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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其生母丁○○與戊○○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有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前,被告丙○○、乙○○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係被告戊○○之婚生子,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胎所生之子,戶籍上亦登記被告為吳富生之子,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在吳富生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前,被告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吳富生之婚生子,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從而,原告與被告間雖有血緣上之父子關係,但在法律上被告受推定為鄞水泳之子,且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是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父子關係存在,不應准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雖謂被告顏○○實乃其與顏秋香所生之子女,然揆諸前揭說明,在被告顏○○、吳啓倫、被告顏○○生母顏秋香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上訴人甲○○迄未提起否認葉芸珊、葉芸瑄為其子女之訴,揆諸前開說明,在甲○○提起否認之訴並受勝訴判決確定前,任何人均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反對之主張,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家訴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係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母親乙○○與訴外人林彥銘均未於法定期間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在法律上自不能不認原告為乙○○與林彥銘之婚生子,原告自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料上登記其父親為「王寶財」,有原告所提出之王首裕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在未經訴訟程序以否定王寶財與王首裕間之親子關係而得勝訴確定判決前,任何人均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親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家訴字第一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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