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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47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不能給付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09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ꆼ被告明知系爭房地已為原告所有,未得原告同意竟將系爭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為陳君嘉所有,則被告顯然侵害原告所有權益,致無法履行協議而不能給付,該不能給付之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不能給付該股票或辦理過戶登記時,應按股票於清償日之收盤價格折付金錢,均屬無據。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整之1停車位,係屬不能給付而無效。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打漿機,如不能給付時,應賠償原告7萬4,2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萬08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返還主石重量0.49克拉、GIA證書編號0000000000號鑽戒乙只,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原告7萬0236元,依原告所提出信用卡月結單之交易明細,原告就系爭鑽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僅指物理上或邏輯上不能給付,凡依社會觀念,認為不能給付者亦包括在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審聲請人迭次主張本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確定判決屬事實上「不能給付」之違法判決,具有實體法上無效之原因,係屬誤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股票及不能給付之金錢賠償部分(即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耕興/信超價購合約書」合約書以為請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所謂不能給付,係指物理上、或邏輯上,或依社會觀念,認為不能給付者。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防火器材交付原告,如不能給付,應給付原告164,057元,被告則否認有何給付義務,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不能給付股票實物,按清償日不能給付之矽連公司股票股數,依清償日該股票之每股平均成交價折付現金予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能給付股票時應給付金錢部分,尚屬無據。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提出國民身分證為證,主張其嗣後已取得自耕能力為由,而認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並無不能給付之情形,自不足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鍍鋅格柵清掃孔捌拾貳組,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又系爭協議書所定「若再審被告屆期無法償還1,105萬元」,當係指其主觀不能給付非客觀不能給付之情形,而民法第227條關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第226條之規定自明,有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3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給付之內容為法律不能,即受法令限制而不能給付者,縱客觀上能給付,亦屬給付不能,此參閱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71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判決意旨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地上物之給付,在客觀上無不能給付之情事,另耕種、占有之使用土地利益,僅須由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交由上訴人為占有,即可認已為耕種、占有之使用利益之交付,在客觀上並無不能給付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上訴人於97年9月12日以被上訴人不能給付系爭產品為由,向被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契約及系爭附約,有無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69 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貨號F2308號透明瓶1,520支,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原告3,3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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