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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1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又聲請人即代行告訴人不服上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調閱原偵查卷證審閱後認為:⒈UNIDPAH雖受僱於代行告訴人全天候照顧乙○○○,惟在醫院全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條文既規定有「代行告訴人之告訴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即可知悉於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後,代行告訴人尚須為告訴之意思表示,始發生告訴之效力,非謂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察官之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意,或係檢察事務官自行決定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情事等,均有予以查明以釐清其是否適法之必要,又本件檢察官如已依職權已指定代行告訴人,而指揮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代行告訴人乙○○聲請檢察官指定為代行告訴人之目的,乃在先行取得代行告訴人之資格,再與被告洽談和解,待無法達成和解後,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一節,亦據代行告訴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8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林○○既無獨立告訴權,其本人僅有代行告訴人身分,足認林○○係以代行告訴人身分撤回告訴,然依前開說明,代行告訴人旨為告訴,無權撤回其告訴,故其本人縱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8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111年1月5日警詢時提起告訴,雖尚無告訴權,然經檢察官指定其為代行告訴人後,因檢察官之指定,原有使其先前之告訴因而合法,發生補正效果之意思,故代行告訴人既已提出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於準備程序提出代行告訴人乙○○出具之撤回告訴狀及雲林縣崙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一紙,表明已與代行告訴人乙○○達成民事和解,惟代行告訴人乙○○既未合法告訴,自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權應自何時起算?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應自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時起算。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明確,則被害人既已向代行告訴人表示欲對被告提出本件告訴之意,縱事後被害人具狀表示撤回告訴,亦難認本件代行告訴人之告訴與被害人「當下」之明示意思相反,原審未慮及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案被害人因車禍之傷害,致不能行使告訴人權,且無得為告訴人之人,故其子陳彥甫於101年12月28日向本署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本署檢察官指定其為代行告訴人,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檢察官指定聲請人為代行告訴人後,即可補正前開不具告訴權之效果,是以本案已經告訴合法,原審判決未就上情詳予調查釐清於指定徐明春為代行告訴人前,是否已有訴追之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同法第236條第1項所規定之代行告訴人,係指檢察官基於公益性質,就告訴乃論之罪,在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之情形下,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因此代行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前揭規定所指得撤回告訴之人,自不包括代行告訴人在內。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代行告訴人﹄之法律專有名詞,惟其本意即為當庭指定蔡義為代行告訴人,並由代行告訴人蔡義提出告訴,有刑事聲請代行告訴狀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見該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三號偵查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解,被告並當庭交付賠償金額予代行告訴人,而代行告訴人亦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94年3月8日審判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前雖指定陳振文為代行告訴人並提出告訴,惟告訴人嗣後已委託律師提出告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陳振文前以代行告訴人身分所提出之告訴,即因代行告訴人身分消滅而失其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司法院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代行告訴人並無權撤回告訴;又告訴權與撤回權在訴訟法上並不可分,撤回權應專屬於實行告訴之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固經代行告訴人提出告訴,然被害人業於106年3月22日在本院與被告調解成立,被害人及代行告訴人並均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雖與代行告訴人王春男達成和解,並由代行告訴人王春男提出撤回告訴狀,惟依上開判決意旨代行告訴人無撤回告訴權,要不能以代行告訴人嗣後經法院裁定成為被害人之監護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代行告訴人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故若可認代行告訴人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其告訴則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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