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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二,以前訴明示為一部請求,作為後訴餘額請求適法之條件,稱為「前訴明示一部請求必要說」,如於前訴沒有明示為一部請求,即「未明示之一部請求」或「隱藏之一部請求訴訟」,再為後訴餘額請求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3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就一部請求之類型,可分為明示的一部請求、隱藏的一部請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上之「一部請求」時,因法院須就原告一部請求以外之餘額審理,始得判斷原告請求金額範圍內是否有理由,事實上已就原告主張之全部請求,為全部無理由或一部有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本文固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6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然並未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甚且表示餘額另案追索,而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之規定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小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德國之情形,最初實務採明示的一部請求肯定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趨向於無限制之肯定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又回復明示的一部請求肯定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情事,自不能認訴訟標的未予特定,又在通常訴訟程序上,法並無規定要求原告必須表明是否為一部請求,因此亦不能認為原告未為一部請求之表明,即認其起訴不合程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智財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於前案二審即已表明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為一部請求,已如前述,其再於本案訴訟將該一部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割裂而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固定有明文。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6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有一部請求之情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財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而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之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智財裁定預覽 ↗
決及前案二審判決非同一事件,且抗告人於107年10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抗告人已明確表示前案訴訟係依一部請求,而前案二審受命法官僅係確認是否為一部請求,而無告以得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有一部請求之情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而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之規定;追加之訴部分,則逾民事訴訟法第436
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小字第4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之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小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抗告人是否有一部請求,以利用小額程序之情形,不無疑問。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一部請求,僅請求被告給付其債權額即代墊款148,000元其中之100,000元及附帶請求利息,顯係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復未向法院陳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其係就該條第1項第2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之全部請求所為,於法院判決後,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而就其餘請求另行起訴。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6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前段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不得為一部請求之立法意旨,係在於避免原告就不屬於小額訴訟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適用特別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前段規定,小額訴訟程式不得為一部請求之立法意旨,係在於避免原告就不屬於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利用小額程式,適用特別規定,除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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