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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不論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均須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言詞辯論筆錄若未記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即逕為一造辯論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未合(最高法院97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於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時,再審被告亦未到庭,再審原告亦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原審卷第48頁),法院雖未依職權逕為一造辯論判決,惟是否依職權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並未聲請一造辯論,原審竟以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且記明筆錄,並為判決,自屬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除該不到場之當事人係經再傳而仍不到者,法院得依職權,令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外,必經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並未聲請一造辯論,原審竟以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且記明筆錄,並為判決,自屬違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436條之12規定,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當事人應有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職權由一造辯論,揆諸前開說明,仍應踐行「一造辯論」之程序始可,自不能因言詞辯論筆錄內未載有此項聲請,即謂係法院依職權為之,是林新貴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上訴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因工作忙碌疏忽而未到庭,對造亦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原審僅因上訴人1次不到庭即依職權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屬判決違背法令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而觀諸原審99年3月17日調解程序筆錄,其上雖確有被上訴人「請求准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及法官諭知「准一造辯論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85、386條係關於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踐行程序所為之規定,乃為貫徹言詞辯論主義以保護缺席之一造而設,未依該規定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即屬訴訟程序具有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訴訟法第385條「兩次通知不到才能一造辯論判決」之規定云云,惟查,依照前開規定,許法官既係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無須兩次通知不到才能一造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固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之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另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於簡易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時,除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外,法院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之當事人依職權由一造辯論,揆諸前開說明,仍應踐行「一造辯論」之程序始可對未到場之當事人為判決,原審並未依法踐行相關程序而逕為判決,即與民事訴訟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諸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審判長未盡闡明義務、應行言詞辯論而未經辯論程序、起訴不備合法要件法院對之逕為本案判決、不備一造辯論之要件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等等,均不失為該條所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十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情形無從視為依職權一造辯論,已如前述。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0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造辯論,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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