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8 分鐘讀完全文 12,8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也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茲因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應特別敘明。

四、經查:

㈠、受刑人陳威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⒈、⒉、

⒊、⒏所受宣告刑得易科罰金,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同,依照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此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接受執行檢察官訊問時,明示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也要提出定刑之聲請,此有該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查附表所示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附表編號⒌至⒖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刑事裁定1 份、刑事簡易判決1 份、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 份及刑事判決3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及5 年8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7 年1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威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99年7 月16日 │99年7 月16日 │99年8 月2 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9125號 │99年度偵字第9125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 │100 年度易緝字第12號 ││ ├───┼─────────────┼─────────────┼─────────────┤│ │日 期│99年12月27日 │99年12月27日 │100 年9 月1 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 │100 年度易緝字第12號 ││ ├───┼─────────────┼─────────────┼─────────────┤│ │日 期│100 年2 月24日 │100 年2 月24日 │100 年9 月1 日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更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更字第│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更字第││ │ 1194號(新北地檢101 執助│ 1194號(新北地檢101 執助│ 1194號(新北地檢101 執助││ │ 文4066號指揮書執行中)。│ 文4066號指揮書執行中)。│ 文4066號指揮書執行中)。││ │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期││ │ 徒刑1 年5 月。 │ 徒刑1 年5 月。 │ 徒刑1 年5 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7 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6 月間某日 │99年7 月1 日 ││ │99年7 月1 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2124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22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 ├───┼─────────────┼─────────────┼─────────────┤│ │日 期│101 年9 月7 日 │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22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 ├───┼─────────────┼─────────────┼─────────────┤│ │日 期│101 年9 月27日 │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更字第│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 │ 1194號(新北地檢101 執助│ 3 號。 │ 3 號。 ││ │ 文4066號指揮書執行中)。│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 │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期│ 期徒刑5 年8 月。 │ 期徒刑5 年8 月。 ││ │ 徒刑1 年5 月。 │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7 月5 日 │99年7 月12日 │99年7 月12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 ├───┼─────────────┼─────────────┼─────────────┤│ │日 期│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 ├───┼─────────────┼─────────────┼─────────────┤│ │日 期│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 │ 3 號。 │ 3 號。 │ 3 號。 ││ │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5 年8 月。 │ 期徒刑5 年8 月。 │ 期徒刑5 年8 月。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7 月13日 │99年7 月14日 │99年7 月14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 ├───┼─────────────┼─────────────┼─────────────┤│ │日 期│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 ├───┼─────────────┼─────────────┼─────────────┤│ │日 期│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 │ 3 號。 │ 3 號。 │ 3 號。 ││ │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5 年8 月。 │ 期徒刑5 年8 月。 │ 期徒刑5 年8 月。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7 月16日 │99年7 月25日 │99年7 月26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 ├───┼─────────────┼─────────────┼─────────────┤│ │日 期│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1 號 ││ ├───┼─────────────┼─────────────┼─────────────┤│ │日 期│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101 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 │ 3 號。 │ 3 號。 │ 3 號。 ││ │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號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5 年8 月。 │ 期徒刑5 年8 月。 │ 期徒刑5 年8 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