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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要指原當事人而言,當事人倘不相同,即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當事人相同者而言,當事人倘不相同,即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可言,此乃因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其基礎事實並無不同一,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已當庭表示不同意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98頁反面),而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知,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當事人相同者而言,當事人倘不相同,即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裁定意旨參照),不包括原告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第三人為共同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7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追加官信成為被告,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並非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亦不符合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揆諸首揭說明,基礎事實同一之判斷,應綜合考量當事人程序保障、訴訟經濟等要素,不以當事人相同為限,此見解並為學者所肯認(許士宦著,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訴之變更、追加,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得追加當事人者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知,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當事人相同者而言,當事人倘不相同,即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礎事實同一,在同一程序處理得同時解決紛爭者為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解釋上更非得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由為被告之追加。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交上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事實同一」(性)與否,以其社會事實是否相同為判斷之基準。(三)所謂「事實同一性」之判斷,我國實例通說採「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得追加當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雖主張本件原訴與追加之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云云,惟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既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原當事人而言,倘當事人不相同,即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得追加當事人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裁定意旨參照),不包括原告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第三人為共同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既於原法院依上開條項但書第二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規定,追加田西漢等四人為被告,原法院自應就抗告人追加之訴是否符合該款所規定基礎事實同一之追加合法事由予以審究,原法院逕以該款之基礎事實同一並不包括追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最高法院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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