊○○於同日16時56分到達上開地點,乃以相同電話通知癸○○(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癸○○亦隨即前往,並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戊○○,戊○○則給付現金1,000 元予癸○○而完成交易。

、己○○於101 年9 月9 日20時32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辰○○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於通話中以「借5 百塊」、「借1 千」等語暗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癸○○上開住處附近見面。嗣己○○於同日20時40分到達約定地點,並以相同行動電話通知辰○○(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辰○○乃轉知癸○○,由癸○○前往與己○○見面,並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己○○,己○○則給付現金500元予癸○○而完成交易。

、辛○○於101 年9 月9 日21時44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於通話中約定在癸○○上開住處外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嗣辛○○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到達,癸○○乃當場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辛○○。

、戊○○於101 年9 月11日10時20分,以上開行動電話(同㈡之行動電話)向辰○○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辰○○表示將轉知癸○○,嗣癸○○於同日10時26分、30分以相同行動電話與戊○○通話,2 人約定在雲林縣臺西鄉「全民醫院」前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嗣2人依約在上開地點見面,癸○○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戊○○,並收取戊○○交付之1,000 元現金後完成交易。

、己○○與壬○○欲合資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推由己○○於101 年9 月11日13時17分、39分、43分、48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並約定在癸○○之上開住處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己○○與壬○○於同日稍後到達,癸○○乃以一手交錢一收交貨之方式,販賣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己○○、壬○○。

、巳○○於101 年9 月11日15時23分、29分、33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癸○○上開住處附近之某廟宇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2 人陸續於稍後到達,由癸○○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巳○○,巳○○並給付現金500 元予癸○○而完成交易。

、甲○○於101 年9 月12日6 時34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辰○○聯絡(同㈢之行動電話),並以「有涼的無」等語暗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辰○○應允後,與其約定在甲○○之上開住處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嗣辰○○立即前往約定地點,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並收受甲○○給付之1,000 元現金而完成交易。

、戊○○於101 年9 月12日9 時13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癸○○聯絡(同㈡之行動電話),癸○○於通話中透露丁○○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並要求戊○○代為遞送毒品並收取金錢,戊○○應允後,隨即於同日9 時57分到達癸○○上開住所附近之某廟宇,並以電話通知癸○○,癸○○乃立即前往該處,並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交給戊○○後各自離去。癸○○另於同日9 時17分、10時4 分、5 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丁○○通話,並告知丁○○將委由戊○○出面交易。戊○○與丁○○於同日10時24分前之某時見面,由戊○○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予丁○○,丁○○則於同日晚間給付現金1,500 元予戊○○,由戊○○轉交癸○○而完成交易。丁○○並於同日10時24分以相同行動電話向癸○○抱怨購得之毒品品質不佳(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

、壬○○於101 年9 月12日18時58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辰○○聯絡(同之行動電話),約定在海洋網咖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林俊鴻於通話後不久到達該處,由癸○○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壬○○,並收取現金1,000 元而完成交易。

、巳○○於101 年9 月13日7 時43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辰○○聯絡(同之行動電話),2 人約定在癸○○上開住處附近之某廟宇見面。巳○○於同日7 時48分到達,並以相同電話告知癸○○(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癸○○乃立即前往該處,並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巳○○,巳○○則給付現金500 元予癸○○而完成交易。

、乙○○於101 年9 月14日9 時14分、18分、41分、53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癸○○、辰○○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於通話中以「帶2 張過來」等語暗示欲購買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雲林縣麥寮鄉九九網路咖啡店見面,上開購買毒品之代價,則由辰○○代為轉賣乙○○之網路遊戲虛擬金幣,以賣得之價金充之(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嗣乙○○於同日稍後至上開地點與辰○○見面,辰○○當場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乙○○,辰○○並於順利賣出虛擬金幣後,由賣得之4,000元匯款中,扣除2,000 元作為乙○○購買上開毒品之代價,剩餘2,000 元則交還乙○○。

、丙○○、辰○○於101 年9 月22日18時50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㈦之行動電話),並約定在丙○○上開住處後方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辰○○依約抵達後,於同日19時2 分以相同電話通知丙○○,丙○○乃前往與辰○○見面,辰○○即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丙○○,並收受丙○○交付之現金1,000 元而完成交易。

、甲○○、癸○○於101 年9 月22日23時54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㈢之行動電話),甲○○於通話中以「可以先拿1 罐嗎」等語暗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00 元,並約定在甲○○上開住處見面(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癸○○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到達該處與甲○○見面,由癸○○以賒欠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甲○○所積欠之毒品買賣價金1,000 元,迄今尚未償還。

、巳○○、癸○○於101年9月23日18時23分、34分、51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之行動電話),並約定在雲林縣臺西鄉和平路上之某太子廟見面。癸○○於通話結束後不久依約抵達該處與巳○○見面,並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巳○○。

三、經警以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62 號、400 號、聲監續字第505 號通訊監察書分別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1 年10月3 日,在戊○○位於雲林縣四湖鄉○○村○○路00號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黑色italk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塑膠鏟管1 支、塑膠吸食器1 支、夾鏈袋1 包等物,並於同日在癸○○位在雲林縣臺西鄉○○村○○路000 巷0 號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黑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因而查獲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及互為證人之身分者,倘檢察官係分別以被告、證人身分而為訊問,並各別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86 條第2 項之告知義務,使該共同被告瞭解其係基於何種身分應訊,得以適當行使各該當權利,不致因身分混淆而剝奪其權利之行使,則檢察官此種任意偵查作為之訊問方式,尚難謂為於法有違,而該等共犯立於證人地位所為之證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均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95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主張該等證據不可信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904號、96 年 度臺上字第568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乙○○、丙○○、巳○○、辛○○、寅○○、丑○○、甲○○、己○○、壬○○、丁○○、子○○、庚○○,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言,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認其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檢察官亦踐行訊問證人之法定程序,且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亦未主張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自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除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外,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54 頁正面-158頁背面、第187 頁正面-194頁背面),而並無證據顯示該等證據之取得有違反程序規定之情形,且與本案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為被告癸○○、辰○○、戊○○於偵查及本院中均坦承不諱(癸○○部分:他798 卷㈡第145-147 、173-184 、212-217 頁,本院卷第154 頁正面;辰○○部分:他798 卷㈡第109-119 、137-138 、145- 147頁,本院卷第154 頁正面;戊○○部分:他798 卷㈠第220- 221、卷㈡第9-19頁,本院卷第154 頁正面),核與證人乙○○、丙○○、巳○○、辛○○、寅○○、丑○○、甲○○、己○○、壬○○、丁○○、子○○、庚○○及戊○○之證述(依序見他798 卷:卷㈠第4-10、23-26 頁;卷㈠第28-30 、44-46 頁;卷㈠第48-53 、65-67 頁;卷㈠第69-70 、79-81 頁;卷㈠第83-85 、95-97 頁;卷㈠第100-103 、111-113 頁;卷㈠第115-119 、132-134 頁;卷㈠第137-140 、147-149 頁;卷㈠第152-156 、163-165 頁;卷㈠第167-176 頁、218-221 頁;卷㈢第133- 135、178-182 頁;卷㈢第156-161 、178-182 、192-194 頁;卷㈠第220-221 頁、卷㈡第9-19、43-45 頁)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798 卷㈠第11-12 、31、54-55 、71、92-93 、108-109 、129-130 、145 、157 、162 、177- 178頁、卷㈡第21-22 頁)、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400 號、362 號、聲監續字第505 號通訊監察書、101 年度聲搜字第541 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567-571 頁,本院卷第165-167 頁,他798 卷㈡第33-35 、61 -64、121-124 頁)等證據可佐,另:

⒈證人戊○○、己○○、壬○○、丁○○、巳○○、寅○○、丑○○、甲○○、辛○○,於101 年10月3 日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有其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尿液確認檢驗結果一覽表在卷可參(偵5468卷第20、23-29 、33頁),是其等於經警採尿前,均已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證人子○○、丙○○亦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55-67 、90頁),而證人乙○○亦自承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形,是上開證人既均有施用毒品之經驗及習性,自有購買毒品需求,且對於施用毒品後反應亦不陌生,並無誤認之可能,且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述,對於毒品交易之金額、時間及地點等事項,均證述明確,並無反覆或不確定之情形,故其等證稱,曾向被告癸○○等3 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應有相當之可信性。

⒉另觀諸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歐弟」、「賤兔」分別為被告癸○○、戊○○之綽號,此為其等自承無誤。而「2 張」、「2 千」、「可以先拿1 罐嗎?」、「有涼的無」、「帶2 張過來」等語,則係暗示欲購買毒品之數量及種類,亦為證人寅○○、甲○○、乙○○、己○○證述在卷,是該等通話係以交易毒品為目的,應無疑問。再「麥寮」、「國小」、「網咖」、「廟」、「全民醫院」、「我家」等語,與上開證人證述之交易地點可以相佐,是雖該等通話均未明確表示來意,或直接指涉與毒品交易相關之用語,然對通話中未討論具體事件,反而一直確認對方之所在位置,或以難由字面上理解之用語交談,乃實務上常見之毒品交易對話,其目的不外乎躲避檢警單位之通訊監察,是該等通訊監察譯文既與證人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可以相符,自得佐證被告癸○○等3 人之上開販賣毒品犯行。

⒊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辰○○以其名義申請使用,為其所承認(他798 卷㈡第47頁背面、190 頁背面),並有遠傳資料查詢單可稽(本院卷第53頁),而被告癸○○、辰○○於上開犯罪時間係男女朋友關係,並共同使用該門號,亦為被告癸○○、辰○○一致供述在卷(本院卷第96頁背面),是上2 人共同使用該門號作為交易毒品之聯絡工具,亦堪認定。另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張,係被告戊○○配偶所有,被告戊○○持以作為聯絡交易毒品所用,italk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則係被告戊○○所有,搭配上開門號使用,亦為被告戊○○所承認(他798 卷第9 頁背面、本院卷第98頁背面-99 頁正面),並有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單可參(本院卷第52頁),是被告戊○○以該等行動電話與被告癸○○聯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明確。

㈡、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輒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職是之故,即使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但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9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癸○○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分別或共同與辰○○、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即犯罪事實一,及二之㈠至㈣、㈥、㈧至部分),均與購毒者約定交易之代價,除犯罪事實二之部分尚積欠價金外,亦均收有現金作為代價(其中二之部分係以匯款之方式收取),是其等上開販賣毒品之犯行,均非無償性質。再以被告3 人均係心智正常之成年人,並有一定之社會經驗,當不可能不知販賣毒品係檢警機關嚴厲查緝且罪刑甚重之犯罪,而被告3 人均有施用毒品之需求(見偵5468卷第20-23 頁之尿液檢驗報告),在取得不易之情形下,如非有利可圖,當無須甘冒風險將毒品交付他人,而不留作己用,況且被告3人均自承,其等收入不穩定等情(本院卷第195 頁正面、第197 頁正面及背面),則以其等尚有施用毒品之惡習,又須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被告戊○○尚需扶養家庭(本院卷第198 頁正面),如非因販賣毒品而有獲利或取得免費施用之機會,當無法維持其等施用毒品之需求。且參以被告癸○○坦承:我知道我幫姊姊送的東西是海洛因,因為我幫姊姊送海洛因她會給我錢花用。因為吸毒開銷大,多少賺一點起來吃等語(他798 卷㈡第49頁、本院卷第195 頁正面)。被告辰○○供稱:我與癸○○一起購買及販賣毒品,每次買入4,500 元,約半錢的重量,我們留下約0.9 公克之數量,其餘分裝賣給他人,幾乎每天買1 次。因為吸毒都要跟人家買,這樣生活過不下去,所以就一起賣等語(他798 卷㈡第118頁背面,本院卷第195 頁正面,本院卷第196 頁正面),被告戊○○自承:我幫癸○○送毒品給丁○○並收錢,丁○○有送一點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當酬勞等語(他798 卷㈡第18背面、44頁正面),均足以佐證被告3 人確係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賣毒品。

㈢、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之㈠至㈣、㈥、㈧至、至、、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二之㈠、㈡、

㈣、㈨、、、、至、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二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2 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而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第9 條各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0號、98年度臺上字第6982號、99年度臺上字第6393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二之㈤所為,及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二之㈦所為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因無證據證明被告癸○○、辰○○轉讓之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有對未成年人轉讓之情形,是核被告癸○○、辰○○就該部分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癸○○於販賣前持有第一級,及被告癸○○、辰○○、戊○○於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分別為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癸○○、辰○○轉讓禁藥之犯行,因與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法條競合適用之結果,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且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並未處罰持有禁藥之行為,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則該部分自不生被告持有、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間之低度、高度行為論罪之問題,附此敘明。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係以1 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同時販賣予林建男及壬○○,犯罪事實二之㈤部分,係以1 轉讓禁藥行為,同時轉讓予丑○○、甲○○,分別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論處。被告癸○○、姐姐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被告癸○○、辰○○就犯罪事實二之㈠、㈡、㈣、㈨、、、至之犯行,及被告癸○○、戊○○就犯罪事實二之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 人上開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依其立法理由係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既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且自白既係被告於刑事訴追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或被動供出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均屬之。苟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即符合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而前揭條文既規定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自應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為已足,至其於偵查、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是否均為自白,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8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開規定,一般而言,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未行偵訊,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難謂已經遵守憲法第8 條所要求並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意旨;於此特別情形,自應解為所稱偵查中自白,僅指在偵查中,經進行訊問被告(行為人)之查證程序,而其坦白承認者而言,不包含未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狀況。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5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㈠、本件被告癸○○、辰○○於偵查中供出其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上游,因而查獲許土樹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上開警詢筆錄(他798 卷㈡第99-103、137-138 頁)、彰化縣警察局102 年3 月15日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102 年2 月23日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本院卷第149-150 頁)可憑,是就其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癸○○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因上開移送書僅記載查獲許土樹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犯行,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被告癸○○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刑。

㈡、被告癸○○、辰○○就犯罪事實二之、部分之犯行,未經警察於警詢時詢問,亦未曾提示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供其等辨識,是雖於101 年10月8 日之檢察官訊問中,被告癸○○、辰○○概括承認犯行(他798 卷㈡第213 頁正面),然檢察官既未就該部分另為訊問,則其等表示承認犯行之範圍,自不包括上開部分之犯行,惟被告癸○○、辰○○於本院中已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依上開最高法院之意旨,仍應適用前揭規定,減輕其刑。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癸○○於101 年10月3 日之警詢中,業已自白稱:當天是我幫姊姊接電話,後來姊姊叫我把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交給子○○,我就去麥寮國小,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收取的500 元我交給姊姊等語(他798 卷㈡第49頁正面),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主要犯罪事實已經供述明確,並與本院認定之結果相符,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犯罪事實二之㈠至㈣、㈥、

㈧至㈩、至、至部分之犯行,均經被告3 人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承認,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犯罪事實二之

㈠至㈣、㈥、㈧至部分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依法遞減輕之。

三、刑法第59條規定所稱「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者而言(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及51年臺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可參)。查:

㈠、被告癸○○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因被告癸○○本件僅販賣第一級毒品1 次,且衡其情節,被告癸○○僅係恰巧當時正在其毒品上游姊姊之住處,因姊姊無法接聽電話,乃代其接聽,並聽從指示遞送毒品及收取金錢,且所收取之金錢亦全數交還姊姊,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癸○○從中獲取金錢上之利益。參以被告癸○○係姊姊之下線毒販,在有求於姊姊之情況下,對於姊姊之指示不敢反對,實與一般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人有異,其犯罪之參與程度較低,惡性亦輕。是被告癸○○就該部分之犯行雖合於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然其法定最低刑度仍達有期徒刑15年,對照其因思慮未周,貿然犯下本件之犯罪情節,實仍有過度評價之嫌,應依刑法之上開規定酌減其刑。

㈡、被告戊○○本件僅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1 次,而觀其於該次犯行中所扮演之角色,係遞送毒品予丁○○,並將收取之金錢轉交被告癸○○,以此方式獲得免費施用微量毒品之回報,被告戊○○並未因該次犯行獲得金錢上之利益,而以其從事農藥之噴灑工作,收入並不穩定,且已婚,並育有1 稚子,配偶則未外出工作,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生活狀況不佳,又不智染上吸毒惡習,在受毒品控制之情形下,乃轉而代其上游毒販遞送毒品及收取金錢,歸究其原因,仍是遭毒品所害,所為雖不可取,然其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法定刑度,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後,仍達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以上,佐以被告戊○○並無刑事犯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卷第205 頁),素行尚稱良好,如科以上開最輕之法定刑,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應依上開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㈢、至辯護人為被告癸○○、辰○○辯護稱:被告2 人之犯後態度甚佳,且涉犯之情節,與大盤毒梟顯有差異,再其等所販賣之對象均係本染有毒癮之人,危害性相對較輕,而其等經濟狀況不佳,為維持施用毒品之習性,乃涉入販賣毒品犯行,惡性不重。另被告辰○○部分,前曾遭前男友毆打,因心情不佳而繼續施用毒品,又與同有施用毒品習慣之被告癸○○交往,進而涉入犯罪,其情可憫,請就被告2 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依上開刑法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本院卷第215-222 頁),然被告癸○○本件共計販賣第二級毒品20次,對象多達9 人,參以本件犯罪間自101 年8 月22日起迄同年9 月23日止,時間僅約1 個月,被告販賣毒品之規模不小,社會危害性亦重,且其獲利之狀況亦不差,與單純遞送毒品或收取金錢之人,顯不可等同視之。被告辰○○除與癸○○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9 次外,另單獨販賣2 次,顯見被告辰○○並未完全依附於癸○○之販賣毒品犯罪,另有獨立販賣之能力,且犯行既達11次,實難認情節輕微,再者,被告辰○○與癸○○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獲利,並取得免費施用毒品之機會,其犯罪參與程度亦高,另被告辰○○業因供出毒品來源及於偵、審中自白犯罪,得減輕其刑至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 年2 月,對照其上開犯罪情節以觀,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是辯護人上開所辯,應不足採,於此敘明。

四、除上開酌減事由外,本院另審酌被告癸○○係主要之毒品來源,由其負責接洽上游毒販,並提供被告辰○○、戊○○毒品販賣,亦為主要之獲利者,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1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19次,另轉讓禁藥1 次,除與他人共同販賣海洛因所得500 元外,共計獲得現金17,500元,犯罪頻率甚高,獲利亦佳;被告辰○○係癸○○之女友,因同有施用毒品之需求,涉入販賣毒品之犯行,然其除共同販賣外,尚單獨販賣,顯見其涉入之程度已經不輕,而被告癸○○所獲之利益,被告辰○○因共同生活之關係,亦共同花用,犯罪情節亦不單純;被告戊○○係癸○○之下游購毒者,僅參與1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藉此獲取免費施用之好處,其思慮顯然欠周,犯罪參與程度,則屬輕微。另考量:①被告癸○○自陳,因工作關係而施用毒品提神,又因毒癮過大,經濟狀況不佳,乃進而販賣,其犯罪之原因並不可取,且被告癸○○已年屆30,有一定之社會經驗,當知施用毒品並非解決工作疲勞之方式,毋寧僅係為自己之過錯尋找藉口,應知所反省;被告癸○○國中畢業之學歷,教育程度不高,未能透過學校教育養成正當人格,又於國中畢業後從事刺青之工作,更因而身染毒癮,生長環境並無助於導正其人生觀;被告癸○○前於六輕工廠上班,收入不穩定,經濟狀況非佳;未與父母同住,而與叔叔一同生活,家庭環境並非圓滿,然業已與被告辰○○結婚,人生階段已然不同,應迷途知返;被告癸○○有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非佳。②被告辰○○自陳曾因遭男友毆打,心情欠佳而施用毒品,亦曾因此有自殺之情形,嗣返家與家人同住後,曾一度戒斷毒品,然仍因與被告癸○○交往,又再度淪陷毒海,更進而涉入販賣,顯見其意志力不佳,自我管控能力極為欠缺,未能及時悔悟反步入歧途,實甚可惜,如未能自我警惕,其人生勢必落入反覆犯罪之惡性循環;被告辰○○與父親及祖母同住,祖母因罹有疾病需人照顧,有卷附之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可參(本院卷第127-129 頁、第162-163 頁),然父親對於祖母並未善盡照顧之責,現由被告辰○○獨自扶養祖母,其家庭破碎,又無法藉由家庭之溫暖養成堅強自主之性格,一再墮入犯罪泥沼;被告辰○○無穩定之收入,僅仰賴被告癸○○之收入維生,經濟狀況不佳;無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尚可。③被告戊○○與父親、配偶及小孩同住,家庭狀況堪稱完整,卻未知珍惜,且被告戊○○為家中經濟支柱,平時為噴灑農藥之臨時工,收入已不穩定,竟仍沾染施用毒品之惡習,又因此涉入販賣毒品之犯罪,被告戊○○如能及時回頭,徹底禁絕毒品之誘惑,當不至淪落遭刑事處罰之地步,幸能於犯罪後坦承犯行,面對司法之裁判,應謹記教訓;被告戊○○無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非差。暨被告3 人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對於犯罪情節尚能清楚交代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癸○○、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所示之刑,並就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被告戊○○則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

五、被告戊○○之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戊○○家庭環境正常,且本件涉犯情節甚為輕微,請求給予緩刑5 年之宣告,並向公庫支付6 萬元,另向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部分。按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查:被告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本院考量被告戊○○本件之犯罪情節較輕,且年僅26歲,人生尚處大有可為之階段,如令其等入監執行,未必可收教化之效,反可能因此更墮落犯罪之深淵,甚至習得其他惡習,並於出獄後無法回歸正常生活,且其於審理中均已表示悔意,尚可見改過之決心。再被告戊○○甫為人父,並為家中之經濟來源,人生軌道尚未嚴重偏離,因認被告戊○○歷此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其所受之宣告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為使其銘記教訓,以收緩刑之效,乃諭知被告戊○○緩刑5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命被告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同時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六、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宣告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乃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3 項職權沒收主義之特別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用以澈底杜絕行為人貪取暴利之誘因、工具與結果。故因販賣毒品罪所取得之一切對價,自不能與一般正常之營利事業僅計算其營利所得之情形,相提並論,不問其原屬供販賣所用之成本或因此所得之利潤,亦不以當場扣押者為限,本此特別規定,應概予沒收,始符對毒害國民身心健康行徑,嚴加懲戒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51、3427號判決意旨、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內容可資參照)。而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不得為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840號、第29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倘犯罪所得之財物為新臺幣時,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惟其犯罪所得若為新臺幣以外之財物,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方能達到沒收之目的。該條有關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規定,並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仍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又該條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故供犯該項所列之罪所用之物,如屬於犯人所有,即應沒收,並不以經扣押者為限(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2 號、99年度臺上字第3468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且因係特定物,無重複沒收之虞,故於個別正犯判決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即可,無庸宣告連帶沒收;惟若該「供犯罪所用之物」未扣案,即有追徵價額之需,此時,於共犯間仍會生重複追徵價額之可能,故應連帶追徵價額。至於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975號、98年度臺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癸○○、辰○○、戊○○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即犯罪事實一,及二之㈠至㈣、㈥、㈧至部分,其中二之部分係以匯款之方式收取),除犯罪事實二之部分未收取現金,而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不得宣告該部分之犯罪所得沒收外,其餘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其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且因未扣案,應一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另因被告癸○○與姊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行,被告癸○○、辰○○就犯罪事實二之

㈠、㈡、㈣、㈨、、、至之犯行,及被告癸○○、戊○○就犯罪事實二之之犯行,分別係共同正犯,應諭知就上開犯罪所得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1 張及搭配使用之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辰○○所有或以其名義申請取得,為其所承認,並有遠傳資料查詢表可證(本院卷第53、第109 頁背面-110頁正面),依現行交易慣例,電信公司並無保有該門號SIM 卡之意思,而該SIM 卡及行動電話係由被告癸○○、辰○○共用,依其等斯時為同居關係,現則為配偶關係,堪認係被告癸○○、辰○○所共有之物,而該門號SIM 卡係供犯罪事實二全部犯行所用之物,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於其等及被告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被告辰○○轉讓禁藥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於被告癸○○轉讓禁藥部分,因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通聯,係於轉讓禁藥後始撥打確認,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癸○○有利用該SIM 卡為轉讓禁藥犯行之工具,故就此部分犯行不予宣告沒收;而搭配該門號SIM 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並未扣案,被告辰○○雖供稱已遺失(本院卷第190 頁背面),然並無證據證明已不存在,則就其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仍應與共犯戊○○一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至於被告癸○○、辰○○分別犯轉讓禁藥罪部分,因非屬義務沒收,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黑色italk 廠牌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戊○○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使用,並供犯罪事實二之所用之物,為被告戊○○所承認(本院卷第191 頁正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癸○○就該部分犯行有共同正犯關係,亦應於其該部分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既已扣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無庸諭知連帶沒收。

㈣、扣案之黑色三星廠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被告癸○○、辰○○、戊○○均否認為其等所有,另依門號0000000000號之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單顯示,該門號亦非以被告戊○○之名義申請,此外,並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扣案物係被告3 人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塑膠鏟管1 支、塑膠吸管1 支及夾鏈帶1 包等物,被告戊○○否認與本件犯行相關(本院卷第191 頁背面),此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癸○○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搭配使用之行動電話1 支,被告癸○○否認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證明為姊姊所有,應不予宣告沒收。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59條、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尤開民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癸○○、辰○○所犯罪名及應科之刑
┌──┬────┬────────────────────┐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科刑                              │
├──┼────┼────────────────────┤
│ 1 │一      │癸○○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柒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幣伍佰元與姊姊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2 │二之㈠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癸○○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3 │二之㈡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癸○○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4 │二之㈢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 │二之㈣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罪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癸○○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6 │二之㈤  │癸○○犯轉讓禁罪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7 │二之㈥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 │二之㈦  │辰○○犯轉讓禁罪藥,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門號○○○○○○○○○○號SIM卡壹張沒 │
│    │        │收之。                                  │
├──┼────┼────────────────────┤
│ 9 │二之㈧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二之㈨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癸○○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二之㈩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二之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癸○○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二之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二之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癸○○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二之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二之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二之  │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陸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二之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黑色italk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使用│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吳璟│
│    │        │沺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與戊○○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  │二之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癸○○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二之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九八一○一九六二號│
│    │        │SI 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話壹支(搭配門號○○○○○○○○○○號SI│
│    │        │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癸○○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連帶抵償之。                            │
├──┼────┼────────────────────┤
│  │二之  │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辰○○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辰○○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
│    │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
│    │        │SIM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與癸○○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癸○○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二之  │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陸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二之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 │二之  │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捌月。扣案之門號○○○○○○○○○○號SI│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表 
┌──┬─────┬────────────────┬──────────┐
│編號│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註  │
├──┼─────┼────────────────┼──────────┤
│ 1 │101 年7 月│A:0000000000(子○○)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9日23時19│B:0000000000(庚○○)         │  罪事實。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㈢第134 至135 │
│    │          │A:你在哪裡?                   │  頁。              │
│    │          │B:我在麥寮啊。                 │                    │
│    │          │A:我過來國小那等你啦。         │                    │
│    │          │B:我打我朋友那看按怎,好嗎?   │                    │
│    │          │A:你等一下打給我啦。           │                    │
│    │          │B:好。                         │                    │
│    ├─────┼────────────────┤                    │
│    │101 年7 月│A:0000000000(癸○○)         │                    │
│    │29日23時26│B:0000000000(庚○○)         │                    │
│    │分58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狗狗按怎?                   │                    │
│    │          │B:你那甘還有七仔(臺語)?     │                    │
│    │          │A:要問姊姊呢,姊姊在洗澡,我等 │                    │
│    │          │   一下叫他打給你。             │                    │
│    │          │B:你現在先跟他問啦。           │                    │
│    │          │A:好,等一下,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B:快點。                       │                    │
│    ├─────┼────────────────┤                    │
│    │101 年7 月│A:0000000000(子○○)         │                    │
│    │29日23時27│B:0000000000(庚○○)         │                    │
│    │分34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要去哪?                     │                    │
│    │          │B:啊。                         │                    │
│    │          │A:要過去哪?                   │                    │
│    │          │B:什麼要去哪,我現在還在等他, │                    │
│    │          │   我朋友現在在洗澡,你現在佔他 │                    │
│    │          │   的線我是無法度喔。           │                    │
│    │          │A:等一下你要打給我呢。         │                    │
│    │          │B:OK、OK。                     │                    │
│    ├─────┼────────────────┤                    │
│    │101 年7 月│A:0000000000(癸○○)         │                    │
│    │29日23時33│B:0000000000(庚○○)         │                    │
│    │分50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狗狗你在哪。                 │                    │
│    │          │B:啊。                         │                    │
│    │          │A:你在哪?                     │                    │
│    │          │B:麥寮啊。                     │                    │
│    │          │A:你來啊,來樓下啊,我在樓下。 │                    │
│    │          │B:你拿過去給他就好啊。         │                    │
│    │          │A:啊。                         │                    │
│    │          │B:你拿過去給他就好啊。         │                    │
│    │          │A:聽無。                       │                    │
│    │          │B:說你拿過去給他就好啊。       │                    │
│    │          │A:拿給誰?                     │                    │
│    │          │B:拿給一個在?國小在等的人。   │                    │
│    │          │A:不是你喔。                   │                    │
│    │          │B:我…。                       │                    │
│    │          │A:我沒看到人啊。               │                    │
│    │          │B:我打電話叫他過。             │                    │
│    │          │A:好。                         │                    │
│    ├─────┼────────────────┤                    │
│    │101 年7 月│A:0000000000(癸○○)         │                    │
│    │29日23時42│B:0000000000(庚○○)         │                    │
│    │分1秒     ├────────────────┤                    │
│    │          │【A撥給B】                      │                    │
│    │          │A:喂,狗狗。                   │                    │
│    │          │B:嘿。                         │                    │
│    │          │A:你朋友到了嗎?               │                    │
│    │          │B:我打電話問他到那了。         │                    │
│    │          │A:喔,好,謝謝。               │                    │
│    ├─────┼────────────────┤                    │
│    │101 年7 月│A:0000000000(子○○)         │                    │
│    │29日23時42│B:0000000000(庚○○)         │                    │
│    │分50秒    ├────────────────┤                    │
│    │          │【B撥給A】                      │                    │
│    │          │A:喂。                         │                    │
│    │          │B:你過去國小啦。               │                    │
│    │          │A:好。                         │                    │
│    │          │B:多久會到。                   │                    │       
│    │          │A:啊。                         │                    │       
│    │          │B:多久會到。                   │                    │       
│    │          │A:1分鐘啦。                    │                    │       
│    │          │B:喔,好。                     │                    │       
│    │          │A:好。                         │                    │       
│    ├─────┼────────────────┤                    │       
│    │101 年7 月│A:0000000000(癸○○)         │                    │       
│    │29日23時46│B:0000000000(庚○○)         │                    │       
│    │分43秒    ├────────────────┤                    │       
│    │          │【B撥給A】                      │                    │       
│    │          │A:喂,你好。                   │                    │       
│    │          │B:他下去啊。                   │                    │       
│    │          │A:啊,他到了嗎?               │                    │       
│    │          │B:嘿。                         │                    │       
│    │          │A:好。                         │                    │       
├──┼─────┼────────────────┼──────────┤
│ 2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己○○)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2日17時40│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㈢⒋⑴。  │
│    │分3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53頁。   │
│    │          │A:喂,查埔的(臺語),哈…。   │                    │
│    │          │B:你誰?                       │                    │
│    │          │A:阿南啦。                     │                    │
│    │          │B:你要多少?                   │                    │
│    │          │A:我問我大哥。                 │                    │
│    │          │B:好,你問一下。               │                    │
│    │          │A:好。                         │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己○○)         │                    │
│    │22日17時59│B:0000000000(辰○○)         │                    │
│    │分28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喂。                         │                    │
│    │          │B:喂。                         │                    │
│    │          │A:嘿,你誰?                   │                    │
│    │          │B:你跟歐弟說我要跟他借5百啦。  │                    │
│    │          │A:喔,好啦。                   │                    │
│    │          │B:等一下過來還是怎樣?         │                    │
│    │          │A:等一下打給你,因為阮人在外面 │                    │
│    │          │   。                           │                    │
│    │          │B:好。                         │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己○○)         │                    │
│    │22日18時31│B:0000000000(辰○○)         │                    │
│    │分41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聽不清楚)               │                    │
│    │          │B:他回去了。                   │                    │
│    │          │A:好啦。                       │                    │
│    │          │B:OK拜拜。                     │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壬○○)         │                    │
│    │22日19時14│B:0000000000(癸○○)         │                    │
│    │分3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喂歐弟,你回來了沒?         │                    │
│    │          │B:你是誰?                     │                    │
│    │          │A:我阿南他大的啦。             │                    │
│    │          │B:喔,我回來了。               │                    │
│    │          │A:人在哪?                     │                    │
│    │          │B:我們現在去找你,找你七逃。   │                    │
│    │          │A:等一下去網咖找我。           │                    │
│    │          │B:哪裡網咖?                   │                    │
│    │          │A:臺西啊。                     │                    │
│    │          │B:你差不多再3分鐘再出發。      │                    │
│    │          │A:好。                         │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己○○)         │                    │
│    │22日19時27│B:0000000000(辰○○)         │                    │
│    │分16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喂。                         │                    │
│    │          │B:你在哪裡,你在哪裡?         │                    │
│    │          │A:我在電腦間呢。               │                    │
│    │          │B:電腦間喔。                   │                    │
│    │          │A:嘿。                         │                    │
│    │          │B:我在全家這呢。               │                    │
│    │          │A:好,我過去找你。             │                    │
│    │          │B:好,拜拜。                   │                    │ 
├──┼─────┼────────────────┼──────────┤
│ 3 │101 年8 月│A:0000000000(戊○○)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2日22時45│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㈢⒌⑴。  │
│    │分4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㈡第10頁。    │
│    │          │A:喂。                         │                    │
│    │          │B:嘿誰?                       │                    │
│    │          │A:我賤兔啦。                   │                    │
│    │          │B:嘿,要過來嗎?               │                    │
│    │          │A:嘿。                         │                    │
│    │          │B:我們現在還在網咖,你多久會到 │                    │
│    │          │   ?                           │                    │
│    │          │A:我們現在剛才這邊過去啊。     │                    │
│    │          │B:喔。                         │                    │
│    │          │A:大概10分鐘吧。               │                    │
│    │          │B:10分鐘喔,我跟他講一下,等你 │                    │
│    │          │   們喔。                       │                    │
│    │          │A:好。                         │                    │
│    │          │B:OK,拜拜。                   │                    │
├──┼─────┼────────────────┼──────────┤
│ 4 │101 年8 月│A:0000000000(甲○○)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3日22時20│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㈠⒋⑴。  │
│    │分3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16頁。   │
│    │          │A:你還在那裡喔?               │                    │
│    │          │B:嘿啊。                       │                    │
│    │          │A:我要喝啊。                   │                    │
│    │          │B:是喔。                       │                    │
│    │          │A:要現的。                     │                    │
│    │          │B:啊。                         │                    │
│    │          │A:要現的呢。                   │                    │
│    │          │B:嘿啊。                       │                    │
│    │          │A:要按怎?                     │                    │
│    │          │B:你過來啊。                   │                    │
│    │          │A:好。                         │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甲○○)         │                    │
│    │23日22時32│B:0000000000(辰○○)         │                    │
│    │分31秒    ├────────────────┤                    │
│    │          │【B撥給A】                      │                    │
│    │          │B:喂、喂、喂。                 │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甲○○)         │                    │
│    │23日22時32│B:0000000000(辰○○)         │                    │
│    │分31秒    ├────────────────┤                    │
│    │          │【B撥給A】                      │                    │
│    │          │A:喂。                         │                    │
│    │          │B :喂,大的,我尪還有在你那邊嗎│                    │
│    │          │?A :啊?                      │                    │
│    │          │B:我尪還有在你那?             │                    │
│    │          │A:走了。                       │                    │
│    │          │B:我那塊甘還有在你家?         │                    │
│    │          │A:沒呢。                       │                    │
│    │          │B:走了嗎?                     │                    │
│    │          │A:嘿。                         │                    │
│    │          │B:走多久了?                   │                    │
│    │          │A:剛走。                       │                    │
│    │          │B:OK謝謝拜拜。                 │                    │
├──┼─────┼────────────────┼──────────┤
│ 5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寅○○)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4日22時22│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㈢⒍。    │
│    │分4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由A 發給B 簡訊】喔弟我是敏阿12│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點下班去找你方便嗎?            │  號卷㈡第84頁。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寅○○)         │                    │
│    │24日23時10│B:0000000000(辰○○)         │                    │
│    │分20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我剛才傳訊息你有沒有看到。   │                    │
│    │          │B:你敏啊喔。                   │                    │
│    │          │A:嘿啊。                       │                    │
│    │          │B:你是要借多少錢啊。           │                    │
│    │          │A:2張呢。                      │                    │
│    │          │B:2千喔。                      │                    │
│    │          │A:嘿啊。                       │                    │
│    │          │B:你等一下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A:我還沒下班呢。               │                    │
│    │          │B:你幾點下班。                 │                    │
│    │          │A:12點啊。                     │                    │
│    │          │B:2點嗎?                      │                    │
│    │          │A:12點。                       │                    │
│    │          │B:12點,好啊,你到時再打給我。 │                    │
│    │          │A:到哪?你家還是…             │                    │
│    │          │B:下班的時候你先打給我。       │                    │
│    │          │A:好。                         │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寅○○)         │                    │
│    │24日23時34│B:0000000000(癸○○)         │                    │
│    │分46秒    ├────────────────┤                    │
│    │          │【B撥給A】                      │                    │
│    │          │A:喂。                         │                    │
│    │          │B:你等一下直接騎來我家就好。   │                    │
│    │          │A:啊?                         │                    │
│    │          │B:你等一下直接來我家就好啊。   │                    │
│    │          │A:喔?(聽不清楚)             │                    │
│    │          │B:無啦,你直接來我家。         │                    │
│    │          │A:喔,好啊。                   │                    │
│    │          │B:你快到時再打給我們,我們再出 │                    │
│    │          │   去。                         │                    │
│    │          │A:喔,好啊。                   │                    │
│    ├─────┼────────────────┤                    │
│    │101 年8 月│A:0000000000(寅○○)         │                    │
│    │25日0 時50│B:0000000000(辰○○)         │                    │
│    │分26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喂,我現在快到了。           │                    │
│    │          │B:你到了嗎?                   │                    │
│    │          │A:嘿啊嘿啊。                   │                    │
│    │          │B:喔好我們出去。               │                    │
│    │          │A:好。                         │                    │ 
├──┼─────┼────────────────┼──────────┤
│ 6 │101 年8 月│A:0000000000(癸○○)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30日13時15│B:0000000000(甲○○)         │  罪事實。        │
│    │分2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撥給B】│【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16 至117 │
│    │          │A:大的,你在睡喔。             │  頁。              │
│    │          │B:嘿,按怎?                   │                    │
│    │          │A:你某呢?                     │                    │
│    │          │B:不是跟你們做伙?             │                    │
│    │          │A:無呢,他今天有拿飲料回去給你 │                    │
│    │          │   喝嗎?                       │                    │
│    │          │B:不是說在等你們?             │                    │
│    │          │A:他在等我們?                 │                    │
│    │          │B:我哪知。                     │                    │
│    │          │A:他今天沒拿回去嗎?           │                    │
│    │          │B:何時?                       │                    │
│    │          │A:下午還是早上啊,你今天有喝到 │                    │
│    │          │   飲料嗎?                     │                    │
│    │          │B:早上啊。                     │                    │
│    │          │A:早上。                       │                    │
│    │          │B:嗯。                         │                    │
│    │          │A:喔。                         │                    │
│    │          │B:你有無啦?                   │                    │
│    │          │A:有啊。                       │                    │
│    │          │B:有過來啦。                   │                    │
│    │          │A:喔,好。                     │                    │
├──┼─────┼────────────────┤                    │
│ 7 │101 年8 月│A:0000000000(甲○○)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30日14時30│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㈠⒋⑵。  │
│    │分2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16 至117 │
│    │          │A:你在網咖嗎?                 │  頁。              │
│    │          │B:嘿。                         │                    │
│    │          │A:我某還在那嗎?               │                    │
│    │          │B:嘿。                         │                    │
│    │          │A:可以先拿1罐嗎?              │                    │
│    │          │B:是喔,你何時。               │                    │
│    │          │A:我就等一下糊糊呢,晚上就回來 │                    │
│    │          │   啊。                         │                    │
│    │          │B:喔,好啊。                   │                    │
│    │          │A:你要來還是叫我某回來?       │                    │
│    │          │B:嘿。                         │                    │
│    │          │A:好。                         │                    │ 
├──┼─────┼────────────────┼──────────┤
│ 8 │101 年8 月│A:0000000000(丙○○)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31日21時50│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        │
│    │分2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哥哥,我剛要打給你而已。   │  號卷㈠第29頁。    │
│    │          │A:你人在哪?                   │                    │
│    │          │B:啊。                         │                    │
│    │          │A:人在哪?                     │                    │
│    │          │B:在厝,剛到厝而已。           │                    │
│    │          │A:剛到厝喔。                   │                    │
│    │          │B:嘿,按怎?                   │                    │
│    │          │A:哪有,要找你啊。             │                    │
│    │          │B:要找我喔。                   │                    │
│    │          │A:嗯。                         │                    │
│    │          │B:好啊,我等一下隨過。         │                    │
│    │          │A:你出來我在路上處理就好了,比 │                    │
│    │          │   較沒人來。                   │                    │
│    │          │B:半路嗎?                     │                    │
│    │          │A:嘿。                         │                    │
│    │          │B:後壁?                       │                    │
│    │          │A:嘿,你現在出來嗎?           │                    │
│    │          │B:嘿啊,好阿我現在隨出來。     │                    │
│    │          │A:好。                         │                    │
├──┼─────┼────────────────┼──────────┤
│ 9 │101 年9 月│A:0000000000(癸○○)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 日18時46│B:0000000000(乙○○)         │  罪事實㈠⒈。    │
│    │分5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5至6頁。  │
│    │          │A:你在哪?                     │                    │
│    │          │B:在厝啊。                     │                    │
│    │          │A:按怎,你不是在找我?         │                    │
│    │          │B:你回來了嗎?                 │                    │
│    │          │A:回來了啊。                   │                    │
│    │          │B:人在哪?                     │                    │
│    │          │A:網咖。                       │                    │
│    │          │B:網咖喔,現在可以?           │                    │
│    │          │A:啊。                         │                    │
│    │          │B:?                           │                    │
│    │          │A:聽無啦。                     │                    │
│    │          │B:好啦,你洗澡完後再打給我,你 │                    │
│    │          │   說什麼啦。                   │                    │
│    │          │A:我說(斷掉)。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辰○○)         │                    │
│    │2 日18時51│B:0000000000(乙○○)         │                    │
│    │分29秒    ├────────────────┤                    │
│    │          │【B撥給A】                      │                    │
│    │          │A:喂。                         │                    │
│    │          │B:你們不是在網咖,怎麼沒看到人 │                    │
│    │          │   ?                           │                    │
│    │          │A:無啊,阮要過去啊,阮在朋友這 │                    │
│    │          │   ,你稍等一下。               │                    │
│    │          │B: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丑○○)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 日19時9 │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㈢⒊。    │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02頁。   │
│    │          │A:你們在哪裡?                 │                    │
│    │          │B:在網咖啦。                   │                    │
│    │          │A:網咖不然你說在厝。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丑○○)         │                    │
│    │2 日19時48│B:0000000000(辰○○)         │                    │
│    │分49秒    ├────────────────┤                    │
│    │          │【A撥給B】                      │                    │
│    │          │B:按怎。                       │                    │
│    │          │A:喂。                         │                    │
│    │          │B:嘿。                         │                    │
│    │          │A:有卡那個喔。                 │                    │
│    │          │B:啊按怎。                     │                    │
│    │          │A:卡少喔。                     │                    │
│    │          │B:甘有,攏同款啊。             │                    │
│    │          │A:喔。                         │                    │
│    │          │B:嘿啊。                       │                    │
│    │          │A:喔。                         │                    │
│    │          │B:對你們阮那有可能黑白來,對嗎 │                    │
│    │          │   。                           │                    │
│    │          │A:嗯,好啦好。                 │                    │
│    │          │B: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戊○○)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3 日16時13│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㈠⒍。    │
│    │分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㈡第11頁。    │
│    │          │A:你在睡嗎?                   │                    │
│    │          │B:無啊,按怎?                 │                    │
│    │          │A:無呢。                       │                    │
│    │          │B:厝啊。                       │                    │
│    │          │A:聽起來很懶。                 │                    │
│    │          │B:無啦,我當做別人打的假小假鼻 │                    │
│    │          │   的啦,按怎?                 │                    │
│    │          │A:我等一下要去哪裡找你?       │                    │
│    │          │B:臺西啊,你有要順便先還我沒, │                    │
│    │          │   有法度沒?                   │                    │
│    │          │A:不夠。                       │                    │
│    │          │B:拜託的啦,加減,我等一下要去 │                    │
│    │          │   補…。                       │                    │
│    │          │A:我等一下設法一下。           │                    │
│    │          │B:麻煩一下,趕快的。           │                    │
│    │          │A:好。                         │                    │
│    ├─────┼────────────────┤                    │
│    │101 年9 月│【A撥給B】                      │                    │
│    │3 日16時46│B:喂。                         │                    │
│    │分49秒    │A:喂,按怎?                   │                    │
│    │          │B:你多久會到?                 │                    │
│    │          │A:我現在剛從牛厝這裡出發。     │                    │
│    │          │B:是喔。                       │                    │
│    │          │A:嘿啊。                       │                    │
│    │          │B:你來到十張犁廟有沒?         │                    │
│    │          │A:嘿。                         │                    │
│    │          │B:那條巷啊,你若到那間廟啊,那 │                    │
│    │          │   條巷啊你就慢慢駛進來,那時你 │                    │
│    │          │   就打給我。                   │                    │
│    │          │A:無啦我直接從另外一邊下去啦。 │                    │
│    │          │B:另外那一邊?                 │                    │
│    │          │A:你說的那條巷啊,過去不是一板 │                    │
│    │          │   橋。                         │                    │
│    │          │B:嘿。                         │                    │
│    │          │A:嘿啊,我從一板橋過去啊。     │                    │
│    │          │B:不然你到那板橋等我好了,你到 │                    │
│    │          │   那個橋等我。                 │                    │
│    │          │A:泉州厝這邊還是過橋過去?     │                    │
│    │          │B:泉州厝下來這個橋,下來。     │                    │
│    │          │A:好。                         │                    │
│    ├─────┼────────────────┤                    │
│    │101 年9 月│【A撥給B】                      │                    │
│    │3 日16時56│B:喂。                         │                    │
│    │分45秒    │A:到了。                       │                    │
│    │          │B:到了,你在那等我一下。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己○○)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9 日20時32│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㈢⒋⑵。  │
│    │分1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39 至141 │
│    │          │A:歐弟呢?                     │  頁。              │
│    │          │B:你誰?                       │                    │
│    │          │A:阿男啦。                     │                    │
│    │          │B:阿男喔。                     │                    │
│    │          │A:嘿啦。                       │                    │
│    │          │B:我老公不在家,怎麼啦?       │                    │
│    │          │A:你那甘有,有方便過去沒?     │                    │
│    │          │B:有啊。                       │                    │
│    │          │A:有嗎?                       │                    │
│    │          │B:有啊。                       │                    │
│    │          │A:你家嘛?                     │                    │
│    │          │B:你到廟那邊打給我啊。         │                    │
│    │          │A:廟。                         │                    │
│    │          │B:嗯。                         │                    │
│    │          │A:哪裡的廟,喔…我知道、我知道 │                    │
│    │          │   。                           │                    │
│    │          │B:嘿啦,OK。                   │                    │
│    │          │A:借5百塊喔。                  │                    │
│    │          │B:喔你要用,喔好啦好啦,你要借5│                    │
│    │          │   百我借你啦。                 │                    │
│    │          │A:喔。                         │                    │
│    │          │B:好。                         │                    │
│    │          │A:看看啦借1千這樣啦,你懂我意思│                    │
│    │          │   嗎?                         │                    │
│    │          │B:你說怎樣?                   │                    │
│    │          │A:看看加利息,加跟你借錢按呢啦 │                    │
│    │          │   。                           │                    │
│    │          │B:過來再講嘛,好不好。         │                    │
│    │          │A:好啦。                       │                    │
│    ├─────┼────────────────┤                    │
│    │101 年9 月│【B撥給A】                      │                    │
│    │9 日20時40│B:多久會到?                   │                    │
│    │分16秒    │A:快到了。                     │                    │
│    │          │B:好,我現在出去等你。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辛○○)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9 日21時44│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㈠⒊。    │
│    │分2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70頁。    │
│    │          │A:你在厝嗎?                   │                    │
│    │          │B:你誰?                       │                    │
│    │          │A:5百的啊。                    │                    │
│    │          │B:喔。                         │                    │
│    │          │A:在厝嗎?                     │                    │
│    │          │B:在厝,在外面,要來快來。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戊○○)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11日10時20│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㈢⒌⑵。  │
│    │分2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㈡第11至12頁。│
│    │          │A:你們在哪裡?                 │                    │
│    │          │B:你誰?                       │                    │
│    │          │A:我喔,我在環大啊。           │                    │
│    │          │B:環大。                       │                    │
│    │          │A:嘿。                         │                    │
│    │          │B:環大是在哪裡?               │                    │
│    │          │A:環大工程這裡。               │                    │
│    │          │B :你等一下,我等一下叫我尪打給│                    │
│    │          │你好嗎。                        │                    │
│    │          │A:好。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戊○○)         │                    │
│    │11日10時26│B:0000000000(癸○○)         │                    │
│    │分6秒     ├────────────────┤                    │
│    │          │【A撥給B】                      │                    │
│    │          │B:你在哪?                     │                    │
│    │          │A:我在環大啊。                 │                    │
│    │          │B:環大在哪?                   │                    │
│    │          │A:哭么,你臺西人你不知。       │                    │
│    │          │B:我不知,你說警察局圓環那裡嗎 │                    │
│    │          │   ?                           │                    │
│    │          │A:不是。                       │                    │
│    │          │B:你去全民好嗎?               │                    │
│    │          │A:啊。                         │                    │
│    │          │B:全民醫院。                   │                    │
│    │          │A:喔,好啊。                   │                    │
│    │          │B:你到位再打給我。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戊○○)         │                    │
│    │11日10時30│B:0000000000(癸○○)         │                    │
│    │分49 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我到了。                     │                    │
│    │          │B:好。                         │                    │ 
├──┼─────┼────────────────┼──────────┤
│  │101 年9 月│A :0000000000(己○○)B :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11日13時17│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㈠⒌。    │
│    │分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你誰?                   │  號卷㈠第155頁。   │
│    │          │A:?                           │                    │
│    │          │B:啊?                         │                    │
│    │          │A:男啦。                       │                    │
│    │          │B:喔,我在網咖啦。             │                    │
│    │          │A:?                           │                    │
│    │          │B:好。                         │                    │
├──┼─────┼────────────────┼──────────┤
│    │101 年9 月│【A撥給B】                      │                    │
│    │11日13時39│B:喂。                         │                    │
│    │分34秒    │A:喂,在厝等我一下。           │                    │
│    │          │B:好啦,卡快的啦。             │                    │
│    │          │A:好。                         │                    │
│    ├─────┼────────────────┤                    │
│    │101 年9 月│【B撥給A】                      │                    │
│    │11日13時43│A:喂。                         │                    │
│    │分35秒    │B:你不要過來了,我家頭前有警察 │                    │
│    │          │   啦。                         │                    │
│    │          │A:我知啦,我有看到啊。         │                    │
│    │          │B:你去網咖等我。               │                    │
│    │          │A:喂…你拿那種…。             │                    │
│    │          │B:好啦。                       │                    │
│    ├─────┼────────────────┤                    │
│    │101 年9 月│【B撥給A】                      │                    │
│    │11日13時48│A:喂。                         │                    │
│    │分46秒    │B:你來我家喔,快點。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巳○○)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11日15時23│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㈠⒉⑴    │
│    │分1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50至51頁。│
│    │          │A:在哪?                       │                    │
│    │          │B:你誰?                       │                    │
│    │          │A:蕭的啦。                     │                    │
│    │          │B:啊。                         │                    │
│    │          │A:蕭的啦。                     │                    │
│    │          │B:喔你來那種…網咖那好啊。     │                    │
│    │          │A:好。                         │                    │
│    ├─────┼────────────────┤                    │
│    │101 年9 月│【A撥給B】                      │                    │
│    │11日15時29│B:喂。                         │                    │
│    │分0秒     │A:到哪了。                     │                    │
│    │          │B:你在哪?                     │                    │
│    │          │A:網咖。                       │                    │
│    │          │B:你在網咖了嗎?               │                    │
│    │          │A:嘿。                         │                    │
│    │          │B:你在那等我一下。             │                    │
│    │          │A:要等幾分鐘?                 │                    │
│    │          │B:因為不要來我家啦。           │                    │
│    │          │A:按呢咱約在廟好嗎?           │                    │
│    │          │B:?(聽不清楚)               │                    │
│    │          │A:好。                         │                    │
│    ├─────┼────────────────┤                    │
│    │101 年9 月│【A撥給B】                      │                    │
│    │11日15時33│B:喂。                         │                    │
│    │分9秒     │A:廟啊。                       │                    │
│    │          │B:哪裡的廟?                   │                    │
│    │          │A:你們這裡的廟。               │                    │
│    │          │B:好好,你走進來,快點。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甲○○)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12日6 時34│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㈡⒉。    │
│    │分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17 至118 │
│    │          │A:喂。                         │  頁。              │
│    │          │B:嘿。                         │                    │
│    │          │A:你們在哪裡?                 │                    │
│    │          │B:在厝啊。                     │                    │
│    │          │A:有涼的無?                   │                    │
│    │          │B:有啊。                       │                    │
│    │          │A:我現在過去厝喔。             │                    │
│    │          │B:啊。                         │                    │
│    │          │A:我現在過去厝喔。             │                    │
│    │          │B:你們現在要過來厝?           │                    │
│    │          │A:嘿啊。                       │                    │
│    │          │B:還是阮過去啊。               │                    │
│    │          │A:好啦,你們有要隨過來嗎?     │                    │
│    │          │B:好,阮現在隨過。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戊○○)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12日9 時13│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㈣。      │
│    │分4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70 至171 │
│    │          │A:嗯,還在睡。                 │  頁。              │
│    │          │B :嗯,啊對你繞去真難改他家好嗎│                    │
│    │          │A: 我不知他家啊。              │                    │
│    │          │B:你不知他家喔。哭么他也剛好? │                    │
│    │          │A:是喔。                       │                    │
│    │          │B:嘿啊你不知他家,你知道他電話 │                    │
│    │          │   嗎?                         │                    │
│    │          │A:知道啊。                     │                    │
│    │          │B:知道你打給他看他按怎,還是可 │                    │
│    │          │   以麻煩你。                   │                    │
│    │          │A:喔。                         │                    │
│    │          │B:喔,歹勢呢。                 │                    │
│    │          │A:不會啦,說那,我等一下要去那 │                    │
│    │          │   找你。                       │                    │
│    │          │B:同款在我大廟這。             │                    │
│    │          │A:好。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丁○○)         │                    │
│    │12日9 時17│B:0000000000(癸○○)         │                    │
│    │分53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喂歐弟喔。                   │                    │
│    │          │B:嘿,大的。                   │                    │
│    │          │A:賤兔要過去找你嘛。           │                    │
│    │          │B:嘿。                         │                    │
│    │          │A:我叫他過去跟你拿,再過來我這 │                    │
│    │          │   拿錢。                       │                    │
│    │          │B:好。                         │                    │
│    │          │A:好。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戊○○)         │                    │
│    │12日9 時57│B:0000000000(癸○○)         │                    │
│    │分26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我到了。                     │                    │
│    │          │B:喔、好,我隨到。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丁○○)         │                    │
│    │12日10時04│B:0000000000(癸○○)         │                    │
│    │分0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大的。                   │                    │
│    │          │A:嘿,按怎?                   │                    │
│    │          │B:我先拿給賤兔啊,我幾點過去跟 │                    │
│    │          │   你收?                       │                    │
│    │          │A:晚上再過來拿也沒關係啊。     │                    │
│    │          │B:晚上。                       │                    │
│    │          │A:嘿啊,因為我朋友下午才會拿過 │                    │
│    │          │   來吧。                       │                    │
│    │          │B:晚上確定有嗎?               │                    │
│    │          │A:我曾經跟你?過嗎,目前還不曾 │                    │
│    │          │   吧。                         │                    │
│    │          │B:喔好。                       │                    │
│    │          │A:嘿啊,你拿給他就好啊。       │                    │
│    │          │B:好。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丁○○)         │                    │
│    │12日10時5 │B:0000000000(癸○○)         │                    │
│    │分23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大的。                   │                    │
│    │          │A:你不要太難看呢。             │                    │
│    │          │B:不會啦,我拿3包給他。        │                    │
│    │          │A:好啦。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丁○○)         │                    │
│    │12日10時24│B:0000000000(癸○○)         │                    │
│    │分38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大的。                   │                    │
│    │          │A:你這比昨天還難看呢。         │                    │
│    │          │B:?                           │                    │
│    │          │A:我說比昨天還難看呢。         │                    │
│    │          │B:有嗎,因為裡面小罐的而已,沒 │                    │
│    │          │   大罐的了。                   │                    │
│    │          │A:你不可以這樣跟我準過啊。     │                    │
│    │          │B:無啊,我沒有跟你準過啊,我晚 │                    │
│    │          │   上過去找你,我再拿一罐大罐的 │                    │
│    │          │   給你。                       │                    │
│    │          │A:今天不是我要跟你討這個啦,說 │                    │
│    │          │   白一點我前前後後跟你配合那麼 │                    │
│    │          │   久了,你不可…。             │                    │
│    │          │B:我知道,是因為真的沒有,你問 │                    │
│    │          │   賤兔他也有看到。             │                    │
│    │          │A:嘿,按呢拿過去就漏氣啊。     │                    │
│    │          │B:不會啦,晚上我再拿過去。     │                    │
│    │          │A:改天我就真正腳軟手軟,我就沒 │                    │
│    │          │   法度幫你處理了。             │                    │
│    │          │B:好啦好啦。                   │                    │
│    │          │A:知道啦喔。                   │                    │
│    │          │B:好啦。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壬○○)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12日18時58│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㈢⒋⑶。  │
│    │分3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56頁。   │
│    │          │A:喂。                         │                    │
│    │          │B:喂。                         │                    │
│    │          │A:我黑面的啦。                 │                    │
│    │          │B:嘿你哪邊?                   │                    │
│    │          │A:?                           │                    │
│    │          │B:你誰?                       │                    │
│    │          │A:我阿男他大的啦。             │                    │
│    │          │B:喔,好啊,阮在網咖。         │                    │
│    │          │A:好。                         │                    │
│    │          │B:好,拜。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巳○○)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13日7 時43│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㈢⒉。    │
│    │分5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51至52頁。│
│    │          │A:在哪?                       │                    │
│    │          │B:啊。                         │                    │
│    │          │A:你在哪啦。                   │                    │
│    │          │B:在厝,按怎?                 │                    │
│    │          │A:喔,我再差不多5分鐘阮到廟啊,│                    │
│    │          │   等我。                       │                    │
│    │          │B:5分。                        │                    │
│    │          │A:嘿啦,到五港了差不多5分鐘啦。│                    │
│    │          │B:好啦好啦。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巳○○)         │                    │
│    │13日7 時48│B:0000000000(癸○○)         │                    │
│    │分3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歐弟我在廟啊。               │                    │
│    │          │B:走進來啊。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辰○○)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14日9 時14│B:0000000000(乙○○)         │  罪事實㈢⒈。    │
│    │分3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9頁。     │
│    │          │A:喂,你有打來嗎,按怎?       │                    │
│    │          │B:你們過來?幫我賣一賣,順便帶2│                    │
│    │          │   張過來。                     │                    │
│    │          │A:喔。                         │                    │
│    │          │B:嘿啊。                       │                    │
│    │          │A:好啦,拜拜。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辰○○、癸○○) │                    │
│    │14日9 時18│B:0000000000(乙○○)         │                    │
│    │分18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我跟你講?不方面過去,還是你 │                    │
│    │          │   要過來臺西啊。               │                    │
│    │          │B:我今天沒上班,不能回去,回去 │                    │
│    │          │   會被我媽看到。               │                    │
│    │          │A:沒啦,(換歐弟說)喂。       │                    │
│    │          │B:嘿。                         │                    │
│    │          │A:阮在電腦間啦,阮不方便去那啦 │                    │
│    │          │   。                           │                    │
│    │          │B:我今天沒進去上班啦,我回去等 │                    │
│    │          │   一下會遇到我老爸你聽無。     │                    │
│    │          │A:喔好,我等一下去啦。         │                    │
│    │          │B:好。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癸○○)         │                    │
│    │14日9 時41│B:0000000000(乙○○)         │                    │
│    │分44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我等人駛車過來再過去喔。     │                    │
│    │          │B:好啊,你要記得叫你某拿那個來 │                    │
│    │          │   幫我賣喔。                   │                    │
│    │          │A:要賣才有法度喔。             │                    │
│    │          │B:嘿啦。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癸○○)         │                    │
│    │14日9 時53│B:0000000000(乙○○)         │                    │
│    │分24秒    ├────────────────┤                    │
│    │          │【A撥給B】                      │                    │
│    │          │B:喂。                         │                    │
│    │          │A:鬥陣的你要賣多少啊,金幣啊。 │                    │
│    │          │B:我那?幣喔。                 │                    │
│    │          │A:嘿啊剩多少。                 │                    │
│    │          │B:4仟啊。                      │                    │
│    │          │A:4仟喔。                      │                    │
│    │          │B:嘿啊。                       │                    │
│    │          │A:可以賣4仟而已喔。            │                    │
│    │          │B:嘿啊。                       │                    │
│    │          │A:不要再玩了。                 │                    │
│    │          │B: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丙○○)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2日18時50│B:0000000000(辰○○)         │  罪事實㈡⒈。    │
│    │分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哈囉。                       │  號卷㈠第29頁。    │
│    │          │A:你在做什麼?                 │                    │
│    │          │B:我喔,我正在想你啊。         │                    │
│    │          │A:我也在想你。                 │                    │
│    │          │B:好,我等一下去找你啊。       │                    │
│    │          │A:你不要來找我。               │                    │
│    │          │B:還是咱約在那?               │                    │
│    │          │A: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B:我現在在崙啊頂。             │                    │
│    │          │A:啊。                         │                    │
│    │          │B:崙啊頂。                     │                    │
│    │          │A:崙啊頂喔。                   │                    │
│    │          │B:嘿,剛要回去。               │                    │
│    │          │A:回去多久?                   │                    │
│    │          │B:我們約在後面那裡就好了啦。   │                    │
│    │          │A:好。                         │                    │
│    │          │B:等一下我快到時打給你,你再出 │                    │
│    │          │   來。                         │                    │
│    │          │A:OK,拜拜。                   │                    │
│    ├─────┼────────────────┤                    │
│    │101 年9 月│【B撥給A】                      │                    │
│    │22日19時02│A:喂。                         │                    │
│    │分5秒     │B:喂哥,可以出來了。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甲○○)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2日23時54│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㈠⒋⑶。  │
│    │分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118頁。   │
│    │          │A:喂。                         │                    │
│    │          │B:阮某呢?                     │                    │
│    │          │A:你們要去哪?                 │                    │
│    │          │B:阮要去網咖。                 │                    │
│    │          │A:喔。                         │                    │
│    │          │B:嘿。                         │                    │
│    │          │A:可以先拿1罐嗎?              │                    │
│    │          │B:喔,好,回去我再叫阮某拿回去 │                    │
│    │          │   好嗎?                       │                    │
│    │          │A:喔,阮攏去那麼久。           │                    │
│    │          │B:喔,好啦好啦,我等一下過。   │                    │
│    │          │A:你要過來嗎?                 │                    │
│    │          │B:嘿。                         │                    │
│    │          │A:好。                         │                    │
│    │          │B:過去再講啦。                 │                    │
├──┼─────┼────────────────┼──────────┤
│  │101 年9 月│A:0000000000(巳○○)         │①佐證檢察官起訴書犯│
│    │23日18時23│B:0000000000(癸○○)         │  罪事實㈠⒉⑵。  │
│    │分1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撥給B】                      │  101 年度他字第798 │
│    │          │B:喂。                         │  號卷㈠第52頁。    │
│    │          │A:你在哪?                     │                    │
│    │          │B:你誰。                       │                    │
│    │          │A:蕭的啦。                     │                    │
│    │          │B:我在厝。                     │                    │
│    │          │A:你甘有法度幫我送過來。       │                    │
│    │          │B:喔,好啊。                   │                    │
│    │          │A:幫我買一包長壽的,我錢再給你 │                    │
│    │          │   。                           │                    │
│    │          │B:好。                         │                    │
│    ├─────┼────────────────┤                    │
│    │101 年9 月│【A撥給B】                      │                    │
│    │23日18時34│B:喂。                         │                    │
│    │分48秒    │A:你來了沒?                   │                    │
│    │          │B:我現在要出發了。             │                    │
│    │          │A:快點。                       │                    │
│    │          │B:我要在那等你?               │                    │
│    │          │A:我廟這啦。                   │                    │
│    │          │B:喔,好。                     │                    │
│    ├─────┼────────────────┤                    │
│    │101 年9 月│【A撥給B】                      │                    │
│    │23日18時51│B:喂。                         │                    │
│    │分59秒    │A:11沒有錯啦喔。               │                    │
│    │          │B:啊。                         │                    │
│    │          │A:1項1項沒有錯喔。             │                    │
│    │          │B:你誰?                       │                    │
│    │          │A:我蕭的啦。                   │                    │
│    │          │B:喔嘿。                       │                    │
│    │          │A:喔,好沒問題,OK。           │                    │
│    │          │B:好。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