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6 分鐘讀完全文 49,6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緝字第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劉達鴻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偵字第494、44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如附表二至五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至五各編號所示之刑。就附表二、三所示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附表四、五所示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A02自民國102年6月24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朱哥」之成年男子所發起,並由張維欣(業經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處罪刑確定)擔任負責人,以經營電信詐欺機房對大陸地區人民行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106年6月20日前)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03年6月20日後)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02年6、7月至103年8月11日期間,分別在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地點設置「豬寮機房㈠」、「豬寮機房㈡」、「環南路機房」、「中豐路機房」、「豬寮機房㈢」等電信詐欺機房據點,再由A02擔任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一線機手兼幹部或

一、二線機手等角色,而與如附表一至五「參與之共犯」欄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對大陸地區人民施行詐術,其手法為:張維欣將購得之大陸地區人民個資(俗稱「條子」)直接給現場人員或傳送給電腦手,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交與現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大陸當地公安人員,依其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人民,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必須儘快向所屬公安局說明釐清涉案程度云云,若該大陸地區人民受騙,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大陸基層公安人員之二線機手,由二線機手以對該大陸地區人民製作筆錄為由,於電話中套得其銀行帳戶存款情形,並佯稱將有人持「刑事拘捕令」對其進行拘捕,及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凍結其帳戶1年6個月,以進行調查,如欲縮短調查時間,須取得公安上級領導同意後,分案優先處理云云,俟該大陸地區人民受騙後,二線機手又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述公安上級領導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帳戶為由,於電話中指示該大陸地區人民操作提款機,將帳戶內之人民幣匯入轉帳機房(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俗稱「車單」)內,並隨即聯繫轉帳機房,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提領受騙之大陸地區人民所匯入之款項以朋分。A02即以此方式參與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詐欺犯行,其中附表二「環南路機房」、附表五「豬寮機房㈢」編號25至46所示部分為未遂,其餘部分則為既遂,並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報酬。

二、前揭犯罪事實,有下列之被告A02供述、自白,以及相關人證、書證、物證等補強證據足資佐證,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被告部分:

⒈被告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34至37頁、第40至43頁)。

⒉被告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48至50頁)。

⒊被告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108至109頁反面)。

⒋被告於103年10月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151至160頁、第168至173頁)。

⒌被告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4號卷㈠第140至141頁)。

⒍被告於103年12月1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㈩第202至210頁反面)。

⒎被告於103年12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225至227頁;結文第228頁)。

⒏被告於105年11月1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㈥第61至103頁)。

⒐被告於115年5月11日之本院訊問筆錄(本院訴緝卷第61至66頁)。

⒑被告於115年6月11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訴緝卷第97至105頁)。

⒒被告於115年6月11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訴緝卷第107至110頁)。

㈡人證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胡偉玲於103年8月11日之公安詢問筆錄(警卷第3至7頁)【起訴附表二編號1】。

⒉證人即被害人余夏貞於103年8月11日之公安詢問筆錄(警卷第35至36頁)【起訴附表二編號2】。

⒊證人唐尚文於103年8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40至41頁)【豬寮機房房東】。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3年12月26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㈠第2至12頁、第45至49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3年12月26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警卷㈠第14至16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4年1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㈠第50至68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4年3月19日之警詢筆錄(偵494號卷㈠第50至52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4年3月19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㈡第54至57頁;結文第58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247至28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1月13日之警詢筆錄(偵494號卷㈠第119至121頁反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1月13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㈠第148至15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1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5號卷第6至11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3月5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494號卷㈡第5至17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3月5日之第一次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㈡第19至21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3月5日之第二次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㈡第22至2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3月9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9號卷第14至17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5月6日之法官面前訊問筆錄(偵聲37號卷第5至6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6月18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㈡第69至70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247至281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154至173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7年1月1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47至51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7年1月12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55至118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原名林泳旻)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144至151頁反面、第154至156頁反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176至17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101至103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0月2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㈥第138至141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0月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㈥第145至147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4號卷㈠第79至8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2月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5429號卷㈨第149至166頁、第184至190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2月3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197至199頁;結文第200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4年3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第25至28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4年3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第33至39頁;結文第40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4年3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卷㈠第328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4年3月11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第41至42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5年6月16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62至101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5年8月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19至27頁)。

⑮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9至107頁)。

⑯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3至21頁)。

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5至88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179至184頁反面、第187至192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226至229頁;結文第23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85至88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4至6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9至10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4號卷㈠第166至167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12月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5429號卷㈩第62至76頁、第92至98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12月4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108至109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12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110至112頁;結文第113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5年6月16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62至101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5年8月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19至27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9至107頁)。

⑬證人陳文成於106年8月3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169至191頁;結文第207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3至21頁)。

⑮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5至88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之證述:①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㈡第143至153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48至5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於103年10月3日之警詢筆錄(警卷㈡第178至184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於103年12月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㈡第188至205頁、第232至245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原訴卷㈡第247至281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3至209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27至35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旻珍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45至117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簡明邦之證述:(已歿)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簡明邦於104年1月2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㈡第256至273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簡明邦於104年3月25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㈡第274至293頁、第306至31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簡明邦於104年3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第60至63頁;結文第63頁反面)。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104至106頁、第109至111頁反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96至97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10月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114至120頁、第129至136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4號卷㈠第114至115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12月5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179至184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12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197至200頁;結文第201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247至281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154至173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31至69頁、第77至109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6年9月21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427至430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6年9月21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433至497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4年3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第64至75頁、第117至120頁反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4年3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第122至126頁;結文第127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5年11月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㈤第365至403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6年7月28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㈧第247至249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6年7月28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㈧第254至314頁)。

⑥證人舒孝桓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33至69頁;結文第71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4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494號卷㈠第4至5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4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494號卷㈠第9至23頁、第41至47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4年1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㈠第72至75頁;結文第76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4年2月8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警卷㈢第222至223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4年2月8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㈢第206至216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4年3月16日之警詢筆錄(偵494號卷㈡第33至35頁反面)。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4年3月16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㈡第39至42頁;結文第43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247至281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154至173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6年7月28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㈧第245至249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溫珺涵於106年7月28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㈧第253至314頁)。

⑬證人溫珺涵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77至109頁;結文第111頁)。

⒔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1至12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38至39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0月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90至98頁、第106至111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4至8頁;結文第9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4號卷㈠第24至25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1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㈩第154至162頁反面)。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2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150至152頁;結文第153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247至281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⑬證人謝得偉於106年8月2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21至54頁;結文第55頁)。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20至24頁、第28至33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3年10月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㈣第43至61頁、第91至103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4年2月15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㈣第114至138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⑨證人陳建宏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328至342頁;結文第343頁)。

⒖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之證述:(已歿)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159至163頁反面、第166至17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275至27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58至61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㈤第42至48頁、第55至62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63至65頁;結文第66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12月9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㈩第231至240頁反面)。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12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246至250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12月10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211號卷第5至7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2月3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269至271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2月5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8號卷第9至11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3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第1至5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3月6日之第一次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273至274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3月6日之第二次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第11至23頁;結文第24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3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第129至132頁;結文第133頁)。

⒗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48至51頁反面、第55至59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83至84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10月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175至178頁反面、第187至191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4號卷㈠第59至61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12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50至53頁反面)。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12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59至60頁;結文第61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154至173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41至289頁、第303至342頁;結文第345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8月2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19至54頁、第59至89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353至420頁)。

⑮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9月2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35至382頁)。

⒘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168至173頁、第178至183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216至218頁反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9月1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76至85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11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5429號卷㈩第1至12頁、第30至36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12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46至48頁;結文第49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6年11月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60至187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6年11月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93至255頁)。

⒙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89至91頁、第94至99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92至95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10月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215至220頁、第229至237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14至15頁;結文第16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⑩證人鄭博文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42至158頁、第170頁;結文第177頁)。

⒚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1至5頁、第8至1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48至5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104至105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8月2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226至228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㈤第11至24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38至40頁;結文第4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12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㈤第119至124頁、第147至150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4年2月15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㈤第151至172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⑬證人黃冠維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58至174頁;結文第179頁)。

⒛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70至71頁反面、第75至78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89至91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10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㈧第100至109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10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㈧第119至121頁;結文第122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154至173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77至109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41至289頁、第303至342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8月2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19至54頁、第59至89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353至420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17至174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9月2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35至38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維俊之證述:①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維俊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120至122頁、第125至13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維俊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維俊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98至99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維俊於103年10月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㈦第51至58頁、第76至79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維俊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25至28頁;結文第29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維俊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維俊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馮凱倫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馮凱倫於103年9月2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㈥第1至21頁、第77至95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馮凱倫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154至173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馮凱倫於105年10月7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㈤第141至175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馮凱倫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馮凱倫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宥峻(原名:王能偕)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宥峻(原名:王能偕)於103年12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㈥第102至114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宥峻(原名:王能偕)於104年2月14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㈥第140至151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宥峻(原名:王能偕)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宥峻(原名:王能偕)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⑤⑤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宥峻(原名:王能偕)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⑥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宥峻(原名:王能偕)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19至24頁、第28至30頁反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40至42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10月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㈦第120至129頁、第137至142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39至42頁;結文第4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⑩證人魏秝葶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18至141頁、第170頁;結文第175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44至47頁、第50至55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43至45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㈤第94至104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120至122頁;結文第124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星翰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徐明君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徐明君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51至55頁、第62至67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徐明君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216至218頁反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徐明君於103年9月1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10至26頁、第41至43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徐明君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徐明君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⑥證人即被告徐明君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⑦證人即被告徐明君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品豪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品豪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82至86頁反面、第91至96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品豪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216至218頁反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品豪於103年9月18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㈥第46至49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品豪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品豪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品豪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品豪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文龍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文龍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110至118頁、第123至128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文龍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216至21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文龍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文龍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文龍於105年11月1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㈥第55至57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文龍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胡文龍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⑧證人胡文龍於106年8月3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192至205頁;結文第209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60至63頁、第66至7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45至47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3年10月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㈦第26至31頁反面、第45至50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21至23頁;結文第24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5年9月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287至294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77至109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41至289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6年8月3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121至154頁、第167至205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353至420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懷民於106年9月2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35至38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81至84頁、第87至92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47至51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3年10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㈧第39至53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3年10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㈧第71至73頁;結文第75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初善仁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⑩證人初善仁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356至386頁;結文第42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98至101頁、第104至109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51至53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3年9月5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2至3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3年10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㈧第123至127頁、第136至138頁反面)。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3年10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㈧第139至14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5年9月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㈣第337至343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5年10月6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㈤第97至128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6年9月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247至249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宗任於106年9月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253至314頁)。

⑪證人黃宗任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386至401頁;結文第43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115至118頁、第121至126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53至55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3年10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㈧第1至6頁反面、第27至31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3年10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㈧第33至37頁;結文第38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6年8月1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139至144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祥佳於106年8月14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147至207頁)。

⑪證人李祥佳於106年8月3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147至154頁;結文第15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141至142頁反面、第145至15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275至27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55至57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㈤第130至139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161至163頁;結文第164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4號卷㈠第50至5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3年11月25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5429號卷㈩第114至129頁反面)。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3年12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㈩第147至148頁;結文第149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237至289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平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⑬證人王為平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46至262頁;結文第29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182至183頁反面、第187至192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275至27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61至64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3年10月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㈦第97至101頁反面、第115至119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34至37頁;結文第38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87至42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6年7月28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㈧第247至249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彭紘笛於106年7月28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㈧第254至31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203至204頁反面、第207至212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275至27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64頁反面至68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3年10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㈧第142至144頁反面、第167至171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3年10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㈧第174至176頁;結文第178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87至42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嘉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143至151頁、第155至16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216至21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於103年10月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㈨第44至51頁反面、第61至65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78至79頁;結文第80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84至209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仁哲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⑨證人謝仁哲於106年8月3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135至147頁;結文第15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220至221頁反面、第225至23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275至27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68頁反面至71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3年10月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㈦第80至83頁、第92至96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30至32頁;結文第3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87至42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怡婷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⑩證人王怡婷於106年8月2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62至89頁;結文第9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241至242頁反面、第246至25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275至27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72頁至75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於103年10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㈧第76至86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於103年10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㈧第96至98頁;結文第99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87至421頁)。

⑦證人即案被告曾柏樺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柏樺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㈡第260至261頁反面、第265至27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㈡第275至27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75至78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3年10月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㈦第1至7頁、第21至25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17至19頁;結文第20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87至421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崴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㈢第1至3頁、第6至1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79頁至82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㈤第67至72頁、第86至90頁反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91至9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9月1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㈤第165至172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9月1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㈤第173至175頁;結文第176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4號卷㈠第86至89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10月9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81至91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3年10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97至98頁;結文第99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87至421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綵柔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21至24頁、第27至3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48至50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23號卷第106至107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於103年10月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192至206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㈨第10至12頁;結文第1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於105年10月7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㈤第181至213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傑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

⑨證人黃志傑於106年8月3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123至135頁;結文第157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于博安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于博安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㈣第198至202頁反面、第205至21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于博安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卷㈣第216至218頁反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于博安於103年9月1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29號卷㈥第52至62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于博安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㈡第311至343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于博安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㈢第184至209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于博安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27至35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于博安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藝恩(原名:徐鳳)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藝恩(原名:徐鳳)於103年9月5日之警詢筆錄(警卷㈩第1至3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藝恩(原名:徐鳳)於103年9月10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㈩第5至18頁、第28至44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藝恩(原名:徐鳳)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237至289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藝恩(原名:徐鳳)於105年9月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287至294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藝恩(原名:徐鳳)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27至35頁)。⑥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藝恩(原名:徐鳳)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子瑄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子瑄於103年7月30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㈩第50至62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子瑄於103年9月9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㈩第63至85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子瑄於105年6月16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62至101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子瑄於105年8月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9至27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子瑄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27至35頁)。⑥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子瑄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曾一峰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曾一峰於103年9月19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㈩第89至101頁、第114至13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曾一峰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11至343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曾一峰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184至209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曾一峰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27至35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曾一峰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欣妤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欣妤於103年9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㈩第131至143頁、第165至179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欣妤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87至421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欣妤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237至289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欣妤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27至35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欣妤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若扉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若扉於104年1月1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㈩第180至194頁、第209至210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若扉於104年1月29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㈠第165至167頁;結文第168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若扉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87至421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若扉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184至209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若扉於106年9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29至23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若扉於106年9月15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37至29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藍敏文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藍敏文於104年1月16日之警詢筆錄(偵494號卷㈠第151至155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藍敏文於104年1月29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㈠第157至158頁;結文第159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藍敏文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87至421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藍敏文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184至209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藍敏文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27至35頁)。⑥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藍敏文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45至117頁)。

⑦證人藍敏文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62至289頁;結文第29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松博(原名:王漢璋)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松博(原名:王漢璋)於104年1月19日之警詢筆錄(警卷㈩第243至245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松博(原名:王漢璋)於104年1月20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㈩第252至271頁、第296至300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松博(原名:王漢璋)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87至421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松博(原名:王漢璋)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184至209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松博(原名:王漢璋)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27至35頁)。⑥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松博(原名:王漢璋)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45至117頁)。

⑦證人王松博(原名:王漢璋)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401至420頁;結文第43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4年1月19日之警詢筆錄(警卷㈩第303至304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4年1月20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㈩第311至331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87至421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184至209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54至17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45至289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353至420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3至21、115至118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6年9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29至233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暉勝於106年9月15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37至29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4年1月19日之警詢筆錄(警卷㈩第344至345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4年1月20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㈩第352至370頁)。③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87至421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184至209頁)。⑤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54至173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㈨第242至289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㈩第353至420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3至21、115至118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6年9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29至233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蔡佳倛於106年9月15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37至29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柏信之證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柏信於104年2月14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㈩第390至412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柏信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87至421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柏信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184至209頁)。④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柏信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27至35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柏信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㈦第45至1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譚榮興之證述:(已歿)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譚榮興於104年2月1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㈩第422至432頁)。②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譚榮興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㈢第237至289頁)。

㈢書證部分:

⒈被害人胡偉玲之受案登記表、案件立案報告表(杭州市公安局分局江幹區四季青派出所)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金帳戶歷史明細清單(警卷第8至10頁)。

⒉被害人徐夏貞之受案回執聯(慈溪市公安局逍林派出所)及偽造刑事拘捕令(警卷第37至38頁)。

⒊「豬寮機房」現場平面圖4紙(警卷第78至81頁)。

⒋「豬寮機房」現場照片50張(警卷第82至97頁)。

⒌「豬寮機房」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警卷第112至120頁)。

⒍林宥達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豬寮機房-103年8月11日)(警卷第59至77頁)。

⒎「豬寮機房」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

①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2份(警卷第42至45頁)。

②白板照片(證物編號2-1-9)(警卷第98頁)。

③大陸民眾資料27張(證物編號2-1-11)(警卷第99至108頁)。

④一線轉單紀錄表(證物編號2-1-12)(警卷第109頁)。

⑤網路人頭與帳號密碼之筆記本(證物編號2-1-14)(警卷第109頁)。

⑥薪水紀錄單(證物編號4-1-28;林泳旻gallant封面筆記本內)(警卷第111頁)。

⒏林宥達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美麗歐洲大樓-103年8月11日)(警卷第146至150頁)。

⒐「美麗歐洲大樓」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

①開銷雜記單及話費單10紙(警卷第151至160頁)。

②薪水紀錄單7紙(警卷第161至167頁)。③

③詐騙講稿(警卷第168至176頁)。

⒑鍾旻珍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冠世界大樓-103年8月11日)(警卷第184至190頁)。

⒒「冠世界大樓」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薪資袋及薪水紀錄單4紙(警卷第191至193頁)。

⒓陳俊成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汪俊成住處-104年1月13日)(警卷第194至206頁)。

⒔溫珺涵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溫珺涵住處-104年1月6日)(警卷第232至237頁)。

⒕「溫珺涵住處」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

①雜記單(證物編號08)(警卷第238頁)。②

②開銷紀錄8紙(證物編號09)(警卷第239至246頁)。

③扣案TOSHIBA隨身碟內儲存紀錄(「公」資料夾內):⑴103年8月份豬寮機房三的薪水業績表4紙(警卷第250至253頁)。

⒖陳文成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陳文成住處-103年8月11日)(警卷第177至182頁)。

⒗舒孝桓之雲端硬碟內(帳號:theworldi0000000mail.co  m)儲存資料:

①檔案名稱「㈢公司業績+開銷」的EXCEL檔案內「胖緯」、「胖2」工作紀錄表(警卷第254至255頁)。

②檔案名稱「凱薩-月報表-OK」的EXCEL檔案內「公司業績」、「個人業績」、「生活開銷」、「出勤表」、「胖緯」、「個人業績(2)-(一、二線成員)、(三線成員)」、「工作表(2)」工作紀錄表(警卷第270至279頁)。

⒘馮凱倫扣案隨身碟內儲存紀錄(新化機房-證物編號7-1-18「條子」資料夾內):

①「A片aa181852」檔案夾內-「寶馬」、「業績」工作表(警卷第281至282頁)。

②「文書」檔案夾內-「一線統計表」(警卷第283頁)。

⒙詐騙機房103年8月10日、103年8月11日之VOS通聯紀錄份(警卷第121至144頁)。

⒚「環南路機房」現場照片6張(警卷第1至3頁)。

⒛「中豐路機房」現場照片4張(警卷第10至11頁)。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雲林地檢104年度保字第918至945號、第967至969號、第971至973號、104年度貴保字第4、5號(偵5429號卷第14至68頁、第82至108頁、第122至129頁)。

㈣物證部分:詳如附表六(本院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至36-36)。

三、論罪科刑:

㈠關於罪刑法定原則:

⒈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月21日起施行生效。修正前該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依當時實務見解,認以詐術為核心之詐欺集團,尚不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因此修正後該條擴大犯罪組織之定義為「(第1項)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107年1月3日再修正為『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第2項)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以嚴懲日益猖獗之詐欺集團,此為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規定,尚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是被告並不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⒉被告犯如附表二「環南路機房」、附表三「中豐路機房」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月20日起施行生效。本次修法係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將犯刑法第339條之罪而符合一定行為態樣時予以加重其刑,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於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為被告犯如附表二「環南路機房」、附表三「中豐路機房」所示之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之規定,尚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

⒊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生效,復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1月23日施行生效。本條例第43、44條之罪,分別係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獲取一定數額以上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及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所列數款行為態樣時予以加重其刑,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為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之規定,亦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

㈡關於新舊法比較:被告犯如附表二「環南路機房」、附表三「中豐路機房」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月20日起施行生效,已如前述。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法定刑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係提高罰金刑之額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環南路機房」、附表三「中豐路機房」所示之行為,即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規定論處。至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豬寮機房㈠」所示之行為,雖亦屬上開修法前所為,然因與其所犯如附表四「豬寮機房㈡」所示之行為合為一接續犯(詳後述)而橫跨至修法後,即應逕適用新法規定,附此敘明。

㈢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豬寮機房㈠」及附表四「豬寮機房㈡」、附表五「豬寮機房㈢」編號1至24所示部分,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環南路機房」所示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三「中豐路機房」所示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五「豬寮機房㈢」編號25至46所示部分,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㈣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上述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含既、未遂)之所為,尚涉犯同條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語。惟被告供稱:本案犯罪手法是直接打電話給大陸民眾等語(本院訴緝卷之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所述:詐騙機房成員都是依「條子」,一筆一筆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行騙(原訴4卷五401頁)及同案被告范懷民、初善仁、李祥佳、王為平、陳建宏、楊國華、林琨閎、鄭博文、曾維俊、黃冠維、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王宥峻、徐藝恩、鍾欣妤、譚榮興之供述(原訴4卷三284至286頁)均相符,故本案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公訴意旨所引法條尚有未洽,惟此僅係涉及加重條件之減縮,仍構成同一條罪名,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又起訴書原認被告就附表二「環南路機房」所示犯行,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卷內並無證據可資佐證此部分有何大陸地區人民遭詐騙而匯款,公訴檢察官已當庭更正被告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均附此說明。

㈤關於罪數:

⒈有關附表三「中豐路機房」、附表四「豬寮機房㈡」、附表五「豬寮機房㈢」編號1至22之被害人均為不詳,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特定上開日期遭詐騙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均應認為係接續對同一不詳年籍之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所得,而僅對被告各論以接續之詐欺取財既遂一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一罪為適當。

⒉附表一「豬寮機房㈠」、附表四「豬寮機房㈡」係設在同一地點之機房,且開始及結束時間相續,而「豬寮機房㈠」之被害人亦不詳,無從特定上開期日遭詐騙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該二機房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故應認該二機房係於接續時間對同一不詳年籍之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而僅共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一罪為適當。

⒊至被告就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之28次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等犯行(即「豬寮機房㈠」、「豬寮機房㈡」共1次;「環南路機房」為1次;「中豐路機房」為1次;「豬寮機房㈢」編號1至22為1次;「豬寮機房㈢」編號23至46共24次),所侵害者為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如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各與如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參與之共犯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

㈦關於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查本案其一共犯鍾欣妤係00年0月00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其參與「豬寮機房㈠」及「中豐路機房」時雖未滿18歲,惟被告供稱:因為我們在裡面不會稱呼全名,我不確定鍾欣妤是誰,也不知道她當時未滿18歲等語,而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對鍾欣妤之年齡有所認識,是尚無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

⒉就附表二「環南路機房」及附表五「豬寮機房㈢」編號25至46所示部分,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不遂,屬未遂犯,審酌其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乃較既遂犯輕微,爰依刑法第25第2項規定,就被告上開所涉部分減輕其刑。

㈧爰審酌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經營之電信詐欺機房擔任一、二線機手,而假冒大陸地區公安撥打電話對大陸地區人民行詐,造成5位被害人各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失,另就其餘23位被害人部分則詐欺取財未遂,被告並因此取得18萬元之報酬等全案犯罪情節;行為時尚無犯罪前科;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惟逃亡國外多年始返回我國接受審判;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本院審判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至五各編號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歷次犯行之罪質相同,時間相近,而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之目的,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之附表二、三,及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四、五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關於沒收:

㈠被告自承其因本案而獲有詐欺集團給付之報酬18萬元,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本案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所詐得之款項,無證據證明歸屬被告所有或由被告實際支配掌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被告自承為其所有而用與同案被告張維欣聯絡之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六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均非屬被告所有,且部分業經另案判決宣告沒收,本案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參與「豬寮機房㈠」部分):
機房代稱:豬寮機房㈠ 機房設置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房屋  機房設置時間:102年6、7月間起至103年6月18日止 A02擔任之角色:一線機手兼幹部       編號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金額(人民幣) 犯罪時間 參與之共犯 宣告刑 1 無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甲 未得逞(嗣於附表四「豬寮機房㈡」既遂) 102年6、7月間起至103年6月17日止間之不詳時間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鍾旻珍、簡明邦、陳舜鵬、舒孝桓、温珺涵、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馮凱倫、王宥峻、魏秝葶、陳品豪、胡文龍、初善仁、王為平、陳綵柔、于博安、徐藝恩、曾子瑄、曾一峰、鍾欣妤、黃若扉、藍敏文、王松博、王暉勝、蔡佳倛、李柏信、譚榮興。 與豬寮機房㈡接續一罪,如附表四。 
附表二(參與「環南路機房」部分):
機房代稱:環南路機房 機房設置地點: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房屋  機房設置時間: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5月下旬止 A02擔任之角色:二線機手       編號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金額(人民幣) 犯罪時間 參與之共犯 宣告刑 1 無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乙 未遂 102年8月間起至103年5月下旬止之不詳時間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鍾旻珍、簡明邦、陳舜鵬、舒孝桓、温珺涵、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魏秝葶、陳綵柔、徐藝恩、曾子瑄、曾一峰。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參與「中豐路機房」部分):
機房代稱:中豐路機房 機房設置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屋 機房設置時間:102年12月間起至103年1月底止 A02擔任之角色:一、二線機手       編號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金額(人民幣) 犯罪時間 參與之共犯 宣告刑 1 74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丙  180,600元  102/12/12 張維欣、林宥達、陳文成、鍾旻珍、簡明邦、謝得偉、鄭博文、黃冠維、A02、馮凱倫、魏秝葶、徐藝恩、鍾欣妤、黃若扉、藍敏文。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75  132,600元  102/12/15   3 76  14,100元  102/12/16   合計   327,300元    
附表四(參與「豬寮機房㈡」部分):
機房代稱:豬寮機房㈡ 機房設置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房屋  機房設置時間:103年6月18日起至103年7月20日止 A02擔任之角色:二線機手       編號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金額(人民幣) 犯罪時間 參與之共犯 宣告刑 1 25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甲 11,300元 103/06/18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魏秝葶、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初善仁、王為平、于博安、王暉勝、蔡佳倛。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26      3 27  57,600元 103/06/19   4 28      5 29      6 30      7 31  36,800元  103/06/20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魏秝葶、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初善仁、王為平、于博安。  8 32  4,400元 103/06/21   9 33  66,400元 103/06/22   10 34      11 35      12 36      13 37  46,500元 103/06/23   14 38      15 39  400元 103/06/24   16 40  80,000元 103/06/25   17 41      18 42      19 43  24,100元  103/06/26   20 44      21 45      22 46  31,000元  103/06/27   23 47      24 48      25 49  3,700元 103/06/28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魏秝葶、廖星翰、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初善仁、王為平、于博安。  26 50  81,000元 103/07/01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魏秝葶、廖星翰、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初善仁、王為平、謝仁哲、于博安。  27 51  28,000元 103/07/02   28 52  36,100元 103/07/03   29 53  60,400元 103/07/04   30 54  136,200元 103/07/05   31 55  132,900元 103/07/06   32 56  111,100元  103/07/07   33 57  2,000元  103/07/08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A02、魏秝葶、廖星翰、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初善仁、王為平、謝仁哲、黃志傑、于博安。  34 58  2,400元  103/07/10   35 59  28,100元  103/07/11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A02、魏秝葶、廖星翰、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初善仁、黃宗任、王為平、謝仁哲、黃志傑、于博安。  36 60  87,500元 103/07/12   37 61      38 62  4,000元 103/07/13   39 63  15,600元 103/07/14   40 64      41 65  468,400元 103/07/15   42 66  1,900元 103/07/16   43 67      44 68      45 69      46 70  28,600元 103/07/17   47 71      48 72  13,500元  103/07/18   49 73  13,100元  103/07/19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魏秝葶、廖星翰、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初善仁、黃宗任、李祥佳、王為平、謝仁哲、黃志傑、于博安。  合計   1,613,000元    
附表五(參與「豬寮機房㈢」部分):
機房代稱:豬寮機房㈢ 機房設置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房屋  機房設置時間:103年8月11日起至103年8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 A02擔任之角色:二線機手       編號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金額(人民幣) 犯罪時間 參與之共犯 宣告刑 1 3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丁 19,100元 103/08/01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楊國華、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曾維俊、魏秝葶、廖星翰、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范懷民、初善仁、黃宗任、李祥佳、王為平、彭紘笛、黃美嘉、謝仁哲、王怡婷、曾柏樺、王靖崴、陳綵柔、黃志傑、于博安。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4  59,300元 103/08/01   3 5  8,500元 103/08/02   4 6  117,400元 103/08/02   5 7  3,600元 103/08/02   6 8  49,800元 103/08/02   7 9  151,500元 103/08/03   8 10  28,000元 103/08/03   9 11  5,800 元 103/08/04   10 12  270,000元 103/08/04   11 13  49,900元 103/08/04   12 14  160,100元 103/08/04   13 15  41,100元 103/08/04   14 16  34,100元 103/08/06   15 17  12,200元 103/08/07   16 18  112,000元 103/08/07   17 19  12,000元 103/08/08 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孝桓、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楊國華、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A02、林琨閎、曾維俊、魏秝葶、廖星翰、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范懷民、初善仁、黃宗任、李祥佳、王為平、彭紘笛、黃美嘉、謝仁哲、王怡婷、曾柏樺、王靖崴、陳綵柔、黃志傑、于博安。  18 20  30,100元 103/08/08   19 21  13,900元 103/08/08   20 22  19,900元 103/08/08   21 23  11,900元 103/08/09   22 24  21,600元 103/08/10   23 2 余夏貞 180,000元 103/08/10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1 胡偉玲 338,800元 103/08/10至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98 王素青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6 99 徐海兄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7 100 馮寧礎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8 101 陳磊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9 102 毛潔茹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0 103 包艷紅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1 104 王喜田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2 105 林望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3 106 姚紅梅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4 107 劉治國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5 108 葛王俊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6 109 童芸華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7 110 謝驍勇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8 111 陳微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9 112 蘆雪濃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0 113 鬱美祥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1 114 徐興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2 115 陳德慶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3 116 羅水長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4 117 戴世傑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5 118 廖海望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6 119 周河清 未遂 103/08/11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合計   1,750,600元    
附表六(扣案物):
㈠: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本院原訴卷㈠第49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隨身碟 1 個 于博安 2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華郵政) 1 張  3 SAMSUNG 手機(序號355589/05/079314/3)、無SIM 卡 1 支  ㈡: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本院原訴卷㈠第497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陳品豪使用) ㈢: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3(本院原訴卷㈠第49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范懷民使用) 2 詐騙講稿 2 張  3 存摺(中華郵政)(含金融卡) 1 本 范懷民 ㈣: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4(本院原訴卷㈠第501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SAMSUNG 平版(序號000000000000000/01、無SIM 卡) 1 台 廖星翰 ㈤: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5(本院原訴卷㈠第50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SAMSUNG 手機(序號358020/05/323576/4、無SIM 卡) 1 支 王靖崴 2 隨身碟 1 個  3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王靖崴使用) ㈥: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6(本院原訴卷㈠第50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IPAD 1 台 鄭博文 2 HTC 手機(含SIM卡1 張)(門號00000000000) 1 支  ㈦: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7(本院原訴卷㈠第507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IPHONE5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李辰彥 2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李辰彥使用) ㈧: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8(本院原訴卷㈠第50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黃美嘉使用) ㈨: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9(本院原訴卷㈠第511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曾柏樺使用) 2 ASUS平板電腦 1 台 曾柏樺 ㈩: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0(本院原訴卷㈠第51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3G平板電腦 1 台 陳綵柔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1(本院原訴卷㈠第51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謝仁哲使用) 2 ASUS白色筆電 1 台 謝仁哲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2(本院原訴卷㈠第517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徐明君使用)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3(本院原訴卷㈠第51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MI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 卡) 1 支 謝得偉 2 ZTE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3 SAMSUNG-TAB3(含SIM 卡) 1 支  4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謝得偉使用) 5 存摺(中國信託)(含金融卡1 張) 1 本 謝得偉 6 存摺(第一銀行)(含金融卡1 張) 1 本  7 ASUS筆電 1 台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4(本院原訴卷㈠第521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HTC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A02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5(本院原訴卷㈠第52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黃志傑使用)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6(本院原訴卷㈠第52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ASUS筆電(已遭毀損) 1 台 胡文龍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7(本院原訴卷㈠第527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黃宗任使用)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8(本院原訴卷㈠第52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WIZ 平板電腦(無序號、無SIM 卡) 1 台 初善仁 2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初善仁使用)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19(本院原訴卷㈠第531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三星牌平板電腦 1 台 彭紘笛 2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彭紘笛使用)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0(本院原訴卷㈠第53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 ) 1 支 陳文成 2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陳文成使用) 3 K 盤(含炒K 卡1張) 1 個 陳文成 4 贓款(新台幣) 20000元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1(本院原訴卷㈠第53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 1 支 王怡婷 2 IPAD(無SIM 卡) 1 台  3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王怡婷使用) 4 贓款(新台幣) 3100元 王怡婷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2(本院原訴卷㈠第537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存摺(中國信託) 1 本 魏秝葶 2 贓款(新台幣) 4100元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3(本院原訴卷㈠第53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IPHONE5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陳建宏 2 平板電腦 1 台  3 ASUS 筆電 1 台  4 贓款(新台幣) 14200元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4 (本院原訴卷㈠第541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李祥佳使用)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5(本院原訴卷㈠第54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SAMSUNG 平板(含SIM 卡) 1 台 蔡汶哲 2 贓款(新台幣) 1000元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6(本院原訴卷㈠第54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楊國華使用) 2 贓款(新台幣) 1000元 楊國華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7(本院原訴卷㈠第547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ASUS 筆電 1 台 王為平 2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王為平使用) 2 贓款(新台幣) 2000元 王為平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8(本院原訴卷㈠第54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贓款(新台幣) 1100元 曾維俊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29(本院原訴卷㈠第551至55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贓款(新台幣) 4000元 温珺涵 2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 1 支  3 白色隨身碟(TOSHIBA ) 1 個  4 IPHONE(3GS )(已損壞) 1 支  5 黑色隨身硬碟 1 個  6 雜記單 1 張  7 庫存管理簿 8 張  8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押票及呈報單 6 張  9 雲林第二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訂購單收據 1 包  10 律師事務所收據 3 張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30(本院原訴卷㈠第55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平板電腦 1 台 黃冠維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31(本院原訴卷㈠第557至567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金額、帳號雜記單 8 張 汪俊成 2 國內跨行電匯申請書 1 張  3 雜記筆記本 3 本  4 大陸銀行個人客戶申請書 1 本  5 銀行交易憑證 7 張  6 凱擘大寬頻裝機單 1 張  7 房屋租賃契約書(桃園市○○○街00巷0號10樓) 1 本  8 K 盤(含抄K卡) 1 組  9 中國工商銀行U 盾 2 個  10 中國農業銀行U 盾 1 個  11 招商銀行U 盾 1 個  12 中國銀行U 盾 1 個  13 廣東農村信用社U盾 1 個  14 隨身碟 2 個  15 帳號記錄單 1 張  16 大陸銀行金融卡 4 張  17 交通銀行金融卡 1 張  18 臺灣銀行(渣打、新光、匯豐、國泰、臺灣2 張)金融卡 6 張  19 和解書 1 張  20 雜記本 2 本  21 遠東銀行匯款書 1 張  22 IPHONE手機 1 支  23 中華電信SIM 卡 1 張  24 汪俊成銀行帳戶 13本  25 台銀綜合1 本、台銀3 本 4 本  26 國泰世華銀行 1 本  27 SAMSUNG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 1 支  28 SAMSUNG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 1 支  29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 支  30 ASUS電腦主機 1 台  31 白色筆記本 1 本  32 台新、匯豐、花旗、中國信用卡金融卡 4 張  33 黃色筆記本(借支) 1 本  34 綠色筆記本 1 本  35 HTC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36 遠東、華南、彰化、中國、中國農業銀行卡 5 張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32(本院原訴卷㈠第569至571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CASIO數位相機 1 台 張奷媃 2 中國信託金融卡 1 張  3 ACER筆記型電腦(含滑鼠、電線) 1 組  4 IPHONE5 手機(含SIM 卡) 1 支  5 客戶雜記單 8 張  6 遠傳行動電信申請書 1 包  7 綠色筆記本 1 本  8 記帳本 1 本  9 IPHONE6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10 贓款(新台幣) 3300元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33(本院原訴卷㈠第57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贓款(新台幣) 710 元 汪俊成 2 贓款(新台幣) 799 元  2 贓款(新台幣) 513 元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34(本院原訴卷㈠第575至59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林宥達台胞證 1 本 林宥達 2 中國農業銀行帳戶申請單 3 張  3 開銷雜記單 16張 「朱哥」、「麥可」、林宥達 4 話費單 1 張  5 詐欺講稿 1 包  6 電腦主機 1 台 林宥達 7 NOKIA 手機(無SIM 卡) 1 支  8 Anycall 手機(無SIM 卡) 1 支  9 SONY ERICSSON 手機(無SIM 卡) 1 支  10 小米手機 1 支  11 ELYIA 手機 1 支  12 SAMSUNG手機 1 支  13 NOKIA 手機 1 支  14 G-Plus手機 1 支  15 SK手機 1 支  16 IPHONE5 手機(含SIM 卡) 1 支  17 moii手機 1 支  18 Piene Canli手機 1 支  19 NOKIA 手機(含SIM 卡) 1 支  20 SAMSUNG手機 1 支  21 SAMSUNG手機 1 支  22 HTC手機 1 支  23 SONY 手機 1 支  24 SAMSUNG手機 1 支  25 筆記本(gallant封面) 1 本  26 監視器鏡頭 4 台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 27 閘道器 4 台  28 傳真機 1 台  29 碎紙機 1 台  30 鍵盤(2大2小) 4 台  31 電話機 12台  32 閘道器 4 台  33 列表機 1 台  34 值星帶 1 條  35 詐欺講稿 2 張  36 被害人資料 34張  37 機房績效表 1 張  38 被害人個資 1 張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鄭博文處查扣) 39 王仲剛個資帳密 1 張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林宥達處查扣) 40 租賃契約(桃園中壢房屋) 1 張 林宥達 41 白板 1 個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 42 MOBIA 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 1 支 林宥達 43 電話機 3 台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 44 網路分享器 4 台  45 監視器鏡頭 1 支  46 宏碁牌藍色筆記型電腦 1 台 林宥達 47 白板 1 個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 48 遭破壞之筆電 1 台 林宥達 49 ASUS筆電 1 台  50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 51 IP分享器 3 台  52 指向型天線 1 台  53 閘道器 8 台  54 ACER筆電 1 台 林宥達 55 ASUS筆電 1 台  56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 57 電話機 1 台  58 ASUS筆電 1 台 林宥達 59 SAMPO電視 1 台 「朱哥」、「麥可」(機房內使用) 60 網路閘道器 5 台  61 電話機 3 台  62 電話機 2 台  63 被害人資料 3 張  64 教戰手冊 7 張  65 被害人資料 1 張  66 教戰守則 2 張  67 監視器螢幕(含接受器2 個、硬碟1個) 2 台  68 贓款(新台幣) 3300元 林宥達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35(本院原訴卷㈠第597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澳門幣(100 元、20元、10元各1 張) 3 張 汪俊成 2 人民幣(1 元1 張、5 角1 張、1 角3 張) 5 張  3 戒指 1 個  4 外國硬幣(1元) 1 個  :105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36-36(本院原訴卷㈠第59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金戒指(6 分柒厘) 1 個 張奷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5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