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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蕭孝如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恆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恆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就宣告多數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34號、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起至109年8月19日止、109年5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18日止,因係在受刑人所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確定(即110年6月21日)前所犯,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7號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判決(最後事實審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46號),以112年度聲字第41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10年5月初某日起至110年8月2日止,係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確定(即110年6月21日)之後,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併予執行,而不得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主刑予以割裂,就該罪之併科罰金刑,更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併科罰金刑。

㈡、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刑,雖可合併定併科罰金刑,然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之判決日為110年9月13日,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39號判決之判決日為110年12月28日,是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判決日晚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之判決日,故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恆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5月間某日起至109年8月19日止 109年5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18日止 110年5月初某日起至110年8月2日止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47號、第580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49號、第72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15號、第572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39號 110年度訴字第724號  判決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12月28日 111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460號 110年度訴字第724號  確定日 110年10月15日 111年5月5日 111年8月3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6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5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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