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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裁判費為優先,其次再考量其他訴訟、上訴合法要件。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上訴人所委任之律師是否明知上訴合法要件欠缺?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當事人補正上訴合法要件之欠缺,須在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評決前為之,茲抗告人向原法院補正上訴理由,既在原法院裁定評決後,自不生補正上訴合法要件欠缺之效力,抗告人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454號判決亦明白揭示欠缺具體理由之上訴合法要件之處理方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454號判決亦明白揭示欠缺具體理由之上訴合法要件之處理方式。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法院裁定補費期間雖已屆滿,當事人在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前業已補繳裁判費,上訴合法要件因而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法院裁定補費期間雖已屆滿,當事人在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前業已補繳裁判費,上訴合法要件因而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454號判決亦明白揭示欠缺具體理由之上訴合法要件之處理方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外,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合法要件,原裁定於同年6月24日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即已送達原審原告與共同被告,亦有送達證書等件可參(見原審卷第141至142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高雄地院(獨任法官)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既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已製作完成,揆諸前開說明,再抗告人嗣後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之補正,不生補正上訴合法要件欠缺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提起上訴未按相對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並非上訴合法要件,法院不得以此為由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已如前述,是原裁定逕以抗告人提起上訴未依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為不合法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再簡聲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照),本件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遵期補費而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即制作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雖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前之同年五月二日補納上訴費用,惟揆諸上開說明,不生補正上訴合法要件欠缺之效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智財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未逾上訴法定不變期間為上訴合法要件: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抗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一審法院以獨任法官一人為裁定時,則當事人之上開補正,應在法官制作裁定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上訴合法要件欠缺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無偏執,亦無畸輕、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且非單純記載法律抽象之一般規定,則上訴狀單純記載原審已具體審酌之部分事由,為內容空泛之指摘,此上訴理由即不符具體理由之上訴合法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無偏執,亦無畸輕、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且非單純記載法律抽象之一般規定,則上訴狀單純記載原審已具體審酌之部分事由,為內容空泛之指摘,此上訴理由即不符具體理由之上訴合法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係由他人代為,無從證明上訴人是否有提出上訴之意思,上訴合法要件即有未明,自應由上訴人依法補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折合新台幣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惟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後,本院仍得依法審究其上訴合法要件暨其理由正當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上訴費用亦為上訴合法要件之一,上訴人補正前開事項後,請一併依照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併此附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454號判決亦明白揭示欠缺具體理由之上訴合法要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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