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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被告時晨賀於警詢、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及證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3被告何文乾於警詢、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及證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4被告朱孝豪於警詢之任意性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及證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3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及證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4被告朱孝豪於警詢之任意性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與被告乙○○前開任意性自白相符,而得為該任意性自白補強證據之①共同被告甲○○之供述(前開筆錄參照)、②證人姚書昂之供述(前開筆錄參照)及前揭③證人姚書昂以探親名義入境台灣地區之號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44、82、83、219、293頁)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施賀仁指述(見警一卷第38、39頁)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照片(見警一卷第17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五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與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相符,而得為該任意性自白補強證據之①證人乙○○之證言(偵查卷第九頁至第十頁偵訊筆錄參照)、②證人乙○○為領回被告所竊取之高梁酒,而所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查卷第十三頁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附表編號二部分,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甚詳,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岑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與被告乙○○前開任意性自白內容相符,而得為該任意性自白補強證據之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MDMA三顆及②與被告乙○○前開任意性自白內容相符之共同被告甲○○之供述(前開筆錄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五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與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相符,而得為該任意性自白補強證據之由被害人乙○○為領回被告自其手提袋內所竊取之現金,而所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偵查卷第十頁參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125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36至140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6、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有證據足佐,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共5次之事實,均堪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警一卷第27至32頁)、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40、41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一卷第34頁)及現場照片(警一卷第42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王淯震於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二)被告王嘉華於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三)被告黃育軒於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竊取上開重機車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3張(見警二卷第25頁)、被告指認竊取重機車之現場照片4張(見警二卷第31至32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1年5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及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可參,足認被告上述任意性自白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四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與被告乙○○、甲○二人前開任意性自白均相符,而得為該二任意性自白補強證據①證人趙淑華之供述(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七三號偵查卷第九頁至第十頁偵訊筆錄參照)及②記載證人趙淑華入境台灣地區之事由為探病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抗字第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作為其起訴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事實審法院亦無非以抗告人之「非任意性自白」作為有罪之基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1年6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及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施用大麻之事實,堪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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