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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被告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並未坦承全部犯行,本案亟待審理,審酌前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且被告既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其涉犯情節係攜帶凶器為之,危害社會非輕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限制出境處分已屬輕微,本院對於被告為限制出境之處分符合比例原則,並無過度失當之情形;㈣另依本件目前審理程度,就準備程序中檢辯雙方聲請傳訊之證人,至少尚有三分之一仍未傳喚,亟待審理程序繼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其既有前揭數次逃避追訴之事實,再參以其目前涉犯前開多起重罪亟待審理、執行,自有事實足認堪使被告心生日後逃避後續法院裁判及執行之可能性,顯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其既有前揭數次逃避追訴之事實,再參以其目前涉犯前開多起重罪亟待審理,自有事實足認堪使被告心生日後逃避後續法院裁判及執行之可能性,而顯有逃亡之虞,不因被告是否於本次受羈押後遷移其戶籍地而有所不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本院審酌被告被訴參與本案販毒集團之事實,亟待審理程序詰問證人即共犯林殷緯、賴建良、陳存祥等人加以釐清,且衡以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即134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間經數地檢署通緝,並先後於99年1月間、99年8月間、100年5月間緝獲等情,顯見被告逃亡事實並非偶然,有多次逃避司法機關追訴之意圖及事實甚明,再參被告目前涉犯多起重罪亟待審理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更(一)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辦理中介事務大陸文書驗證之會務人員,本無權審核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僅需確認、核對公證書形式上真偽,經核對相符即可完成驗證,發給驗證證明,明知原告提出之大陸公證民事訴訟委託書乃法院亟待審理使用之身分證明文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無原裁定所指將使第三人鴻豐公司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狀態,而使進行中之訴訟產生不利之情形,原裁定顯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云云,惟原裁定已詳述因第三人鴻豐公司有分配款尚待領取,及進行中之訴訟亟待審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本件既有部分案情尚未明朗,亟待審理訊問、辨明,仍足認聲請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將使第三人鴻豐公司又陷於無法定代理人狀態,惟第三人鴻豐公司尚有可供領取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10020號執行案件分配款,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7號案件亟待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參抗告人所涉本案係為重罪,亟待審理,自有事實堪認抗告人心生日後逃避後續法院裁判及執行之高度可能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海基會雇用,辦理中介事務大陸文書驗證之人員,本無權審核公證書內容是否屬實,僅需確認公證書形式上真正,即應發給驗證證明,明知上訴人提出之上開委託書乃法院亟待審理使用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驗證之會務人員,本無權審核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僅需確認、核對公證書形式上真偽,經核對相符即可完成驗證,發給驗證證明,明知原告提出之大陸公證民事訴訟委託書乃法院亟待審理使用之身分證明文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依目前各項證據觀之,被告於集團內地位非低,本案起訴書所載詐騙集團之所以能夠維持並壯大,同時使檢警查緝困難、被害人財產損失求助無門等,均與被告密切相關;又本案目前亟待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6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同案被告馬進利駕駛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清運本件事業廢棄物污泥,共計33次,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罪嫌,又涉及共犯多人,亟待審理釐清,扣案曳引車與本案存有高度關聯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被上訴人乙○○為海基會雇用,辦理中介事務大陸文書驗證之會務人員,本僅需確認、核對公證書形式上真偽,經核對相符即可完成驗證,明知伊提出之大陸公證民事訴訟委託書乃法院亟待審理使用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0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辦理中介事務大陸文書驗證之會務人員,本無權審核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僅需確認、核對公證書形式上真偽,經核對相符即可完成驗證,發給驗證證明,明知上訴人提出之大陸公證民事訴訟委託書乃法院亟待審理使用之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二九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辦理中介事務大陸文書驗證之會務人員,本無權審核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僅需確認、核對公證書形式上真偽,經核對相符即可完成驗證,發給驗證證明,明知原告提出之大陸公證民事訴訟委託書乃法院亟待審理使用之身分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全字第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㈣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現繫屬於本院,亟待審理,然聲請人就系爭房屋之租賃期間將於115年2月28日屆滿,而揆諸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之辦案期限為2年,故115年2月28日時本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七七號公懲判決預覽 ↗
過司法院頒「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定〔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表〕規定地方法院法官刑事類辦案標準件數三十二件,而申辯人在該年度平均每月約有一百二十件以上之刑事案件亟待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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