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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630 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 條預覽 ↗
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 商業訴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 一、公司負責人…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 條預覽 ↗
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且不因請求之減縮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前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4 條預覽 ↗
商業法院認事件不合第二條所定商業事件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其管轄地方法院;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裁定之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商業法院為第一項裁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 條預覽 ↗
普通法院認其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本法之商業事件而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二條第二項…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 條預覽 ↗
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 條預覽 ↗
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 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 聲請…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8 條預覽 ↗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 一、自認。 二…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9 條預覽 ↗
前三條規定,於參加人或參與人準用之。 參加人或參與人律師之酬金,不計入訴訟或程序費用。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0 條預覽 ↗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1 條預覽 ↗
程序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程序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發生效力。但程序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在此限。…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2 條預覽 ↗
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3 條預覽 ↗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4 條預覽 ↗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 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不能以前項方式提出者,應以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提…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5 條預覽 ↗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6 條預覽 ↗
傳送之文書不合第十四條第五項辦法所規定之格式、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或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除已依規定補正外,不生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傳送對象應即通知傳送…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7 條預覽 ↗
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 二、為使法律及事…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8 條預覽 ↗
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專家證人或其他程序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9 條預覽 ↗
商業法院處理商業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0 條預覽 ↗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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