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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3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99號、106 年度易字第944 號、106 年度簡字第322 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87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3 號所處之刑逾有期徒刑6 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其餘編號所處之刑,則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6 號經本院以106 年度六簡字第28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2 年6 月之範圍。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至6 號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 、3 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9 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4 月18日      │106 年7 月17日      │106 年3月20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4200號            │第5009號、5010號    │第5009號、5010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799 號│106 年度易字第944 號│106 年度易字第944 號│
│事實審├──┼──────────┼──────────┼──────────┤
│      │判決│106 年9 月25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799 號│106 年度易字第944 號│106 年度易字第944 號│
│判  決├──┼──────────┼──────────┼──────────┤
│      │確定│106 年10月23日      │106 年11月20日      │106 年11月20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3262號            │第3452號            │第3451號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4 月10日      │106 年5 月5日       │106 年7 月18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第3223號            │字第1387、1691號    │字第1387、1691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322 號│106 年度六簡字第287 │106 年度六簡字第287 │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6 年11月1 日      │106 年11月8 日      │106 年11月8 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322 號│106 年度六簡字第287 │106 年度六簡字第287 │
│      │    │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2月4 日      │106 年12月4 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
│            │第3564號            │  字第3713號        │  字第3713號        │
│            │                    │②編號5 至6 號已定執│②編號5 至6 號已定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  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
│            │                    │  確定              │  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