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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巫淵涼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淵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淵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考。復查附表編號八、九及十一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附表編號一至七及十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而本件受刑人已於附表所示之罪執行時,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該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有其105 年04月08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7月。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於上開聲請表一併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本院103 年度六簡字第332 號、103年度訴字第71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05號等案件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部分,並非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自無從審酌,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巫淵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102 年08月01日 │102年07月20日 │102 年08月14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2 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2 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年度案號│ │67號 │67號 │67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 實 │ │度訴字第2號 │度訴字第2號 │度訴字第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05月26日 │103年05月26日 │103年05月26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 決 │ │度訴字第2號 │度訴字第2號 │度訴字第2號 ││ ├────┼──────────────┼──────────────┼──────────────┤│ │確定日期│103年06月11日 │103年06月11日 │103年06月11日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102年07月26日 │102年08月01日 │102 年05月26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2 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2 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年度案號│ │67號 │67號 │67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 實 │ │度訴字第2號 │度訴字第2號 │度訴字第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05月26日 │103年05月26日 │103年05月26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 決 │ │度訴字第2號 │度訴字第2號 │度訴字第2號 ││ ├────┼──────────────┼──────────────┼──────────────┤│ │確定日期│103年06月11日 │103年06月11日 │103年06月11日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犯 罪 日 期│102年08月14日 │103年03月30日 │103年04月07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3年度毒偵字第381、502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81、502號 ││ │ │6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3年度虎簡字第133號 │103年度虎簡字第133號 ││ 實 │ │度訴字第2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05月26日 │103年07月22日 │103年07月22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103 年│103年度虎簡字第133號 │103年度虎簡字第133號 ││ 決 │ │度訴字第2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06月11日 │103年08月11日 │103年08月11日 │└────┴────┴──────────────┴──────────────┴──────────────┘┌─────────┬──────────────┬──────────────┬──────────────┐│ 編 號 │ 十 │ 十一 │(以下空白) │├─────────┼──────────────┼──────────────┼──────────────┤│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 ││ │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7月20日 │102年7月25日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6669號 │102年度偵字第6669號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事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97號 │103年度訴字第597號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08月11日 │104年8月11日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判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97號 │103年度訴字第59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09月01日 │104年09月01日 │ │├────┴────┼──────────────┴──────────────┴──────────────┤│備 註│1.附表編號一至九之案件,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 │2.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案件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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