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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明改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明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改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港簡字第196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101 號、108 年度港簡字第1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就附表編號1 ①至③、2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確定;附表編號3 、4 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港簡字第1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不得逾拘役160 日之範圍,亦應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拘役120 日。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 宣 告 刑   │各拘役30日(3 次)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
├──────┼───────────┼───────────┼───────────┼───────────┤
│ 犯罪日期   │①107 年4 月11日中午12│107 年4 月29日下午5 時│107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107 年8 月16日上午10時│
│            │  時31分許            │許                    │18分許                │14分許                │
│            │②107 年4 月11日中午12│                      │                      │                      │
│            │  時32分許            │                      │                      │                      │
│            │③107 年4 月27日下午3 │                      │                      │                      │
│            │  時26分許            │                      │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7 年度速偵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4051號                │第442 號              │5875號、第6000號      │5875號、第6000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7 年度港簡字第196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101 號│108 年度港簡字第1 號  │108 年度港簡字第1 號  │
│  │        │                      │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7 年9 月28日        │107 年11月16日        │108 年3 月12日        │108 年3 月12日        │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7 年度港簡字第196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101 號│108 年度港簡字第1 號  │108 年度港簡字第1 號  │
│判├────┼───────────┼───────────┼───────────┼───────────┤
│決│ 判決確 │107 年10月30日        │107 年12月17日        │108 年4 月10日        │108 年4 月10日        │
│  │ 定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第3539號            │  第83號              │  第1352號            │  第1352號            │
│            │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②編號3 至4 號已定應執│②編號3 至4 號已定應執│
│            │  行刑為拘役80日      │  行刑為拘役80日      │  行刑為拘役80日      │  行刑為拘役8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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