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秩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О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被告雖辯稱:車禍發生後,伊亦倒地受傷,嗣伊見被害人經人扶起,伊起來後,沒看到甲○○,認為對方沒事,才駕車離開現場,並非肇事後故意逃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保及團保,且該名員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到職,曾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離職,又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到職,前後公司均有審核員工之職業駕照資格,並保留影本存用,而違規駕駛事後故意隱瞞駕照吊扣事實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慎追撞同向由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WS—四八九二號自用小客車,其曾下車察看,酒後意識不清下,認乙○○並未受傷,遂留下聯絡方式後,駕車先行離去,其不知乙○○受有傷害,亦非肇事後故意逃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否認有於肇事後故意逃逸之犯行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罪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辯:其並非肇事後故意離開擦撞現場等語,尚非無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訊據被告固供承於右揭時、地認駕車行經該地等情,然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辯稱:伊不知當時所駕車子有擦撞被害人乙○○所騎機車,並非肇事後故意逃逸等語。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非以假設事實推論此部分犯罪,亦非僅以上訴人前述自白或受轉讓者之證述為其唯一證據,尤無上訴意旨所謂擴張事後故意而為論斷之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被告於右揭時地確有因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而逃逸之情事,則被告辯稱伊不知有撞到告訴人,及無於肇事後故意逃逸之情事云云,尚屬事後卸責之詞,顯非可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地認駕車肇事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自己駕車經過高雄縣仁武鄉○○村○○○路與大同街交岔路口附近時,車子的右後角擦撞到告訴人騎乘的機車,並非在肇事後故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勢必加速逃離現場,一般路人豈能輕易追上告知肇事,而受處分人於不知之情況下,發生擦撞事故後仍緩慢前進,未有任何加速逃逸之情事,顯見受處分人絕非肇事後故意逃逸,是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出面處理抗告人與榮旺公司間勞資爭議,且主導榮旺公司終止與抗告人之勞動契約,事後故意解散榮旺公司,以避免日後遭追償薪資,相對人就自身財產亦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訊據被告固供承於右揭時、地認駕車肇事等情,然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辯稱:伊不知當時所駕車子右後角,有擦撞告訴人所騎機車,並非肇事後故意加速逃逸等語。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甲○○於原審否認係肇事後故意逃逸,並辯稱:當時因喝醉酒而意識嚴重恍惚,並不知肇事有人受傷,且車子肇事後即停在前方路口轉彎處,並未逃逸,而由同事歐靜美代為駛回,警員前來訊問上訴人十幾分鐘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秩字第1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4款定有明文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5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駕車撞死被害人時,車前玻璃右下角破裂,已難諉為不知,且從其事後故意將車碰撞自宅樓梯,造成更大損壞,再前往修車廠修理後,開至遠處丟置,謊報遺失各情,其意圖掩飾,極為明顯,原判決認定其知情肇事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不符合「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自不能以事後故意追究上訴人刑責,原判決就此未予說明,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因發現車子有異音,先將車子打二檔低頭察看,孰料因此車身向右偏移而撞上前方停等紅燈之機車,上訴人一時緊張想要急踩煞車,怎知誤踩油門,故車輛繼續前行,且腳麻無法移動,並非肇事後故意逃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交簡字第6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已就過失傷害部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堪認被告犯後顯有悔意,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惟被告肇事後故意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