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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俟杰、陳姵錡(以下各稱陳俟杰、陳姵錡;又陳姵錡原名陳麗美,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3日更名,見原審卷㈠第25頁)為遂行吸金目的,於90年間成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訴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雖主張:伊所持有系爭股票確係陳姵錡於交易後數年主動通知伊前往一卡公司址領取,故陳姵錡、陳俟杰應與本件股票買賣相關云云,然此均經陳姵錡、陳俟杰否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原告陳俟杰、陳俟宏、陳星妃部分:精神上損害各1,000,000元。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均論處陳姵錡、陳俟杰就有價證券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表示之罪,固於事實欄㈠記載陳姵錡與陳俟杰為達到增資暨提升一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公司)股價之目的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陳俟杰、袁昌樺非系爭借款契約之當事人,上訴人主張陳俟杰、袁昌樺應與陳姵錡連帶負清償借款責任,亦無可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慧晴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鳳山都市計畫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應予今年底前辦理,俟通檢時再依法定程序提出變更。」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6、雖被告陳俟杰、陳姵錡均辯稱:李建華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並未將銷售股票所得與被告陳俟杰、陳姵錡朋分,李建華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之事,與被告陳俟杰、陳姵錡無關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鳳山都市計畫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應予今年底前辦理,俟通檢時再依法定程序提出變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慧晴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兩造是否達成須俟訴外人張瑞麟出售公司,有分配款入帳時,始兌現系爭支票之合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一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碧燕(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主張:㈠原告主張之理由:⒈按「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之承攬契据,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部分: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俟杰(下稱被告陳俟杰)及上訴人即被告陳姵錡(下稱被告陳姵錡)之答辯㈠訊據被告陳俟杰固坦承有指示一卡公司秘書人員提供資料給泛美公司鑑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另被告乙○○俟到案另行審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機之不實訊息 ,俟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第一行所載關於「甲○○與丙○○(俟經本院緝獲後另結)均明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與戊○○(俟經本院緝獲後另結)均明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癸○○ 96年4月12日 5,22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登販賣 9時3分許 IPODNANO4G之不實訊息,俟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3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7 97年4月 不詳(網 在網路上刊登拍賣電腦之 癸○○ 97年4月 某不詳地 17,120元 25日 路詐騙) 訊息,惟無販售真意,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花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俟吳秀筠與上開詐 騙集團成員聯繫後,因不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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