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戊○○○)五萬元之借貸關係、(對上訴人己○○)20萬元之票據關係(原因關係為借貸關係),所稱之借貸關係,上訴人戊○○○、己○○均否認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簡言之,雙方就簽發票據的原因關係都聚焦在「借貸關係」上,僅一方主張有借貸關係,一方則否認有借貸關係時,此時可認為簽發票據之「原因關係」(即「借貸關係存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楊姵妤表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甚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無論陳張齊與被告間另成立新的借地建屋之使用借貸關係,或兩造均繼承原有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告均因繼承該使用借貸關係而受拘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宋樹清死亡後,則由被上訴人共同繼承上開不定期之使用借貸關係,故使用借貸關係尚存在兩造之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主張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乙節,自難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除去系爭使用借貸關係,並於核定第2次拍賣時,在拍賣公告之「點交情形」欄註明「本院除去使用借貸關係權,拍定後可點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退步言,倘認兩造間有成立不定期使用借貸關係,被上訴人並以114年1月14日民事準備書狀終止兩造間不定期使用借貸關係。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只剩這100萬元債務未清償,沒有其他積欠之債務等語,則系爭借貸關係與先前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是否存在關聯,能否以先前消費借貸關係之還款金額,作為系爭借貸關係還款之用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後,伊自得聲請法院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後拍賣。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及借貸關係不存在,並於事實審主張其因受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未向上訴人借款,兩造間無170萬元借貸關係,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縱為借貸關係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上訴人既已於起訴狀表明因蔣文白違反不得重複配舍規定,故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之旨,應認被上訴人有終止該使用借貸關係之意,且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方式,向蔣文白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0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另成立新的使用借貸關係,為不定期使用借貸,其使用目的尚未完成,故被上訴人不得終止借貸關係,被上訴人則稱並無成立新的使用借貸關係。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1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答辯以:伊與原告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自應就該借貸之意思相互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年臺上字第19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縱使原告以蔣雲子女身分得以主張繼承使用借貸關係,惟該使用借貸關係係屬無償者,被告亦得主張終止使用借貸關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再審聲請人丙○○對債務人即再審聲請人乙○○所有之房屋(即系爭經拍定之不動產)之使用借貸關係存於抵押權設立之後,查封之前,該抵押權並不因該使用借貸關係而受影響,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使用借貸關係既成立在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之後,而相對人於抵押物經三次拍賣仍未拍定,以系爭使用借貸關係已影響其抵押權之行使,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之爭點:1、兩造間是否有使用借貸關係?2、如有使用借貸關係,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70條、第472條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有無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上訴人又辯稱迄至陳趙研死亡時,其與陳趙研間之使用借貸關係並不當然消滅,而應由其繼承人被上訴人繼承該使用借貸關係云云,然如前所述,上訴人與陳新堂、陳趙研間並未成立使用借貸關係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