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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上訴意旨雖辯稱其飲酒後有經睡覺、沐浴,之後才騎車,其並無故意云云,惟按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李文唐則當庭指認該槍管有花紋之四五改造手槍為陳俊雄交付其保管(見第一審判決第四頁前十行);茍李文唐在原審更審中之供述無訛,何以其竟能在第一審正確指認出具有殺傷力之上開四五手槍係其持有,而與上訴人之指認不生齟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證人即告訴人夏莎惠分別於警詢(見101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查(見101年1月31日偵查筆錄)、本院審理(見本院101年3月29日審判筆錄)指、證述情節,已屬相合,不生齟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按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67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人劉瑞文在警訊中所供丁○○與另二名不詳姓名者前往醉芙蓉KTV包廂找伊催討欠款乙節,縱屬實情,亦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四人剝奪劉大維行動自由犯行間,不生齟齬,自非屬於有利於上訴人等四人之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本院101年7月5日審理筆錄)均已詳細說明其竊行經過,與證人樊羽真(兼告訴人)、莊羽琳分別於警詢之指證述(見101年6月27日警訊筆錄)情節,已屬相合,不生齟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秩字第1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衡以證人許宗霖就本件案發經過所為上開證述與被移送人陳博睿所為前揭供述大致相符,並與證人李俊維、邱顯凱所言不生齟齬;又證人許宗霖與被移送人林孟德原無夙怨,且證人許宗霖就其如何認識及何能明確指認被移送人林孟德亦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人鍾堂泉雖在警訊中陳稱:伊是甲○○○載去的等語,惟與前揭事實之認定不生齟齬,不足為有利被告甲○○○之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已逾上開函示甲基安非他命通常之可驗期間九十六小時,但該函並不排除該類毒品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變因,暨被告或有個人代謝體質較慢之可能,故被告就此之自白,與事實尚不生齟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她一直要求,她住我樓上(見本院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等語,是勾稽其等之陳述,該等款項之交付乃係基於鄰居相互往來間,所生誠信、互信本質而為金錢借貸事項,核其二者間之陳述並不生齟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67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67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卷證內並無行為時,告訴人正低頭撿拾掉落地上魚塊之資料,暨衡諸玻璃酒杯乃易碎物品,不具彈力,茍將之摔落地上,反彈後之力道無法上升至擊中站立者臉部之物理特性以觀,亦與告訴人之指證及前揭證人等證述不生齟齬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給當時在保養廠內部的安非他命工廠製作安毒的另一位綽號『阿成』的師傅聽,主要是連絡指導如何將氫氣灌入氫氣反應爐內以製作安毒,但該位師傅並非替伊製造安毒的師傅,替伊製造安毒的師父另有其人」等語,與其指證之「另有其人」係吳以環,並不生齟齬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原審卷第四四頁),是其先前所稱三分之一,僅係約略之概數,參諸警卷第二十一頁下面照片所示車斗尾端確有露出已無廢棄物之平台以觀,余東壁證述查獲時,上訴人已傾倒部分之廢棄物,與前揭現場照片所示即不生齟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秩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移送人董建程固執前詞置辯,惟證人張延嘉就其遭董建程毆打一情,業已證述如上,核與證人蕭丞閎證稱雙方有發生衝突乙節不生齟齬,又證人張延嘉就被移送人董建程何以出手毆打自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有為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張某之事實,已據張某證述明確;核與被告以如上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毒品聯絡之該門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內容,並不生齟齬。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縱抗告人經股東常會決議更名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惟既未於相對人完成法人登記前為更名登記,該申請怠惰之不利益,自應由抗告人承受,與公司法第12條所定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乃對抗要件,並不生齟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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