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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後之中止行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決定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分標準,若行為人非因受外界事務之影響而出於自由意志,自動終止犯罪行為或防止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係中止未遂,有適用法則不當及認定事實與卷附證據矛盾之違誤。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謂其所為係屬中止未遂,並據此謂其於犯罪中醒悟而知返,犯罪情狀堪予憫恕,而請求酌量減輕其刑云云,顯屬無稽,自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止未遂之成立,於著手未遂情形,僅須消極放棄實行犯罪行為即可;然於實行未遂情形,則仍必須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性中止作為,始足當之。前例舉槍瞄準某乙,僅須自願任意性放棄射擊,即屬中止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構成中止未遂之說明:1.按中止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而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中止未遂(中止犯)及準中止未遂(準中止犯)之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上所謂中止未遂,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因自己之意思而中止進行;或雖已實行,而以己意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因之未發生犯罪之結果者而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後之中止行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決定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分標準,若行為人非因受外界事務之影響而出於自由意志,自動終止犯罪行為或防止其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後之中止行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決定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分標準,若行為人非因受外界事務之影響而出於自由意志,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適用自首減刑及未適用中止未遂減刑不當,非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宣告刑部分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4428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中止未遂與普通未遂,在刑法上異其評價。中止未遂,依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刑罰必要減免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屬可預期未能完成犯罪之結果者,仍屬一般障礙之未遂犯,而非中止未遂,必其未遂之原因,在一般經驗法則上,非得以預期,純係出於行為人之己意而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仍就此爭執,主張本件製造非制式手槍未遂犯行係屬中止未遂,指摘原判決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聲請意旨所謂適用中止未遂等語,無異僅憑被害人「未當場死亡」為由而為主張,誤解中止未遂之規範目的及要件,亦無足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後之中止行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決定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分標準,若行為人非因受外界事務之影響而出於自由意志,自動終止犯罪行為或防止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純係出於行為人之己意而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中止未遂(中止犯)及準中止未遂(準中止犯)之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按中止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而言;至於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後之中止行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決定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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